蒙哥汗治法严明,贵人犯法与民同罪。如1256年七月,诸王塔察儿、驸马帖里垓率部队路过东平等处时,掠民羊马,受到蒙哥汗的指责。部队在行军途中如破坏百姓庄稼、因私怨陷害他人、盗窃、淫乱均要受到惩罚。如哈撒儿的儿子也古,因在征伐高丽期间,以私怨陷害塔剌儿营,触犯了《札撒》,被削夺了兵权,由札剌儿台豁儿赤接替其职。 贵由汗及其诸王臣僚,与各国诸多商人来往密切,仅贵由汗就欠50万银巴里失的债务。商人仍可凭借朝廷发的牌符,随意骑用驿马来往于各地,而且不交纳任何赋税。蒙哥汗即位后,禁止把牌符发给外国商人;不准他们擅自骑用驿马;须入当地户籍,承担应纳的课税,不享有任何特殊待遇。为了限制外国商人随意抬高物价,委派信仰伊斯兰教的书记官亦马答-木勒克、旧臣法黑剌-木勒克专理商务,负责给出售给官家的货物估价,鉴定币值。对汗国内部的各级那颜,蒙哥汗规定不得经商营利和营私舞弊;不准行贿受贿和放债。并且规定:派往各地使者所用马匹,不得超过14匹;不准在民家住宿和霸占民家的马匹;不得向当地索取供物。为保障国库有充足收入,建立了户口登记制度,并规定了应征税额--年税:汉地和河中地区(特指阿姆河与锡尔河之间的大片地区),富人需交纳10个底纳儿,穷人交纳1个底纳儿;呼罗珊(今阿姆河以南,兴都库什山脉以北地区)地区,富人交纳7个底纳儿,穷人交纳1个底纳儿;在蒙古本土的税收称为忽卜出儿,每1000头(只)交纳1头(只),不满百头(只)者免税;老弱病残者免税;伊斯兰教的大教司、赛夷(圣裔)、伊玛目,也里可温派及佛教中的托因等均不纳税。对税吏有严格规定,即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收受贿赂。蒙哥汗对自己也严加约束,如回鹘商人送其水精盆、珍珠伞等物,价值银3万余锭,蒙哥汗对商人说:方今百姓疲弊,所急者钱尔,朕独有此何为。 1251年,蒙哥汗还下令停止继续修建哈剌和林。 蒙哥汗把成吉思汗颁布的《札撒》作为他统治蒙古汗国的法律准则,使群臣擅权,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基本结束;宗王、贵戚和各级那颜经商营私、行贿受贿的腐败现象基本也被制止,恢复了帝国的正常统治秩序。 蒙哥汗对被占领地区,设置了燕京、别失八里(今新疆维吉尔萨尔护堡子)、阿姆河三个行尚书省。 燕京行尚书省,委派牙老瓦赤为断事官,统辖中原汉地。牙老瓦赤遵循蒙哥汗的旨意,进行了户口调查工作,规定了税制:汉人每户征银四两,其中2两输银,2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此种税收定为国税。分有领地的诸王,从所属分户的4两包银中分半归己。 别失八里行尚书省统辖畏兀儿和河中地区(察合台汗国),由马思忽惕统辖。经过10年左右的治理,两地基本恢复了原来的繁荣景象。 阿姆河等处行尚书省辖治阿姆河以西的波斯、伊拉克、阿塞拜疆、格鲁吉亚等地区旭烈兀兀鲁思),由阿儿浑统辖。阿儿浑等人曾向蒙哥大汗建议:赋税应按丞相牙老瓦赤在河中采取的方法来征收,也就是所谓的忽卜绰(出)儿税,按照它,每人一年的缴纳是按他的财富和交纳能力来决定,并且在缴纳了这个规定的数目后,在同一年内不得再找他,也不得给他别的摊派。蒙哥汗接受了众那颜的建议。任命乃蛮台、图鲁麻台为阿儿浑的那可儿(扈从);委派4名那可儿作为忽必烈、旭烈兀、阿里布哥、本哥的代表。阿儿浑如遇重大事项需与拔都进行商议。如此,蒙哥大汗在波斯等地采取了一些减轻百姓负担的措施,使该地区的经济得以复苏和发展。 罗斯虽未包括在三大行政区范围内,但属帝国的统治范围(罗斯诸公国与金帐汗国为藩属关系)。1253年,蒙哥汗派遣书记官别儿哥到罗斯调查户口。1257年,以驸马剌真之子乞解为达鲁花赤,镇守斡罗思(俄罗斯)。 蒙古人信仰萨满教,建国后萨满教成为国教,蒙哥汗即位后,命阿忽察掌祭祀、医巫、卜筮,阿剌布花辅之,是宫廷里专管萨满事务的那颜。其他宗教,如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道教都享有同等地位,各民族有权信仰自己的宗教,而且在帝国都府所在地哈剌和林各宗教派别享有自由活动的权利。蒙哥汗本人曾亲自到教堂聆听过伏求圣神降临的奠祭圣歌,接受牧师赠送的《圣经》和每日祈祷书,询问《圣经》中插图的意义等。蒙哥大汗还鼓励宗教之间开展辩论,从中求得真理所在(内蒙古社科院历史所《蒙古族通史》,民族出版社,2001年)。 蒙哥汗一方面出于统治各民族的需要,实行宗教平等政策,但在另一方面决不允许各宗教干预帝国政务,甚至作为国教的萨满教也无权干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