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款 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借口,谅大法国商船将来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各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拿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帐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大法国旗号者,大法国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二十九款 大法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束约,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三十款 凡大法国兵船往来游奕,保护商船,所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倘大法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当以友谊接待。如有大法国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知,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著令该商捎人等回国,及为之拯救破船木片、货物等项。 第三十一款 将来中国遇有与别国用兵,除敌国布告堵口不能前进外,中国不为禁阻大法国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凡大法国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有进口、出口各例货物并无妨碍,如常贸易无异。 第三十二款 凡大法国商船、兵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及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拿,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大法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 水手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事争端。 第三十四款 遇有大法国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知,即上紧缉拿,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搜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则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 第三十五款 凡大法国人有怀怨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覆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大法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 将来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大法国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脏著赔者责偿。 第三十七款 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大法国人船主及商人债项者,毋论亏负、诓骗等情,大法国人不得照旧例向保商追取;惟应告知领事官,照会地方官查办,出力责令照例赔偿。但负欠之人,或缉捕不获,或死亡不存,或家产尽绝,无力赔偿,大法国商人不得问官取赔。遇有大法国人诓骗中国人财物者,领事官亦一体为中国人出力追还,但中国人不得问领事官与大法国取偿。 第三十八款 凡有大法国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或遇有争斗中,或一、二人及多人不等,被火器及别器殴伤致毙者,系中国人,由中国官严拿审明,照中国例治罪,系大法国人,由领事官设法拘拿,迅速讯明,照大法国例治罪,其应如何治罪之处,将来大法国议定例款。如有别样情形在本款未经分晰者,俱照此办理,因所定之例,大法国人在各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大法国办理。 第三十九款 大法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如有不协争执事件,均归大法国官办理,遇有大法国人与外国人有争执情事,中国官不必过问。至大法国船在通商各口地方,中国官亦不为经理,均归大法国官及该船主自行料理。 第四十款 日后大法国皇上若有应行更易章程条款之处,当就互换章程年月,核计满十二年之数,方可与中国再行筹议。至别国所定章程,不在大法国此次所定条款内者,大法国领事等官与民人不能限以遵守;惟中国将来如有特恩、旷典、优免、保佑,别国得之,大法国亦与焉。 第四十一款 兹大法国大皇帝欲表美意,与大清国大皇帝特将凡可忆往日各不协之处而今已欣然解释,不列于此和约章程之中,因此所有把守广东省城以前各事宜,与大法国军兵各费用,而今两国议定妥当,准行分款开例,而其款仍与在本和约章程缮列通行无异。 第四十二款 凡议立和好、贸易、船只情事等章程,两国大臣画押用印,奏上大皇帝。自画押用印之日起,约计限以一年,大清国大皇帝、大法国大皇帝彼此御览,钦定批准,即在京师交互存照。交互之后,中国即将本和约章程行文内外各宪,偏行周知。两国钦差大臣即于章程画押盖印,以为凭据。咸丰八年五月十七日,即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在直隶天津钤用关防,一样四本,各执二本存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