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巳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共银四百万员;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员。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员。 一、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准即释放。 一、凡系中国人,前在英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英人有来往者,或有跟随及候候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誉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拿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一、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一、议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员交清,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之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一、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分别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亲笔批准后,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大英君主汗华?船上铃关防。 附注 本条约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351―356;又是《道光条约》,卷1,页34―3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与汉文本载在同页上。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江宁条约》或《南京条约》;据《道光条约》,又称为《白门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换批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