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300钱是戍边3日的代役金,3日300钱,则1日100钱。汉代戍边的役期一般是一年。《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令戍卒岁更。”役夫前往边地做戍卒,若一岁而更,扣除自已应尽的戍边义务外,为他人代役300多日,应得30000钱左右。据居延汉简记载,汉代戍卒的口粮、部分衣装乃至家属的口粮都是由官府供应的,因此官府大概不会将代役金如数发给戍卒。《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 被招募的戍边士卒赐钱三万,则服役的戍卒所得的代役金有可能要低于此数。 在居汉延简中,有不少关于“赋钱”收支的记载。例如: “未得四月尽六月秋三月奉用钱千八百已得赋钱千八百。”(82·332) “出赋钱二千七百给令史三人七月积三月奉。”(104·35) “出赋钱八万一百给佐史八十九人十月奉。”(161·5) “金曹调库赋钱万四千三…。”(139·28) 以上简文中所提到的“赋钱”,有可能是指更赋,或主要是指更赋。 五 汉代供应军费的诸赋,在按人征收的项目之外,还有按户征收的项目。据文献记载,汉代曾有军赋。《汉书·惠帝纪》载汉惠帝诏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从“家唯给军赋”来看,军赋为当时的一种赋税项目,可能是按户缴纳的。其征收面颇广,即使是通常享有复免赋役特权的人(现任六百石以上官吏与家人同居者,原将军、都尉及二千石官等),也要缴纳。“军赋”,顾名思义,是专门用作军费的赋税。“军赋”在汉代史料中仅此一见,其税额及征收情况不详。 西汉宣帝时,西羌反叛,朝廷发兵征讨。左冯翊萧望之、少府李彊、京兆尹张敞等人曾就如何解决军费的问题展开了一场争论。由他们的争论可知:汉代的战争,通常以“户赋口敛”的方式来解决军费,这既是“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也是“常人之所守”;汉代有专为“军旅卒暴”而设的《金布令甲》,这条法令规定,当边郡发生战事时,“令天下共给其费”。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金布律》,是关于货币、财物的法律,汉代的《金布令甲》可能与之有某种相承的关系。关于《金布令甲》,颜师古注:“金布者,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金布令甲》中所谓“令天下共给其费”,应即萧望之等人所说的“户赋口敛”。“口敛”,是征收人头税,当指算钱、口钱,相似于秦代的“头会箕敛,以供军费”。“户赋”则是按户征赋,与“口敛”一样,也是为了军事目的,故此“户赋”有可能是指征收军赋,或与之性质类似的赋税。 从文献记载来看,汉代按资产征收的赋税同军费有着明显的联系。例如,《盐铁论·击之》:武帝时,“保胡越,通四夷,费用不足。于是兴利害,算车舡,以訾助边,赎罪告缗,与人以患矣”。“訾”同“赀”,即资财。“以訾助边”,就是根据资财补助边用。《盐铁论·未通》:“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赋,常取给见民。”更明说“以訾征赋”即根据资产征赋,以补充因“军阵数起”而导致的“用度不足”。又《汉书·王莽传》记载,天凤三年(公元16年),平蛮将军击句町,“赋敛民财什取五”。天凤六年(公元19年),“匈奴寇边甚……一切税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以上数条都是征收资产税的例子,而这些资产税的用途都是军费。 资产税的税率,汉初是每万钱出1算,1算为127钱。《汉书·景帝纪》载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诏令:“訾算四得宦。”注引服虔曰:“訾万钱,算百二十七也。”编户齐民的资产包括田、宅、车、牲畜和奴婢等,但有时日常生活用品也被计为家资。《后汉书·和帝纪》载永元五年(公元93年)诏曰:“往者郡国上贫民,以衣履釜 为赀,而豪右得其饶利。”可知有些地方官吏在征收资产税时是相当苛刻的。 按家资出税,其征收单位自然是户。资产税是我们目前所能了解到的汉代唯一一种按户征收的税项,但未知其当时有无专名。从“以訾征赋”的记载来看,资产税是一种赋,或可暂且称之为“资赋”。它是萧望之等人所谓“户赋口敛”中的那种按户征收的赋,或许也就是汉惠帝诏书中所谓“军赋”。从《金布令甲》是为“军旅卒暴”而设,从张敞反对萧望之等人“户赋口敛”的主张,认为是“烦扰良民,横兴赋敛”和所谓“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的说法来看,这种为军费需要而征收的资赋在汉代(至少在西汉)大概不是一种常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