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书上还有很多矫檄的记录。由于檄容易被伪造,王朝也就不可能强行规定见檄必发兵。 羽檄应是一种表示紧急情况的信物,统领军队的长官可以不经中央批准即调动军队,参与所需的军事行动,这一点后面还将进一步论述。 玺书或诏令也是汉代调发军队的信物。 卫宏《汉旧仪》:“玺皆白玉螭虎纽,文曰:‘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凡六玺……皇帝信玺,发兵,征大臣。”又《隋书》卷11《礼仪志六》云:“皇帝信玺,下铜兽符,发诸州镇兵;下竹使符,拜代征召诸州刺史,则用之。” 《隋书》所说是魏晋南北朝的情况,但应是与汉制相仿佛。按,汉代玺书,又名制书,又称制诏,王国维《屯成丛残考释》简一、二,释汉宣帝神爵元年所赐酒泉太守制书,引蔡邕《独断》云:“制书,其文曰制诏三公、刺史、太守、相。”又云:“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重封。”王:“故汉人亦谓之‘玺书’。”又《汉书》卷63《武五子传》,卷69《赵充国传》,书皇帝的玺书为“制诏”。可见,以玺书发兵应该就是《汉旧仪》所说的“皇帝信玺”发兵,而以诏书发兵很可能即是玺书发兵的另一说法。所以《后汉书·杜诗列传》说:“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学者们都没有论及玺书或诏书为发兵信物这一点。 汉代发兵信物的使用方式及管理 《汉书》卷4《文帝纪》:“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顺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 汉代虎符是铜制,分成两半,右半部分留京师,左半部分发给有关地方长官,上面用篆书刻写了“一、二、三、四、五”等字样。王国维《屯戍丛残考释·杂事类》说:“汉晋兵符,每字中分,以为合符时之验。”当中央王朝或地方需要调动军队时,就派使者去合符,两半符的文字能够完全合起来时,就可发兵。汉代对于虎符的使用有很严格的规定。虎符一般要与玺书或诏书同时使用,《汉书》卷35《吴王濞传》:“七国败,弓高侯告胶西王卬曰:‘未有诏、虎符,擅发兵去义国……王其自图。’卬遂自杀。”诏书与虎符同时使用,虎符是发兵信物,诏书则是为了明确统兵长官的职权和任务,以免造成统兵者滥用权力,危害治安的后果。《续汉书·百官志三》:“尚符玺郎中四人。 本注曰:旧二人在中,主玺及虎符,竹符之半者。”李贤注:“《周礼》:掌节有虎节、龙节,皆金也。干宝注曰:‘汉之铜虎符,则其制也。’《周礼》又曰:以英荡辅之。干宝曰:‘英,刻书也。荡,竹箭也。刻而书其所使之事,以助三节之信,则汉之竹使符者,亦取则于故事也。”’可见,汉代竹使符上必刻要求地方官办理的事情,铜虎符上是不能补刻文字的,所以必须用诏书加以说明。汉代中央设有符节台保管玺和符节,《汉书》卷68《霍光传》孟康注:“汉初有三玺,天子之玺自佩,行玺、信玺在符节台。”我们已证,皇帝信玺是发兵玺。符节台有符节令、尚符玺郎等官,《北堂书钞》卷68《设官部》:“符节令,领尚符玺郎四人。”《职官分记》卷22引环济《要略》:“符节令掌天子符玺及节麾幢,有铜虎、竹使符,中分之,留其半,付受为信。”类似记载又见《文献通考》卷115及《续汉书·百官志三》。尚符节郎最主要的素质是明晓法律,清代孙星衍辑录的《汉官》曰:“符节,当得明法律郎。”这大概是因为符节玺印的出入事关重大,掌之者非有充分的法律知识不可。地方官赴任之前,由符节郎秉承皇帝的意旨,授给相应的符节,《太平御览》卷274:“挚虞《新礼》:‘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钺于朝堂。’《新礼》:‘遣将,御临轩,尚书授节钺,古兵书跪而推毂之义也。”’按:《御览》此处引文有不恰当的删节,《晋书》卷21《礼志下》:“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节钺于朝堂。其后荀顗等所定新礼,遣将,御临轩,尚书授节钺,古兵书跪而推毂之义也。”可见,尚书郎授节钺是西晋荀顗等人改定礼仪之后的事,汉魏时期是由符节郎授节钺,不由尚书郎。汉代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使者,迅速地往来于两地之间,以传达信息,清代纪昀辑录汉卫宏的《汉宫旧仪》记载:“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千里为程。”有了虎符、玺书后,还得有当地主要的长官在场,发兵才算合法。具体说,郡须有太守、都尉,县须有令长、丞尉,国须有王、相、内史、中尉——这些官同时在场,才能合法地完成发兵之举。如淳说:“太守、都尉,令长、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汉书》卷44《淮南王安传》:安欲发王国兵反,“恐相、二千石不听,王乃与伍被谋,为失火宫中,相、二千石救火,因杀之。”又“与太子谋召相、二千石,欲杀而发兵。召相,相至;内史以出为解。中尉曰:‘臣受诏使,不得见王。’王念独杀相而内史、中尉不来,无益也,即罢相。”这是没有虎符与诏书授权情况下的发兵之举,虽未成,但从反面说明王国发兵必须有相、内史、中尉同时参与。这一点,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15已言之,可参看。在情况并不很紧急的情况下,无虎符而动用军队是算作“乏军兴罪”的,《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厥罪乏兴。”颜师古注:“擅发之罪,与乏军兴同科也。”而乏军兴通常是处死罪,严重的还要收妻子、于女为官奴婢或刑徒。但汉代还是有不少擅自发兵的事例,如汉高后八年(公元前180年)齐王发本国兵及琅邪国兵,以图诛诸吕;景帝时吴楚七国擅发兵造反;宣帝元康元年(公元前65年),冯奉世以节擅发西域诸国兵击莎车。这些“擅发”的成功,说明汉王朝虽有严刑峻法惩治擅发之举,却没有有力措施防范擅发之举于未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