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闹春牛仪式 贺春牛送到各家后,舞春牛的队伍便涌向村寨的打谷场,将打谷场当作农田,人们围成圆圈,开始闹春牛活动。在二胡、芦笙、牛腿琴、锣、鼓、铃等乐器的伴奏下,舞春牛队伍表演牛走路、过桥、喝水、搔痒、撒欢、发怒、刨蹄、晃角、滚泥等动作,其中春牛翻身、春牛望春、春牛甩尾等动作难度较高。在闹春牛仪式中,最令人感兴趣还是一些男扮女装的农耕者手持农具,围绕舞春牛队伍表演挖田角、培田、耕田、播种、锄草、施肥、收割、捞鱼、打猎等农事表演,内容诙谐有趣,颇有民族特色。喧闹一阵后,侗族师公请年纪最长的寨佬领头抚摸“春牛”。寨佬抚摸之后,侗族男女老幼都争着摸春牛的眉心,讨个开年吉利。此时,这头牛突然变得很机灵,想摸到眉心可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不费一番功夫是办不到的。摸完春牛,周围观众还用对白或盘歌的形式,向“舞春牛”的扮演者提出各种各样有关农事的问题,要求他们回答。春牛表演者必须用山歌告诉大家何时干哪些农活,干农活的时候应注意事项,寄理于歌、以歌启人、特色鲜明[5]302-303。侗族舞春牛的习俗,相传已逾千年,这项风俗活动对促进农业生产、传授农耕知识有着积极的意义。 1.4送春牛仪式 闹春牛仪式结束后,点燃鞭炮,送牛归栏,送春牛仪式实际也是侗族群众的狂欢节。在送春牛仪式上,以侗族哆耶舞和芦笙舞为最普遍。哆耶舞是集体舞蹈,人数不限,十余人至数十人不等。表演时,男女分列,各自围成圆圈,男队后一人用右手搭在前一人的肩上,按照哆耶声甩动左手作拍,步伐整齐而有节奏,边唱边绕圈而行。女队互相牵手绕场踏地而歌。芦笙舞,表演时边吹芦笙边舞,多模拟生产劳动和动物动作。芦笙舞有模仿狩猎的“赶虎舞”,模仿鱼类活动的“鲤鱼上滩舞”,模仿鸡打架的“斗鸡舞”等[6]452。跳芦笙舞的侗族群众,按芦笙吹奏的曲调左右摆动,做屈膝、甩腿、跨步、旋转、前进等动作,翩翩起舞,循环反复。在送春牛仪式中,侗族抹黑活动也是重头戏。逗趣的妇女们特意用黑黑的锅灰抹到男伴女装的男青年脸上,对方也毫不客气地把锅灰反抹到她们脸上,双方扭成一团,惹得围观者开怀大笑。诙谐有趣的表演,喜庆的锣鼓声,动听的春牛歌,送春牛的队伍走到哪里,哪里就有歌声笑声。 民俗节庆是舞春牛的文化载体,没有侗族立春习俗,舞春牛的活动形式不可能传承发展到今天。舞春牛活动是民俗节庆的活动内容,正因为有了舞春牛的活动形式,民俗节庆才变得丰富多彩。侗族群众通过舞春牛充分享受到活动的乐趣,也将地域认同、族群认同、文化认同内化为自己生活的准则。所以,在侗族历史长河中,侗族舞春牛与侗族民俗相互依存、息息相关、协同发展,形成了侗族特有的民族传统文化。 2侗族舞春牛习俗的历史嬗变与体育价值 2.1母系氏族时期萨岁崇拜与侗族舞春牛的起源 “萨岁”是侗语的音译,产生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期,原意为“祖母安息的地方”,萨岁是侗族至高无上的民族保护神,是侗族祖先崇拜的历史遗存[7]378-396。村民认为萨岁神灵既能庇佑人丁兴隆、村泰民安,又能带来农业丰收、六蓄兴旺;既能防卫盗贼劫寨、虎兽伤害,又能使家家发财致富、禾谷满仓。所以,侗族群众每年都会安排祭祀萨岁活动,祈求农业丰收和神灵庇佑。在侗族先民的思想意识里,牛头和牛角属阳,牛身和牛尾属阴,牛是家畜中唯一阴阳合体、能够通神的动物,是传达神灵指示的信使,所以在侗族地区也存在着牛崇拜或牛信仰。此外,由于侗族地区是农耕社会,耕牛是侗家人的“生命”,他们对耕牛的爱护尤为深切。每年立春这天,各家各户都要为耕牛修理圈台,蒸制五色糯米饭,用枇杷叶包裹喂牛。有的地方还在堂屋摆上酒肉瓜果供品,由家长牵一头老牛绕着供品行走,边走边唱,以赞颂和酬谢牛的功德。“舞春牛”习俗是侗族群众崇拜祖先、重视农耕和祈求丰产等农耕民族文化的外在表现。 2.2明清时期汉族文化传入与侗族舞春牛的发展 明代中叶以后,明朝政府在侗族地区逐步推行“改土归流”,实施汉化政策,这从另一侧面也加速了侗族和汉族群众的文化交往,丰富了侗族舞春牛的文化内涵。明清时期,每年“立春”这一天,侗族地区县令都要率领僚属、绅营,到“萨神庙”祭祀“萨岁神”,示意春耕季节已到,官民一起备耕,祈求国泰民安、五谷丰登,勤耕、催科成为旧社会历代地方官员的首要政务。侗族地区《玉屏县志》[8]60-65记载:“岁时立春,县官彩仗迎春东郊。农民塑土牛,各行办台阁,由东门出,北门入,绕匝竞日,点缀太平景象,亦差客观。”《沅陵县志》[9]519记载:“立春前一日,守令率同城僚属迎春东郊,祀句芒,出土牛,散春花春枝,结彩亭,伴故事,鼓吹宣阗,迎入官署……农人有以松针作秧插田中,击鼓群歌,以相贺者。”《晃州厅志》[10]416-419也记载:通道侗族自治县“最后一次县官示耕,是在清末1910年举行的。”由此可见,明清时期汉族文化与侗族文化的交流,在丰富侗族舞春牛文化内涵的同时,“改土归流”政策也增加了舞春牛的政治韵味。 2.3新中国建国后的民族政策与侗族舞春牛的壮大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十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保障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侗族少数民族文化习俗得以继承和发展,成为丰富侗族地区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文化大革命时期侗族舞春牛被错认为是牛鬼蛇神而被废除,曾一度在侗族地区消失。80年代初期,我国政府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和物力,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艺资料,侗族地区先后整理出版了《侗族民间器乐集》、《侗族医药》、《侗寨大观》、《侗歌大观》、《侗族信仰大观》、《侗戏大观》、《侗族体育大观》、《侗族饮食大观》等系列丛书。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都建立了体育工作机构,将民俗体育活动作为全民健身的重要内容,用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侗族舞春牛获得了生存发展的新动力。1985年,经过创编的侗族《春牛舞》参加了广西第10届少数民族运动会,并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音乐舞蹈表演项目二等奖,在国内引起的很大的社会反响[11]。侗族舞春牛虽然至今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体育形态,但是群众喜闻乐见的舞春牛活动仍在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健身和文化生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地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