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宪派的无耻与怯懦——回应反宪派观点系列之二 作者:华炳啸 来源:作者博客 时间:2013年11月7日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杨晓青女士在其成名作《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见5月21日《红旗文稿》)中,缺乏最起码的宪政思想史常识,竟然提出:“作为西方现代政治基本的制度架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这显然是对“宪政是资本主义的专利”这一反宪派核心观点的具体论证。对这一论调的荒谬逻辑基础及其背后深层次的历史毒素,我们必须予以彻底揭露和坚决清理。 狮子的逻辑与反宪派“理想国” 令人诧异和警惕的是,杨晓青故意以炉火纯青的障眼法,对自宪派之外的其他五大宪政思想流派——社宪派(包括中特社宪派之童之伟等,老左社宪派之韩毓海等,新左宪政派之甘阳等,宪社派之江平、郭道晖、周瑞金等)、儒宪派(秋风等)、泛宪派(布坎南等)、国宪派(强世功等)、专宪派(林来梵等)的观点内容统统假装视而不见,故意对西方学界以及台湾香港大陆学界对于“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东西方古典宪政主义以及正趋向“后资本主义时代”的当代新宪政主义的研究成果统统充耳不闻(在后面的系列中我将对东西方古典宪政主义以及当代新宪政主义的研究成果做专门介绍,以事实戳穿杨晓青的谎言),单单挑出激进自宪派的一家之言和“现代宪政主义”这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形成的几百年前的观点,就不顾一切地完全抛弃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妄想以偏概全、以个别否定一般,使其“全盘否定宪政”的荒谬观点能够以欺骗性的方式获得某种“正当性”。以偏概全的逻辑荒谬性就好比一头狮子面对六个东东,它要全体屠杀,但需要找出一个理由,于是它发现这六个东东都说自己与人有关,而甲说自己是白种人,主张只有像白人一样思维、一样生活的才能算是人,而所谓人就是白种人(就如同有人说“所谓宪政即自由主义宪政”一样),从而遭到其他人的反对;乙说自己是黄种人,丙说自己是黑种人,丁说自己是棕种人,戊说自己是人变的神,认为人和动物间众生平等,谁也别想主宰谁,己说自己是人变的鬼,主张复兴祖宗之法。六个东东之间争论不休,狮子于是提议说:甲宣扬只有像白人一样思维、一样生活的才能算是人,这是错误的观点,所以必须对白种人予以惩罚,被我吃掉。乙丙丁戊己要么鼓掌赞同,要么沉默认同,于是提议获得绝大多数通过。狮子继续说:甲也说了,所谓人就是白种人,你们都说自己是人,至少与人有扯不断的关系,所以,你们都是白种人,你们也都一致同意对白种人予以惩罚,这是你们自己的选择,你们应该统统被我吃掉。就这样,甲乙丙丁戊己都做了狮子的美餐。这就是狮子的逻辑,这就是强权的公理。应该承认,狮子的逻辑前后一贯,始终是以甲的观点作为逻辑基础的,但问题在于,甲的观点是否就能代表乙丙丁戊己的立场和观点?激进的自由主义宪政派的观点能否就代表所有的宪政派的观点?能否以反对自宪派的理由对全体宪政派发布“格杀令”?能否仅仅根据甲的逻辑就故意对客观存在的乙丙丁戊己的立场和观点不予承认或故意视而不见? 暂且放下“狮子的逻辑”不谈,那么,杨晓青所揭示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是什么呢?她认为:第一,以私有制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第二,实行议会民主政治;第三,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第四,实行“司法独立”及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第五,宪政实行军队“中立化、国家化”。此外,“宪政还有一些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和理念,包括:实行市场经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利至上;新闻自由;联邦制;以基督教为主的宗教自由;议会控制财政拨款;人权无国界;可以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等等”。她进而认为:“宪政的这些关键性制度元素与理念和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及理念共同构成宪政的完整制度架构。”“宪政作为完整的制度架构并没有普适性,其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并不适合社会主义国家。”这意思很明确:反宪派所要的符合其理想标准的所谓“社会主义国家”必定是没有“私有制的市场经济”“议会民主政治”“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国家政权体制”“司法独立”“军队国家化”等五大制度元素的专政国家,难怪读其文章的人都要惊呼,全世界符合这“五个没有”的反宪派“理想国”不就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吗?在那里,没有市场经济、没有议会民主政治、没有权力制衡、没有司法独立,而军队永远地绝对地只忠于金日成、金正日、金正恩万世一系的纯正革命家族,而且,在那里不用再信仰马克思主义,只需要信仰伟大领袖金日成开创的“主体思想”。在朝鲜,无疑是绝对尊崇宪法的,正如其宪法所规定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是把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主体国家建设思想和国家建设业绩加以法律化的金日成宪法。”朝鲜唯一的指导思想就是“主体思想”[1]。而且,朝鲜的国名比我们还多了“民主主义”四个字,体现了“民主主义”的宪法地位,而在我们这里,“民主是不是一个好东西”居然还要争论。在有些人看来,朝鲜无疑是明确地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人民民主制度”的典范,体现了自主性的主体特色,是值得中国学习的。我不想去评论他国政治及其宪法之优劣,但中国的反宪派倘若意图使中国的大脚穿上朝鲜式的小鞋,使中国彻底放弃致力于人的自由解放事业的马克思主义,那可真是痴心妄想。 宪政是人民民主制度的枷锁吗? 杨晓青处心积虑地划分关键性制度元素与非关键性制度元素,目的在于把炮口对准“社会主义宪政”。她指出:“‘社会主义宪政’论却忽略了这些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忽略了宪政的整体制度架构,只强调宪政的非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似乎加入了人权国际公约,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就算有宪政了,前面再冠以社会主义就可以是‘社会主义宪政’了。客观上这会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引导人民民主的国家逐步走上真正西方宪政的道路——苏联东欧国家就是沿着这条道路一路走来的。”这句话恰恰暴露了杨晓青作为一个在中国过了气却阴魂不散的斯大林主义者而非致力于正本清源的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的真实面目。 事实上,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现代宪政形成期,自由主义的宪政制度设计者们既怀有规限国家官僚权力的目的,也存有防止“人民民主暴政”的戒心,因此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制度构想,使得无论是官僚组织寡头或者人民权力在这种宪政体制下都难以同时掌握立法、司法与行政权力。也就是说,在一般意义上,宪政既是对公民权利以及人民主权的保障,也包涵着对人民民主以及公民自由的合理规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宣扬的普遍平等的自由与民主权利,实际上与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或精英统治构成了紧张矛盾关系。在资产阶级精英人物看来,民主具有天然的社会主义倾向(如熊彼特就这样看),如果实行普遍平等且自由的人人一票的普选制,那么资本主义制度就必然会被和平演变为社会主义制度。因此,在19世纪,保守的自由派极力反对且阻挠实行普选制,而以没有普选权的工人阶级为主体力量的宪章派社会主义运动则把争取普选权、实现人民民主宪政作为奋斗纲领。譬如,以英国为例,1832年颁布了《改革法案》,扩大选举权比例从原来男性公民的14%提高到18%。也正是在19世纪30~40年代,英国爆发了以工人阶级为主体力量的争取实现人民宪章的宪章运动,其核心诉求就是工人们要求取得普遍平等自由的普选权,以便有机会参与国家的管理,规限国家官僚的权力,实施社会主义政策。他们的口号“普选权问题是饭碗问题”传遍了资本主义世界,唤起了没有普选权的广大人民的觉醒。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宪章运动的态度众所周知,甚至恩格斯还直接参加了宪章运动,马克思主义也正是在宪章运动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而列宁评价宪章运动是“世界上第一次广泛的、真正群众性的、政治性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宪章运动所提出的普选权等自由民主权利要求,经过社会主义运动的持续抗争与自由民主主义者的妥协合作,在后来的近一百年时间里得以陆续实现。英国通过1864年和1888年的议会改革,进一步推动了政治的民主化,但直到1928年才实现了宪章运动所要求的全民普选权。也正是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宪章派社会主义或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费边派社会主义者萧伯纳语)得以产生。乔·萧伯纳在《费边主义》一文中就曾指出:“费边社是一个比较小的和精干的宪政社会主义者的团体。”[2]他从1889年开始主编出版《费边论丛》,为费边社会主义也即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奠定了基础。他们支持工人运动所要求的普选权,主张通过民主选举建立地方自治市政机关,逐步掌握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公共事业所有权,发展社会所有制,运用温和渐进的方法和一点一滴的宪政改革与资本主义改良来实现社会主义。恩格斯指出,费边社会主义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使资产者皈依社会主义,从而用和平和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3]。正是这种通过渐进的、和平的、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的思想,给中国宪政社会主义思想以启迪。其不同点在于,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所要改良的是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他们通过宪政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把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改良为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人民的统治”(这种改良道路是否成功以及其“人民的统治”实现到什么程度,这是需要另外讨论的问题)。而中国的宪政社会主义在封建专制主义历史遗留与斯大林主义遗毒深厚的历史条件下所要建立和巩固的是社会主义宪政制度,我们通过宪政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是把事实上的职业官僚阶层的代统治改进为“人民的统治”(现阶段的目标则体现为具有一定的“官民共治”特征的“多元共治”),所要规限的权力主要是党政官僚高度集中甚至垄断性的权力(用执政党全国党代会决议的表述即“规范权力运行过程”)。套用恩格斯的话来说,中国宪政社会主义研究者的主要目的“就是使职业官僚阶层完全皈依社会主义,从而用和平和立宪的办法来实行社会主义”。但显而易见的是,绝不能在英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和中国版的宪政社会主义之间划等号,一边是继承和改良了资本主义的宪政体制,一边是要创建社会主义的宪政体制(如何创建?后面会有专文论述)。总之,无论如何,宪政绝不是杨晓青所说的那样是“人民民主制度的枷锁”,而是对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以及对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保障。没有宪政,人民民主制度就势必沦为官僚垄断制度或资本垄断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产物,也是基于社会分工发展而形成的官僚职业集团实行官僚统治的形式。国家既有专政职能与社会管理职能的二重性,也具有阶级统治(国体层面)与官僚统治(政体层面)的二重性。在阶级统治与官僚统治之间,也存在着紧张的矛盾关系。历史上的统治阶级部分接受或全面实行宪政,其首要目的在于规限官僚统治以实现其阶级统治。譬如,资产阶级实行宪政,是为了规限和驯服国家官僚集团的权力,以使其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而当人民成为共和国的统治阶级的时候,自然也要实行宪政来规限和驯服国家官僚集团的权力,以使其为人民的利益服务。“谁是统治阶级”是国体层面的问题,“宪政或专制”(也即统治阶级运用权力或官僚运用权力要不要受宪政程序的制约)主要是政体层面的问题。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职业官僚集团能够借助国家机器而凌驾于名义上的统治阶级或各个社会阶级之上,譬如,在中国的皇权与儒家官僚集团“共治天下”的制度下,地主阶级并不是真正的统治阶级,国家对豪强地主一般采取抑制甚至打击的态度。对于国家官僚集团相对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基础上的“统治阶级”所具有的独立性,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曾有经典论述。借用他的话来说,官僚垄断主义社会或官僚政治时常“把国家政权当做凌驾于统治阶级之上的一种力量来使用”,“这种政权把群众现存的屈从地位作为不容变更的常规,作为群众默默忍受而他们的‘天然尊长’则安然利用的社会事实维持下去”,这种“把社会机体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的庞大的政府寄生虫,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马克思进而指出,“这一从头到脚披着华美外衣的政府权力已陷入污泥”,“它的刺刀把国家机器本身的彻底腐朽性以及在这种制度下繁荣滋长的整个社会机体的糜烂尽行揭穿了”,而“巴黎工人阶级所要打倒的就是国家政权的这种最后和最淫贱的形式”。他提出,“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就是它的工作。它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只能表明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而“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警察不再是中央政府的工具,而应成为公社的勤务员”;“社会公职不会再是中央政府赏赐给它的爪牙的私有财产”,“因为这些职能应由公社的官吏执行,因而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使一切学校不受政府的监护和奴役”,“同时实施免费教育”,“所有这一切必然要摧毁精神压迫的力量,使科学不仅成为人人有份的东西,而且也摆脱掉政府压制和阶级成见的桎梏”。所以说,“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组成他们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社会人为力量(即被人民群众的压迫者所篡夺的力量)。”“政府的镇压力量和控制社会的权威会这样随着它的纯粹压迫性机构的废除而被摧毁,而理应属于政府权力的职能,应当不是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而是由社会本身的负责勤务员来执行。”“这就是公社——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把劳动从垄断劳动者自己所创造的或是自然所赐予的劳动资料的那批人篡夺的权力(奴役)下解放出来的政治形式”[4]。马克思在这里所阐述的“公社原则”,也即社会主义原则或公民社会原则,在继承和发展共和宪政体制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以社会权力决定和制约国家官僚权力的社会主义宪政思想。 恩格斯曾经明确指出,“马克思和我在40年间反复不断地说过,在我们看来,民主共和国是(我们所能采取的——笔者注)唯一的这样的政治形式”[5],也就是说,“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共和国像其他任何政体一样,是由它的内容决定的”[6]。而这种政治形式必然是立宪共和国(constitutionalrepublic)的形式,是实行宪政法治的民主共和国,而其内容则体现为谁是统治阶级。马克思主义认为,宪法作为立宪运动(也即宪政运动)的产物,是立宪运动(也即宪政运动)中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能否得到实施,也取决于立宪运动(也即宪政运动)的持续推进。英国宪章运动,也就是一次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宪政运动。 从历史主义的角度来看,宪法(constitution)必然是宪政主义运动也即立宪主义运动的产物(宪政主义与立宪主义在英语中是同一个词,即constitutionalism,人们也多译为“宪政”),而立宪之后的宪法实施也必须依靠宪政主义运动的推动和保障。换言之,在立宪之前,宪政的意义在于孕育出优良的宪法,在立宪之后,宪政的意义在于宪法实施。宪法与宪政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起决定作用的更深层次的动态过程,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动态呈现。宪法与宪政之间的关系,就好比“结婚证”与“爱情”的关系一样,一方面,“结婚证”应当是结婚前“爱情”(也即自由恋爱)的产物,另一方面,结婚后“结婚证”所内涵的婚姻幸福承诺需要靠婚后的爱情生活去推动实现。可是,杨晓青、汪亭友等反宪派居然丧心病狂到妄想把宪法与宪政活生生割裂、剥离开来,主张要宪法不要宪政,就好比一个恶霸流氓宣称只要结婚证不要爱情,公然宣扬要把妻子当性奴。我们倒要质问杨晓青、汪亭友等反宪派,你们既然说还需要constitution(宪法)这张纸,那么这张与constitutionalism(宪政)完全绝缘、完全可以无关的“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又能如何得到实施?!你们可以要宪法不要宪政,就如同要结婚证不要爱情,但请不要再继续糟蹋马克思主义,不要再肆意污名化已经被泼满脏水的社会主义! 马克思主义向来反对宪政主义吗? 汪亭友曾撰文专门批判“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毫无历史常识及其学理根据地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不仅不会主张宪政或宪政主义,而且他们向来反对宪政主义、宪政制度。”[7]毋庸置疑,这是反宪派对全世界马克思主义者的公然诽谤和挑衅,是有史以来对马克思主义最恶毒的栽赃! 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不仅高度肯定和支持英国宪章运动,不仅“在40年间反复不断地”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只能采取彻底的民主共和制度也即立宪共和制度(constitutionalrepublic),而且还指出,国家制度是“人的自由产物”,是“人民存在的环节”,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马克思更进一步指出,国家权力必须被社会收回,使其成为社会本身的力量,也即成为一个“社会共和国”,它“公开宣布‘社会解放’为共和国的伟大目标”[8]。马克思在1875年写的《德国工人党纲领批注》中,对拉萨尔不提“争取民主共和国”却反而支持俾斯麦的君主中央集权制提出了严厉批评,他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而且就在今天,各种国家形式比较自由或比较不自由,也取决于这些国家形式把‘国家的自由’限制到什么程度。”[9]而限制“国家的自由”的程度也就是宪政的实现程度。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批评立宪君主制不如立宪共和制进步,也曾多次批评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有宪法无宪政,也即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精英统治而不给工人阶级、给人民兑现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应有权利,而这正体现了19世纪拒绝实行普选制的资产阶级精英统治的宪法虚伪性。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强调“宪法的基础是普选权”[10],而且指出“选举法还需要一个东西作补充,即新的新闻出版法”[11],但是,在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甚至是被政客玩弄的时候(如问世了“扼杀”新闻出版自由的《新闻出版法》),人民就松劲了、妥协了,所以,马克思批评人民在“最后的决定性时刻又拖延了下来,人民松了劲,他们已经习惯于合法的胜利而不再去争取革命的胜利”,以致于“所取得的胜利化为乌有”[12]。马克思甚至不无讽刺地指出:“资产阶级既然将它一向用来掩饰自己并从中汲取无限权力的普选权抛弃,也就是公开承认:‘我们的专政以前是依靠人民意志而存在的,现在它却必须违背人民意志而使自己巩固起来。’”[13]同时,新的新闻出版法“扼杀了所谓的革命报刊;人民把这些报刊的死亡看成是对废除普选权的报应”[14]。 可见,当资产阶级专政统治残酷血腥的时候,马克思恩格斯批评那些寄望于统治阶级良心发现而实施宪政的不切实际的幻想,号召人民通过革命行动去自己争取自由解放的权利。为了建立“限制国家的自由”并“由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终其一生不肯放弃人民最后的反抗权利——革命。如果资产阶级不能给人民以充分的宪政民主权利,人民就只能用革命的行动来回答反革命的统治,以最终建立起人民自己的统治。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没有人民民主革命做后盾,任何与虎谋皮式的改良愿望都会变得不切实际。恩格斯对于革命有着非常精辟的解读。在他看来,统治者“以为自己的地位比任何时候都巩固的时刻”,才是他们真正最危险的时刻,也正是“中间阶级”“最接近自己的胜利”的时刻[15]。恩格斯进而雄辩地指出:“把革命的发生归咎于少数煽动者的恶意那种迷信的时代,是早已过去了。现在每个人都知道,任何地方发生革命动荡,其背后必然有某种社会要求,而腐朽的制度阻碍这种要求得到满足。这种要求也许还未被人强烈地、普遍地感觉到,因此还不能保证立即获得成功;但是,任何人企图用暴力来压制这种要求,那只能使它越来越强烈,直到它把自己的枷锁打碎。”“突然爆发的运动,不是个别人活动的结果,而是民族的要求和需要的自发的不可遏制的表现,每个国家的各个阶级对这种要求和需要的认知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已清楚地感觉到,——这已经是一件公认的事实。”[16]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宣示:“只要资产阶级采取革命的行动,共产党就同它一起去反对专制君主制、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市民的反动性。”“总之,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最后,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与协调。”[17]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共产党人如果不同争取自由解放的人民力量始终站在一起,那就是政治蜕变的开始。而马克思恩格斯主张通过人民革命来创建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必然是一个有宪法也有宪政的民主共和国,是一个限制“国家的自由”以保障人民的自由的宪政主义社会,更是一个由社会决定国家的“社会共和国”。但社会主义运动超越于自由主义运动的更高远追求是通过不断限制“国家的自由”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来最终促使作为暴力统治机器的国家的消亡(也即首先规限“阶级\官僚国家”,然后不断创造条件去逐步推动“阶级\官僚国家”的消亡),社会主义运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也即“全球公民社会”——一个真正实现了“历史的终结”的世界公民新时代的“自由人社区自治”。可见,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理想是自由人的高度自治,而宪治是通往自治的阶梯。 历史事实证明,追求立宪共和国理想的宪政主义运动(如英国宪章运动,中国2013年对反宪政逆流的学术抗争等等)不仅具有不可遏制的正当性,而且也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借用恩格斯的一句名言来说,这些宪政主义运动同一切进步运动一样,“不是个别人活动的结果,而是民族的要求和需要的自发的不可遏制的表现,每个国家的各个阶级对这种要求和需要的认知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已清楚地感觉到,——这已经是一件公认的事实”。 怯懦的反宪派VS忠诚的宪政派 为了进一步揭露杨晓青、汪亭友等反宪派的反马克思主义本质及其栽赃马克思主义的流氓本性,我不得不在此列举一个恩格斯曾点评过的典型的宪法案例。 1886年6月3日,法国社会主义者茹·盖得、保·拉法格、埃·絮西尼和路·米歇尔在水塔街集会上发表演说,宣传社会主义革命思想,被法国政府控告犯有教唆抢劫罪和杀人罪。1886年8月12日此案开庭审理,除米歇尔外,盖得、拉法格和絮西尼三人拒绝出庭,他们四人分别被判处4—6个月的监禁和100法郎的罚款。由于盖得、拉法格和絮西尼三人不服法庭的判决,法庭不得不于1886年9月24日对这一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在七票赞成、三票反对和两票弃权的情况下,四名被告最终被宣判无罪。拉法格在1886年9月30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对自己被宣判无罪表示了看法,认为这是资产者在某种意义上说“已成熟到能够接受我们的一部分理论”的表现[18]。但恩格斯在给劳拉·拉法格的信件中指出:“保尔把巴黎判决看成是工业资产阶级可以接受社会主义思想的一种迹象,这恐怕是夸大了它的意义。”在恩格斯看来,巴黎判决仅仅只是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恩格斯认为“把革命的发生归咎于少数煽动者的恶意那种迷信的时代,是早已过去了”,所以以煽动的理由定罪极其荒谬,也无疑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虽然工业资产阶级并不接受社会主义思想,但有着自由民主倾向的资产阶级里的宪政主义者坚守宪法至上的原则,排除了政府的政治干预,这无疑既“推动资产阶级前进”,开始了“一个新阶段”,也无疑是“在为我们工作”,落实了社会主义者所要求兑现的公民宪法权利,有利于社会主义宪政运动(即利用资产阶级宪政民主体制来推进社会主义改良事业)或革命运动(若改良不成,就通过革命来夺取政权,争得民主,建立在社会制约下的立宪共和国)的推进。恩格斯写到: 另一方面,这次判决也是一个重大的胜利,它表明向前跨出了重要的一步。资产阶级自从面对着一个有觉悟、有组织的无产阶级以来,就陷入了无法解决的矛盾之中:一方面是它的自由和民主的总倾向;另一方面是它对无产阶级进行防御斗争所需要的镇压。一个怯懦的资产阶级,如德国的和俄国的资产阶级,可以牺牲自己总的阶级倾向,去换取残酷镇压所带来的暂时利益。可是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如英国的特别是法国的资产阶级,是不能够轻易这样做的。这样就产生了资产阶级内部的斗争,这种斗争尽管有时也使用暴力和镇压,但总的来说,是推动资产阶级前进的。英国格莱斯顿的历次选举改革和法国激进主义的进展就是例证。这次判决是一个新阶段。所以资产阶级在为它自己工作的同时,也在为我们工作。[19] 请大家注意,恩格斯在这里揭示了宪政主义运动中必然出现的“资产阶级内部的斗争”,也即在“一个怯懦的资产阶级”(为了实现统治秩序的暂时利益,而背叛并牺牲自己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坚持过的宪政民主理想及其进步倾向,暴露出其怯懦保守性,反对落实宪政)与“一个具有自己革命历史的资产阶级”(为了忠诚于自己在革命历史中所形成的宪政民主理想,而不怕牺牲统治秩序的暂时利益,以实现其更为根本的长远利益,充分体现其制度自信及其进步性,支持落实宪政)之间形成的斗争。实际上,这也正是在“资产阶级内部”形成的一个“怯懦的反宪派”与“忠诚于自己革命历史的宪政派”之间的斗争。恩格斯在这里充分肯定了“忠诚的宪政派”是推动资产阶级前进的进步力量,而且,这些“忠诚的宪政派”在为其所代表的资产阶级长远利益服务的同时,也在为工人阶级所推动的人类自由解放事业服务。在当时,恩格斯认为,在“怯懦的反宪派”占优势的专制反动的德国和俄国,社会主义者只有丢掉幻想、准备革命;而在“忠诚的宪政派”占相对优势的英国和法国,则存在着通过议会斗争和社会主义宪政运动来占有和改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可能性。 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及其宪政建设的历史中,尤其在资本主义宪政体制尚未定型和巩固的转型过程中,曾出现过的“资产阶级内部的斗争”——也即“怯懦的反宪派”与“忠诚的宪政派”的斗争,同样也会出现在社会主义民主革命及其宪政建设的历史中。在共产党执政的、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由威权趋向民主的转型国家,执政党也会面临“宪政民主的理想诉求”与“政治安全的现实考量”之间的复杂矛盾,而这种矛盾在社会主义宪政体制尚未完全定型和巩固的治理转型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执政党如果要想正确回应历史性的严峻挑战,自然就需要从资产阶级宪政民主发展及其治理转型的历史经验中汲取智慧与力量。 没有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光明前途 “没有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光明前途”——这不仅是我们宪政社会主义研究者在第二届宪政与社会主义论坛上所达成的六点共识的核心主题,也是基于对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全面总结的科学结论。 斯大林主义的前苏联社会主义模式为什么会被人民抛弃?有人说是因为戈尔巴乔夫错误地推行了自由化、民主化改革。固然,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新思维”对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者而言的确是一个不够明智的失败的改革路线图,但问题在于戈尔巴乔夫已经厌倦了前苏联社会主义模式,他的意图正如他自己讲的——就是抛弃这种专制压迫性的制度模式。真正的根源还是在于斯大林体制,如果前苏联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宪政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例如,执政党转型为监护宪政秩序的公意型先进性政党,支持和辅助人民实现“人民的统治”,由议会这一最高权力机构在执政党所推荐提名的至少两个候选人的政策竞选中做出最后的抉择,实行基于人民同意的治理,同时赋予人民参政性的结社自由权利与言论自由权利,那么,人民还会毫不留恋地抛弃前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吗?如果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民主宪政足够发达强健,那么当这种宪政体制遇到危险的时候,自然而然会有无数的作为“忠诚的宪政派”的共产党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站出来,不惜牺牲生命去保卫她——也即社会主义的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宪政。如果没有宪政民主,如果人民难以在宪政程序中实际享有和运用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决定权、决策权、创议权等等,如果政权只实际掌握在少数政治精英手里,那么人民自然对这种政权的兴衰存亡感到“不关自己事”,漠不关心,甚至在希望这个政权倒台,更谈不上去保卫这种政权了。 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在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斯大林主义的本质是反马克思主义的,前苏联模式的本质是官僚垄断主义而非社会主义性质的。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在此列举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性学者马尔库塞、哈贝马斯等人的有关观点。 马尔库塞在其《苏联马克思主义》一书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苏联的政治经济及其斯大林主义意识形态进行了深入透彻的批判性分析,揭露了斯大林主义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歪曲以及对于社会主义理想的背叛,并说明了国际地理政治和资本主义的世界市场如何在深层次上决定着斯大林主义必然背叛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解放主题。事实上,通过在帝国主义战争薄弱环节发动起义或政变来夺取政权,再依靠国家强制力以领袖集团的主观想象及其革命意志为准绳,自上而下地全面改造国家宪政体制、社会结构直至经济基础和所有制结构的“由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的逆向颠倒性逻辑,本身就存在着先天性缺陷与国家官僚主义垄断化危险。 马尔库塞将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称之为“官僚主义的社会主义”,认为其统治是由“新的合理性”和官僚制度构成的。他认为,苏联社会是以技术理性或工具理性作为社会的组织原则的,或者说,新的合理性将技术理性应用到工业社会的组织之中。现代机器工业的合理性要求“对机器标准化的一致和准确的服从,这要求调整和反应,而不是自主性和自发性”。新的合理性要求对机器过程的服从,个人的创造力让位给效率和绩效;而苏联的劳动和社会组织旨在于统治和劳动者的服从,而不在于他们的解放和潜能的发挥。因此,在他看来,“将苏维埃国家等同于一个自由和理性的社会是不可接受的”。马尔库塞还支持了吉拉斯所提出的“新阶级”的命题(即认为在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后,实行统治的不是人民,而是由职业官僚组成的新阶级),认为不应将“阶级”简单定义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应定义为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尤其是当这种控制纯粹掌握在官僚手中而排斥直接的生产者的话[20]。职业官僚群体能够形成为一个“新阶级”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官僚特权的天敌、人民民主的守护神——宪政。 哈贝马斯在《理论与实践》、《交往与社会进化》、《合法化危机》等著作中对斯大林主义的苏联模式都给予了客观评价。他认为,苏联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实际上仅仅是一种缩短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的途径,这条道路还远远没有实现真正的社会解放,而且实际上往往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已经取得的公民权利倒退到党的专政的合法的恐怖之中[21]。这种没有“社会解放”只有“国家控制”的所谓社会主义,当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 “生态社会主义者”阿格尔也认为苏联是一个官僚主义社会,“苏联的制度崇拜韦伯的官僚化组织概念”。这种制度植根于国家控制。在苏联,国家拥有生产资料,它是一种国家控制的所谓社会主义所有制,苏维埃国家对生产过程实行政治控制,形成为一种高度集权的制度[22]。而这一类观点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阵营中非常普遍。 如果有人说列举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还不具有代表性的话,那么,就请看看下面这些共产主义者的历史性思考。 在20世纪初叶,著名的共产主义战士罗莎·卢森堡就曾经预见到俄国“十月革命”后的一种“资产阶级意义上的官僚专政”的危险性。他在《俄国革命》的小册子中写道:“倘若没有一般的选举,没有出版和集会的无限制的自由,没有各种主张的论争,生活就会在每一个公共机构中死亡,就会变得徒具外表,其中只有官僚政治会作为有活力的因素保存下来。公共生活逐渐沉睡,几十位精力充沛和经验丰富的党的领导者们进行指导和统治。他们当中,事实上只有十几位杰出的首领担任领导,工人阶级的精英被不时地邀请参加各种会议,在会上,他们为领导的演说鼓掌,并一致同意所提出的决议案——实际上,是小集团的事务——一种专政,但是当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仅仅是一小撮政客的专政,那就是资产阶级意义上的、亦即雅各宾统治意义上的专政。”[23]著名的民主社会主义理论家考茨基也曾经预言说,如果俄国革命者用暴力夺取政权并用暴力维持政权,那么革命就必然会以克伦威尔或拿破仑式的统治而告终。不幸的是,即便这些论断的出发点不一定正确,但这些预言又都归结于一个铁与血的事实:七十多年后,一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终于被自己所变相继承的没有宪政规制的官僚垄断体制给彻底拖垮了。 第一个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在1920年也已经看到了这一悲剧发生的可能性。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我们不得不把这个不幸的——我应当怎么说呢?——帽子,加在它的头上。这就是过渡的实际情况。试问,在实际形成的这样一种国家里,难道工会没有什么可以保护的吗?能够没有工会来保护组织起来的全体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吗?这种看法在理论上是十分错误的。它把我们带到抽象的概念或者说理想里面去了。这种理想,我们要再过十五年至二十年才能实现,而且是否在这个时间内就一定能实现,我还不能肯定。”所以,“全体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它们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24]但列宁当时显然还没有意识到,只有宪政才能可靠地“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1922年秋,列宁因病重退居第二线。这时,列宁冷静地总结了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越来越清楚地看出战时高度集权体制的种种弊端,并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必须“对我们的政治制度作一系列的变动”[25]。于是,列宁在疾病发作的间隙,留下了一系列被称为“政治遗嘱”的光辉文献。他不无忧虑地说:“我建议同志们仔细想个办法把斯大林从这个职位上调开”,并强调“这不是小事,或者说,这是一种可能具有决定意义的小事”[26]。他还曾发出振聋发聩的警语:“如果不进行有系统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国家机关,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死亡。”[27]但不幸的是,“列宁遗嘱”不仅没有得到公开和贯彻,而且还遭到了斯大林最粗暴的践踏和背叛。 斯大林接过了列宁的革命旗帜,巩固了苏联国家政权,却背叛了“列宁遗嘱”精神,背离了科学社会主义道路。被列宁誉为“中央两位卓越领袖”之一的托洛茨基,在列宁逝世后向斯大林提出了挑战。但他却由于坚持自己的思想路线和派别活动而日益孤立,屡遭挫折,最后被驱逐出国。在流亡期间,他的一种体系化的思想理论——“托洛茨基主义”形成了。针对苏联的社会性质问题,托洛茨基坚持认为30年代的苏联远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而是一个由“官僚阶层”统治的病态的“工人国家”。他认为,苏联还只是处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俄国经济文化落后,广大工人不能参与国家管理,党和国家干部利用职权逐渐蜕变为享有特权的“官僚阶层”,并且由于这些“官僚特权阶层”篡夺了党和国家的领导权,从而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变成了蜕化变质的工人国家。所以,必须在这些国家里进行一场反对“官僚阶层”统治从而使社会主义获得彻底胜利的“政治革命”。“政治革命”就是要推翻专制腐败的官僚主义的政治统治,同时保存十月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所有制关系。“政治革命”不是“社会革命”,因为它既不改变生产方式,也不解决阶级关系。“工人国家”的官僚阶层还没有形成为阶级,而只是一个特殊的阶层。现代托派坚持和发展了托洛茨基的这一思想,认为“官僚阶层”不仅是历史的产物,而且也是伴随着新的专业化而产生的。这种“官僚阶层”有这样三个特点:一是“官僚阶层”享有的利益来自它在等级政治制度中所担负的职务和所处地位的有关特权,而非来自生产资料私有制;二是“官僚阶层”不占有生产资料,却操纵着国民收入的分配大权;三是“官僚阶层”垄断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管理权[28]。托派及其“第四国际”的“政治革命”的观点,也仍然没有把宪政作为避免“官僚阶层专政”的有效途径,体现出其难以克服的历史局限性。1940年8月20日,托洛茨基在流亡地墨西哥,惨遭苏联秘密警察杀害。他在遗书中写道:“但愿我们的后代清洗掉所有的罪恶、压迫和暴力,充分地享受美好的生活吧!” 在托洛茨基被驱逐出境的同一年,布哈林——这位被列宁誉为年轻的“最卓越的力量”代表者、“党的最可贵的和最大的理论家”以及“全党所喜欢的人物”[29],被驱逐出政治局,由“党的宠儿”骤然沦为了“党的弃儿”。1938年3月15日——马克思逝世五十五周年纪念日的第二天,这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就被毫无根据地以“右派—托洛茨基联盟”头目、“反革命间谍”“叛国犯”的罪名不幸处决了[30]。但他关于反对新的“官僚集权”国家、防止无产阶级政权发生蜕变危险的思想,却成为国际共运史上不朽的篇章。他在《共产主义ABC》中写道:“官僚主义构成了对无产阶级的一个巨大危险,无产阶级摧毁了旧的官僚国家,绝不是为了使它能够从下面再生长出来,共产党必须防止这种危险。”[31]他坚决反对出现“新利维坦”类型的国家(即极权国家),担心沙俄时期所具有的“亚细亚专制制度的特点”与这种国家结合在一起,从而产生出一种“落后的社会主义”,并造成一个用电话、书记处和秘密警察组织起来的新的彼得大帝[32]。他认为在这种“官僚集权”国家里的资产阶级专家干部,可能搞垮新社会的上层建筑,从而导致背离社会主义而趋向一种新形式的阶级社会。与此同时,“如果工人阶级出身的人有一部分脱离了工人群众,他们凭借这种出身而长期占据垄断地位,那么,他们也可能变成特殊等级,也可能变成新的阶级”。而这种“官僚集权”国家再现的危险,无疑是一切无产阶级革命所面临的危险[33]。他还主张自觉利用市场规律,坚定地执行列宁的新经济政策;主张无产阶级政权的管理形式要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主张群众参与国家的管理工作,认为这是向“公社国家”过渡的重要步骤;主张应当利用苏维埃舆论的力量揭露官僚主义的祸害,“而不能把任何批评说成是反苏维埃行动”等等[34]。正是这些敏锐而深刻的思想,把他送上了血腥的祭坛。他在《致未来一代共产党领导人》的遗书中,极其悲愤而忧虑地写道:“我命在旦夕……面对着一部凶恶的国家机器,我感到无能为力。这部机器大概借助于中世纪的方法,攫取了巨大的权力,捏造着有组织的谰言,厚颜无耻地在采取行动。”“内务人民委员部大多数的所谓机构,已蜕化成为官僚主义的组织,没有思想、腐败无能而又待遇优厚。他们借助契卡以往的威信,迎合斯大林因争夺地位和名誉而产生的病态的狐疑心理,制造他们那些卑鄙的案件,而没有意识到,他们同时也在毁灭自己,因为历史是不会容忍罪恶行径的连署人的。”“暴风雨的乌云已经笼罩着党。我这颗脑袋,这颗无辜的脑袋,会招致成千上万无罪者人头落地。”“我向你们未来一代的党领导人呼吁,在你们的历史使命中还应包括这一项义务:驱散滔天罪恶的乌云,它在这些恐怖的日子里越来越嚣张,像火焰一样越烧越旺,以致窒息着党的生命。”“我向全体党员申诉!在这些日子里,在或许是我生命的最后时刻,我确信,历史的过滤器迟早必然会清除掉我头上的污秽。”最后,他用一句不朽的话结束了全文:“同志们,要知道,在你们举着向共产主义胜利迈进的旗帜上,也有我的一滴血。”[35]在布哈林沉冤半世纪之后,他终于被彻底平反,恢复名誉。但是,他那流淌了半个世纪之久的鲜血和穿透历史的深邃思想,对于面临着困难与挫折的当代社会主义者而言,除了宪政建设的紧迫感还能意味着什么呢? 1953年3月5日,对社会主义运动造成致命性破坏的、掌握苏联党政大权长达三十一年之久的斯大林猝然病逝。同年十月起,南斯拉夫共产党领导人之一、联邦共和国副总统、国民议会议长米洛凡·吉拉斯,开始追求“开放的社会”,主张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实行多元主义”,认为在革命胜利之后,一大批堕落的革命干部已经开始形成一个“新阶级”。这个新生的“特权阶级”,口头上把人民捧到了天上,实际上却把人民踩在脚下。1954年1月,吉拉斯被撤销在共盟内的一切职务,两个月后,退出共盟。此后他曾两度入狱,但他的《新阶级》《没有正义的土地》《不完全的社会》《革命回忆录》等等著作却引起了世界性的广泛关注[36]。在同一时期里,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等前期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也先后涌现出了许许多多吉拉斯式的共产党人,尽管他们的观点与主张也存在历史局限性,但我们能否因此就怀疑他们对人民的热爱和对革命的真诚? 与此同时,所谓“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苏联也正在进行着一场斗争激烈的政治较量和意义深远的社会变革。赫鲁晓夫终于排挤了保守派,掌握了政权,从而开始了一场针对斯大林式一元化体制的大刀阔斧的改革。他反对个人崇拜,推行“非斯大林化”;开始重视法制和民主建设;反对官僚主义,取消干部特权;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促使干部阶层定期并有比例地得到民主更新;改革执政党垄断、僵化的一元领导体制,采用在苏共中央委员会之下分设工业党和农业党的执政党一元结构中的两元分立领导体制等等。但由于赫鲁晓夫急躁的主观主义错误和一系列不成熟思想的严重失误,终于使这场改革夭折在1964年10月的一次“宫廷政变”中。勃列日涅夫作为官僚阶层的典型代表,被推上了苏联的政治舞台。1971年9月11日,赫鲁晓夫在莫斯科病逝。他作为一个矿工的儿子和失败的改革者,尽管墓碑极其简单,但留给我们的尚未完成的课题却至今仍异常的复杂而艰巨。 在赫鲁晓夫做《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秘密报告的同一年,毛泽东再次向全党告诫说:“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不要形成一个脱离人民的贵族阶层。”“有些人如果活得不耐烦了,搞官僚主义,见了群众一句好话没有,就是骂人,群众有问题不去解决,那就一定要被打倒。现在,这个危险是存在的。如果脱离群众,不解决群众的问题,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无产阶级发动的大民主是对付阶级敌人的。”“大民主也可以用来对付官僚主义者。”[37]面对后来小资产阶级右翼民主派的进攻,毛泽东所用的“法宝”就是这种“无产阶级发动的大民主”——群众运动。“畅所欲言”的“右”派分子们,竟不堪一击地被这种党领导下的群众运动给一举整垮了。但对于社会主义最危险的敌人——隐藏在党和政府内日趋变质、反动的官僚主义者们,又该如何呢?1964年12月12日,毛泽东明确提出:“官僚主义者阶级与工人阶级和贫下中农是两个尖锐对立的阶级,这些人是已经变成或正在变成吸工人血的资产阶级分子。这些人是斗争的对象,是革命的对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不能依靠他们。”[38]他认为,官僚主义者们已经在中国形成一个“官僚主义者阶级”了,这些人是“政治思想上的资产阶级”,是“走修正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他们要当官做老爷,压制群众,“一旦时机成熟,他们就会夺取政权,由无产阶级专政变成资产阶级专政”[39]。毛泽东认为,这些官僚主义者已经篡夺了党的很多权力,要夺回这些权力,纯洁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者——党和政府,使人民真正当家做主,就只有“踢开党委闹革命”,“充分运用大字报、大辩论这些形式,进行大鸣大放”,批斗并改造这些官僚主义者阶级。这场革命绝不能由官僚们来领导,而只能发动广大人民群众自己起来革命,并在革命中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毛泽东还认为,没有改造好的知识分子也属于“政治思想上的资产阶级”,他们不接近工农兵,而热衷于攀附权贵,热衷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艺术,也已经“跌到了修正主义的边缘”。所以他极其错误地认为,必须利用自下而上的大规模群众运动和所谓“大民主”的方式和方法,并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指导下,发动一场旨在“改革一切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文化大革命”,来实现在“天下大乱”中破坏一个“旧世界”,建设一个“新世界”的革命目标。于是,干部阶层和知识分子阶层就成为人民群众革命的主要对象。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握宪法,却仍然未经任何宪法程序就被剥夺了公民权利乃至生命,造成世界罕有的国家元首被公然非法地迫害致死的案例。毛泽东也万万没有想到,“文化大革命”却变成了“大革文化命”,“群众运动”却变成了“运动群众”,“大民主”却变成了“大动乱”。一场“十年浩劫”,使个人崇拜与个人权威达到了中国历史的顶峰,使形左实右的法西斯主义野心家、投机分子和狂热的极“左”分子得以趁势横行,从而使整个中华民族蒙受了不可估量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毛泽东错误地估计了阶级斗争的形势,任用错误的人、采取错误的方式、针对错误扩大了的革命对象,发动了一场完全错误的“革命”。他试图以人改造人的方式去改造社会,改造政治,改造文化教育,却一度忽视了社会主义民主宪政建设和科学合理的宪政体制建构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忽视了党的核心作用与安定团结的重大意义。但是,毛泽东作为20世纪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坚持发动这样一场试图“纯洁国家权力和意识形态”以保证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的“革命”,难道就没有任何可值得我们深思与探究的合理性诱因?如果毛泽东不是采取群众运动而是采取宪政体制的方式来解决“官僚主义者阶级”的权力制约问题,那么“文革”悲剧还会发生吗?在我们看来,客观而全面的反思要比简单的否定更有价值。 戈尔巴乔夫是向“官僚垄断的社会主义”制度发动毁灭性攻击的最强有力的共产党领袖。但他在埋葬官僚垄断社会主义的同时,也暂时毁坏了现实社会主义事业的根基。然而在改革之初,他的一些见解也不乏精到之处。他在《改革与新思维》中说:“我们认为70~80年代的困难和问题并不是社会主义这一社会政治制度的危机,恰恰相反,这多半是由于没有充分贯彻社会主义原则,由于背离甚至歪曲社会主义原则,由于一成不变地沿用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社会主义发展的最初阶段上所采用的社会管理方式方法所造成的结果。”“改革就是革命。要坚决加速苏联社会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发展,就必须在走向新质态的道路上进行根本性的变革。”“我们改革的整个纲领及其各个组成部分是完全以‘更多的社会主义,更多的民主’这个原则为依据的。”[40]但戈尔巴乔夫所采取的改革路线图是自由化、民主化优先的路径,而不是首先把社会主义的国家宪政制度建设好、巩固好,然后再有序开放公民进入民主政治过程,这就势必增加国家转型的风险及其成本。 面对前苏联的突然崩溃,多少人曾震惊、心痛不已。在20世纪的现实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如果我们能多一些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少一些官僚垄断主义的集权专制,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稳定,那么,苏东剧变的历史性悲剧还会发生吗? 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主要作者之一吴江教授,1998年在纪念真理大讨论二十周年重要文章《为社会主义开辟一条新路》中,曾特意写下了这样的话: 因为理论上的不彻底,一度导致人们对于我们付出沉重代价获得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未加重视,甚至不理解何以要将我们的社会主义重新定位,这种重新定位究竟有什么意义。这样,也就不可能真正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应执行的政策和应完成的历史任务,其中重要的是必须补上新民主革命这一课。如何补,要认真研究。但有根据可以说,迄今为止迟迟难以启动的政治体制改革,恰好应当从这里寻找它的启动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一个伟大的转折点。改革开放二十年所证明的是中国的社会主义确有自我更新、自我扬弃的能力。历史已经不可能再逆转。现在的问题是要为已开辟的道路提供新的更为坚实的基础,尤其在理论上。 最近读到一位青年朋友寄来的文章,其中引用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说的话:“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这位青年作者援此直言道:“巅覆东欧六国者,六国也,非自由化势力也,瓦解苏联者,苏联也,非‘自由世界’也。苏联人不暇自哀,而中国人哀之;中国人若哀之而不鉴之,则势必使后人而复哀中国人也!”这位青年人提醒我们社会主义的挫折乃至失败,须从自身找原因,从我们的挫折和苏联的失败,最足以引为殷鉴的,就是危害深重的“左”倾教条主义和“左”倾空想共产主义。今天要克服社会主义这两大害,必须以真正严格的自我批判精神,重新审视社会主义的过去、马克思主义自身的过去、包括以往马克思主义阵营内部曾出现过的各学派,以实践标准明辨是非,决定取舍,而不为任何偏见(哪怕以正统面貌出现)所囿。力求在坚持与发展辩证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总结现代科学、文明新成果,并吸取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成分,以创新马克思主义学说,同时,在马克思主义范围内,也应当允许有不同的学术见解、不同的学派存在。[41] 文中的“这位青年人”指的就是我。这篇文章发表后吴老就告诉我,他特地引用了我在《关于中国十五年后新改革的思想提纲》小册子中的一段话,并呼吁应当在马克思主义范围内允许不同的学术见解、不同的学派存在,实际上也是对我所提出的宪政社会主义新学派的一种鞭策和支持。吴老是宪政社会主义的有力支持者,曾多次邀请我到他家里做客,并给我赠送了一幅他亲笔书写有其诗作的书法条幅,以及他的全套著作。吴老还对我的一首诗极为赞赏,这首诗是:“沉浮激浊清,天道无私情。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乃知国家事,成败因人心。殷鉴实不远,千秋旧事新。”这首诗本是感怀清末新政改革与国民党战后宪政改革失败之教训,自然引起吴老的感慨,曾专门和我讨论这首诗。他曾引用马克思的话对我讲,理论只有彻底才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要抓住事物的本质,而政治体制改革研究也必须善于抓住本质问题,才能有望达到理论的彻底性[42]。我理解,政治体制改革的本质问题就是如何以宪政规限国家官僚权力、以宪政保障公民权利与人民主权及其具体的宪政制度设计问题。 总之,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充分证明,没有宪政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光明未来。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是马克思主义的时代要求。宪政和“市场经济”的概念一样不姓资不姓社,是一种依据宪政原则科学合理地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体制机制,绝非资本主义的专利。既然我们可以破除土教条、洋教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当然也必然要相适应地建设社会主义宪政民主。 在我们看来,宪政就是依据良宪治国理政、实行宪治的制度安排、赋权控权过程及其普遍信从状态。宪政的逻辑起点是人民主权,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基本原则是民主与法治,核心是依宪赋权控权。在中国就是要做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核心是依宪保障人权、规限党权和治权。 毋庸置疑,在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宪政,绝不是“给人民民主制度套上宪政的枷锁”,而恰恰是“给官僚权力套上宪政的紧箍咒”,把官僚权力关进宪政制度的笼子,由人民掌握宪政制度的钥匙,从而使人民民主在宪政制度的保障和推进下获得真正的实现和发展。我们确信,以宪政规制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保障人民民主,这不仅是中国当代每一位社会主义者的现实责任,也是中国共产党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2013年7月7日凌晨5点完成于西北大学桃园 (未完待续,系列三《宪政姓宪名政,关乎共和命脉》敬请关注) [1]来源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见http://baike.baidu.com/view/2367680.htm,2013年7月5日访问 [2]乔·萧伯纳:《费边主义》,译文载于《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1981年第3期。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351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76~439页。 [5]恩格斯:《答可尊敬的卓万尼·博维奥》(189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第1版,第326~328页。 [6]恩格斯:《恩格斯致保尔·拉法格》(1894),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671页。 [7]汪亭友:《“马克思主义的宪政主义”提法不成立》,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11日。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4.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13.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1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6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2~48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83页。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6~307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808页。 [19]引自《恩格斯致劳拉·拉法格》,《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版,第553~554页。 [20]引自陈振明、陈炳辉、骆沙舟著:《“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8~369页。 [21]引自陈振明、陈炳辉、骆沙舟著:《“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69~370页。 [22]引自陈振明、陈炳辉、骆沙舟著:《“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政治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4页。 [23]摘自韦克曼:《毛泽东思想的哲学透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9页。 [24]《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8页。 [25]《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37页。 [26]《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17页。 [27]《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11页。 [28]牛星熙主编:《当代社会主义》,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9]《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17页。 [30]参见肯·科茨:《布哈林案件》,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31]参见《布哈林论文资料汇编》,上海师院历史系资料室编,第425页。 [32]《布哈林文选》中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12~313页。 [33]《布哈林文选》上册,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7~65页,第98页。 [34]参见万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见《科学社会主义研究》1989年第9期,第38~41页。 [35]参见肯·科茨:《布哈林案件》,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88~89页。 [36]周尚文主编:《国际共运史事件人物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53~754页。 [37]《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26页,第324~325页。 [38]毛泽东:《对〈陈正人同志蹲点报告〉的批示》(1965年1月29日),见《人民日报》,1976年7月1日。 [39]《五·一六通知》,《人民日报》,1967年5月17日。 [40]戈尔巴乔夫:《改革与新思维》,世界知识出版社,1988年版,第26、37、25页。 [41]见《同舟共进》1998年第10期,第9页。 [42]引自华炳啸:《超越自由主义——宪政社会主义的思想言说》,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修订版,第541~54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