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权利与人伦,不宜有偏废 作者:戴志勇(南方周末评论员)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孔子二五六七年岁次丙申十一月廿四日戊寅 耶稣2016年12月22日 民法典直接关涉民众日常生活,主要处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与财产等关系,是国民“过日子”的法律。作为民法典统领的民法总则草案,于2016年12月19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个月左右后,可能提交全国人大会议审议。 既然是国民过日子的法律,民法总则就一定要植根于这个共同体的基本生活形式,使法律不离人情与习惯,来回应十四亿人安身立命的需求。难点在于,自晚清以来,日子的过法在急剧变化,不仅国人“三观”在变,一些基本风俗与习惯,也几近彻底废弃。一百多年前,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与张之洞等人的礼法之争,在今天似乎已不再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权利论,已成为民法总则不言而喻的原则。 无论奠基于自然还是奠基于理性的权利论,的确非常关键。它意味着在法律层面将个体的尊严与权利作为整个日常生活世界的压舱石。无论面对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的侵权行为,个体都可以寻求法律这一挡箭牌。中国一百多年的现代化转型,其主要内容便是确立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权利与价值,在完成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中,同步完成现代个体的塑造,使臣民变身为公民。 但这一转型,在法律上尤为重要的,其实是在公法领域。古今中外,大规模侵犯个体权益的,往往是公共权力,而不是某个民事主体。这并非说个人权利在民法领域就不重要,仅仅是提醒,在社会生活里,需要更多维度的立法考量。 比如三审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直接针对“老人倒地而不敢扶”及“小悦悦事件”等社会现象。如果仅完全从权利论出发,路人自然有权利不扶不救助,法律也无从规定老人倒地一定有权利得到路人救助。但如法律上能保障善心不遭恶报,就会给基于人心内在之善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以生长空间。恻隐之心得到鼓励,不旦旦而伐,陌生人间就不致变为可怕的人文荒漠。 这种对人伦的保护,更基本入手处是家庭。家庭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分歧,是新文化运动中保守派与启蒙派的核心争议之一。极端攻击家庭价值的人甚至认为非毁家不能张扬个体的自由与价值,由此而来对亲子情义与孝爱价值的全盘否定。这种立场,与“郭巨埋儿”一样,走向了另一个同样可怕的极端。失去家庭亲情的滋养与传承,“子女告发父母的不当言行”、“父母残忍抛弃子女”之类的人伦惨剧,并不鲜见。 三审稿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考虑到家长“管教不当”的可改善性,力求在保护被监护人与维护亲子之爱间做出平衡,值得留意。 张之洞曾批评沈家本、伍廷芳的《大清刑律草案》导致“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甚至妇人子女,责令到堂作证”,张之洞的主张的具体条文固需因时损益,而其维护人伦的用心,却非常值得体察。 民法总则的制定,若能更好地折中中西,同时尊重权利与人伦的价值,相信更符合数千年历史沉淀于国人心性与生活形式中的有益经验,协助国民把日子过得更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