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竹是不是一个奴隶主? 作者:吴钩 来源:原载于 “我们都爱宋朝”微信公众号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四月初二甲申 耶稣2017年4月27日 《天龙八部》的主角之一——少林弟子虚竹,阴差阳错得到了逍遥派的真传,又莫明其妙当上了灵鹫宫的主人。灵鹫宫的组织形式跟中原武林门派有一个很大的差异:中原武林门派一般都实行师徒制,而灵鹫宫则实行奴隶制,梅兰竹菊四大女剑客,严格来说,并不是灵鹫宫的弟子,而是宫主的婢女。 话说虚竹先生刚当是宫主时,非常不习惯,梅兰竹菊四婢女要服侍他沐浴更衣,吓得虚竹连连叫她们快走。菊剑道:“主人要我姊妹出去,不许我们服侍主人穿衣盥洗,定是……定是讨厌了我们……”话末说完珠泪已是滚滚而下,虚竹连连摇手,道:“不,不是的。唉,我不会说话,什么也说不明白,我是男人,你们是女的,那个……那个不大方便……的的确确没有他意……菩萨在上,出家人不打诳语,我决不骗你。” 兰剑、菊剑见他指手划脚,说得情急,其意甚诚,不由得破涕为笑,齐声道:“主人莫怪。灵鹫宫中向无男人居住,我们还从来没见过男子。主人是天,奴婢们是地,哪里有什么男女之别?”二人盈盈走近,服侍虚竹穿衣著鞋。不久梅剑与竹剑也走了进来,一个替他梳头,一个替他洗脸。虚竹吓得不敢作声,再也不敢提一句不要她们服侍的话。 就这样,虚竹成为了一名奴隶主。尽管虚竹本人并无当奴隶主的意思,但身处于奴隶制度之中,他也只能无奈接受,竟不敢废除这一制度。 灵鹫宫在西夏境内,保留有奴隶制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西夏社会确实存在着奴婢贱口制度。 说到这里,我们需要先解释何谓“奴婢”,又跟“奴隶”有什么不同。奴婢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从先秦到清末,一直都存在。但各个时代,奴婢的含义并一样。 唐朝时的奴婢,属于贱口,法律上的地位跟牛羊猪狗等家畜差不多,是主家的私有财产。按《唐律疏议》的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生下的子女,如同“马生驹之类”,被当成“生产蕃息”。主人可以像牵着牛马一样牵着奴婢到人口市场中卖掉,这是完全合法的。奴婢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国家籍没的罪犯家属,或者是从战争中掠来的战俘,这些人往往会被剥夺自由民的身份,划为贱口,发配为奴;二是人口市场上的奴婢交易。 换句话说,唐朝的奴婢贱口,就是奴隶,其法律上的身份与其说是“人”,不如说是“物”,财物。 到了宋朝时,这类贱口奴婢越来越少,逐渐消失,因为宋政府极少籍没罪犯家属为奴,唐朝式的奴婢制度开始走向瓦解。当然,宋朝社会也有奴婢,但宋朝奴婢的法律身份比之唐朝奴婢,已经出现了非常大的变化。从法律上讲,宋朝奴婢属于自由民(虽然北宋前期尚有贱口奴婢的残余,但已处于消亡的过程中),并不从属于主家,不是主家的奴隶,更不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只不过是跟主家结成了经济上的雇佣关系。这一雇佣关系基于双方自愿而订立,而且有雇佣期限,期限一到,雇佣关系即解除,有点接近于我们现在从劳动力市场雇佣的保姆、家政工人。所以宋人又将奴婢称为“人力”、“女使”。 不妨这么说,美国用一场南北战争结束了奴隶制度,宋朝则靠文明的自发演进逐渐告别了奴婢贱口制。当然,并不是说宋人实际生活中就没有形同奴隶的奴婢,但那是一些非法的个例,作为制度的奴婢贱口制在北宋开始瓦解,在南宋已完全消亡。 但是,在宋朝那个时期,西夏社会还推行唐朝式的奴婢贱口制度。与西夏、北宋同时并立的辽国,与南宋并立的金国,也都同样保留着奴婢贱口制度,辽人所说的“宫户”,便是划入宫籍的奴婢贱口,辽主常常将宫户赏赐给臣下,作为他们的奴隶。 西夏政府通常也会将一部分俘掠来的蕃汉军民、籍没而来的犯罪人口及其亲属,罚为奴婢,以供奴役。如按西夏《天盛律令》规定,一些犯罪人口受到的处罚是“入牧农主中”、“租户家主”,意思就是罚为牧农、租户的奴隶。 西夏人将人身依附于主家的奴隶贱口,称为“使军”、“奴仆”。根据西夏法律,主人可以自由使唤奴隶,“诸人所属使军、奴仆唤之不来、不肯为使者,徒一年”。主人也可以将奴隶卖掉,或者用于偿还债务,“诸人将使军、奴仆、田地、房舍等典当、出卖与他处时,当为契约”,也就是说,“使军”与“奴仆”跟田地、房舍一样,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 灵鹫宫里的奴婢,从法律地位来说,就是“使军”与“奴仆”。按照西夏的法律,灵鹫宫主人役使“使军”与“奴仆”,是完全合法的。实际上,在当时的西夏社会,许多寺院都养有大量奴仆。但是,如果在宋朝的管辖范围内,灵鹫宫的奴隶制度就是非法的存在了。 宋朝之后,唐朝—中世纪性质的奴婢贱口制度又出现回潮。征服了中原王朝的蒙古人,从草原带入“驱口”制度,使奴隶制死灰复燃。所谓“驱口”,意为“供驱使的人口”,即被征服者强迫为奴、供人驱使的人口。元朝的宫廷、贵族、官府都占有大批驱口,他们都是人身依附于官方或贵族私人的奴隶,按照元朝法律,“诸人驱口,与财物同”。驱口的法律地位等同于财物。 明代在法律上也承认奴婢贱口制度——这很可能是来自对元朝制度的继承。尽管朱元璋建立明王朝之后,曾下诏书解放奴隶:“诏书到日,即放为良,毋得羁留强令为奴,亦不得收养;违者依律论罪,仍没其家人口,分给功臣为奴驱使;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限。”但这份诏书同时又透露了一条信息:国家仍然保留着籍民为奴的制度,凡违反诏书的人,将被籍没人丁,发配为功臣的奴隶;而功臣之家,则保留有役使奴婢贱口的权利。所以明朝人说,“庶民之家,当自服勤劳,若有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则有官者而上,皆所不禁矣。” 满清入关之前,在旗人中本来就实行中世纪式的奴隶制,旗人有贵族与奴隶之分,贵族中的贵族是皇帝,因而旗人对皇帝又自称“奴才”。入关后,清人又带入更野蛮的投充制度,所谓“投充”,即满洲人圈占了大量土地,掠夺汉人为农奴,无数失地农民只能投靠满洲人,世代为奴,称“投充人”。投充人从事繁重的劳役,丧失了人身自由,因此大量逃亡,清廷又制订残酷的“逃人法”,严惩逃人。直至康熙亲政后,才下诏停止圈地和投充。而旗人中的奴隶制,则一直保留到清末,宣统元年,清廷才下诏:“凡从前旗下家奴,概听赎身,放出为民”,“其经放出及无力赎身者,以雇工人论”。 奴隶制的本质就是严厉的人身依附制度。人身依附乃是中世纪社会的典型特征之一,但凡一个社会的文明形态尚处于中世纪,都会保留着人身依附制度,包括奴婢贱口制度、农奴制度。而社会文明的进步,表现之一便是人身依附制度的消亡。用英国历史学者梅因的话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管是盛唐,还是西夏、辽国、金国,还是元朝、明前期与清朝,都处在中世纪,只有宋代,庶几迈入了现代文明的门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