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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政时期的中英禁烟交涉 (上)

http://www.newdu.com 2018-02-02 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张志勇    胡春惠、薛化元主编:《近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转    (责任编辑:admin)

    为了挽救即将覆亡的命运,经历了庚子之变的晚清政府实施了各种改革,即所谓的清末新政,其中禁烟就是其新政之一。为了保证禁烟新政的成效,清政府必须禁止洋药进口,而洋药的最大卖主就是英国,因此,中英有关禁止洋药进口的交涉成为清末禁烟新政中最重要的外交事务。学术界对于这一问题早有注意,早在1992年王宏斌与王金香就分别在期文章初步探讨了这一问题,[1]其后蒋秋明、朱庆葆、苏智良、王宏斌所着专着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2]但由于缺乏材料,这些讨论都失之简略。台湾学者林满红也对清末鸦片问题深有研究,[3]但未见有关清末中英禁烟交涉的文章问世。有鉴于此,本文拟利用新发现的英文史料,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深入考察。
    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鸦片贸易政策的变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人们对于毒品危害的认识,国际上反对鸦片的呼声逐渐高涨。这主要有三个原因:1、中国土药种植的增多与质量的改进,再加上印度鸦片价格的上涨,使洋药进口减少;2、英国人民对于鸦片贸易给中国带来破坏影响的认识;3、印度国内鸦片消费量超过出口量。[4]基于此,19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公众舆论日益热烈。这一时期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言论及活动,国内外学者已对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在此不再赘述。(可参见王宏斌:《清末新政时期的禁烟运动》,《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41—42页;王宏斌:《二十世纪初英美对华鸦片政策与清末禁烟运动》,《南开史学》,1992年第2期,122—145页;[美]马丁·布思:《鸦片史》,任华犁译,海南出版社,1999年,172—179页。)
    对于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言论及活动,中国驻英官员及国内媒体及时地将其反馈给中国政府和民众。早在1877年,驻英使臣郭嵩焘和刘锡鸿在给清政府的《请禁止鸦片折》中就对英国国内的反对鸦片情形作了描述:“西洋人士知鸦片烟为害之烈,与中国受害之深也,相与设为公会,广劝禁止栽种贩卖,臣至伦敦,其地世爵夏弗斯伯里及议政院绅马克斯求尔德及教士里格、丹拿、毕士等五十余人,相就论此,义形于色”;“其后屡见英国士绅力陈鸦片烟之害,发于至诚,又复会集多人,陈述此义”。[5]清政府接到这一奏折后,即谕令各省将军督抚办理禁烟,并要求郭嵩焘与英国官员妥为筹商,“果使外洋烟土不入内地,则中国栽种罂粟之风不难自行禁止,而吸食亦可永绝”[6]。
    此后,于1890年随薛福成出使英国的许珏,在寄回国内的信函中屡屡言及当时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情况,“今年三月间,英国禁烟会绅士曾在议院倡议限制印度种烟之数,一时韪其议者居十之六”,“至四月下旬,会绅复开院集议,欲遣人至中国上书总署,请乘此时禁烟,系是绝好机会云云。当时珏亦在坐,亲闻其议。其首事者旋来署谒见星使,备陈愿助中国之意,且述同治八年恭邸面劝英国阿使禁止贩烟之言为证,谓今日情形异于畴昔,目前中国如持此议,教会从而和之,力可办到,请将此意转达总署”。[7]并于1898年12月7日所上《请慎外交饬内治折》中将此情形汇报给清中央政府,得出“我即议禁,而英国未必从者可弗虑”[8][4](P.22.)的结论,可惜这一奏折留中未发。
    1906年6月1日,《字林西报》对于英国议院讨论禁止鸦片贸易的结果作了报道:“英议员条议请禁止鸦片贸易,议院深然其议。印度部大臣摩利,谓中国如能禁止吸烟,印度自当废止鸦片贸易,虽损一己之利,在所不恤。”[9]就此,《外交报》上刊登了《论禁烟与外交之关系》一文,呼吁抓住这一机会,实行禁烟。“及今而就禁烟一事,立其始机,以为补救曩失,改良万事之根本。如是则往日中国耻辱之事,可以得雪;如是则今者英国废止之议,可以实行;如是则渐跻文明大国之列,可以有望。苟其不然,则坐失事机,重遗耻辱,窃恐他日外交上之轻侮,有非意料所及者矣。”[10]同期,驻英使臣汪大燮向清政府所上要求禁烟的奏折中也将英国国内反对鸦片的情形作了汇报。
    英国鸦片贸易政策的松动,对于清政府发动禁烟运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禁止洋药进口,不仅是禁烟运动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也是其成功的必要条件。只有禁止洋药进口,才能保障禁烟运动的最终胜利。因此,当英国发出了可以配合中国禁烟的信号后,清政府抓住了这一千载难逢的机会,于1906年9月20日(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初三日)颁布了禁烟谕令,要求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11],从而拉开了清末新政时期禁烟运动的序幕。同时,也将中英关于禁止洋药进口的交涉提上了日程。
    二、禁烟初期的中英交涉
    对于禁种、禁吸,因属于内政,清政府可以完全自主,而对于禁止洋药进口,因与英国定有允许鸦片贸易的条约,则属于外交,清政府必须与英国谈判解决。1906年11月21日[12]会议政务处奏拟《禁烟章程》,其第十条即要求外务部与英国使臣妥商办法,“总期数年内,洋药、土药逐年递减,届期同时禁绝”[13]。据此,外务部于11月29日[14]向英使递交禁烟节略,要求英国逐年递减印药进口。
    1907年1月25日,中国驻英使臣汪大燮将外务部所拟《暂禁鸦片贸易章程》译呈英外部大臣葛雷,其主要内容与《外务部致英使禁烟节略》完全一致。此后,中英双方以照会形式,经过交涉,就外务部所提各条达成了共识。其交涉内容与过程如下:
    (一)渐禁印度鸦片进口。外务部认为:“土药既限十年断净,洋药亦应以十年为期,方可同时禁绝,则惟有洋药进口数目,分年递减,庶几逐渐减除。”因此建议“以一千九百一年起,至一千九百五年止,此五年内核详洋药进口总数,折中定额,请贵国允自一千九百七年以后年减一成,十年净尽”。[15]对此,驻华英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于1907年2月6日致函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询问外务部所建议出口印度鸦片须自一千九百零七年后,每年递减十分之一,是否指由一千九百零八年一月开始,旋尔又指出,印度政府“已准鸦片依旧发售,至该日为止始行限减,期前若须更章,则于印度政府有所不便”[16]。很明显,此函名义上询问,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讨价还价。2月9日,唐绍仪在复函中说,自一千九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中国也不拒阻,但运入中国鸦片应岁减九分之一,“以期于光绪四十二年内(即一千九百十六年二月三日至一千九百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得以一律禁绝,于是与中国政令相符”[17]。但英方并没有接受外务部的这一意见,而是提出了一个相反的方案,即限制鸦片由印度出口的数量,而不是中国进口的数量。8月12日,朱尔典根据英印度部的意见照会外务部,“今敝政府之议,凡运华印药之多寡,无庸中国限禁,仍由印度出口时,自行限定数目。一千九百零一年至一千九百零五年,出口印药,每年通扯有六万七千箱,其中运至中国者,则占五万一千箱,今拟此三年内,每年将出口(中国)之数,减去十分之一,即一千九百零八年,限六万一千九百箱,一千九百零九年,限五万六千八百箱,一千九百十年,限五万一千七百箱,倘此三年内,贵政府能设法实行禁止吸食栽种,则英政府必于此三年期后,每年按照此数,减运出口,至土耳其、波斯及他国之鸦片,中国政府必须分别同时限禁入口。”[18]很明显,这一限制印药出口,以减少中国印药进口的措施很不完善。此建议的基础是渐减销往中国的五万一千箱,销往他处的一万六千箱却不变。而随着中国市场洋药价格的暴涨,这一万六千箱印药可以轻而易举地流入中国市场,却不受任何限制。对于这样的建议,清政府并没表示异议,但对此建议的理解,仍然与英方有一定的差距,“中国政府允自一千九百八年一月起,每年减少由印度运入中国洋药数目,以期十年禁绝之议”[19]。从印度方面说,实际上是减少鸦片出口,而中国方面的进口是否减少则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清政府虽然同意了英方的这一建议,但仍然用了减少“运入”印药这一字眼。同时,对每年由印度运入中国的鸦片箱数也存在分歧,“按海关贸易表报,一千九百一年至一千九百五年入口总数,每年仅四万二千三百二十七箱,每箱一百二十斤”[20]。英方对此解释说:“五万一千之数,实已包含由印度运往各口岸及香港而言。”[21]此外,英方已敏锐地察觉到了清政府模棱两可的答复,因进而强调:“印度鸦片运入中国者,无庸在通商口岸限禁,印药出口,则由印度政府自行减运,中国政府若能允许,则每年减运五千一百箱出口,较之中国限四千二百三十二箱入口为更妥。”并以“倘在中国口岸限禁,则仍须俟各国允诺而始可实行”[22]来要胁。后清政府再次照会英驻华公使朱尔典,同意自1908年起出口印药按年减5100箱。至此,清政府虽经多方争辩与交涉,最终还是完全接受了英方的建议。
    (二)派员前往加尔各答监视拍卖打包。外务部认为印度之加尔各答为洋药总汇之地,现在既然商议减成进口,因此建议“由中国派员前往加尔各搭监视拍卖打包,使发运之洋药知有实数”[23]。对此,英方并无异议,只是强调中国所派之员不能有干涉之权。双方就此问题很快达成共识。
    (三)增加洋药进口税。外务部认为:“洋药之力量本倍于土药。查从前土药税,每担岁抽银,小则六十两,至多不过九十两,现在已加至每担一律抽银一百十五两,而洋药之厘税并征,每担只抽银一百十两,是洋药之力既厚,而所征之税实较土药为轻,深恐吸烟者趋买洋药,而烟瘾反大,甚非实行减除之法。”因此建议“嗣后洋药厘税照原定之数加收一倍,每担征银二百二十两”,同时强调,“在中国并非计较税项可以多征,实无非以征为禁,使吸烟者逐渐减除”。[24]对此,英属印度政府坚决反对,并将其意见函告英印度部。根据这一意见,英外部大臣葛雷(Edward Grey)授意朱尔典,可向中国政府声明,加增入口税厘之议,亦可商议,但需调查三事:“甲,中国所拟重订税章,是否各项土药一律照加;乙,拟订之土药税项,是否增加一倍;丙,印药与土药之价值若干。”[25]英方为谈判洋药税问题而设置的障碍轻易就将外务部难倒,主动表示暂缓加征税厘,“贵国提出三端,所请查明新定统捐及土药价值,均非短期所能办者,因而本部拟目下暂缓加征税厘,容后续商”[26]。
    (四)香港洋药熬膏问题。外务部认为:“香港向为洋药熬膏之地,运销中国境内者,实属不少。若示禁之后,任其熬膏运入中国内地,则洋药、土药即逐渐减除,而熬膏反增,办法实非妥善。”因此提出了两条建议,即:“一则请港督协助严禁洋药熬膏不得运入中国境内;一则凡有洋药熬膏由中国概行收买,亦以征为禁。”[27]对此,因“香港鸦片专卖执照,仅许执照人在香港境内熬制烟膏发售,是以禁止出入口烟膏之贸易,于彼无损,而于香港合例之营业亦无关涉”[28]。经驻华英使朱尔典与港督商议,同意了中国要求港督协助严禁洋药熬膏运入中国境内的建议,并于1907年9月21日照会外务部,建议“中英两政府可各在其境内,设法禁止私运私售”[29]。外务部接受了英方的建议,表示“当饬令各省海关拟定章程,严格遵奉,以便禁止熬膏偷入中国”[30]。
    (五)租界禁烟问题。外务部认为:“租界内烟店、烟馆多有开设,其饭馆、洒肆、茶室、妓寮亦为开灯吸烟之所,且各行店售卖烟枪、烟斗、烟灯、烟具者更多。”因此,要求英国“饬各租界以内所有清查及筹禁之法,照中国地方官办法一律办理”[31]。对此,英方比较配合。驻华英使朱尔典在1907年2月6日致英外部大臣葛雷的信函中说:“鄙见原拟通饬各英界之工部局,于华官未请封禁烟馆之先,即自将界内烟馆悉数封禁。”但因未收到英政府允助中政府办理禁烟明文,当署镇江领事 施向其询问租界禁烟事时,只能答云:“如有地方官请其禁烟,尽可声言界外烟馆果已禁绝,租界之烟馆自必封禁,若非奉到命令,暂可毋庸提议。”[32]。1907年4月27日,葛雷电告朱尔典,同意其意见,“于华官未请各领事禁烟之先,须由租界工部局自行查封烟馆。惟须界外烟馆早己实行停歇,方可照办”[33]。朱尔典查英租界之有烟馆者,仅镇江一口岸,遂告知署镇江领事:“租界外之烟馆,华馆若已实行封闭,则须知照工部局仿照办理。”[34]同年8月20日,朱尔典照会外务部,告之英方对于租界禁烟的决定。外务部对此十分满意,“至各口岸租界禁止烟馆、吸烟处所及售卖烟具各铺之办法,贵国允如华官在租界外实行照办,各租界工部局不俟华官请办,亦自行设法办理。此举足以表明贵国极力赞助中国政府之意。”[35]
    (六)禁止吗啡进口。早在1902年9月5日,英国就已于《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十一款允许禁止吗啡任便贩运来华,但要等到有约各国应允照行,乃可举办。为此,外务部于1906年3月照会未经新订商约各国,一律请允禁止吗啡及药针贩运来华,“现各国已大半应允,只有数国未覆,亦已照催”。因此,外务部再次要求英国“即允举办,切实施行”。[36]英方对此的答复依然是老调重弹:“禁运吗啡入口一事,各国若皆允从,敝政府甚愿协同办理。”[37]由于片面最惠国条款的束缚,清政府对此也无可奈何,只有首先寻求全部有约各国的同意,“中国政府与各国文件往来,各国均与英国所见相同,只有日本一国,尚未接得该国政府覆文。一俟日本政府覆文允诺,即将照会通知各国使臣。”[38]可见,半个世纪以前由外交无知而造成的恶果,仍然束缚着半个世纪后的外交。
    以上六项交涉内容,虽然是由外务部首先提出,但最终都是按照英方修改方案执行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交涉的内容并没有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只是以照会的形式达成共识,这为以后英方强迫清政府续定禁烟条件提供了把柄。
    (文章来自胡春惠、薛化元主编:《近代中国社会转型与变迁》,香港珠海书院亚洲研究中心、台湾政治大学历史系2004年版,第171-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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