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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志刚】法律保障美德的弘扬——以韩国“孝亲法”为例

http://www.newdu.com 2018-03-19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法律保障美德的弘扬——以韩国“孝亲法”为例
    作者:耿志刚(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孔子二五六八年岁次丁酉腊月初八日丙辰
                耶稣2018年1月24日
    每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有各自的文化基础,每一种法律文化都与自己的传统有着内在的历史联系,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是在各自的历史传统环境中进行的。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构成了不同民族精神的载体,体现了不同民族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追求。法律的制定深受历史、文化、社会因素影响,它是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传统对法律的影响是全面的,无论是外在的法律形式,还是内在的法律精神,都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孝思想被视为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儒家思想传入韩国后融入了本土原始宗教信仰,逐步成为韩国人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公元前4世纪左右,也就是中国的战国时期,中国儒学就已传入古朝鲜,由于此时韩国人只有语言没有文字,这一时期作为儒学载体汉字的传入,在韩国的文化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公元前108年,汉武帝在朝鲜半岛设置了“汉四郡”,这对传播儒家思想起了重要促进作用。据《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第六》记载,小兽林王二年“立太学,教育子弟”,太学的教育内容和教学制度皆模仿中国,教授儒家经典的经学、史学、文学,儒家思想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儒学中的“孝”不仅反映人日常生活的态度,而且还起到规范人行为的作用,“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孝经》)。在中国儒学的影响下,韩国的高句丽、百济、新罗时期开始建立社会统治体系,尤其体现在“律令”上,“律”相当于现代的刑法,“令”相当于国家组织和行政管理法则、规定和制度。在长期与中国文化交流过程中,高丽时代采用唐朝统治制度,对中国的《唐律》进行删减和选择,把孝思想和忠君爱国思想作为立国的根本,对“不孝”的惩罚十分严厉,高丽“刑无惨酷之科,唯恶逆及骂父母者斩”(《宋史·外国·高丽》)。由此完成了“孝”的法律化、体系化,并靠教育、褒奖等手段在社会中推广,使其生活化。
    韩国传统社会是礼法并用、以礼为本的礼治社会。“礼俗”和“天理人情”成为社会的重要道德规范。朝鲜时代把“孝”作为民族精神的核心和主轴,在社会上倡导行孝风尚。中宗时期逍遥堂朴世茂(1487—1554)编的《童蒙先习》中强调“孝为百行之源”,在其前言中就写到“天地之间,万物之众,唯人最贵,所贵乎人者,以其有五伦也”。当时为了让所有百姓遵守孝道,二十一代英祖亲自撰述《御制百行源》,在社会上形成了尊崇孝道的良好风气。在社会上《孝经》《小学》得到了普及,还刊载发行《孝行录》《三纲行实图》《五伦行实图》等典籍指引民众生活,政府在社会上表彰孝子、孝妇、孝女等事迹,这一传统延续至今。李朝时代社会教化不仅靠孝伦理来引领,而且通过完善法律手段保障其实施。综合《高丽律》《大明律》《经国大典》《续大典》《大典会通》《刑法大典》等法典内容与当时实际新修定的《大明律直解》,明确规定了“不孝”行为,并把其列入被视为古代刑法中的重罪“十恶”之中,依情况不同制定了惩罚标准。严惩“不孝”的社会价值风俗在地方乡约中也有所体现,朝鲜时代出现了很多“洞约”“社会契”等,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乡约,德业相劝的首要纲领就是强调对父母行孝道。
    1945年韩国光复后进入了一个法制转型时期,经历了日本35年的殖民统治,韩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规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近代法律规范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似乎是不可避免的,韩国传统社会的法治秩序向近代法治秩序转变。大量的西方法律制度被移植到韩国,并以官方立法的形式在社会秩序中推行,进而引发了个人自由主义盛行、家庭关系松散、社会价值观混乱、文化虚无主义蔓延等一系列社会乱象,民众对人对西方的价值理念产生了怀疑。韩国政府逐渐认识到法律的合法性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深层次的是为韩国社会寻找发展方向的问题。法律的合法性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法律的生成及其合法形式是与该地域、该民族的风俗、传统紧密联系的。在这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下,韩国学者探索用传统价值理念与现代立法精神结合,以寻求法律的合法性和实效性。
    20世纪60年代韩国政府提出了挖掘传统资源与西方价值理念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在以开放姿态吸收西方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探索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孝思想在个人发展、民族精神形成以及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传统道德文化为根基,传承历代法典和乡约精神,将儒家文化中的忠、孝、礼等价值理念与现代立法精神相结合。在这一理念指导下,韩国兼顾历史文化传统与立法创新,制定了具有东方特色的法律制度。韩国现行《刑法》继承了传统“不孝罪”中的严惩对亲属违法犯罪的理念,对亲属犯罪量刑远远高于对普通人犯罪。如,第250条规定,伤害致死普通人会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杀害直系亲属包括配偶会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第257条规定了对亲属的伤害罪;第260条规定了对亲属的暴行罪;第271条规定了对亲属的遗弃罪等。韩国在严惩“不孝”的同时,也制定法律褒奖“孝亲”行为。韩国现行《所得税法》第65条规定了抚养家族直系亲属的家庭享受个税优惠。《继承法》第4条中规定了抚养老人的继承者享受房屋产权税务减免。《民法》第1008条中有关于祭祀用特别财产免税的条文。此外,韩国政府还通过教育手段在小学、中学、大学设置相关课程普及孝的相关法律,在文化宣传上弘扬孝文化,每年颁发孝道奖、齐家奖、孝行奖等,这在社会上营造了行孝、守法的良好风尚。
    美德的传承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的制定要遵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孝是根植于人性的内在要求,它是一种价值理性。可以说,在东方社会孝无形中支配着人们的心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它无孔不入地渗透在民众的观念、行为、习俗、信仰、思维方式、情感状态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人们处理社会关系的指导原则和基本方针。把“孝”写进法律,不是对传统道德的亵渎,而是更好地弘扬美德,褒奖那些尊老孝亲的人;把“孝”写进法律,不是规定子女必须一年回家几次,不执行就涉嫌违法那么简单,应把历史传统与现代立法精神结合,完善配套法规,当然也要注意伦理法制化的妥当性、限界、技术局限等相关细节问题。做到孝思想的伦理性与法的妥当性完美结合,应本着“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的时代精神,在法律上保障、教育上弘扬、文化氛围上构筑、社会生活中引导,确保孝落到实处,孝行天下,为建成“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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