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寅恪对于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的两篇审查报告,是大家所熟知的。不过,似乎以往人们较多的是引证其中对于冯友兰大作的赞许,如“了解之同情”等。其实审查报告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提出了儒学如何在中国传统社会得以具体实现的问题? 在陈寅恪看来,尽管从思想的精深程度而言,儒学或许不如佛道二教;然而,儒学却最有效地规范着中国社会和日常生活。它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 对此,陈寅恪以简练的文字作了提示性的回答,“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之理想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制,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 这并非他的偶然之论。在《王观堂先生挽词·序》中,陈寅恪又说了同样意思的话,“夫纲纪本理想抽象之物,然不能不有所依托,以为具体表现之用;其所依托以表现者,实为有形之社会制度”。以上所说,简言之,即儒学作为传统社会核心价值观是通过制度化而得以具体实现的。陈寅恪作为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制度史的大家,其所说自然是有历史事实为根据的。 陈寅恪的这个观点对于考察儒学如何在中国传统社会具体实现其价值观,无疑是指示了重要的门径。 广义的制度是指组织人类共同生活、规范和约束个体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儒家之礼仪正是这样的制度。对于价值观念之“仁”和制度规范之“礼”的关系,孔子认为前者必须通过后者才能得以普遍实现,这里已经有了依托有形的制度而具体表现抽象价值观念之用的思想。 儒家之礼仪集中表现于“三礼”即《周礼》《仪礼》《礼记》三部经典中,其内容包罗了政治制度、宗教仪式、法典刑律、道德规范、日常生活准则等。孔子主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即以礼治国,这一主张在汉代以后一直主导着中国社会。即通过礼仪把儒学价值观制度化。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儒学被称作礼教,中国被称作礼仪之邦。 历史上儒学并未因为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独尊儒术”而很快成为主流价值观。在这53年以后的盐铁会议上,官位仅次于丞相的御史大夫桑弘羊批驳贤良、文学等儒生的“仁义”价值观,并明显地占据了上风。此后的汉宣帝还是强调,“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不过,汉代儒生已经认识到,儒学要成为主流价值观,必须通过礼仪而使其制度化。从汉初的陆贾、贾谊、公孙弘等,经过董仲舒、王莽,把汉儒的制礼推向高潮;另一方面戴德、戴圣等对《仪礼》《礼记》的整理,以及后来刘向、刘歆父子推崇《周礼》为周公致太平之书等,使得礼仪的制订更具操作性、可行性和权威性。 正是经过汉儒持续不断的礼仪建设,儒学价值观得以有所依托,因而如陈寅恪所说直至白虎观会议得到了广泛认同,实现了意识形态上的主流与社会现实中的主导的统一。 在汉代文献中,可以看到不少地方官员以礼仪建设使儒家价值观得以实现的记载。如《后汉书·循吏秦彭传》说:秦彭“以礼训人……每春秋飨射,辄修升降揖让之仪。乃为人设四诫,以定六亲长幼之礼。有尊章教化者擢为乡三老”。这表明了儒学价值观因礼仪制度化而落细落小落实:落细,是因为礼仪渗透于日常生活细节中;落小,是因为礼仪覆盖了每个社会成员和每个社会角色;落实,是因为礼仪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操作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