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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亦】孔子改制与儒家之孝道观念

http://www.newdu.com 2023-01-27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曾亦

    作者简介:曾亦,男,西历1969年生,湖南新化人,复旦大学哲学博士。曾任职于复旦大学社会学系,现任同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教授,经学研究所所长,兼任复旦大学儒学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儒学研究会副会长。著有《本体与工夫—湖湘学派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共和与君主—康有为晚期政治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春秋公羊学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主编《何谓普世?谁之价值?》(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
    

    孔子改制与儒家之孝道观念
    作者:曾亦
    来源: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原载于《婚与丧—传统与现代的家庭礼仪》(2012.8)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三月廿一日乙酉
               耶稣2015年5月9日
    孔子改制之说,乃公羊家的一贯主张。至晚清,康有为颇张大此说,盖欲假孔子改制之名,而变有清一代祖宗之法,乃至中国数千年之法。然而,此说甫经提出,即受谤于士林。其后,变法百日而败,而持孔子改制之说者,亦鲜有其人矣。虽然,公羊家改制之说,多以“损周文益殷质”而明其义,其实质不过立足于旧传统之渐进改良而已。至康氏变法失败,现代中国遂一意走上了急风骤雨似的革命道路。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邓小平倡导改革,标志着现代中国回归渐进改良的道路,当此之时,学界对于公羊家提出的孔子改制之说,应该予以更冷静的思考。今且就孝道一端,重新考察康有为及公羊家提出的改制问题。
    一  孝道之内涵:尊尊与亲亲
    孝道,乃一血亲间之伦理原则,本来不过施于家庭内部而已。然儒家素重孝道,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孝道遂越出家庭伦理之范围,至于一切社会、政治之原则,亦莫不视为自孝道之所出。《论语》曰:“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此即以孝为“本”也。大概自汉以后,古代政治皆标榜以孝治天下,盖基于孝之为“本”的地位。虽然,孝道最为儒家所推崇,然实不起于儒家,殆自生民以来,孝道此一血亲原则即已确立。不过,考诸其他民族,实未有如中国这般重视孝道者。
    上古之时,人类主要依据血缘而相抟聚,此时孝道之所施,颇为狭隘,不过限于母子之间而已,更未能成为一普遍的社会、政治原则。《仪礼·丧服传》云:“禽兽知母而不知其父。”其实,非独禽兽如此,且对人类而言,最初群居而群婚,子女亦常不知其父。其后,人类因别婚姻而异居焉,此时氏族内部之通婚,恒为禁忌,子女不过依母氏而居,唯知亲母,而不问其父。[1]今犹有土著颇存其遗俗,或可由此推知上古人类之情形。
    《礼记·郊特牲》云:“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此语颇能反映人类更晚近时候的情况。盖人类由从母而居,进而至于从父而居,女子出嫁之前,或未能别男女,至其婚后,则有男女之大防。此时子知其父,父亦知其子,如是而生父子之亲。否则,男子若不能确信其子为其所生,如何能亲之爱之?因此,对男子而言,唯其亲生,始能亲其所生矣。此为人之常情。不独古人如此,今人亦何尝不如此?儒家讲亲亲之义,殆始于父子相亲,非必追溯至母子之亲也。
    《丧服传》又云:“野人曰:父母何算焉。”盖谓野人不别父母之尊卑也。据贾公彦疏,居于国外或城外者为野人,与“都邑之士”相对,盖远政化也。《春秋》谓周尚文,即崇尚等级尊卑也,而野人居于城外,不为周礼所化,故不知父尊母卑之义。可见,人类早期或曾有过男女平等的阶段,至少对子女而言,最初只知亲父,而不知尊父,而随着文明的演进,人类逐步发展出父尊母卑的观念。今日概谓父为“父亲”,而不知父亦当有“父尊”之名,则失之偏颇。因此,《丧服传》在解释为父何以服斩衰时,即以为“父至尊也”。可见,孝道之义本为亲母、尊母,后来又发展出亲父、尊父的内涵。
    《论语·为政》中有这样一段:
    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2]
    关于此段之义,大致有二说。一说以为,人之养亲,若不能敬,则与养犬马无异。又有一说,古时多以犬马比人子,至今犹然,故人子事亲,当效犬马之劳。至于谄事他人,甚至认贼作父,亦多以此为喻。盖犬能守御,马能负乘,人子亦当如此而事其亲也。不过,此二说似未切中此段之实质。
    《孟子·尽心上》上有一段颇能说明其义,其曰:
    食而弗爱,豕交之也。爱而不敬,兽畜之也。恭敬者,币之未将者也。
    赵歧注云:
    人之交接,但食之而不爱,若养豕也。爱而不敬,若人畜禽兽,但爱而不能敬也。
    养犬马与养亲之不同,孟子乃以爱与敬以别之。首先,养豕与养犬马不同。养豕者,不过利其肉而食之而已,且人于豕之蠢垢,常怀憎厌之心,此所以“食而弗爱”也。若犬马则不然,观今人之畜宠物,则备极亲近,至于溺爱之,至于犬马之视主人亦然,此所以“爱而不敬”也。是以人若仅能爱亲,则与养犬马无异。观今日西人处父子关系,多以朋友之道视之,则唯取其亲爱而已。是以西方多有老人,无奈子之不孝,乃养犬马而自欢慰,盖犬马之亲犹子之亲,此视犬马若子也。可见,人与犬马之间,亲溺有余,而无敬意焉
    是以人子若仅视其父为“父亲”,而不以为“父尊”,则不论人子养其亲如犬马,抑或自比犬马而服事其亲,皆以亲溺之甚,而不能敬其父也。观乎日本封建社会,子敬其父,而过于亲其父,至于父之于子,幼小尚能亲之,至其稍长,则多以敬遇之矣。
    综上言之,人类初时虽能孝其亲,不过亲爱其母而已,此乃孝道之至弱者也。其后,夫妻共居,且进而至于妻从夫居,夫妻不复为独立之个体,乃各为一半而“牉合”成一新的整体,此为个体家庭之形成。至此,子女从父而居,乃能亲父矣,且渐而知父尊于母矣。如是,孝道之内涵始为完备。虽然,人类大多数民族皆进化至个体家庭,亦知亲亲与尊尊二义,然唯儒家能强化孝道,且推而视为普遍之社会、政治原则。故对儒家而言,孝道兼有亲亲与尊尊二义,子女不独亲父亲母,亦当尊父尊母,且以父为至尊,母为私尊,母尊实屈于父尊也。此义唯儒家能尽揭诸明白。
    二  文质改制与古今异同
    中国自西周以后,其发展道路已不同于西方。其时氏族虽亡,然周以封建之故,而有宗族以代之。宗族有大宗,又有小宗。共始祖之族人为大宗,至于小宗,同高祖者也,不出五服之内,而以亲亲相缀属焉,六世之外则亲尽矣,其性质犹后世之大家庭也。其时又有庶人之家庭,当与后世之小家庭相近。战国以降,宗法制度崩坏,不独大宗趋于瓦解,至于小宗之规模亦渐缩小,与庶人之家庭无异矣。
    对于宗族而言,一族之长,亦即宗子,为有封邑之大夫。郑玄谓大夫有地者与天子、诸侯同,皆得称君,是以《丧服传》同谓天子、诸侯与有封邑之大夫为“至尊”。《丧服传》又以族人为宗子服斩衰,与庶人为国君服同,故大夫之家犹诸侯之国也,而族人与宗子之关系,犹庶人与国君之关系。族人敬宗,犹庶人尊君,此宗族之尚尊尊也。且族人之亲疏,逾五服之外,唯以敬宗之故而成一族。近世学者有家国同构之说,其根源正在于此。不独对于宗族如此,即便对于小家庭或累世同居之大家庭,父之对于子女乃至妻妾,首先是一家之长,即为“至尊”,然亲属之间的亲亲之情,亦因以晦而不显。考乎日本、西欧之封建社会,尊尊之义尤过之而无不及,甚至有奴视其家人者。观乎此,可知周礼与宗族之等级关系相应,其精神在“尊尊”二字,此周之所以尚文主敬也。
    大宗以尊尊为原则,至于小宗之亲,则在五服之内,故以亲亲为原则也。公羊家谓《春秋》尚质,盖据小宗而立论也。然小宗从属于大宗,家庭不过宗族之一分子而已,因此,家庭之亲亲原则亦从属于宗族之尊尊原则。《丧服传》有压降、尊降之例,如子为母服而压于父尊、父以己尊而降其子,诸侯与大夫又有绝期、绝缌之例,皆见亲亲之情常屈于尊尊之义也。春秋战国,儒家素以为礼崩乐坏之时,究其实质,不过周礼之社会基础,即宗法制度之崩坏而已。宗法既坏,而尊尊之义亦隳,家庭遂成为社会之基本单位,而素为压抑的亲亲之情亦因以彰显矣。此后两千余年,宗族虽然以某种新形态而继续存在,然而,中国社会之基础始终是两世、三世同居的小家庭。因此,孔子之改制,不过是将基于宗族的周礼,改造为基于家庭的《春秋》之礼,并将家庭中的亲亲原则发挥为普遍之价值,即“仁”,并进而将已然崩坏的周礼在“仁”的基础上重新建立起来。换言之,周礼以宗族为基础,而经过孔子改造的《春秋》之礼则是以家庭为基础。公羊家喜言孔子改制,其实质正在于此。
    然而,孔子言“复礼”,言“从周”,言“尊王”,近世学者多不免误解,以为不过回到周礼之旧秩序而已。基于此种误解,学者多能认同孔子接续与保存旧文化之功,然而,此种“存亡继绝”之功,实与其建立新秩序、新制度之用心相关。盖孔子之“从周”,绝非仅仅回到周礼,实因周文疲敝,而对之进行“损文用质”的改造。公羊家谓孔子作《春秋》,乃为万世制法,又以《春秋》为礼义之大宗,因此,《春秋》较之周礼,可谓一种新的创造。
    孔子既有改制之实,故周礼与《春秋》之间,实有古今之不同。自公羊家而言,孔子作《春秋》,而以《春秋》当一王之法,且垂法于后世,此为“今礼”。至于孔子所欲损益的周制,则为“古礼”。然而,周礼虽有崩坏,犹“今用之”,乃时王之制,故孔子损周文而益以殷质,则以周制为“今礼”,而以殷制为“古礼”矣。孔子改制,固然以参用殷制之主,然亦折衷虞、夏之制,如韶乐、夏时之类,则尤为“古礼”也。儒家有“法先王”与“法后王”之说,当从此种角度而论。
    不过,公羊家言孔子改制,多据《春秋》而论。今拟稍据《礼记·檀弓》一篇,考察孔子改制的实际情形。
    《礼记·檀弓》云:
    夏后氏尚黑,大事敛用昏,戎事乘骊,牡用玄。殷人尚白,大事敛用日中,戎事乘翰,牲用白。周人尚赤,大事敛用日出,戎事乘騵,牲用骍。
    公羊家发明“通三统”之旨,谓夏、殷、周三代正朔实有不同,且不独正朔不同,至于三代之服色、牺牲亦因以异。《公羊传》隐元年何休注云:“王者受命,必徙居处,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变牺牲,异器械,明受之于天,不受之于人。夏以斗建寅之月为正,平旦为朔,法物见,色尚黑;殷以斗建丑之月为正,鸡鸣为朔,法物牙,色尚白;周以斗建子之月为正,夜半为朔,法物萌,色尚赤。”此说可与《檀弓》之说相证,可见,三代实有改制之义也。
    若就《春秋》而言,其记事虽用周正,然孔子善夏时,至于今日,犹用夏时也。宋胡安国甚至有“夏时冠周月”之说,盖就胡氏视之,三代正朔自当不同,而孔子作《春秋》,明夏时当通于后世也,遂于“西狩获麟”以发其改正朔之微意,是以《春秋》之于周,亦改正朔而用夏时焉。
    又,《檀弓》云:“周人弁而葬,殷人冔而葬。”而《王制》则云:“夏后氏收而祭,殷人冔而祭,周人弁而祭。”则三代丧、祭所用冠不同,可见三代实改制也,是以孔子欲“服周之冕”(《论语·卫灵公》,即以周冕通为《春秋》之制。
    今人不信《春秋》,而尊信《论语》,然考诸《论语》,亦多发改制之论。如颜渊问为邦,孔子答以“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卫灵公》),可见,孔子欲折衷虞、夏、殷、周四代之制而施于当时,如是而为治国之道也。
    孔子又曰:
    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八佾》)
    周之文盛,盖借鉴夏、殷二代制度的结果,因此,孔子此处“从周”之语,实未必尽从周礼之旧也,不过如《春秋》新周故宋之说,亦欲监于殷、周二代而成新制也。诸儒多以“从周礼”之义释之,非也。[3]
    并且,今人概以“郁郁乎文哉”一语为对周礼之肯定,然而,孔子又谓“文胜质则史,质胜文则野。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雍也》),则孔子对周之文盛实有微辞也。孔子又曰:“先进于礼乐,野人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此章据《春秋》损文用质之意,而论周文之弊也。[4]
    至于公羊家,更是发“损周文益殷质”之论,则以周文太盛而当益以殷质也,即以殷礼之亲亲原则调和周礼之尊尊原则。是以《礼记》之《大传》、《丧服四制》诸篇皆以亲亲与尊尊并举,表明孔子《春秋》之新制实未必尽从周礼之旧也。
    又,《礼记·表记》云:
    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先禄而后威,先赏而后罚,亲而不尊。其民之敝,憃而愚,乔而野,朴而不文。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先罚而后赏,尊而不亲。其民之敝,荡而不静,胜而无耻。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其赏罚用爵列,亲而不尊。其民之敝,利而巧,文而不惭,贼而蔽。
    此以三代之制不同,然各有弊,故孔子当周礼崩坏之时,绝无可能再从周礼之旧也。
    其后,汉代公羊家更是颇发此论。董仲舒答武帝之策问,以为“今汉继大乱之后,若宜少损周之文致,用夏之忠者”(《汉书·董仲舒传》),则《春秋》改制之说,已非仅限于学者意见,且已施行汉廷矣。
    又,孔子曰:
    我欲观夏道,是故之杞,而不足征也,吾得夏时焉。我欲观殷道,是故之宋,而不足征也,吾得《坤乾》焉。《坤乾》之义,夏时之等,吾以是观之。(《礼记·礼运》)
    夏之时,殷之《易》,此孔子有取于二代也。又《论语·八佾》云:“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其意亦相类,皆以孔子改制,当效法从周之意,而监于二代之礼也。又《中庸》云:“吾说夏礼,杞不足徵也。吾学殷礼,有宋存焉。吾学周礼,今用之,吾从周。”则孔子虽监于二代,然周礼犹行于当世,虽“周文疲敝”,而孔子有德而无位,犹假周礼以寓其拨乱之志,故孔子作《春秋》犹因鲁史旧文也。《中庸》又谓“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则孔子之制作,又兼取四代之制也。
    孔子改制,其仪文度数固然有监于二代,乃至虞、夏、殷、周四代之礼。然其改制之原则,《春秋》以为“损文用质”。质者,亲亲也,则孔子以亲亲为《春秋》之新原则。譬如,《春秋》中母弟称弟、大夫卒日不日、疾灭同姓之类,皆发亲亲之义。盖周礼之精神在于“文”,文者,尊尊也,故《礼记·曲礼》首句“毋不敬”一语,实道尽周礼之实质。至《论语》,则拈出一个“仁”字,作为礼之根本。《春秋》言“质”,《礼记》言“亲亲”,《论语》言“仁”、言“孝”,其旨若一,皆不过鉴于家庭为社会之新基础,而提出了一个新的精神,目的则在于改造基于宗族尊尊之义的周礼,使之成为适合家庭的伦理与仪节。因此,对于孔子及儒家而言,其仪文度数或袭周礼之旧,然其中之精神则为仁,而不复为敬矣。
    三  家庭与宗族:孝道与弟道
    孔子改制,周文疲敝尚是表面现象,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当时社会基础之变化,即大宗统率众小宗这种宗法制度之崩溃,而代之以两世、三世之小家庭为基本单位之社会结构。具体言之,天子不复为诸侯之大宗,则周王不尊而夷为列国,诸侯僭天子而二伯兴焉;诸侯不复为大夫之大宗,则大夫专国政,而世卿旧制乃为讥矣;大夫不复为族人之大宗,则陪臣擅国命矣。宗族者,弟道也;家庭者,孝道也。春秋以后,儒家强调孝道,而少言弟道,其原因正在于此社会基础的变化。
    对于家庭而言,因在五服之内,各以亲亲而相缀属,或为父子,或为兄弟,大致不出此二端也。是以大功以上称昆弟,小功以下则为众兄弟;生身者为父为母,至于父母之兄弟,则有诸父诸舅之名,而母之姊妹又有从母之名。可见,孝道与弟道皆出于家庭也。然《丧服传》以首足喻父子之亲,以四体喻兄弟之亲,则父有首之尊,其统诸子为易;至于兄之于弟,不过如四体之等夷,其亲则有余,而尊则不足以率诸弟也。故对于家庭而言,唯有孝道可施,而弟道实不足以行矣。
    至于大宗,则不然。大宗宗子,其尊虽可比于君,然与父祖之尊不同。父祖之尊,盖因其亲而加隆焉,至于大宗宗子,论亲则不在五服之内,与族人无异,然其所以称尊者,盖出于二端:
    其一,宗子为继祖之正体。《礼记·大传》云:“尊祖故敬宗。”盖族人尊其所自出之始祖,实属自然之理,至于始祖所出之正体,即宗子,遂因而为族人所敬焉。
    其二,宗子又为继祢之正体。宗子之继祢,与继祖不同,其义有二:嫡子与众子,亲则同体,彼此相为服齐衰,而无嫡庶长幼之分,几无尊卑之殊也,故无加隆之义。唯嫡子承重为君,得臣其诸弟,乃得三年服也。此其一也。然嫡子继祖为大宗,世世为其族人为宗,诸弟则为别子,而自为小宗,为其五世之亲为宗。大宗当统众小宗,是以兄当统弟,此实为宗法之内在要求。此其二也。
    是以宗子虽为继祢,然于诸弟为同体之亲,尊卑本不甚悬远,兄之统弟,实属难能。然宗子以继祖而为大宗,遂得称尊而率小宗。故《丧服传》以宗子之绝期、绝缌,盖自尊而别于卑者也,故尽臣其昆弟;若诸弟不得继祢,乃别为后世为始祖,此自卑别于嗣君。如是兄弟之情一转而为君臣之义,而有天尊地卑之势矣。是以兄弟不过相为齐衰期,然一旦君臣之分定,则弟为臣,而为兄服斩矣。可见,弟道虽不行于小宗,然对大宗而言,君道实出于弟道,则弟道实行于大宗也。后世宗法废,而弟道亦废,若是,后世之君道不得不出于孝道也,古人有“移孝作忠”之语,其内中之缘由正在于此。
    至于大宗之于族人,虽有共同始祖之亲,然皆在五服之外,俗语谓“远亲不如近邻”,可见族人之疏远也。族人之间既不复以血亲而相缀属,则推族人之始祖所出者为宗,尊祖故敬宗,是以族人之间血亲虽疏,然宗子以其尊而统率族人,若是同始祖者犹能相缀属也。因此,先秦以前之古国,大宗与族人之间虽疏,然犹以敬宗之故而尊其君,此为古代国家统一之基础。若后世之国家,国人之间更无亲亲之情,则不得不立一家一姓之君王以统国人,此实属必然之势。后世君王之孤寡如此,然又尊之无限,故自近代思想视之,亦不得不以君主专制之名丑诋之也。至于近现代国家,可谓“自由人之自由联合体”,个体间之疏远隔阂尤甚,然政府之权威亦当尊之至极矣,盖如此始能统御万民也。
    诚若此论,群体愈小,且能相亲,则尊尊之义愈弱;群体愈大,彼此愈是疏远,则尊尊之义愈强。凡此,皆出于群体存在之必须也。是故对于家庭而言,至亲可服至周,甚而加隆至于三年;然对于宗族而言,正因族人之间不相为服,故定为宗子之服。宗子之尊比于国君,其服与庶人为君服同;宗子之亲疏于缌麻,故止为服三月。是以宗子之于族人,亲不过三月,而尊则至于齐衰矣。
    因此,春秋以前,宗族犹在,小宗犹后世之家庭也。小宗有孝道,亦有弟道,而以孝道为主。至于卿大夫之家,乃至天子、诸侯,其义皆大宗也,上下君臣之义实出于弟道而已。战国以降,宗法制度崩坏,不独大宗渐趋消亡,而小宗之规模亦大为缩小,与庶人之家庭无异。若是,弟道不再扩充为君道,其意义亦丧失,而孝道之意义愈加凸显,虽然,此时孝道犹未能与君道相联系。宋以后,随着新宗族的形成,不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都解决了移孝作忠的可能性。可以说,新宗族并无动摇秦汉以后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结构,然而却在家庭与国家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即提供了把家庭伦理,亦即孝道,化成君道的可能。孟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样一种理想,最终在宋儒那里得到落实。是以自宋以后,弟道不显,而孝道张扬,子由孝父进而至于忠君也。
    宋儒张载《西铭》曰:
    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大君者,吾父母宗子;其大臣,宗子之家相也。
    《西铭》以君王既为宗子,又为父母,三位一体,凸显了“家庭—宗族—国家”这样一种结构,不过,其中宗族之长与西周之宗子不同,不再是继祖继祢之嫡子,而是相对于子女之父母。若是,子女事父母,进而事宗子,乃至君王,由孝亲而忠君,其道实无二。
    自宋以降,《西铭》备受后儒推崇,其意义在于,概括了宋以后新儒家的基本精神,即将“仁”真正落实到家庭伦理之中,并且,张载本人致力于宗族重建,从而为宋以后的新儒学如何将理想落实到现实中提供了方向。
    秦汉以后,儒家不断强化孝道,然至晚清以降,或因传统社会结构之变化,或因西方文化之侵逼,孝道观念始受冲击。盖孝道与个体家庭之形成有莫大关系,正因如此,人类随着家庭的消亡,孝道亦失去其存在的必要,至少不再成为普遍的原则。康有为在其《大同书》中,设想了家庭的消亡,且设计了种种办法,以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从而彻底瓦解了子女对父母的孝道伦理。康氏殆视家庭为人类实现其大同理想之障碍。康氏之书实非出一己之臆想,考诸西方两千余年之发展轨迹,即以消灭家庭为理想。盖西方自古希腊罗马以来,虽以家庭为社会之基本单位,然常有瓦解家庭之倾向,此西方文化所以高标个体之自由也。因此,马克思主义欲实现西方文化之千年理想,以个体之自由与国家消亡为最终目标,然欲达成此目标,则必须以消灭家庭为必要前提。
    然而,中国两千多年的发展似乎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古人并非没有自由观念,但是强调自由不离于家庭,甚至不离于宗族与国家而已,君臣之义或犹可逃,然而,“天下岂有无父之国”?此申生所以为恭也。可见,中国人讲自由,与西方独立于家庭、国家之个体自由不同。并且,西方人奉个体自由为最高理想,势必摧毁国家,最终亦将摧毁家庭。十九世纪以来,无政府主义及共产主义皆发端于西方,实非偶然,不过是其西方精神的纯粹表现而已。毛泽东曾指出:“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达到大同的路。”[5]毛泽东是认可《大同书》的,且将之视为共产主义理想。自马克思以来,历任革命导师莫不宣称找到了一条通往此种理想的道路,且自诩其科学性所在,而视徒有理想为乌托邦。然而,理想一旦化为实践,表现为共产主义运动,却在现实中造成了巨大的灾难。中国文革之时,妻告其夫,子证其父,如是种种悖离伦常的行为,正是西方精神在现实中的极端表现。因此,对儒家孝道的重新反思,或许能找到一条不同于西方的人类发展道路。
    四  称情立文:以三年之丧为论
    孔子改制的基本精神,即公羊家讲的尚质。那么,如何改制呢?此即荀子“称情立文”之说也。盖周礼以敬为本,而儒家则以仁为本,且将仁落实到家庭中的孝亲之情,儒家乃据孝亲之情而改造周礼也。
    《荀子·礼论》云:
    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故曰:无适不易之术也。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齐衰、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哀痛未尽,思慕未忘,然而礼以是断之者,岂不以送死有已,复生有节也哉!凡生乎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今夫大鸟兽则失亡其群匹,越月逾时,则必反铅;过故乡,则必徘徊焉,鸣号焉,踯躅焉,踟蹰焉,然后能去之也。小者是燕爵,犹有啁噍之顷焉,然后能去之。故有血气之属莫知于人,故人之于其亲也,至死无穷。将由夫愚陋淫邪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纵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彼安能相与群居而无乱乎!将由夫修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圣人安为之立中制节,一使足以成文理,则舍之矣。然则何以分之?
    三年之丧,今人视为至难,甚至以为古礼之违逆人情者,莫此为甚。并且,即便对于古人而言,亦多以为时间太长。然荀子恰恰由三年丧入手,而论此礼本乎人情之自然。对荀子而言,若能成立此论,则其余礼之诸项,更是合乎人情也。观孔子之讥宰予,及孟子之答公孙丑、劝滕文公,可见此种思路,自孔子、孟子以至荀子,可谓一贯而下,即当古礼之宗法制基础崩溃以后,如何在家庭及孝的情感基础上重建礼制。
    然而,孔、孟、荀的这番努力实为不易。首先,礼之出乎人情,古人即有不同看法。孟子尝与告子论辩,提出“义内”之说,极论礼之本于性,出于人情之自然。
    《孟子·告子上》云: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後以为桮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
    先秦时,性与情无甚分别,皆指人之自然为性为情。告子以仁义外在于人性,孟子则以仁义不外乎人性,即出于自然之情也。
    又云:
    告子曰﹕“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孟子曰﹕“水信无分于东西,无分于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跃之,可使过顙;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岂水之性哉?其势则然也。人之可使为不善,其性亦犹是也。”
    孟子又进而论人性之自然即有道德属性,若能顺其自然,仁义自在其中。
    又云: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欤?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曰﹕“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告子在此举兄弟之爱为喻,其实认为只有家庭中的亲缘关系是可以视为“内”,也就是人情之自然,或者说,孟子说的“老吾老”、“幼吾幼”可以算作“内”,至于“及人之老”、“及人之幼”,则是“外”,因为不是出于人情之自然,只是一种社会价值的外在要求。孟子与告子的这种不同,可以让我们充分看到儒家重建核心价值的努力方向,就是要将之建立在家庭情感的基础之上,或者说,把家庭内部的情感扩充为一种普遍的道德情感。可以说,这代表了整个儒家改造周礼的基本方向。
    又云:
    孟季子问公都子曰﹕“何以谓义内也?”曰﹕“行吾敬,故谓之内也。”“乡人长于伯兄一岁,则谁敬?”曰﹕“敬兄。”“酌则谁先?”曰﹕“先酌乡人。”“所敬在此,所长在彼,果在外,非由内也。”公都子不能答,以告孟子。孟子曰﹕“敬叔父乎?敬弟乎?彼将曰﹕‘敬叔父。’曰﹕‘弟为尸,则谁敬?’彼将曰﹕‘敬弟。’子曰﹕‘恶在其敬叔父也?’彼将曰﹕‘在位故也。’子亦曰﹕‘在位故也。’庸敬在兄,斯须之敬在乡人。”季子闻之曰﹕“敬叔父则敬,敬弟则敬,果在外,非由内也。”公都子曰﹕“冬日则饮汤,夏日则饮水,然则饮食亦在外也?”
    “敬”本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与宗法制度中大宗率小宗这种结构有关,本非自然之情,即便如孟子所说,视为“义内”,亦与家庭亲情无关。盖宗子与族人,本为无服之亲,唯因敬宗之故而为三月之服。然而,孟子在此似乎推论过度,而把基于等级关系的周礼亦视为“称情立文”。
    基于这种认识,孟子把仁义礼智这些普遍的道德要求都看作内在情感的体现,皆出于“心之所同然”。是以《告子上》有云: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
    又曰:
    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至于心,独无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
    可见,孔子提出仁的原则,并以仁为礼之本,至孟子,则把仁植根于一种内在自然的情感,并试图在此情感上重建一种新的秩序。当然,从孟子与时人的论辩来看,这番苦心是不大有人理解的,毕竟孔、孟对古礼的理解实在是一种新的创造,未必与周礼的精神相符合。
    其次,即便对于古人而言,为父母服丧三年,时间确实太长。孔子之弟子宰予即主张此说,以为一年为宜,曰:
    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论语·阳货》)
    孔子不同意宰予之说,并批评其不仁。关于仁之定义,孔子从未给出明确的说法,而此处提到了另一个概念,即“爱”。关于仁与爱的关系,后来宋儒颇有讨论,从这些讨论中,大致可以看到有两个基本的要点:其一,仁是本体,与作为情感表现的爱不同,或者说,仅仅有爱,尚不能视为仁。其二,仁之表现,必然是爱,人若无爱,则不得为仁。
    关于此问题,我们不打算多做探讨,只是就孔子的回答来稍作推究。面对宰予的质疑,孔子事后提到他主张三年之丧的理由,即人子“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故必须为父母守丧三年。然而,就人之常情而论,人子在襁褓之中,父母之爱多出自然,较少伦理的成分;至于父母去世,人子哀痛愈恒,亦多出自然之情。凡此,皆可视为“义内”不过,人子进而报以一年或三年之丧,又似乎更多出于伦理之要求,或可称为“义外”。因此,孔子此处批评宰予不仁,结合孔子在其它场合对仁的使用来看,仁显然是一种伦理上的至高价值,绝非人情之自然。宰我之不仁,不是因为对父母没有自然之情,而是不能把那种自然之情进一步扩充,达到仁的高度。
    因此,我们回过头来看宋儒关于仁、爱的讨论,便可明瞭其义。盖人莫不有爱,此为人情之自然,然而,爱就其发乎自然而言,则莫不有偏有私,故多能爱妻子,而不能爱父母,遑论及于他人。如是,常人只是偏爱而已,能私于一处而不达爱之全体,非为仁也。人若能仁,则当无所不爱,而达乎仁之全体大用矣。若人只有爱之自然,则多不免偏私,未足为仁也,且在现实中亦常害事。因此,仁虽不离爱,而爱亦不足以尽仁矣。
    可见,孔子此处应该意识到仁与爱的不同。后来孟子对恻隐之心的论述,以及劝喻齐宣王行仁政,都有着同样的问题意识,即人皆有此自然之情,至于将此自然之情扩充为一种普遍的伦理情感,则需要道德上的修养工夫。
    而荀子对三年之丧的讨论,其问题意识亦与孔子、孟子相同。在荀子看来,鸟兽于其同类之死,尚有鸣号啁噍之时,而人类亦血气之属,故自然能哀其亲之死。而且,荀子还进一步推论,鸟兽哀痛的时间较短,人则是万物进化的顶点,“有血气之属莫知于人”,如此,人之哀痛情感不仅出于自然,而且对亲人去世的感受更强烈,“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因此,人对死者的哀痛是无穷无尽的,就其服制而言,也当是“丧期无数”。
    荀子对人情的这种理解,决定了他对三年之丧的解释。在宰予看来,三年之丧是勉为其难,非人情之自然,或者说,就人情之自然表现而言,最多不过取法四时之终始,一年即已足矣。然而,荀子以为,三年之丧只是“立中制节”,是中道。换言之,三年之丧对某些人来说,乃勉为其难,因此,“不至焉者,跂而及之”;然而,君子之感情却不同,“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因此,对于君子来说,三年之丧乃“过之者,俯而就之”,出于“送死有已,复生有节”的道理,而不得不加以克制其绵绵无绝期的自然情感。
    人之情感,或过或不及,皆出于自然而已。圣人制礼,不是偏向其中一种情感,而是在两种情感之中确立一个中道,以便兼顾两种不同的人群。这种礼意在《檀弓》中多有反映。譬如,子思认为“水浆不入于口三日”是中道,达不到三日者当“跂而及之”,至于曾子“水浆不入于口者七日”的做法则过了,当“俯而就之”。又,三年之丧后当鼓素琴以释哀,然孔子两个弟子的表现就不一样:子张鼓琴,则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然以“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而自解,此乃“跂而及之”者;而子夏鼓琴,则和之而不和,弹之而不成声,然辞以“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此乃“俯而就之”者。又,弁人母死而孺子泣,孔子对此则曰:“哀则哀矣,而难为继也。夫礼,为可传也,为可继也。”盖情之过者,实难为他人效法,不可据以为礼也。
    因此,先王制定三年之丧,实出于“立中制节”的礼意,如此方能兼顾两种或过不及的人情,才是“称情立文”的内中深意。自荀子视之,“遂之而无穷”的情感是过,“朝死而夕忘之”的情感则是不及,只有三年之丧,才符合中道。可见,圣人制定三年之丧,并非纯粹是勉为其难,强人所不能,而是针对两种不同的人,人情淡薄的人要拨高自己的情感,而人情深厚的人则要克制自己的哀情,节哀而顺变而已。
    进一步的问题是,诚如宰予所疑,先王制礼,为什么要以三年为中道,而不是一年,或者别的时间呢?宰予的理由颇有代表性,故荀子在《礼论》中重复了同样的理由,亦以为父母服丧,本当一年而已,因为“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遍矣,其在宇中者莫不更始矣,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盖天地之变化,四时之更迭,皆以一年为期,可谓自然的法则,而古人讲究事事取法自然,“道法自然”,因此,人情亦当顺应这种规律,有始有终,春去秋来,满一年就可以结束了。天地万物,莫不有生有灭,人情亦然,过去的就过去了,如果不断重温旧情,既不符合自然,亦非人情所能堪。
    既如此,为什么为父母又要服丧三年呢?荀子认为,这是出于加隆的缘故。但是,为何要加隆呢?诸家未有明说。《论语》中提到一种理由,因为人子“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故出于报恩的需要,应该以三年为期。然而,依据《荀子》、《礼记》中“至亲以期断”的说法,以及《丧服传》中夫妻、兄弟之至亲亦止一年的规定,可见,仅仅出于亲爱之情,不应该超过一年。《丧服传》又认为,父母、祖父以至尊之故,可以加隆。因此,人情之自然犹如天道之循环,于其亲死,而服丧不当超过一周年,然因尊尊之义,则可加隆至三年矣。[6]
    《礼记·檀弓》中记载了一段子游与有子的对话,颇能说明情与礼的关系问题:
    有子与子游立,见孺子慕者,有子谓子游曰:“予壹不知夫丧之踊也,予欲去之久矣。情在于斯,其是也夫?”子游曰:“礼有微情者,有以故兴物者。有直情而径行者,戎狄之道也。礼道则不然,人喜则斯陶,陶斯咏,咏斯犹,犹斯舞,舞斯愠,愠斯戚,戚斯叹,叹斯辟,辟斯踊矣。品节斯,斯之谓礼。人死,斯恶之矣;无能也,斯倍之矣。是故制绞衾、设蒌翣,为使人勿恶也。始死,脯醢之奠;将行,遣而行之;既葬而食之,未有见其飨之者也。自上世以来,未之有舍也,为使人勿倍也。故子之所刺于礼者,亦非礼之訾也。”
    有子是主张直情径行者,然子游却区分了两类情感:一类情感是善的,如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之情,这既表现为生时之喜慕,又表现为死时之哀思。此类情感之表达往往是有步骤的,如喜、陶、咏、犹、舞、愠、戚、叹、辟之节次,这种情感上的节次表现在礼文上就是所谓“繁文缛节”。情与礼的这种关系,最具代表性的表现就是丧服之变除。古时为父母守丧三年,其间经历始死、敛殡、卒哭、小祥、大祥、除服等阶段,每个阶段都伴随着服饰、行为以及情感的变化。其所以如此,大致随着生人与死者的距离越来越远,“丧事即远”,对死者的哀情也越来越淡,故通过丧服之变除来体现这种情感上的变化。
    古人制定丧服,据子游的说法,其缘由有二:即“微情”与“以故兴物”。所谓“微情”,子思称为“过之者,俯而就之”(《檀弓》),荀子称为“送死有已”(《礼论》),即要求生人克制自己对死者的哀情;而所谓“以故兴物”,子思称为“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檀弓》),荀子称为“复生有节”(《礼论》),即要求生人尽可能表达自己对死者的哀情。总之,从丧服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古人所追求的情感表达方式,即“立中制节”,从而“绵绵无绝期”;今人则不同,唯求发泄,如江河之决堤,以快足于一时。然快则快矣,一则伤身,一则未必合死者心意。故孔子讥弁人孺子泣,以为当“哭踊有节”,即以情感表达当有节制、有步骤,如此方能持久,而礼制中的种种规定实由情感本身之有节次而来。
    另一类情感则是消极的,甚至是恶的。这一类情感虽不甚好,却又无法泯除,故必须通过礼来加以矫治。譬如,按子游的说法,人对死者的态度是颇矛盾的。因为人之于亲人,生时固能备极喜慕,然死后往往会伴随有其它一些情感,如对死者尸体的恐惧乃至厌恶,“人死,斯恶之矣”[7],还有对死者的忽略、轻慢乃至背叛,“无能,斯倍之矣”,所以,古人在丧礼中,除了有表达自己哀思的一些仪节外,还有一些仪节就是要消除这些负面的情感,如小敛、大敛之饰及朝夕祭奠之礼,如此,方能全其思慕、哀悼之善心。
    因此,在孔子那里还只是泛泛地强调仁为礼之本,而到了《荀子》、《礼记》那里,则意识到人情的复杂,强调礼必须兼顾人的不同情感,而相应制订不同的仪节,这才是“称情立文”的全部内涵。
    五  结语
    孔子改制之精神,诚如公羊家言,不过鉴于周文之疲敝,而益以殷质也。公羊家又以尊尊之义释周文,而以亲亲之情释殷质,亦得孔子改制之实也。至其所以然者,公羊家似未“打通后壁”言之。今日去孔圣时代已百年,或稍能以旁观之态度详考其说。
    盖人类必然结成大小不同之群体,最小之群体莫过于夫妻同居之家庭,最大之群体则莫过于国家。就夫妻之两人世界而论,若能如胶似膝,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两情欢悦,如此牉合为一体,夫复何求!且两人同心,其利断金,夫妻相亲如此,世人岂有难事哉!至其有子孙,则不免有东宫、西宫之别,而各成其私矣。群体既大,则不得不立一家之长,以率子侄诸妇,此所以尚尊尊也。进而宗族有宗子,国家有君王,皆出于群体存在之需要也。群体愈大,彼此愈疏,而尊尊之义益为群体所必须矣。
    周礼以宗法制为基础。家庭犹有五服之亲,若宗族,诚为疏属,则不得不建尊尊之义以统率族人矣。至于天子、诸侯,有绝期以自尊,而别子及其子孙,不得祖先公先王,盖自别于天子、诸侯而自卑也。其义皆欲疏其族属,而明尊尊之义也。春秋以降,宗法不行,而周礼亦崩坏矣。是以孔子改制,不过因当时社会基础之崩坏,欲在家庭及孝道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新的礼制而已。且周礼犹为时王所习用,孔子不过为之损益而已,而非取革命之立场,实为改良也。故孔子损益旧制,不过“温故而知新”也,盖就其形式而言,孔子多从周礼之旧,然若论其实质,则全然新矣,可谓旧瓶装新酒也。
    近日婚姻法又出新解,国人颇为之纷扰,其后果尚能逆料。今且就学理而论,此新解对家庭可能造成两方面冲击:其一,夫妻始终保持为独立之个体,其合也自由,离也自由,而终难牉合为一体矣。其二,夫妻既不可靠,或转而笃父子之亲矣,诚能若是,可谓回归中国古代之家庭矣。是以中国之社会结构将如何,家庭是否依然作为社会之基本单位,或因此而解体,实未可知。虽然,若革命者之尽弃旧文,而务于虚空中创造新世界之努力,则诚失败矣,是以中国当立足于数千年历史经验,审慎地设计未来的道路,则诚得公羊家改制之精神矣。
    【注释】
    [1] 子女从母而居,此母亲之尊于家庭也。然马克思主义据此以为,女子曾经在社会中居于一种普遍的主导地位,遂有母系氏族之名,实非也。今人又多惑于《易·序卦》中所言“有夫妇然后有父子”,以为夫妇重于父子。就生物学意义上而言,夫妇固然先于父子,然就伦理而言,夫妇则不必先于父子。观乎云南摩梭人之走婚制,男子有播种之功而无养育之实,则虽有夫妇,而未必尽有父子也。是以父子关系并非从夫妇关系而来,实与女子从夫此种制度之确立有关,此儒家所以以父子为人伦之首也。
    [2] 《礼记·坊记》则云:“小人皆能养其亲,君子不敬,何以辨?”文义与此相近。
    [3] 刘逢禄《论语述何》释“从周”云:“王者必通三统。周监夏、殷,而变殷之质用夏之文。夫子制《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所谓从周也。”而潘氏《集笺》云:“从周者,即监二代之义,谓将因周礼而损益之也。”(程树德:《论语集释》引)则从周者,非从周礼之旧,而从周礼损益二代之举也。此说较先儒旧说有理,当从之。
    [4] 程子曰:“子曰:‘先进于礼乐,野人也。’言其质胜文也;‘后进于礼乐’,君子也,言其文质彬彬也;‘如用之,则吾从先进’,言若用于时,救文之弊,则吾从先进,小过之义也。‘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奢则不孙,俭则固,与其不孙也,宁固’,此之谓也,不必惑从周之说。”(《河南程氏遗书》卷9)又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与从周之文不悖。从先进则为时之弊言之,彼各有当也。”(同上,卷11)程子亦据《春秋》而说《论语》也。
    [5] 《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页1476。
    [6] 具体论述,可参见曾亦:《论丧服制度与中国古代之婚姻、家庭与政治观念》一文,《思想史研究》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7] 《礼记·杂记下》云:“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孔疏云:“大夫以上贵,故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设巾覆尸面,而当口凿穿之,令含得入口也。而士贱,不得使宾,则子自含其亲,不得憎秽之,故不得凿巾,但露面而含耳。于是公羊贾是士,自含其亲,而用凿巾,则是自憎秽其亲,故为失礼也。”则古礼中自有厌恶死者之道也。又《杂记下》云:“冒者何?所以掩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郑注云:“言设冒者,为其形人将恶之也。”则人恶死者,实人情之自然,故礼有以去此情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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