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复仇以明王义 ——《公羊传》“九世复仇”说辨正 作者:张靖杰 来源:《孔子研究》2022年第1期 摘要:在齐灭纪一事上 ,《公羊传》的作者贤齐襄公能复九世之仇,引起历世争讼。质疑者往往从事理与经义角度批评“九世复仇”为无稽之谈,却不明乎《公羊传》本以《春秋》为借事明义之书,托齐襄能为远祖复仇,实为张大复仇之义,并非真许复仇于九世之后。不过,一些学者以“复仇”违背“尊王”质疑“九世复仇”的观点恰恰补正了《公羊》学者历来在诠释“九世复仇”时的阙如。一方面,“尊王”首先意味着“尊天子”,若推本公羊学诞生的历史情境,认为“九世复仇”隐含了导向“仇天子”之抽象可能亦未为不可;另一方面,《公羊传》所谓“尊王”本非尊时王,而是尊王道、王义,故“复仇”不仅不违背尊王,而是以推明王道正义于“无王”之世为最终目的。 关键词:《春秋公羊传》 九世复仇 大复仇 尊王 作者:张靖杰,男,1990年生,浙江奉化人,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董仲舒传世文献与儒家哲学。 《春秋·庄公四年》记载:“纪侯大去其国。”其事之原委,即齐襄公贪利纪国土地,故于是年吞并纪国。然而,《公羊传》由此贤齐襄公能复九世之仇,引起历世争讼,俨然成为《春秋》学史上一大论争焦点。何休以其说为“非常异义、可怪之论”,却亦多方维护,以证师说之不误[1]。许慎《五经异义》以古《周礼》之“复仇不过五世”质疑复仇“九世”,乃至“百世”之说[2]。及至唐宋,说《春秋》者“舍传求经”,更疑“九世复仇”于经并无明文,于理不合处自不暇计。清代学者论说“九世复仇”,正、反两方壁垒分明。俞汝言、毛奇龄、厉鹗等质疑者多方举证,以齐襄自非贤君,灭纪实为利地,复仇追之九世更为无稽。孔广森、刘逢禄、陈立等人则坚持维护《公羊》师说,张大“复仇”之义。当代学者中,浦伟忠(1991)、陈恩林(1998)、邱锋(2008)、郑任钊(2013, 2016)、柯棋瀚(2018)等学者均有专文论述《公羊传》的复仇观,李隆献更有两本专著探讨中国古代之复仇观,均涉及“九世复仇”的议题[3]。不过,当代学者凡言“九世复仇”,大多本于史事以规其谬误,即便有意挖掘《公羊传》之“复仇”要义,于九世复仇一事,亦多蜻蜓点水,其中迂回曲折之处往往躐等而过。归本溯源,理当追问:《公羊传》 何以要作“九世复仇”之论?如其于事、于理皆有不合,又何必苦心孤诣为此“异义”之说? 本文依托《公羊》“九世复仇”之经、传、注、疏,及前贤之论说、研究,试图探赜“九世复 仇”之立言宗旨,并剖判其不同的事理层次。要之,贤齐襄公之复仇,并非真予其能为九世之祖复仇。其本质是圣人“假事明义”,张大其事而已。质疑者大多攻讦其不合史事、常理,却不见于圣人志意,公羊学者对之已有辨明。而以“九世复仇”之是非迂曲为依托,《公羊》更欲托明“王道正义”于“无王”之世,此亦体现《公羊》之“尊王”实为尊“王道”而非尊“时 王”的基本立场。 一、“齐灭纪”事述略 欲申明“九世复仇”之大义微旨,首先要对其所依托之史实——即鲁庄公四年(前 690)齐国吞灭纪国一事——有基本的了解。《春秋·庄公四年》:“纪侯大去其国。”《史记·齐太公世 家》记载:“(齐襄公)八年,伐纪,纪迁去其邑。”[4] 考诸《春秋》,可知齐国早有吞并纪国之志。桓公五年,“齐侯、郑伯如纪”;六年,纪国二次请求于鲁,均为齐难之故;十三年,纪又随鲁、郑败齐师;十七年有“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亦是鲁居间调和。及至庄公元年始其灭国,“齐师迁纪郱、鄑、郚”,吞并之志形于颜色;三年,“纪季以酅入于齐”以存宗庙;四年终逞其灭国之志,以致“纪侯大去其国”。可知齐之灭纪非旦夕而成。 本当乱世,诸侯之间侵伐吞并无数,史迁所谓“《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5],此亦不过是诸侯之间相互侵伐、吞灭之一事而已。然而三《传》解之不同,尤以《公羊》最为殊异。《左传》以为:“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夏,纪侯大去其国,违齐难也。”[6] 纪侯不能屈尊事齐,故违难而去。“大去”即去而不返之意。与《史记》所录相合。《穀梁》则谓:“大去者,不遗一人之辞也。言民之从者,四年而后毕也。纪侯贤而齐侯灭之,不言灭而曰大去其国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7]《左传》《穀梁》均以“大去”为去国不返,并恶齐国灭纪。不同之处在于:《穀梁》以“大去”为“得众”,且贤纪侯而贬齐襄之态度鲜明。唯独《公羊传》一反常理,释“大去”为“灭国”,且以灭人国者为贤,以发明“复仇”之义: 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公羊传·庄公四年》) 以“大去”为“灭国”,可见《公羊》所承之师说本即与《左》《穀》不同。然而何休《解诂》、徐彦《疏》并未过多阐发,仅有董仲舒解经,既本《公羊》师说,亦颇采《穀梁》之义。《春秋繁露·灭国下》曰:“纪侯之所以灭者,乃九世之仇也。一旦之言,危百世之嗣,故曰大去。”[8] 齐纪之仇,追之九世,“大去”二字,即以张大灭国之缘由解之,以告诫人君“于言无苟”,以免危及后嗣。又《玉英》篇云:“率一国之众,以卫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谓之大去。《春秋》贤死义且得众心也,故为讳灭。以为之讳,见其贤之也。以其贤之也,见其中仁义也。”[9] 以齐襄为“九世之主”,又许纪侯能得民心而与民俱死国,既合《公羊》“国灭君死”之正义,又取《穀梁》得众之说。陈立《义疏》谓:“如董生所记,似纪侯死难,并未出奔,故有贤之之义。若如《左》《穀》二家师说,以大去为不反,则国灭不能死义,宗庙社稷委之于季,置身事外,《春秋》应罪之不暇,何为贤之?”[10] 既贤纪侯,自不当以“大去”为去国不反。 “大去”二字究竟是去国不返还是国灭君死并无碍于纪国覆灭的史实,《公羊》对之亦不 计较,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公羊》贤齐襄公能复九世之仇,毕竟复仇之说于史册并无明载,《左传》《穀梁》亦未言及。不过考诸《公羊传》则不难发现:齐之灭纪,首尾呼应;为齐襄讳,从一而终。《春秋·庄公元年》:“齐师迁纪郱、鄑、郚。”《公羊传》曰:“‘迁之’者何?取之也。取之则曷为不言‘取之’也?为襄公讳也。外取邑不书,此何以书?大之也。何大尔?自是始灭也。”齐国灭纪即由此次取邑开始,《春秋》则诡其辞,即变“取”为“迁”,以实现为襄公讳的目的。可知《公羊》之贤齐襄公,自其灭纪之始便已埋下伏笔。又《春秋·庄公三年》:“秋,纪季以酅入于齐。”《传》曰:“‘纪季’者何?纪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纪季?服罪也。其服罪奈何?鲁子曰:‘请后五庙以存姑姊妹。’”齐纪两国力有大小,齐之灭纪又势所必行,纪季携酅邑入齐,本属大恶,而《公羊》却“为贤者讳”。若贤其存宗庙、继绝祀,尚有理可说。然而《公羊》更贤纪季能服罪,徐彦《疏》即指出:“‘先祖有罪于齐’者,即四年《传》云‘哀公享乎周,纪侯谮之’是也。”[11] 非以灭纪为复仇,则不能为此“服罪”之说。“属辞比事”,可知《公羊》一贯以“复仇”属齐襄。 为证“复仇”之不误,《公羊传》更于贤齐襄后就复仇之事由、限度、依据一一阐明: 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尽者何?襄公将复仇乎纪,卜之,曰:“师丧分焉。”“寡人死之,不为不吉也”。远祖者,几世乎?九世矣。九世犹可以复仇乎?虽百世可也。家亦可乎?曰:不可。国何以可?国君一体也。先君之耻,犹今君之耻也;今君之耻,犹先君之耻也。国君何以为一体?国君以国为体,诸侯世,故国君为一体也。今纪无罪,此非怒与?曰:非也。古者有明天子,则纪侯必诛,必无纪者。纪侯之不诛,至今有纪者,犹无明天子也。古者诸侯必有会聚之事,相朝聘之道,号辞必称先君以相接。然则齐、纪无说焉,不可以并立乎天下。故将去纪侯者,不得不去纪也。有明天子,则襄公得为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则襄公曷为为之?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缘恩疾者可也。(《公羊传·庄公四年》) 《公羊》追述齐纪之仇于九世之前。《史记·齐太公世家》:“哀公时,纪侯谮之周,周烹哀公而立其弟静,是为胡公。”[12] 而后,又历献、武、文、成、庄、僖,凡九世[13]。为人子孙以拳拳之心事于祖祢,为枉死之先祖报仇,其情可原。然而,此说于理未安之处不一而足:首先,齐襄公与其妹文姜乱伦私通,又令公子彭生拉杀妹夫鲁桓公,行同鸟兽,以“事祖祢之心”予之,于理未安。故《公羊》以襄公与卜者之对话,申其复仇之志,实为避非贤而贤之嫌疑;其次,今日之纪侯非谮齐哀公之纪侯,以昔日之仇怨迁怒今日之子孙,实违常理。《公羊》于此申明其复仇之正义,理由有三:第一,有国者世袭其位,“国君一体”,故先纪侯之耻,亦今纪侯之耻;第二,若周夷王为明天子,则谮人之纪侯自当服罪除国,于今之齐侯而言亦当无仇可复。故去纪是理本所当去,并非兴不义之师而强去之;第三,两国相会,当以先君之辞号相称。然而今之齐、纪凡相接必念及远祖之仇,实属仇人相见,分外眼红,故曰“不可并立乎天下”。准此,《公羊》以为齐襄公复九世之仇,不仅合理,且势所必行,按《公羊》之意,此仇不仅九世可报,虽百世之渺远亦可报。 不过,《公羊》所许之“九世复仇”,亦有一定限制:第一,就复仇之主体而言,“九世复 仇”仅限于国君,因为诸侯世袭,国君一体,大夫之家及以下则不可,以此禁复仇之泛滥;第二, 《公羊》贤齐襄能复九世之仇,却也坚持道义原则。同年六月,经文记载“齐侯葬纪伯姬”。如以九世仇怨之深,齐襄灭纪之咬牙切齿(“寡人死之,不为不吉”),转而又葬仇雠之妻似多此一 举。然而,《公羊》特意指出:“灭其可灭,葬其可葬。复仇者,非将杀之,逐之也。以为虽遇纪侯之殡,亦将葬之。”即何休《解诂》所谓“据恩怨不两行”是也[14]。故《公羊传》虽贤齐襄公复仇,却不许其灭国,为之讳而不隐其恶。 总之,三《传》尽管在“大去”的解释上有所出入,但对齐襄公吞灭纪国一事之事实认定上的差异仅关乎纪侯是否去国及是否贤纪侯,与齐灭纪之事体无涉。不过,将齐国吞灭纪国之 事由归之于齐襄公复九世之仇,却是《公羊》独有之意。质疑者以齐之灭纪本为利地,托之九世复仇实属无稽,《公羊》学者维护师说,藉理义之应然,以期补正史事之委曲。下文即围绕双方之论辩,把握在“九世复仇”议题上之攻防。 二、批判与维护:“九世复仇”的事、义之争 对“九世复仇”说之批判与维护,李隆献在其专著中已有十分详尽的梳理,本文无意重复前贤的工作,而是辍其要,藉此厘清公羊学者究竟采取何种策略维护“九世复仇”之说。简言之,对“九世复仇”之批判可以分为史事与义理两个方面。然而,事之合否,本《公羊》所不计较,托之齐灭纪而言“九世复仇”,只是“假事明义”之方法的具体运用而已。又《公羊》于“复仇”一义非仅齐灭纪一事,“属辞比事”可知“九世复仇”本为张大“复仇”而作,并非真许齐襄公复仇于九世之后,徵引其他经义以质疑《公羊》亦未真正构成对“九世复仇”说的挑战。 “九世复仇”说遭到最多的质疑针对的是事情本身,论者围绕齐灭纪事之各个方面予以考察,论述不可谓不周延。就事态发展而言,齐之灭纪早在齐僖公时即有筹谋,故毛奇龄质疑:“齐侯如纪在桓五年,此时齐僖未亡,则谋纪者齐僖之志,谁谓齐襄能复仇者?”[15] 就齐襄公之个人品性与复仇动机而言,齐襄公有鸟兽之行,贪利纪国土地而擅灭同姓,实非有道之主,几乎是批评者的共识[16];就齐纪之仇怨来看,齐哀公本荒淫之君,受天子之诛亦绝非无辜[17]。且谮言并非手杀,如何能够以语言为仇[18]。 由事实层面的质疑亦可推扩至事理层面,复援引经义,指摘“九世”之说与仇及子孙的谬误。许慎《五经异义》以古《周礼》“不过五世”,及孔子相定公会齐侯于夹谷为例,反驳“九世复仇”之说[19];叶梦得则以周代庙制矫“九世”之说,以其违反“礼有节文”的基本规定[20];厉鹗同样以为“即以世仇言之,止有五世,不应有九世”,且以服制为断,自当“亲尽则服尽,服尽则仇尽。”[21] 毛奇龄则指出“复仇”本于人情,“亲远则恩衰,仇远则怨忘”,绝无“九世复仇”之理。[22] 更有学者以《公羊》经义攻讦“九世复仇”,如刘敞以《公羊》之“三世说”质疑齐灭纪时当所传闻世,又为之讳,实自相矛盾[23]。厉鹗则以“推刃之说”衡“九世复仇”,以为其“自相刺谬”[24]。 上述批判几乎涉及了“九世复仇”说的各个方面,但对于《公羊》经义而言,却未必有所损益。就事体本身而言,公羊学者尽管已多所辩驳,然而其解经本多就理之当然、义之合否 推原事端,并不如古文学者据实而疑。若以史为断,《公羊》之说自不免左右支绌。陈立断然 指明齐之灭纪实为利地,襄公之贤亦为假托,纯以《公羊》“九世复仇”为明义之说,非据史而录,却是摆正《公羊》立场的拔本塞源之论。在陈立看来:“襄公假复仇为名灭纪,《春秋》因假以张义。”假之为言借也,即借事明义,只是托之于齐纪之事而已。又:“《春秋》为张义之书,非纪事之书。齐襄利纪土地,自不言。言《春秋》因其托名复仇,即以复仇予之,予复仇非予齐襄也。明父祖之仇不可一日忘。”[25] 可见,必当离齐襄而言复仇方可无扞格之患。皮锡瑞则更进一步:“昧者乃执《左氏》之事,以驳《公羊》之义。不知孔子并非不见国史,其所以特笔褒之者,止是借当时之事做一样子,其事之合与不合、备与不备,本所不计。孔子是为万世作经而立法以垂教,非为一代作史而纪实以徵信也。”[26] 鹿门之说径直以《公羊》立场点明“九世复仇”之经义并不在“史”而在“义”,“立法垂教”才是孔子笔削《春秋》所侧重,也是《公羊》的立义所在。 缘《周礼》与《公羊》本身之经义质疑“九世复仇”亦大可不必。以“假事明义”的立场观之,“九世复仇”说的立言宗旨在于张大复仇,并非真正许齐襄公复仇于九世之后。何休《解诂》已有明言:“‘百世’,大言之尔。”[27] 即以“百世”为夸大之辞。徐彦《疏》云:“盖以百十者,数之终,施之于彼则无罪,施之于己则无义,故谓之大言耳。”[28]“施之于彼则无罪,施之于己则无义”,即已否认百世之后犹可复仇。贾公彦以此准“五世之外”,亦与之理同[29]。皮锡瑞即指出:“《疏》所引即古《周礼》说,以圆《公羊》之义,发《解诂》之旨,是《公羊》与《周礼》说非不可通。齐襄非贤君,其灭纪亦不过假复仇为名,非真能复九世之仇者。《春秋》假托齐襄以明复仇之义,此圣人借事明义之微旨也。”[30] 既以“百世”为“甚言”,亦不妨以“九世”为“甚言”。以此非难《公羊》,实是未明“百世”“九世”为张大之辞,并非真许齐襄公能复仇于九世之后。 另一方面,“属辞比事,《春秋》教也”,欲明乎《公羊》复仇之义,自当“瞻前顾后”,以别处之经文准之。首先,《公羊》于“复仇”之义于齐灭纪以及别处所见之复仇事上业已多作限制,不当仅据“九世”这一夸大之说辞便非难之。在“齐灭纪”一事上,对复仇主体已有明确规定,即强调国君可,大夫家及以下则不可,意在禁复仇之泛滥。在伍子胥复仇一事上亦明确主张:“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即禁止往来相杀与斩草除根的复仇之举。可见家仇与国仇本即不同,《周礼》本以官方立场论复仇之一般原则,与《公羊》在“复仇”议题上的主张本无不可调和之矛盾[31]。其次,庄公于元年“念母”,四年与齐侯狩,五年与齐人伐卫纳朔。然而,齐鲁实有不共戴天之仇,按《公羊》之说,“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鲁桓被弑,“仇者无时焉可与通”,鲁庄公却频繁与杀父仇人往来交通,毫无半点人子之心。但是鲁国为《春秋》之亲人,内大恶当讳,且“内无贬于公之道”,故只能曲笔委齐襄以复仇,以讥鲁庄之不复仇[32]。后文以“伐败”为鲁庄公开脱,亦其间一事尔。若非如此,鲁庄公则大亏于臣子之义,又如何全其继体为君之道?可知,以“九世复仇”许齐之灭纪,实为假托之辞,《公羊》“复仇”一义,亦当连缀各处文辞、排比所托事例方可明晓。 要之,“九世复仇”本即《公羊》借事名义之说。大多数批判聚焦“九世复仇”事体之真、事理之合,然《公羊传》本藉由齐之灭纪以托“复仇”之义,并非真正认可齐襄公复仇之事,于此置喙并无损于《公羊》大义;且“复仇”一义,并不独见于齐灭纪之事。比较《公羊传》中“复仇”诸事,可知“九世”之说本为张大复仇而发,以收推明忠臣孝子之心的效果,并非真许之以复仇于九世之后。 三、“九世复仇”中的“仇天子”议题 如果说上述对于“九世复仇”说的质疑大抵为今、古文学者在“复仇”议题上的立场之争,那么,以《公羊》所谓“复仇”违背“尊王”的质疑,则直接构成了对“九世复仇”说的挑战,实是《公羊》学者理应面对的重大问题。惜乎在“九世复仇”议题的攻防上,《公羊》学者似乎有意避重就轻,其回应也乏善可陈。或可说,《公羊》学者在阐明“九世复仇”说的过程中未能直面“尊王”的议题,实予古文学者以批判“九世复仇”之口实。 “复仇”与“尊王”之矛盾,首先而直接地表现为是否可以仇天子的问题。齐襄公的九世祖齐哀公虽为受谮于纪国之先君,但真正烹杀哀公的却是周夷王。谮人固然可恶,难道听信谮言、并痛下杀手的周王便毫无过错吗?若其有过,则《公羊》之“复仇”说难免延及作为天下共主的周王。故质疑者以不可仇天子来反证齐襄复仇之说不可据信。厉鹗即有明文:“纪侯但谮哀公,安必懿王之受而烹之?不得云纪侯杀之也。懿王受谮而烹之,则齐襄之仇应在庄王矣。天王其可仇乎?”[33] 徐廷垣亦有类似推论:“据谓哀公烹于周,纪侯谮之,然谮者无形而烹者天子。天子烹之而仇天子之谮人,是仇天子也。人臣而仇天子,可乎?今藉口九世之仇,灭天子婚姻之国,无王甚矣!”[34] 周王室与纪国有姻亲,以灭天子姻亲之国为由,质疑《公羊》“九世复仇”说违背“尊王”义旨合情合理。然而,以区分纪侯之谮与周王之烹为前提,并不必然推导出“仇天子之谮人”等同于“仇天子”的结论,无论从逻辑还是常理来看均嫌牵强。陈立对之即有反驳:“哀公荒淫,天子讨之,义也。设非纪侯之谮,安必懿王讨之?讨之而烹之,能令子孙之不仇乎?子孙不敢仇天子,因仇其所由,正子孙私恩之正也。齐哀可受周王之诛,不必受纪侯之谮,复仇于纪,正得‘推刃’之义,何有刺谬乎?”[35] 陈立之说旨在驳斥厉鹗,但在肯定不可/不敢仇天子的底线上却达成了默契。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不许向天子复仇具有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神圣性,但与之密切相关的“仇君”议题则有进一步讨论之余地。伍子胥向楚平王复父兄之仇即涉及了“仇君”问题。《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是《公羊》许臣子在父罪不当诛的情况下可以向君报仇。“仇君”与“仇天子”之间在理论上仅有一步之遥,批评者往往以“君命天也”批驳、质疑《公羊》之复仇说,既批评伍子胥之仇楚王[36],亦可用以反对“九世复仇”之僭越天子,遑论仇天子。不过,何休、陈立、孔广森等人,亦站在《公羊》的立场上有所维护。孔广森《通义》谓:“可也者,亦可也。缘孝子言之,即复仇为爱父;缘忠臣言之,即不复仇亦为善成其父之志。”[37] 细品“可”字之辞气,表达的是认可却于理未安的复杂态度:一方面,身为人子,子胥复仇有其基于血脉亲情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其父本为楚国之臣,即使不复仇,亦可算作“成其父之志”。孔广森围绕“可”字做文章,揭示出臣子复仇于君的两难。同理,这一说法或可推之齐灭纪一事中《公羊》所谓“缘恩疾者可也”的表述,即:许齐襄复仇,却并非毫无保留。何休通过区分“诸侯”与“王者”,试图证成向诸侯之君复仇的合理性:“本取事父之敬以事君,而父以无罪为君所杀,诸侯之君与王者异,于义得去,君臣已绝,故可也。”[38] 陈立则接着解释:“古者有分土无分民,故诸侯之臣,于义得去也。”[39] 有去君,无去王,自然也绝无向天子复仇之理,保持了与在“九世复仇”议题上相同的立场。 然而,不敢或不可仇天子毕竟是公羊学者在君主专制条件下为了回护《公羊》师说的委曲之论。就《公羊传》的本意来看,“臣可向君复仇”有着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理性,甚至推诸天子,亦未为不可。譬如孟子深谙《公羊》之义,即以纣为“独夫民贼”可得而诛之,或多或少代表了早期儒家并不天然认同王者的绝对威权,如天子戮民之甚,则为天下所共仇亦未为不可。及至汉代,黄生作冠履之论,汉景禁汤武之说,逐渐强势的天子威权才催生了“君命 天也”等类似表述。陈恩林即指出:“《公羊传》提出的臣子可向君主复仇的平等思想绝对不 会是秦汉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物。它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只应是周代社会,特别是春秋时代的产物,一方面,君主要求臣下绝对服从,体现了君对臣的专制性;另一方面,臣下服从君主要有条件,体现了君臣间一定的民主性。”[40] 郑任钊同样认为:“《公羊传》所主张的‘臣可向君复仇’之下的这种君臣关系,是最具有先秦儒家思想特色的主张之一。”[41] 换言之,在公羊学的义理脉络中,本即包含了臣可以向君复仇之可能,甚至退一步说,在《公羊传》思想的形成时期,这一复仇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而在后世才逐渐成为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 在君主专制的历史条件下,公羊学者许诺不可仇天子有其现实性与必然性。但若回到《公羊传》诞生的历史语境中,认为其多少存在仇君——乃至仇天子——的抽象可能性同样有理可说。如干春松所指出:“在公共管理体系未臻完备的时候,允许私人了断恩怨是情有可原的。然而随着专制政权的建立,生杀予夺的权力被国家收回乃是势在必行。从汉代开始,不断有法令禁止私人复仇,但是,在法律儒家化的背景之下,法律对于报仇事件的处理因与儒家经 典结论冲突,而多陷入矛盾和冲突之中。”[42] 这一论断无疑提示出对于“九世复仇”的分析——尤其是在剖析其间义理纠葛时——应当考虑到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情境。部分学者从可否仇天子的角度质疑“九世复仇”说的合理性,尽管触及了“尊王”的问题,但仅仅是以后世之法衡量《公羊传》中的早期观念,或以“政治红线”来规《公羊传》之逾矩。后世之《公羊》学者囿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自不肯、亦不可对此过多置喙。即便论及这一议题,亦多采取避重就 轻的策略,有意无意地湮没了本旨。 四、由“复仇”而“尊王” 回到《公羊传》的语境中,真正值得探究的问题或许是:许齐襄公复仇是否与“尊王”的义旨相违背。更为抽象地说,大齐襄之复仇——或谓“大复仇”或“荣复仇”——是否与《春秋》“拨乱世,反诸正”的撰著旨意相违背。毛奇龄“三代共主,无仇国”之说,不仅试图消解齐纪为仇的现实可能,也同时隐含了如若默许各国相为仇雠,则王者势必不存,有失“尊王”旨意的批判[43]。徐廷垣则批评《公羊》推重复仇实为“崇乱奖逆”[44]。李隆献总结前人观点,指出:“诸侯国乃由天子分封,只有周天子能行诛讨,故‘专地’‘专封’已失‘尊王’之义,何况‘专灭’?何况所灭者又是天子姻亲之国。”[45] 且“荣复仇”与“尊王”本即有所矛盾,既然《春秋》意图“拨乱世,反诸正”,自不当允许国与国间私自行报复之事。对于上述质疑,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予以回应。 首先,“九世复仇”并不违背“尊王”义旨,这一点大可本于传、注以说明。《公羊传》 曰:“有明天子,则襄公得为若行乎?曰:不得也。不得,则襄公曷为为之?上无天子,下无方伯,缘恩疾者可也。”有明天子在,即不许襄公复仇,业已从前提上表达了“尊王”的义涵。换言之,若有明天子在,则必当告于天子以正其委曲,本不必、亦不许私下复仇。相应地,若有明天子在,则自不会有“专封”“专地”之事,遑论“专灭”。况且在“专地”“专封”的事例上,《公羊》往往作“实与而文不与”之辞,而在齐灭纪之事上,《公羊传》并无“文实”之论,何 休即关注到这一点,指出:“不为文实者,方讳,不得贬。”[46]“讳”即意味着为其隐恶,则不必另起贬辞。徐彦继而补正:“凡为文实者,皆初以常事为罪而贬之,然后计功除过。若其如此,即《经》不免贬恶襄公。若贬恶襄公,则不名为之讳,是以不得作文实之义矣。而后桓公得作文实者,桓公非灭人,其罪恶轻也。”[47] 依徐彦之说,作“文实”之辞的前提条件是有常事之恶,罪责较轻,故功能抵过。陈立《义疏》以为:“所谓‘文’、‘实’也,盖彼责备贤者,故文以专封责桓公,而实以美桓之存亡国。其美自见,无庸为讳。襄公本非贤者,灭国之罪又重于专封,假复仇以除罪,本《春秋》微词,以责鲁庄。故曲为襄讳,不必又起贬义也。”[48] 在“实与而文不与”的贬例中,实与其能救中国,攘夷狄,匡天下,却又责备其“专封”“专地”之举,一事而见褒贬两义,以绝诸侯僭越天子之端。既然不与“专地”“专封”之僭越,又如何能与“专灭”之大 恶?如刘逢禄之言:“凡讳皆有恶即刺也,讳深则刺益深,或以强王义,或屈于尊亲,或功足以掩其罪,或贤者与仁同过,君子因之醇加吾王心焉。”[49] 以“大去”讳齐襄灭国之恶,不可谓讳之不深,亦可知其深罪齐襄。且《春秋》用辞,“已明者去之,未明者著之”[50],灭国是《春秋》之中的大恶,不必特笔书之而其恶自见。明乎《公羊》立论之迂曲,自可知其无悖于“尊王”。 更为重要的一面或许是:《公羊》所理解之《春秋》撰著义旨的“尊王”,本即意味着托明“王道正义”于“无王”之世,这也体现了《公羊》之“尊王”实为尊王道、王义,而非尊时王的基本立场。这一《公羊》特殊的“尊王”说可以由如下三个方面予以证明:首先,在“托始”的问题上,《公羊》绕过时王,而托之于文王。《春秋·隐公元年》曰:“元年,春,王正月。”《公羊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也。”时王本周平王,而传解之为“文王”,即“周之始受命制法之王”。“五始”之中包涵“王”之一端,但将“王”解作周王,自非尊时王之意。且“王”在“五始”之中为“人道之始”,以之准《公羊》“尊王”之义,必当以弘扬王道解之则安[51];其次,《公羊》有“王鲁”与“以《春秋》当新王”的说法,其实为僭越天子,却肯定其合乎王道之义。徐《疏》“元年,春,王正月”云:“若《左氏》之义,不问天子、诸侯皆得称元年。若《公羊》之义,唯天子乃得称元年,诸侯不得称元年。此鲁隐公,诸侯也,而得称元年者,《春秋》托王于鲁,以隐公为受命之王,故得称元年矣。”[52] 鲁本诸侯,却得托元年而为王,亦《春秋繁露·奉本》所谓“缘鲁以言王义”是也[53]。与之相关的“以《春秋》当新王”之说,则更以“绌夏”“新周”为前置。可见,必当在周室衰微、王将不王(有其位而无其德)的条件下,方可作此“大逆不道”之论;最后,《公羊传》亦有以孔子为“素王”之说。《孟子·滕文公下》云:“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董仲舒《天人三策》则指出:“孔子作《春秋》,先正王而系万事,见素王之文焉。”[54] 即以孔子僭越天子职权,而行“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之事业。上述观点,虽非径直出自《公羊》传文,但大抵本于《公羊》师说,以此准之,《公羊》所谓“尊王”实为尊王道、尊王义,而非尊时王。 由尊王道、尊王义的立场观之,“九世复仇”不仅不违背“尊王”的义旨,更是依托“复仇”以推明王道正义于“无王”之世。一方面,齐纪之仇追之于九世之前,然而,若周夷王本为明天子,则九世之前纪国已除,又何来齐纪之仇。及至齐襄公,其复仇之举亦当“上无天子,下无方伯”之世,何休《解诂》云:“有而无益于治曰无”,即明其并非否认天子之实存,而是 藉之以召唤明天子。可见,天子之明否而非有无,才是《公羊》立论的关键[55];另一方面,“上无天子,下无方伯”,而齐襄复仇实为“缘恩疾”而实现正义,本即是试图在无道之世践行王道正义的举措。以天子之实存质疑、乃至勾销对“明天子”的期望,那又要如何实现“拨乱世,反诸正”的目的呢?可知,复仇仅仅是手段上的权宜,其最终目的在于维系正义与公义。所谓“尊王”,既谈不上与九世之前就该伸张之正义相矛盾,更谈不上与在“无王”之世呼唤王道正义的合理诉求背道而驰,又如何能够说《公羊》所谓“复仇”违背“尊王”呢[56]? 综上,以“复仇”有悖于“尊王”质疑“九世复仇”说,触及了“复仇”与“尊王”的内 在张力,惜乎《公羊》学者对此并未有效回应。但本于传、注与前贤的论述可知,由于《公羊》 所谓“尊王”并非尊时王,而是尊王道、王义,故“九世复仇”说不仅不违背“尊王”,而是推明王道正义于“无王”之世的主张。经由批评者对“复仇”与“尊王”间之张力的揭橥,恰可 补足《公羊》在“九世复仇”、乃至“复仇”议题上,对于“尊王”义旨的相对忽略。或可说,“复仇”是乱世义,“尊王”是治世道,以治世之道疑乱世之义则不免于矛盾。而《公羊传》据乱世而期求升平、太平,是为由“复仇”而“尊王”。 注释: [1]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序》,刁小龙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3页。 [2] (清)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卷下,曹建墩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06页。 [3] 台湾大学李隆献教授以历史时期为断代,系统梳理了中国古代复仇观之起承转合。其站在史家立场,以历代传注与评述为线索,对“九世复仇”说之利弊得失进行分析。在材料的选取上,作者兼顾了许慎、刘敞、黄震、俞汝言、毛奇龄等批评之说与陈立、皮锡瑞、孔广森、刘逢禄等回护之说,可以说是现今对“九世 复仇”梳理最为全面的究。参见李隆献:《复仇观的省察与诠释(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编)》,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2年;李隆献:《复仇观的省察与诠释(宋元明清编)》,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5年。 [4] 《史记》卷32《齐太公世家》,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1796页。 [5] 《史记》卷130《太史公自序》,第4003页。 [6] (周)左丘明传,(汉)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庄公元年至十年》,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26页。 [7] (晋)范宁注,(唐)杨士勋疏:《春秋穀梁传注疏·庄公元年至十八年》,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8页。 [8]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灭国下第八》,乾隆三十八年聚珍本影印,上海:上海古籍出社,1989年,第30页。 [9]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玉英第四》,第22页。 [10] (清)陈立:《公羊义疏》卷18,刘尚慈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678页。 [11]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庄公第六》,第217页。 [12] 《史记》卷32《齐太公世家》,第1794页。 [13] 一说质疑“九世”为谬误,当为十世。参见(清)高士奇:《左传纪事本末》卷16,杨伯峻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72-173页。 [14]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庄公第六》,第223页。 [15][22] (清)毛奇龄:《春秋毛氏传》卷9,庞晓敏主编:《毛奇龄全集》第十册,北京:学苑出版社,2015年,第104,102-103页。 [16] 高士奇从地理角度剖析齐国贪狼之心:“按《舆地志》,齐都临淄,在今青州。古纪城在今寿光。寿光距青州七十里,则《春秋》时纪与齐相去直数十里间,所谓卧榻之地不容他人安枕者也。”参见(清)高士奇:《左传纪事本末》卷16,173页。 [17] 厉鹗指出齐哀“外禽内色,未或不亡”,并以为“周德虽衰,哀公非不受诛”。参见(清)厉鹗著,(清)董兆熊注:《齐襄公复九世仇议》,《樊榭山房集》,陈九思标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802页。 [18] 参见(清)俞汝言:《春秋四传纠正》,《丛书集成续编》第13册,上海:上海书店,1994年,第579页。 [19] 参见(清)陈寿祺:《五经异义疏证》下,第206页。对于复仇世代的问题下文另有详论。至于孔子相定公会齐景于夹谷,段熙仲回护《公羊》,认为:“颊谷之会,孔子所以发愤于侏儒也。世人不悟此义,而猥以夹谷为说。自许叔重以来,沿谬久矣。”一事而两解,端决于视角、立场之别。参见段熙仲:《春秋公羊学讲疏》,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54页。 [20] 参见(宋)叶梦得:《春秋三传谳》(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一四九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72页。 [21][24] (清)厉鹗:《齐襄公复九世仇议》,《樊榭山房集》,第801,802页。 [23] 参见(宋)刘敞:《春秋权衡》卷8,《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一四七册,第255页。 [25] (清)陈立:《公羊义疏》卷18,第680、684页。 [26] (清)皮锡瑞:《经学通论·春秋》,吴仰湘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394页。 [27][28]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庄公第六》,第220,220页。 [29] (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14《调人》,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9页。 [30] (清)皮锡瑞:《驳五经异义疏证》卷4,王丰先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343-334页。 [31] 陈恩林:《论〈公羊传〉复仇思想的特点及经今、古文复仇说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2期,第137-145页。 [32] 皮锡瑞曰:“《春秋》一经,多有文发于此而义见于彼者,其褒齐襄公之复仇,正以讥鲁庄公之不复仇。”陈立《义疏》引包慎言曰:“齐襄、庄公弑父之仇也,《春秋》之大齐襄刺鲁庄也。其父仇未讨书葬,为内量力不责人,为庄公量,而庄公安然,自量如庄公,为不子矣。故因假襄公以讥之,所谓‘习其读,问其传,而不知己之有罪耳’。”参见(清)皮锡瑞:《驳五经异义疏证》卷4,第343-334页;(清)陈立:《公羊 义疏》卷18,第690页。 [33] (清)厉鹗:《齐襄公复九世仇议》,《樊榭山房集》,第801页。 [34] (清)徐廷垣:《春秋管窥》卷3,《文渊阁四库全书》第一七六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720-721页。 [35] (清)陈立:《公羊义疏》卷69,第684页。 [36] 厉鹗即指出:“子胥入郢,挞平王之墓,《左氏》纪郧公辛之言曰:‘君讨臣,谁敢仇之?君命,天也。’ 则《公羊》‘父不受诛,子复仇’之义,疎矣。”参见(清)厉鹗:《齐襄公复九世仇议》,《樊榭山房集》,第801页。 [37] (清)孔广森:《春秋公羊经传通义》卷10,陆建松、邹辉杰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682页。 [38]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定公第二十五》,第1081页。 [39] (清)陈立:《公羊义疏》卷69,第2680页。 [40] 陈恩林:《论〈公羊传〉复仇思想的特点及经今、古文复仇说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2期, 第137-145页。 [41] 郑任钊:《〈公羊传〉复仇论要义》,《齐鲁文化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13年,第136-143页。 [42] 干春松:《儒家经典与生活世界中的复仇》,《社会科学辑刊》2020 年第5期,第5-16页。 [43] (清)毛奇龄:《春秋毛氏传》卷9,《毛奇龄全集》第10册,第103页。 [44] (清)徐廷垣:《春秋管窥》卷3,《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76册,第721页。 [45] 李隆献:《复仇观的省察与诠释(宋元明清编)》,第211页。 [46][47]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庄公第六》,第222,222-223 页。 [48] (清)陈立:《公羊义疏》卷18,第691页。 [49] (清)刘逢禄:《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卷6,郑任钊校点,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28页。 [50]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楚庄王第一》,第9页。 [51] 余治平:《“王正月”与“〈春秋〉新王”论——董仲舒〈春秋〉思想略论》,《河北学刊》2014年第1期,第39-45页。 [52] (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隐公第一》,第6页。 [53] (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奉本第三十四》,第59页。 [54] 《汉书》卷56《董仲舒传》,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2183页。 [55] 李隆献对何休“有而无益于治曰无”的说法表示质疑:“《公羊》对同一‘天子’是否存在,竟随理论需求而径行改异,与‘尊王’之义恐有未合。”质疑“天子”之时有时无,亦回到了以古文家质疑《公羊》 所述非史事之真,以实然质疑应然之立场。参见李隆献:《复仇观的省察与诠释(宋元明清编)》,第209页。 [56] 陈柱对于“革命”与“尊王”(“统一”)之矛盾的辩护对于理解“复仇”与“尊王”之内在张力 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言曰:“孔子所以倡革命之说者,诚以当时之所谓王,已昏乱无道,不足以为天下之共主,而天下之崩离日甚,故假王鲁之说以见意。然而统一之纲,君臣之权,上下之礼,固不可以不明也。故尊王革命,虽似相反,而实不可以相废。”参见陈柱:《公羊家哲学(外一种)》,李静校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1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