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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勇 李玲玲】商代王位继承制的特质

http://www.newdu.com 2023-01-27 儒家网 newdu 参加讨论

    商代王位继承制的特质
    作者:杜勇 李玲玲
    来源:《史学集刊》2021年2期
    摘要:商代自成汤始,三十帝十七世,弟及王位者十四人,其中九世为兄终弟及。殷王室在婚姻形态上虽有嫡庶之分,但并不彻底也不完备,未能进一步对继承王位的嫡子再分嫡庶,故无法形成具有区别大小宗的宗法制度。而子继作为弟及的中介和桥梁,起初主要是长兄之子,至小乙时转变为季弟之子,武乙以后又变为嫡长之子。子继者的亲属关系虽有变化,但在武乙之前基本上是兄终弟及的格局,从而显现出商代王位继承制的特质。周初承继了殷商末季的政治遗产,确立了更为严格的嫡长子继统法,遂成为后来百世不易的重要政治制度之一。
    关键词:商代;继统法;兄终弟及;周祭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多卷本《西周史》”(17ZDA178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杜勇,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先秦史;李玲玲,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关于商代的王位继承制,自王国维在其名文《殷周制度论》中提出“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1]后,广为学界认同。然亦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商代继统法是子继与弟及并用,或子继为主弟及为辅,而子继又有立嫡、立幼、立壮等多种说法,分歧迄未消弭。以今日甲骨学研究的新进展观之,王氏此说或有不周备的地方,但基本观点并无不当。本文拟就相关问题略作讨论,以求教正。
    一、商代继统的主辅问题
    关于商代王位继承法的基本精神,在周代殷遗的记忆中尚有保留。春秋时期,宋宣公病重,决定立弟和为君,他说:“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2]这个说法当然太过笼统,且有立弟的用意,无助于我们对商代继统法的全面了解。王国维以独特的眼光和深邃的观察,发前人所未发,提出:“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3]王氏所说,多有卓见。
    对于商代继统的主辅问题,陈梦家先生认为,“子继与弟及是并用的,并无主辅之分”,尽管商人传弟“确为其继统法的特色”。[4]其实这样讲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传弟终有传尽的一天,不传子则无以为继。传子是弟及的中介和桥梁,二者并用是必然的。至于说子继为主、弟及为辅,[5]或子继为常、弟及为变,[6]子继或谓立嫡,[7]或谓立幼,[8]或谓立壮,[9]也都是缺少根据的。
    欲明商代王位继承制的特质,首先需要考析商汤以后的王位世次。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代自汤至纣三十王。依其是否有子继承王位,又可分为直系先王和旁系先王两大类。直系先王是商王世次的核心和主轴,死后的祭祀比旁系先王隆崇,在祖神殿中享受特殊地位。卜辞研究表明,除商人先公报乙、报丙、报丁的即位次序被误置外,还有两项成果值得注意:一是中丁之父大戊虽为直系先王,但他不是雍己之弟,而是雍己次兄,小甲次弟;二是祖乙乃中丁之子,非河亶甲之子。河亶甲(戔甲)当为旁系先王,中丁为直系先王。这对于纠正《殷本纪》的失误,重建正确的商王世次,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旁系先王的情况则相当复杂,与文献严重不合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中壬、沃丁、廩辛不见于周祭卜辞,是否本无其人,或未即位为王,或即位不合法统;二是外丙(卜丙)周祭的次序在大甲之后,是否他继位在大甲之后?甲骨卜辞今已发现十余万片,看似数量庞大,具体到某些细节问题,资料仍显不足,是以说有易,说无难。而商代周祭制度的研究,有些问题并不十分清楚,据以考史亦须审慎。
    通常认为,“周祭中先王的祭祀次序是以其即位次序为准进行安排的,即先即位为王者先被祭祀,后即位为王者后被祭祀。这是周祭的祭祀原则”。[10]《左传》文公二年(前625)言及古礼:“子虽齐圣,不先父食”,[11]意即儿子即使聪明圣哲,也不能在父亲之前歆享祭祀。这就要求周祭的祭序不仅与商王庙号日干相应,还要真实反映商王的即位次序。应该说,周祭祀谱基本做到了这一点,但对有些特殊情况的处理,祭序与即位次序也不是完全对应的,因而“逆祀”现象偶有所见。[12]王玉哲先生曾经指出:“祭序不见得必与即位序相合。后世子孙祭祀祖先,可能有时把所自出之祖置于旁系之前。所以我们不能以祭序很死板地去改即位序。”[13]这是极具卓识的,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个中缘由在于,先王的庙号干支早已确定,而周祭制度却始于祖甲而完备于乙辛之时,是后世人为设计的。要使周祭次序与先王庙号日干相吻合,又要与即位次序相吻合,事实上是有困难的。最有说服力的例证,就是周祭祀谱无法安排廩辛的位置,致使廩辛被置于谱外。卜辞有云:“鬯祖丁,父甲。[父]甲以兄辛”(《合集》27364)。陈梦家先生分析说:“此‘父甲’是廩辛、康丁之所以称祖甲,此‘兄辛’是康丁所以称廩辛。”[14]其说甚是,说明廩辛是实有其人的。那么,为什么廩辛不见于周祭祀谱呢?其实道理很简单。由于廩辛的庙号日干为辛,其祭序只能排在康丁之后,这就不免与他的即位次序相冲突。当然也可考虑按祖甲—廩辛的次序安排在同一旬次,但下一旬又不能以康丁—武乙—文丁为祭序。除非康丁一人占用一旬,否则无法化解这一矛盾。以一个旬次祭祀一位先王,不合周祭常例,还会增加周祭旬数,影响一祀时长的确定。可见无论怎样安排周祭祀谱,廩辛都无法厕身其间。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只有舍弃廩辛这位旁系先王,按祖甲—康丁的次序在同一旬安排祭祀。因此,要从这里来推断廩辛其人的有无或其即位次序,恐怕只能渐行渐远,自陷迷阵。
    与廩辛情况类似的还有中壬。中壬的庙号日干在大甲之后,即位却在大甲之前。故在一旬之中既不能把他的祭日安排在大甲之前,又不能置于大甲之后。除非把外丙、中壬安排在同一旬次祭祀,否则不能避免前与大丁、后与大甲在干支序列上的冲突。但周祭祀谱一旬祭二王者,必有一位直系先王。把三位旁系先王安排在同一旬祭祀,也只有阳甲、盘庚、小辛,[15]其中盘庚还是复兴殷道的名王。而外丙、中壬都是旁系先王,且在位时间不长,一为三年,一为四年,亦非卓有功烈的名王。要单独安排一个旬次来祭祀他们,似乎不具备应有的特殊地位和条件。因此中壬也必须置于谱外。至于沃丁,除见于多种文献外,《书序》明言尚有《沃丁》篇,其人必非子虚。他与中壬同为旁系先王,其庙号日干在安排祭序时并不发生抵牾,何以也被置于谱外,情况不明。或许当初设计周祭祀谱时,意欲说明周祭以直系先王为主,并不是要把所有旁系先王都安排在内。不管怎样,廩辛、中壬、沃丁三位先王不见于周祭祀谱,既不能说明历史上实无其人,或并未即位,或其王位为非法取得,也不能以此重订殷代先王的即位次序。
    关于外丙在大甲之前继位的情况,《世本》《孟子》《竹书纪年》《史记》都有较为详细的记载。由于大丁未立而卒,大乙死后由外丙、中壬相继即位。周祭祀谱对未能即位的大丁也有安排,把他与大乙放在同一旬次祭祀。接下来应可安排外丙、中壬同旬共祭,但前文已言这并不合宜。由于中壬受庙号日干限制不能入谱,因而只有把外丙与大甲放在同一旬次。又由于外丙的庙号日干在大甲之后,无法调适,最后只有把大甲的祭序置于外丙之前,以至形成大甲—外丙—大庚这样的祭祀序列,成为周祭祀谱中一种少见的“逆祀”现象。陈梦家先生根据周祭祀谱并结合《书序》及孔疏加以考察,对大甲继位在外丙之前的论证,既忽略了诸多文献记载,也未考虑殷人设计周祭祀谱时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未必可信。
    根据上文分析,说明殷王世次还不能完全按照周祭祀谱来厘定,总体上仍须以《史记·殷本纪》为据,尤其是不能否定中壬、沃丁、廩辛三王的存在,也不能说大甲在外丙、中壬之前即位。这样,我们就会发现王国维统计商代弟及王位者凡十四人是可信的。而商代先王十七世(含未即位的大丁),其中九世为兄终弟及,数量上居于优势。若再考虑大甲、祖乙、武丁三人,或因无弟而传子,亦可纳入弟及体系,则商代实际只剩下武乙、文丁、帝乙、帝辛四世是真正的传子制,所占比例很小。因此,商人继统以子继为主而弟及为辅的说法,应该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二、商代有无嫡庶与宗法之制
    宗法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和权力分配的政治制度。对商王室来说,最大的财产和权力分配莫过于王位的继承。商代有无宗法制,关键要看王位继承上有无嫡庶之分。王国维关于商无嫡庶则无宗法的看法,受到很多学者的反对。其实,这是需要从不同角度来理解的。
    嫡庶之制重点体现在王位继承上,其基础则在婚姻形态。商王实行多妻制,多妻则多子。但继承王位者或一人,或二人,至多不过四人,并非所有王子都可以继承王位。陈梦家先生相信商代无嫡庶之制,认为“商人兄弟不限于同父母,故凡从兄弟均有继为王的权利”。可事实上继承王位的兄弟并不多,说明“商代传统法并没有一种固定的传弟传子法,凡弟或子之所以及王位必另有其法规,可惜我们无法推知”。[16]陈氏有这样的疑思,反映了他对商王婚姻形态的认识尚未到位。
    从婚姻形态上看,商王妻室是有嫡庶之分的。嫡妻也就是正妻。《广韵·锡部》:“嫡,正也。”[17]《诗·召南·江有汜序》:“勤而无怨,嫡能悔过。”[18]陆德明《经典释文》:“嫡,正夫人也。”既曰嫡妻、正妻,当然只能是一人,其余均为庶妻。从周祭卜辞可知,不是商王所有妻室都能纳入周祭祀谱,只有直系先王的配偶才能入谱受祭。直系先王的配偶很多,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一位配偶名列祀谱。这位配偶就是商王正后,亦即嫡妻,又称为法定配偶。至于中丁、祖乙、祖丁、武丁等商王,各有两个或三个配偶被祭祀,并不代表他们同时拥有几位正妻。据学者研究,这是由于前一个法定配偶死亡,又续立一个的结果。[19]
    商王妻室区分嫡庶的目的,在于为财产和权力分配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法定配偶之子,是为嫡子,均有继承王位的权利。至于庶妻之子,无论贤愚或数量多少,都与王位继承无缘。据胡厚宣先生研究,武丁有妻计64人,有子53人。[20]这些数字可能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但武丁有众多的妻与子应该无疑。其中具有继承王位资格的却只有祖己、祖庚、祖甲等嫡子三人。嫡妻生子的数量当然是有限的,加上过早死亡等原因,也不是每位嫡子都能加戴王冠。如商汤的太子大丁,先于其父谢世,就没有机会继位为王。又如祖己,也曾预立为太子,但他未曾即位身先死,实际只有祖庚、祖甲兄弟二人继位。有时嫡妻只有一个儿子,当他继位后无弟可传,就只能再传其子,商王大甲、祖乙、武丁,大概就属于这种情况。
    陈梦家认为“凡从兄弟均有继为王的权利”,实际并非常态。从(堂)兄弟继位为王的事,只发生在中丁以后的“九世之乱”(实即九王之乱)时期。据《史记·殷本纪》载:“帝祖辛崩,弟沃甲立,是为帝沃甲。帝沃甲崩,立沃甲兄祖辛之子祖丁,是为帝祖丁。帝祖丁崩,立弟沃甲之子南庚,是为帝南庚。帝南庚崩,立帝祖丁之子阳甲,是为帝阳甲。”[21]其中祖丁死后所立弟南庚,为叔父沃甲之子,就是他的从兄弟。南庚死后,阳甲继立,也不是南庚亲兄弟之子,是从兄弟祖丁之子。整个有商一代只有南庚和阳甲的继位,属于从兄弟或从兄弟之子。是时正值“九世之乱”,政治上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故有偏离常轨的现象出现。
    婚姻形态上的嫡庶之分,是为王位继统法的需要而设定的。在王位继承制上,严格意义的嫡庶制还有进一步的嫡庶之别,这是需要注意的。《仪礼·丧服》:“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贾公彦疏:“庶子,妾子之号,适(嫡)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于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22]这就是说,庶子除了指庶妻所生之子外,嫡妻所生嫡长子的同母弟(嫡昆弟)也是庶子。又《周礼·司服》贾公彦疏云:“王礼亦适(嫡)子死有适(嫡)孙,适(嫡)孙死有适(嫡)曾孙,向下皆然也。”[23]商代王位继承排除了庶妻之子,但作为嫡昆弟这一部分庶子,却与嫡长子一样都有继承王位的资格,这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嫡庶制了。从这个角度看,王国维说商人无嫡庶之制,并没有错。因为商人嫡庶制的实行,并未从婚姻形态到王位继承一路贯彻到底,走到一半就中止了。
    由于王位继承对嫡子本身不再区分嫡庶,当然也就无法形成大宗、小宗有别的宗法制。有的学者认为,“同是商王而直系旁系是有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宗法制的反映”。[24]实际上,商王有直系、旁系的区分,是以有无王子继位为标准的,并不是对嫡子再分嫡庶的结果。所以周祭祀谱中有的直系先王并不是嫡长子,如大庚、大戊、小乙、祖甲、康丁等;而有的旁系先王却是嫡长子,如沃丁、小甲、阳甲、廩辛等。自大庚开始,商汤嫡长一脉即告中断。继之嫡长与庶子二脉交织,至武乙时才稳定在嫡长一脉,不过此时已非殷初的嫡传了。这种状况与周代嫡长子继承制相比,是迥相异趣的。王国维说商无宗法,道理就在这里。
    要言之,商代虽有嫡庶之制,但并不彻底也不完备,具体表现在有不少商王是通过兄终弟及的途径得以加戴王冠。由于王位传承施于所有嫡子,不足以牢固确立嫡长子的特殊地位,因而也不能形成大小宗有别的宗法制度。
    三、王位传子的基本规则
    在兄终弟及制下,当无弟可传之时,王位必然传位于子。但这个“子”到底是“兄子”(长兄之子)还是“弟子”(季弟之子)?有无基本规则可循?学者意见不一。
    在王国维看来,“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王氏统计,为弟之子者,有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廩辛、武乙七人。[25]而为兄之子者,他只列举了祖丁、阳甲二人,而且阳甲还是从兄之子。然据周祭卜辞可知,祖辛为祖乙之子,非其弟之子。中丁不是季弟雍己之子,而是次兄大戊之子。至于为兄之子者,除祖丁、阳甲外,还应包括大甲、祖乙在内。大甲之父大丁虽因早逝未能继位,但在亲属关系上依然是外丙、中壬之兄子。祖乙为长兄中丁之子,非中丁季弟河亶甲之子。王氏把“九世之乱”时两位兄子继位作为特例,意在证明弟及制的内涵:一是兄终而后弟及,二是子继亦为弟子。
    杨升南先生坚决否定这个说法,他认为从大乙到阳甲八世,为传兄之子(沃丁不计,仲丁非常法例外)。从武乙到帝辛四世为嫡长子相传,亦可视作传兄之子。只有从小乙到康丁四世,为传弟之子。因而他的结论与王国维恰好相反:其以子继父者,“多为兄之子”。[26]
    这两种意见是通过统计方法得出的。由于各自用以统计的标准有宽严之异,产生分歧是必然的。王位继承制作为君主制国家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古今中外都非常重视,常有成文法予以规范。1356年颁布的《黄金诏书》说:“自此至将来任何时候,诸卓越而宏大之选侯领地……长子应为彼等之继承人,除非长子为心志失常之人,或白痴或有任何其他缺陷而不能君临人民者,否则一切统治权与领地均应属于彼一人。如有上述情形,长子不能继承,则余等命令,如此家庭有次子,应由次子继承,或由死者之长弟或其他在俗戚属继承,但必须为父系之直系后嗣。”[27]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随即在1701年制定了《王位继承法》,规定了安妮之后可以继承王位的人选范围,禁止天主教徒继承王位。在神圣罗马帝国时期,也可看到查理四世对诸侯继承人的具体规定。《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28]这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以诏令形式颁布的皇家继统法,父子相传为一世,世世代代由嫡长子继承皇位。至于商朝是否曾颁布过此类继统法,今不可知。但商汤在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措施,至少会作为一种政治传统或成例为后世所遵循,从而成为历史上所谓“汤法”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来考察商代继统法的制度内涵,或许要比包含各种变数在内的统计更可靠一些。
    《史记·殷本纪》载,汤立嫡长大丁为太子,大丁是合法的王位继承人。由于大丁早逝,汤死后由外丙继位,外丙死后由中壬继位,中壬死后则由其兄子大甲继位。这几位商王不是汤之子,就是汤之孙。他们的即位次序无疑出自商汤生前的政治安排。不管当时伊尹如何受汤的信任,或者伊尹的权势有多煊赫,在这个重大问题上他都不可能擅作主张,也不可能不依照汤的遗志办事。这就是说,从大丁到大甲的王位继承过程中,可以体现商汤确定的王位继承原则:先王死后,由嫡长子继位,继之诸弟顺次即位,待无弟可传时,再传长兄之子继位。其核心内涵是嫡长子与嫡昆弟依次继位执政,而下一世犹自嫡长始。这项政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当然是商王室,但在殷代贵族身份与财产的继承过程中也多少可以看到一些踪迹。现藏于英国的一片家谱刻辞记载:
    儿之先祖曰吹,吹子曰图片,图片子曰图片,图片子曰雀,雀子曰壹,壹弟曰启,壹子曰丧,丧子曰养,养子曰洪,洪子曰御,御弟曰图片,御子曰图片,图片子曰图片。(《库》1506,《英》2674正)
    此片为黄祖卜辞。辞中名叫“儿”的贵族追溯自己的家世,其先祖始自吹,十一世中主要是传子,但有两次属于传弟,即“壹弟曰启”“御弟曰”。在“启”与“”死后,身份与财产的继承权又返还长兄之子的手中。这种情况与成汤确定的王位继承法正好相一致。
    不过,这样的制度设计有一个非常脆弱的地方,那就是在君主权力的诱惑下,很难保证季弟把王位再传到兄子手中,而不是传给自己的儿子。商汤死后,由他信任的政治盟友伊尹掌理朝政,可以依照他的政治安排,有序进行交班。但后来的事情发展,便不免有了变数。范文澜先生认为,“大庚传自己的儿子小甲,破还位长兄子的例,大戊传自己的儿子中丁,又破一次例”。[29]大庚死后并未把王权交给长兄沃丁之子,是否违法乱制还不好说。因为历史上对大庚并无这方面的指责,故不排除沃丁膝下无子,大庚才让自己的儿子小甲继位。但中丁的情况有所不同。据周祭卜辞显示,大戊不是雍己之弟,而是小甲之弟,雍己次兄。故中丁既非弟之子,亦非兄之子。他处在这样一个尴尬的位置上,要继承王位完全没有先例可循。估计中丁是通过使用非法的暴力手段,才登上王位的。故《史记·殷本纪》说:“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30]司马迁这个说法是有史料依据的,并非从周制生出来的想象。
    中丁死后,大体上仍是弟及而后传位兄子。只有祖丁死传从弟南庚,南庚死传从兄之子阳甲,严重背离法统。由于中丁的继位公然违制,所以他的后裔也不可能安分,相继展开了争夺王位的激烈斗争。这从中丁以后都邑屡迁,即可看出端倪。“迁徙和外来侵略是破坏习惯的强大力量,因而也是产生政府需要的强大力量”。[31]频繁迁徙都邑,正可成为打破习惯、战胜对手、加强王权的重要手段。自成汤居亳以后,殷都五迁,其中四次迁都发生在“九世之乱”期间。此即中丁迁于隞,河亶甲居相,祖乙迁于邢,南庚迁于奄。平均两个王就有一次迁都,足见“弟子或争相代立”的权力之争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动乱持续时间很长,都城屡迁,国力益衰,疆土日蹙,贵族国家联合体的统治力、凝聚力和向心力都受到极大削弱,以至“诸侯莫朝”。
    “九世之乱”后,商代王位继承制的传统习惯遭到严重破坏,原来以子继父的是兄子,从小乙开始则一变而为弟子,再从武乙开始由弟子二变为嫡长子。子继者的亲属关系虽有变化,但在武乙之前基本上保持兄终弟及的格局,从而显现出商代王位继承制的特质。
    四、商代继统法的利与弊
    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从《史记·夏本纪》看,夏朝王位继承以传子制为主,间有传弟或传从兄弟者。如太康崩,弟中康立;帝不降崩,弟帝扃立,帝扃崩,子帝厪立,帝厪崩,立帝不降之子孔甲。孔甲即帝厪的从兄弟。与夏朝相比,商代的王位继承制表现出两点差别:一是传弟不限一人,直至无弟然后传子。二是原则上传子为嫡长之子,而不是传弟之后弟亦传子。
    商朝何以开国之初就实行兄终弟及制?或许商汤未及深谋远虑,甚至不免为形势所迫。太子早逝,若以太孙继位,太孙大甲年幼,对治理新建国家,巩固新生政权,将会产生诸多不利。而采取弟及制,在外丙、中壬先后继位后,太孙长大成人后再继王位,则有利于提高其执政能力。加之整个过程有商汤深为信任的大臣伊尹从旁监控,可以保证最高权力的平稳更替,有效巩固殷人天下共主的地位。商汤这样的政治设计,实际是确立了王位兄终弟及制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后世子孙循此前行的政治路标。
    应该说,兄终弟及也是有其制度优势的。由于弟及王位者年龄相对大一些,执政经验更为丰富,执政能力有所增强,对于应对各种复杂的政治局面,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发展,自有其积极作用。后世立君,也常常有这样的考虑和方案。如《左传》文公六年(前621)载,晋襄公死,太子年幼,权臣赵盾考虑晋国多难,欲立长君,准备让襄公之弟公子雍从秦国回来主持国政。公子雍“好善而长”,赵盾认为“置善则固,事长则顺”。[32]后因襄公夫人抱着太子号啼于朝,卿大夫畏之,只好仍由太子继位,是为晋灵公。又《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前516)载,楚平王去世后,令尹子常想立子西为王,立足点也是“立长则顺,建善则治”。[33]只是子西不从,其事未果。这说明弟及制由年长者继承王位,对国家治理是不无裨益的。此外,兄终弟及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兄弟之间对王位激烈相争,祸起萧墙。因为作为嫡子,迟早都是有机会继承王位的。故王国维说:“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34]
    不过,凡事总是有利有弊的,兄终弟及制也不例外。其弊端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从弟及角度看,同为嫡子,年龄差别不会很大,若等到长兄死后再由诸昆弟次第继位,他们执政的时间一定很短暂,设若健康出了问题,也可能连即位的机会都没有。这就有可能在诸昆弟中滋生各种阴谋,并以合法的旗帜为掩护,引发提前夺取王位的政变。再者,同辈兄弟虽有同质、同等的地位和权利,都能继承王位,但他们的后代却只有兄子才具备这样的资格。这就不免引起其他从兄弟的不满,甚至不择手段觊觎王位。商王中丁继位并引发“九世之乱”,或许与此有关。二是从子继角度看,一方面当无弟可传时,传于兄子的难度甚大,因为季弟在位时,容易利用掌理国政的优势,培植自身势力,把自己的儿子扶上王位,致使长兄之子继位落空。商代从小乙到康丁四世,由传兄子转向传弟之子,盖缘于此。另一方面,倘若长兄无子,或有子不存于世,自须弟子接替王位。而弟子又不止一人,当由何人接班,也不免引发纷争。这说明在兄终弟及制下,由于王位继承人的候选范围较大,若无严密的法规予以规范,就很容易激起野心家的贪欲,造成王位争夺的祸乱。
    英国学者罗素说:“君主政体有一些极大的弊端。如果它是世袭的,统治者未必总是有才能的人;如果继承法靠不住,就会发生王朝内战。……王位继承权之争比其他任何东西都能削弱帝国。”[35]经过“九世之乱”,殷商后期的统治者似乎也在深刻反思这个问题,因而对王位继统法不断进行变革,最后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最大的优势在于大大缩小了王位继承人的范围,不给那些觊觎王位的野心家留下可钻的空子,以达到息争止乱的目的。
    在嫡长子继承制下,嫡长子对王室财产和权力的继承,具有优先的地位和权利,至于年龄的长幼,品德的优劣,治国能力的大小,都变成次要的问题了。帝辛的继位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史记·殷本纪》说:“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36]《左传》哀公九年(前486)记载:“微子启,帝乙之元子也。”[37]“元子”在周初文献中是嫡长子的意思,后来泛指长子,故《史记·宋世家》又称微子启为“首子”。[38]由于微子启的生母为庶妻,因而他不能预立为太子,故由嫡长子帝辛继位王位。《吕氏春秋·当务》篇说:“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39]这段话含有不少战国游士的说辞,实属不经。一位王妇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会由庶妻被册封为嫡妻,但要把她的儿子也在时间上分出嫡庶来,世所未闻。所谓“太史之言”不过是战国策士编造出来的谎话,用以调和微子启为“元子”的矛盾。但殷商末期王储立嫡不立庶,则是符合事实的。
    殷商末期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成为西周建国以后承继的一项重要政治遗产,并与宗法制相辅为用,更趋严格和完善。这是周公注意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运用政治智慧在制度创新方面的一大贡献。“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40]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外二种),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页。
    [2]《史记》卷三八《宋微子世家》,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622页。
    [3]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外二种),第289-291页。
    [4]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70页。
    [5]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56页。
    [6]李学勤:《论殷代亲族制度》,《文史哲》,1957年第11期。
    [7]杨升南:《从殷墟卜辞中的“示”、“宗”说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常玉芝:《论商代王位继承制》,《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
    [8]赵锡元:《论商代的继承制度》,《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4期。
    [9]郑宏卫:《商代王位继承之实质——立壮》,《殷都学刊》,1991年第4期。
    [10]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线装书局2009年版,第63页。
    [11](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一八,(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839页。
    [12]裘锡圭:《甲骨卜辞中所见的逆祀》,《裘锡圭文集》(1),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0-273页。
    [13]王玉哲:《试论商代“兄终弟及”的继统法与殷商前期的社会性质》,《古史集林》,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6-49页。
    [14]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378页。
    [15]常玉芝:《商代周祭制度》,第88页。
    [16]陈梦家:《殷虚卜辞综述》,第370-371页。
    [17]周祖谟:《广韵校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23页。
    [18](汉)毛亨传,(汉)郑玄笺,(唐)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一—一五,(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92页。
    [19]常玉芝:《论商代王位继承制》,《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4期。
    [20]胡厚宣:《殷代婚姻家族宗法生育制度考》,《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外一种),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82-133页。
    [21]《史记》卷三《殷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1页。
    [22](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二九,(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100-1101页。
    [23](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一,(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82页。
    [24]杨升南:《从殷墟卜辞中的“示”、“宗”说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
    [25]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外二种),第287页。
    [26]杨升南:《从殷墟卜辞中的“示”、“宗”说到商代的宗法制度》,《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
    [27]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85页。
    [28]《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6页。
    [29]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第56页。
    [30]《史记》卷三《殷本纪》,第101页。
    [31][英]罗素著,靳建国译:《权力论》,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32](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844页。
    [33](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13页。
    [34]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外二种),第290页。
    [35][英]罗素著,靳建国译:《权力论》,第148-149页。
    [36]《史记》卷三《殷本纪》,第105页。
    [37](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五二,(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65页。
    [38]《史记》卷三八《宋微子世家》,第1607页。
    [39]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52页。
    [40]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外二种),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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