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正名”思想的法理意涵 作者:周冰(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原道》第38辑,陈明、朱汉民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2020年9月出版 内容提要:《论语》所记载的“正名”言论,是孔子就春秋末期卫国乱政所阐发的为政之道和致治之理,蕴含着深刻而丰富的传统法理。通过考察孔子“正名”言论的本义和历代思想家的解读,可以揭示出蕴含其中的治世法理。 “正名”中的法理涉及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源,是一种国家治理的法理;“正名”的法理涉及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是一种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理;“正名”的法理不单是作为立法、释法或裁判的依据,而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思维和方略。 儒家“正名”思想中的法理,是由孔子提出并经后世不断阐发的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方法,是中国古人所特有的将事物的名称与制度规则紧密关联的政治法律思维,强调了名实一致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体现了对名实相搅乱状的警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应当结合当代国情和实际加以继承和发扬。 关键词:孔子;正名;法理;合法性;治理秩序;治国理政 一、孔子“正名”思想的历史语境 中国人自古讲究“名”。“名正言顺”“名实相副”等观念相沿两千余年,“名分”“名义”“名誉”“名称”等问题至今仍是中国人十分重视的问题。 在今天的汉语中,“名”的含义非常丰富,其中名称、名声、名分是最主要的用法。而且在今天的日常语用中,仍然保有“为某人(某事、某物)正名”的表述,作为纠正名分的含义。 “正名”是与“名”相伴随而发展的重要观念,历史上,“名”字出现早于“正名”;但在“正名”思想之后,“名”的内涵和意义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深化。 “名”和“正名”都是中国古代十分重要的概念和问题,早在先秦典籍中,就有诸如“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申子·大体》),“名者,圣人所以纪万物也”(《管子·心术上》),“治天下之要在于正名”(《尸子·分》)等种种表述,先秦诸子中也有被后世称为“名家”的学派。 (公孙龙) 关于“名”的讨论,起源是孔子关于“正名”的论说,这也是《论语》中唯一一段包含“正名”一词的内容,不妨全文照录如下: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正名”一词,自孔子提出以来就有诸多论说,但史学家偏好辨析其时代背景和具体语境,中外哲学家偏重阐发其逻辑学和伦理学含义,即使孔子明言“正名”关乎“礼乐”“刑罚”,却少有法学学者关注于此。 从字面上理解,“正名”至少有两重含义。一是指对于“名”的纠正,这里“正”作动词,是一种行为;二是指正确的或得到纠正的“名”,这里“正”作形容词,是一种状态。所以,“正名”既是手段、方法、过程,又是评价、判断、描述。 在这一意义上,当代西方美德法理学将中国古代儒家所讲的“名”认定为一种典型的“浊概念”,就是既包含描述性内容,同时又表达评价性态度的概念。不过,“正名”的内涵不止于哲学思辨,而是自成一系的政治理念和实践方法,是中国古代儒家独具特色的关于统治的正当性来源和法律的价值追求及运行方式的重要思想范畴。 虽然“正名”一词在《论语》中仅出现一次,但孔子之后,“正名”大都被理解为具有普遍意义的内容,甚至被认为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可以说,孔子“正名”思想虽是针对特定事件所发,阐发的却是一般道理。 孔子关于“正名”的言论,有其具体语境和时代背景。这段对话发生的情境,即子路所言“卫君待子而为政”,大约为公元前485年。此处卫君为卫灵公之孙卫出公辄,辄之父蒯聩正流亡国外。 《论语》没有记载这段对话的背景,而《史记》中称:“是时,卫君辄父不得立,在外,诸侯数以为让。而孔子弟子多仕于卫,卫君欲得孔子为政。”“让”即责备之意,作为儿子的辄在国为君,而作为父亲的蒯聩在外流亡,这种父子争国的状态令他国多有非议。 子路在这一背景下向孔子询问辅佐辄治理卫国的举措,孔子便做了“正名”的回答。所以,孔子讲“正名”,直接原因可能就是要解决这一局面,使之“名正言顺”。但孔子“正名”之论是否针对卫国蒯聩与辄父子之间关系所发,又该如何为卫君父子“正名”,这一问题从孔子以后便众说纷纭。 两千余年来,围绕卫君父子的种种观点几乎使“正名”问题成了无法论定的一桩公案,这种论辩固然于史实方面有所启发,但也矮化、消解了“正名”的意义,毕竟,孔子论述的重点是“名不正”会导致礼乐不兴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是关乎典章制度和民众生活的根本。 孔子所处的春秋末期,是“正名”之论的时代背景。周室东迁之后,周天子权势日益衰败,三代以来的诸侯分封制正迅速崩溃,西周建立起来的以礼制为核心的政治秩序及价值体系都受到巨大冲击。 当子路提出“卫君待子而为政”,征询孔子的施政举措时,孔子所思所想并言之于外的也是周礼。因此,“正名”的最终目的也是建立礼制。孔子视之为“为政之先”,说明在当时的卫国,“正名”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重要性,更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紧迫之处,应当正是历代大儒反复论辩的卫君父子之名,孔子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其义恰与此事相合。正君臣父子之名,是孔子“正名”的直接和具体所指,但孔子言“正名”,当是“正百事之名”,“君臣父子”只是“名”的一部分。 除却疑古之风盛行的清代,自春秋战国直至宋明,历代大儒都普遍认可“正名”的一般性。荀子提出“民莫敢托为奇辞以乱正名”可致“迹长功成”,是“治之极也”。(《荀子·正名》) 汉代董仲舒针对子路的不解,专门指出:“治国之端在正名。名之正,兴五世,五传之外,美恶乃形,可谓得其真矣,非子路之所能见。”朱熹在《集注》中虽着力探讨卫君父子之伦,却也旋即引谢良佐《论语说》言:“正名虽为卫君而言,然为政之道,皆当以此为先。” (董仲舒与汉武帝) 其实在儒家学者之外,“正名”也普遍被视为致治之理。成书于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中,“正名”被视作君王驾驭群臣的缰绳,“名正则治,名丧则乱。……凡乱者,刑名不当也”。(《吕氏春秋·正名》)“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已……至治之务,在于正名。名正则人主不忧劳矣。”(《吕氏春秋·审分》) 西晋鲁胜注《墨子》,开篇即提出:“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晋书·列传第六十四》) 因此,孔子“正名”之语虽是因特定事由所发,却不能被理解为就事论事,而是对“为政之道”的深刻阐述。钱穆注《论语》指出“读者于此等处,惟当存其理而置其事可矣”,正是此意。 只有在认定“正名”所为的是建构一般的、普遍的秩序之基础上,孔子所提“正名”才不只是一段言论、一个问题,而可谓“正名”思想,是孔子思想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梁启超曾言:“既有法系,则必有法理以为之原。”相沿二千余年的中华法系自有其法理,而影响中华文明最为深远的儒家思想正是中国古代法理的主要来源。 “正名”是孔子针对卫国时弊阐发的致治之理,是儒家礼治思想的具体体现,蕴含着深刻而丰富的法理:“正名”法理涉及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来源,是一种国家治理的法理;“正名”法理涉及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行,是一种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理;“正名”法理不单是作为立法、释法或裁判的依据,而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思维和方略。 二、作为政权合法性来源的“正名”法理 毛泽东曾指出:“‘正名’的工作,不但孔子,我们也在做,孔子是正封建秩序之名,我们是正革命秩序之名。”毛泽东对“正名”的理解和使用,表明了“正名”法理作为政权合法性来源的作用和价值所在。在诸侯相互征伐的先秦,对于政权合法性的论证是儒家重点关注的法理问题,并就此提出了正名、天命等重要思想,成为统治者建构秩序的法理基石。 在中国古代,君王享有一切最高权力,但其统治的合法性源自于正当的“名”。一方面,是“名分”往往直接决定了君王取得统治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上古贤君尧舜禹之间以“禅让”取得帝位,夏商周三代从“弟及为主,子继为辅”逐渐过渡至嫡长子继承制,都是对君王继承者名分的确定方式。这种对长久以来“名”的坚持,导致了北宋英宗时期的“濮议”和明朝嘉靖时期的“大礼议”中的君臣抗争。 作为政权合法性来源的“名”,表面上,是中国古代父系氏族社会晚期以来血缘家族制度的延续,是一种对于血缘正统性的强调;实质上,则是一种对于形式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的强调。在改朝换代时,创业之君也会寻求正当名分,只不过这种“名”往往不是出于身份或血统,而是对其征伐建国行为的论证。 另一方面,则是儒家思想对名实合一的追求,但“名”背后的“实”首先是责任,其次才是权力和权利。“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强调的就是不同名位之人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即使占据君位掌握君权,如果没有尽到为君的责任,那么在儒家思想中,也是于合法性有缺失的统治者。 卫君辄据君位已十年之久,而孔子为政于卫国以“正名”为先务,原因即在于此。儒家思想于此表现出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比较而言,西方十六世纪的《君主论》中,新君王应重视的则只是权术、武力以及诡计。 (马基雅维里:《君主论》,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正名”赋予君王统治以合法性,同时,“名”是天子之事,不仅为最高权力所掌握,而且为最高权力所独有。“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名分之重,与国家权力(器)相当,都必须由君王亲自掌控,“若以假人,与人政也,政亡,则国家从之,弗可止也已”,一旦假手于人,便是将政权拱手相让,甚至会导致国家灭亡。 “名”之所以如此重要,在于“名”本质上是礼的延伸和体现。礼是儒家思想的核心范畴,也是儒家理想中的国家与社会共同遵循的制度和规则体系。礼的核心要义是区别,“名”是礼最基本的区别符号。 《资治通鉴》有言:“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礼制的关键在于确定名分以行区别,而制定执掌礼制又是君王最重要的职责。礼制的本质是纲纪,表现为细致入微的伦常秩序、器物制度和行为规范。 《资治通鉴·周纪一》载:“夫礼,辨贵贱,序亲疏,裁群物,制庶事”,这就需要通过对事物的命名以及对名实一致的强调得以实现。可以说,礼为“名”之实,“名”为礼之表。 为君王掌控的“名”,主要指的是对“名”的制定和确认。《尚书》记述三代圣王的事迹,就包括尧舜禹对天时、人伦及地理的命名。《尚书·吕刑》载:“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礼记》记载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唐代孔颖达注疏称:“上古虽有百物而未有名,黄帝为物作名,正名其体也。” 命名是君王建构秩序尤其是礼制秩序的起点和基础,但是“名”的功能不仅仅是命名,在给予名称、称谓的同时,也相对应的确定下了其实质性内容,对物而言,就是明确其形状、规格和功能,对人而言,就是明确其身份、权力及责任,对事而言,就是明确其性质及关系。这就是名实合一的“名”。 《管子·心术上》载:“名者,圣人所以纪万物也。”君王独掌“名”,用以统御四方,就在于通过命名的方式,制定制度和规则,赋予臣民义务和责任,也给予评价。这恰如《尹文子·大道上》所讲:“名有三科……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 《礼记·中庸》亦载:“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名”是礼、度、文的基础,只有君王享有议定礼乐、创制法度和考定文字的权力。对于违犯法制者,“正名”即是予以惩罚。 三、作为秩序和规范基础的“正名”法理 “名”是中国古代先哲们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先秦诸子公认“正名”为治国之要,围绕建构安定有序的社会生活这一共同目标,循着各自的理想图景和思维方式发展出丰富的理论。 孔子从制度和规则的层面强调“正名”的意义,在“名不正”导致礼乐不兴刑罚不中的逻辑中,“名”作为礼制的表达,是礼乐刑罚等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 《荀子·正名》继承了这一思想:“今圣王没,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是非之形不明,则虽守法之吏,诵数之儒,亦皆乱也。”即认为“名”的散乱会导致遵守法制的官吏和述说礼数的儒生都陷于混乱,也就是法律和礼制的混乱。 (荀子) 儒家推重礼乐教化,但也从未忽视或否定法律的作用。尽管礼是儒家思想中最主要的行为规范,法也被视为不可或缺的并行规则。礼与法在内容上存在一系列差别,但都通过“名”进行确定,因而“名”在礼与法中都是首要之事。 儒家将“名”与制度规则相联系,这一思想为先秦法家所承续,不过法家把制度和规则限定到法、律、刑的范围,而且更加丰富论证了“名”与法、律、刑的联系。 《管子·白心》载:“正名自治之,奇名自废。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名”的正当能使法制齐备,让君王的治理更加平顺。《韩非子·扬权》载:“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祷,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君王通过掌控“名”,使臣下依循“名”来履行职责,让臣下能够建立与“名”相称的功业,这便是良好的治理。 《商君书·定分》载:“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法家在认可君王定“名”权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设置官吏的目的在于使天下臣民都知晓君王所定的名分。 “正名”作为维系政治秩序的法理,在于其对象不仅包括人伦纲常,也包括物的权属。在儒家思想中,作为名分的“名”主要用以指称人,强调人因为名分而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法家发展了这一观点,将名分之“名”扩大到了物。 《商君书·定分》有言:“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通过确定名分,法令能够明晰“兔”这种物的权属,使民众因为遵循法令而服从君王的治理。 《尹文子·大道上》载:“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人往往有利己之心,对有利事物容易发生争抢,这种本性和行为难以根本消除,但通过法令明确事物的名分,能够起到限制的作用。 《商君书·定分》载:“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智遍能知之。”事物名分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君王的治理,因此君王制定法令的要务,就是要让民众能够清楚知晓事物的名分。 (商鞅变法)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载:“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于曲直也。”及时将名作为审查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荀子·正名》即认为让民众不敢假借奇辞扰乱“正名”,就能使之一心遵行礼法并谨慎的循守法令。 “名”对于治理的重要性,固然首先在于其作为表现形式的方面,但就实质看,大的变故往往起于细微之处,洞察“名”的正乱对于防治政治和社会危机有防微杜渐之效。“诚以名器既乱,则上下无以相有故也。夫事未有不生于微而成于著。圣人之虑远,故能谨其微而治之;众人之识近,故必待其著而后救之。”(《资治通鉴·周纪一》) 孔子“正名”思想的背后,是对于君臣上下各安其位各守其职的理想,是一种风行草偃、无为而治的美好政治景象。这与法家、道家也有暗合之处。不过,道家的“无为”是顺应自然,法家的“无为”靠的是权谋和刑杀,而儒家的“无为”是凭借德性和教化。 于自身,遵循正当之“名”修养德性,约束自己;于身外,设定正当之“名”,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制度和规则,治理国家和社会。“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内圣和外王两道,通过“名”统一起来。 所以,“正名”作为维护国家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法理,就是通过确立礼、乐、刑、罚等种种典章制度和法律规范,使君王设定的正当名分通过制度和规则得以公布和运行,从而维持有序运行的政治社会秩序,对违犯制度规则的行为可以进行惩罚以纠正名分。 胡适曾提出:“孔子的正名主义已含有后来法理学的种子,看他说不正名之害可使‘刑罚不中,民无所措手足’,便可见名与法的关系。”孔子“正名”思想所蕴含名与法的内在关联,正是贯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法理。 四、作为治理思维和方略的“正名”法理 “正名”为先既是孔子对为政于卫国的政治举措的谋划,更是一种对治国理念和方式的表达。“正名”法理,是中国古代儒家率先提出的建构秩序的手段。 《论语·阳货》载:“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施行周礼的礼乐之邦,是孔子的理想国。然而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恢复天子与诸侯之间的政治秩序以及各国内部的社会秩序,才是一切施政方略的首要问题。 先秦诸子都将“名”视为制度和规则的基础,但孔子率先提出了通过“正名”来恢复秩序。孔子就是要通过“正名”使民众得以遵循礼制和法度,恢复平和的社会生活。 孔子论“名”,不同于后世墨家和名家将“名”视为逻辑学、语言学问题的名辩,而是一种经世致用的实践方法,是一种用以建构政治秩序、制定社会规范、约束人际关系的有效力量,这也是荀子在《正名》篇专门驳斥专注语言逻辑的墨、名两家的原因。 作为语言符号的“名”只是一个方面,孔子通过“正名”丰富了其实践面向。孔子在“正名”最后讲“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正名”的目的是使礼乐兴、刑罚中,论“名”的目的是为了“言”和“行”。 通过“名”而“言”“行”,语言符号构成了言谈和行动的基础。对于概念、文字和语言的实用意义和价值,是以孔子为首的先秦儒家重视实用性的体现。 “正名”是孔子提出的一种治理思维和施政方略,对名实一致的追求是这一思想的根本。用“名”来设定制度和规则,从而指导民众的行为和生活,并通过对名实一致性的追求进行约束和规制。从实践角度讲求名实一致,是为后世儒家所继承的精髓。 《礼记·中庸》载:“虽有其位,苟无其德,不敢作礼乐焉;虽有其德,苟无其位,亦不敢作礼乐焉。”位与德的实质就是名与实,二者缺一即不足以为君,作为臣民亦是如此。 北宋王安石曾作《名实论》三篇,专论有名无实、以名乱实的危害,反复强调用人必须名实一致。“欲为治则以得人为先,用人则以名实为本”,“自古乱国者无他,因名以得人则治,因名以失人则乱。” (王安石) 从孔子讲“正名”,到唐代韩愈讲“原道”,再到明末黄宗羲讲“原君”“原臣”“原法”,形成了诸如“非道之道”“非礼之礼”“非义之义”“非法之法”“不君之君”“不臣之臣”一系列概念,都是对名同而实异的辨正。 “正名”要求一套完整的价值体系和秩序结构作为“名”的标准和“正名”的依据,也要求一套完备的规则体系和命名方法,作为“名”的表现形式和“正名”的操作程序。 孔子以周公为楷模,以周礼为模板,其“正名”思想也必定以周礼为根本。不过也应当看到,孔子崇古但不泥古,推重周礼却不拘泥旧制。《礼记·中庸》载:“生乎今之世,反古之道。如此者,灾及其身者也。”《荀子》讲“名无固宜”,当现实发生变化,“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 这种思想在先秦诸子中普遍存在,“执今之道,以御今之有道。”《商君书·更法》载:“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顺应时代的发展变化,“名”“礼”“法”都应当随时而定。 五、儒家“正名”法理的现代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研究孔子、研究儒学,是认识中国人的民族特性、认识当今中国人精神世界历史来由的一个重要途径。”以孔子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思想家,为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做出了诸多富有见地的思考。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应当积极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和精华,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加以继承和发扬。 孔子“正名”思想中的法理,是由孔子提出并经后世不断阐发的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方法,是中国古人所特有的将事物的名称与制度规则紧密关联的政治法律思维。 尽管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但孔子“正名”思想直指名实一致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以及注重对名实相搅乱状的极力纠治,依然具有相当重要的现代意义和价值。 进言之,在孔子的时代,“名”的主要载体和表现形式是礼乐政刑,而在现代社会,“名”的表现形式是丰富多元的规范体系,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职业规范、技术规范等,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无疑是法治社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规范体系。 “正名”的方法和程序,就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废止的方法和程序。经过法定程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名”,就是“正名”。 因此,将“私有财产”以“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表述方式写入《宪法》、将“人权”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方式写入《宪法》也都是正名。此外,“正名”对于名实一致的内在要求,尤其是对“名”背后义务和责任的强调,是在权利本位的法治时代对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合理坚守。 最后,孔子将一切寄望于统治者,因而讲“正名”也是以君王为起点,期待君王能从自身出发自上而下正世间一切事物之名,但“圣人”毕竟于现实世界不可得,正如“哲学王”也不可得一样,我们只应当笃信法律之治。 因为篇幅原因,将注释删除,详情请参阅《原道》期刊纸质版。 本文是吉林大学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