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危机及其化解 作者:田飞龙 来源:原载香港《大公报》2015年6月8日 作者授权 儒家网 发布 时间:孔子二五六六年岁次乙未年四月廿二日乙卯 耶稣2015年6月8日 占中运动的重要政治遗产就是香港青年世代走上政治舞台,形成香港社运新生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冲击着既有的“泛民—建制”二元格局并深远影响到后占中重建,甚至对迫在眉睫的政改立法会闯关亦有影响。近期黄之锋巡回世界各地“串讲”香港社运经验及接力街头对抗政治,显示出香港青年深切的国民意识危机。这不得不促使我们重新严肃审视后占中时期重启“国民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香港青年国民意识危机的忧虑由来已久,今尤更甚。在设计具体对策之前,我们有必要对国民意识的理论定位及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历史构成展开相对细致的考察,才可能明辨原委是非,有的放矢。 国民意识的理论定位 国民(nation)并不是一个个体主义概念,而是一个整体主义概念。准确界定国民,需要将其放置于具有“家族相似”的近缘概念脉络中加以辨析。对与国民相关之系列概念的误解与误用,常常造成香港政治辩论无法聚焦深化。我们将首先通过“国民不是什么”的否定式思维来确定这一概念的基本属性。 国民需要在与臣民、公民、居民、人民的精细辨析中获取自身的准确内涵:第一,国民不等于臣民(subject),是整体自治(autonomy)而非受治(subjected)的政治主体,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结果;第二,国民不等于公民(citizen),是偏于共和主义和整体主义的“想象的共同体”(安德森),这一想象也不是宽泛的文化认同,而是具有直接的政治认同意涵,而公民概念一方面被人权概念“去政治化”,另一方面凸显权利本位,削弱义务感和认同属性;第三,国民不等于居民(resident),是严格的宪法学概念,而不是税法学或行政法学概念;第四,国民也不完全等同于人民(people),前者有着人类学上的民族性(national)特征,后者完全是政治哲学的抽象建构(卢梭理论)。 国民概念伴随近代启蒙尤其是法国大革命而发生,是对“nation state”的理论化,是基于民族(nation)而指向作为政治组织之国家(state)的特定理论过程,确定的是现代国家的严格的政治社会基础,西耶斯在论证法国民族的整体制宪权时有着精致建构。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问题因此可简要界定为:香港青年对自身归属于中华民族及其实证的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程度。 臣民—居民模式的困扰 香港青年的国民意识危机有着深远的历史基础:首先是古典基础,即大清帝国的臣民意识(1842鸦片战争之前);其次是近代基础,即英帝国的殖民地居民意识(1842—1997)。这就构成了香港人精神意识中独特的“臣民—居民”模式。香港人在整体近代史中缺乏民族国家建构的意识、能力与体验,不能发展出正常的国民意识,而与内地的百年互动所印证与维系的只是朴素原始的民族情感,而不是高级建构层面的政治认同。 香港基本法的核心概念仍然是居民而不是公民,偏重纯粹权利而不是义务,预设了一种去政治化的泛人权概念(ICCPR—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从来不是一个民族,也不是一个人民,香港人民只是一种泛化而不严谨的便利称呼。香港民族论和香港独立论表明香港青年对主权回归中“国民意识”建构的排斥。而国民意识危机的直接后果就是香港青年无法理解国家概念,亦无法从历史和政治命运共同体及真正共和主义的高度理解和认同中国的发展转型及其政治精神与体制。 150余年的殖民史在涤荡香港人中华帝国臣民意识的同时,确立了牢固的“居民”政治意识形态。这种纯粹“居民”的政治意识构成大致如下:(1)殖民史观;(2)冷战史观;(3)人权史观;(4)普通法史观;(5)普适民主史观。这些历史观要素混杂综合,构成了香港人的主体政治精神,而“爱国爱港史观”则相对处于弱势,香港的既有教育体系又根本没有承担甚至严密排斥“爱国爱港史观”的渗透与机制性落实。2012年反国民教育事件并非孤立事件,而是这种纯粹“居民”政治意识形态的激烈反弹,其中生力军即为包括黄之峰在内的香港青年一代。 在排斥国民意识的“居民”意识形态之下,香港青年组织亦呈现出高度自治态势和社运生力军形貌。比如香港高度本地化的“学生会—学联”体制成为占中运动的强势领导因素。尽管后占中时期香港大学学会生退出学联,但这并非香港学运的分裂,而是青年激进势力寻求社运独立性的体现,这使得香港青年社运更加难以节制。严密的本地化还导致了香港青年学生对内地生的政治排斥,典型如2015港大内地生叶璐珊参选事件,后者的共青团员身份成为政治黑底,令人唏嘘不已。几乎所有内地生都是团员,依此标准,所有在港内地生几成异类。这是香港青年政治的内在歧视倾向。学生会的法人化和政治组织化亦很明显。香港大学中山广场与学生评议会集会在彰显校园民主和学生政治参与意识的同时,也暴露出民粹化和激进化的不良倾向。学生代表以社会精英与民意代表的双重想象自诩,同时采取严格的团体自治和内部人控制,使得香港青年在个体意义上难以实现精神突围,难以与内地生及祖国大陆进行积极的互联互通和互爱互助,培育国民意识。 回归以来历次社会运动中的香港青年人身影频频闪现。除了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的前回归期短暂的“认中关社”(认识中国、关心社会)与“民主回归”(陈弘毅一代的香港青年)传统之外,香港青年运动渐然汇流入反对派政治脉络之中。典型事件如:1999年人大释法事件中进京请愿;2003年反基本法23条立法大游行;2012年反国民教育事件;2014年占中抗命事件以及2015年初的反水货客暴力事件。青年学生在自办刊物中的毫不掩饰的激进政治想象亦令人忧心:港大学苑的“香港民族论”以及城大《城大月报》的“港独”33愿景。近期香港学生抗议驻港部队访问港中文事件显示出他们政治话语的过时与国民意识的极度匮乏。 反思香港青年社运动力的来源,大致如下:(1)“黄之锋现象”,即未成年人的过度政治化和香港政治文明的异化,政治上的精致功利主义突破成年人范围限制;(2)港台民主青年运动的联动效应(台湾太阳花学运的影响等);(3)香港价值观与生活方式的理想化以及对大陆的妖魔化(教育与媒体的长期渲染);(4)对“颜色革命”与后现代政治抗争技术的精致模仿(网络动员;民主嘉年华;政治行为艺术与青年人表现欲、成就感、意义来源的独特勾连);(5)国际力量的隐秘支持与利益许诺;(6)弱国民意识条件下政治耻感的丧失。 走向“公民—国民”意识模式 一国两制前景及香港未来取决于香港青年政治意识的一场结构性革命,即从“臣民—居民”模式转变为“公民—国民”模式。这也需要我们对回归以来涉及香港国民意识之若干建构性概念的反思:(1)“港人治港”,符合地方自治原理,必要但不充分,容易滋生政治上的地方主义和地方本位,容易导向单纯的香港认同而不是国家认同,适宜修正为“港人治国,港人治港”,确立国家认同的第一认同地位;(2)“爱国爱港”,这是统一战线概念,适合于1984年之前对港英斗争需要及回归过渡期争取人心需要,但不大适合回归以来依据基本法的公民教育与国民教育需要,且留有左派政治和阶级斗争印痕,与香港社会主流文化之间存在一定张力,故应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与法治价值底蕴;(3)“井水不犯河水”,这里暗含深圳河的复杂政治意涵,即自治边境,签证与签注一字之差亦深有蕴含,“这么近,那么远”尽显心理惆怅,“领土之内,边境之外”道出宪制理论困境,异水同源寻求“一国”统合上的重建,这显示出既往偏重政策行话的政治修辞上的不严谨及其政治后果;(4)国防外交权力论,这一度被认为是中央权力仅仅限于国防和外交,这只是政策文宣用语,不大符合基本法,也不符合现代国家的央地关系原理,造成港人极大误解,而这种自我限制还导致了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驻港部队等与香港社会及体制的脱节,俨然“井水不犯河水”,在泾渭分明中放任香港青年延续弱国民意识状态。 再回到基本法。该法在建构国民意识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体现在秉持“最小变动”原则下的居民本位、权利本位与地方本位。基本法在中央与地方、权利与义务上的内在双重失衡导致所谓的“基本法爱国主义”在观念与制度上几乎不可能。这迫使我们严肃思考基本法作为过渡体制的可能性及其正确的演变方向。基本法是实验性事物,自然有着变与不变的二重性。基本法演变应促进“一国”与“两制”回归常态,这不是回到过度一国化的“全面管治权”,也不是城邦论式的“极度自治论”,而是侧重建构和稳固中央应有权力及提升香港国民意识与政治认同。 确立香港青年“回归史观”与“公民—国民”意识模式的可行对策建议包括:(1)加强历史文化教育,弥补香港青年教育中近代民族国家史缺失的一环,对冲“殖民史观”的过强影响;(2)基于公民义务的增量立法,即通过国家单行立法,一方面从否定意义上阻断港独和香港民族意识(如《反港独法》),另一方面开放参军、公务员、外交官、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等公民义务实践领域,通过“港人治国”体验扭转地方主义倾向,建立国家与国民概念和意识;(3)国际化战略倾向的支持:在“一带一路”的中国国际化和区域秩序建构战略中赋予香港青年更多参与机会,使之与国家产生日益强烈的命运共同体感;(4)研讨“国情课程”的常态化与多元化机制,即在香港青年教育中引入在内地进行的国情课程,作为必修课程加以推行,这绝不仅仅是夏令营式的体验之旅,而是严格国民教育的一环;(5)内地在现代化基础设施(民主、法治、人权等)上更加开放发展,更加自信向前,增强整体体制的改革力度与行为确定性,形成对香港青年的价值吸引力和远期期待。如此治港,内外兼修,则央港关系仍有改观空间,香港国民意识亦并非不可培育。 (原载香港《大公报》2015年6月8日,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著有《香港政改观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