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昏义》云:“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朝礼是先秦时期盛行的大礼,备受尊崇。《周礼》《礼记》等礼书中对朝礼记载较少,《春秋》所载兼有鲁君朝天子与诸侯朝鲁,虽经文简略,但其为“礼义之大宗”,意蕴深长。如清代学者许桂林并列成公十八年“秋,杞伯来朝”“八月,邾子来朝”两则经文,而云:“观成十八年,秋杞伯来朝,八月邾子来朝,相连并书,而一时一月,岂得谓无义例哉!”许氏认为二者同记朝事,但时间书写有异,是有书法义例在其中。这也从侧面说明研读《春秋》,需属合其辞,比次其事,归纳其例,循例以求,以窥得大义。清儒王闿运曾云:“《春秋》者,礼也。礼者,例也。”《春秋》之礼又与例密切相关。《穀梁》学家注重以例解经,抉发《春秋》之微言大义。东晋范宁撰《春秋穀梁传集解》(下文省称《集解》)时“商略名例”而立“来朝例”,清儒柳兴恩、许桂林皆从日月时角度归纳论析朝例。台湾学者王熙元、周何两先生亦对朝例略有研究。古今学者之研究深具启发意义,而当代大陆学者关注《穀梁》朝例者寡,且目前学界对于朝例的研究还存在辑录不详、分类标准不一、释义不深入等缺憾,有待进一步汇整条分、阐释缕析。本文爰就《春秋》朝事,立足《穀梁》传文,结合朝礼,比事而观,藉由书法异同之间论析《穀梁》所发之朝例及所申大义,并管窥《穀梁》于礼、例之间的释经路径。 一、朝礼稽考 朝礼属于五礼之宾礼。遗憾的是,对于朝礼,《仪礼》中并无记载,目前只能从《周礼》《礼记》《大戴礼记》等礼书典籍中爬罗剔抉,粗窥其概况。 《周礼·春官·大宗伯》载:“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时见曰会,殷见曰同。”郑玄注曰:“此六礼者,以诸侯见王为文。六服之内,四方以时分来,或朝春,或宗夏,或觐秋,或遇冬,名殊礼异,更迭而偏。朝,犹朝也,欲其来之早。宗,尊也,欲其尊王。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偶至。”《周礼·秋官》述大行人之职时亦涉及朝礼:“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夏宗以陈天下之谟,冬遇以协诸侯之虑,时会以发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由上述记载可知:朝(chāo),取意于朝(zhāo),本专指春季诸侯见周天子之礼,意在于一岁之初“以图天下事”,与宗、觐、遇、会、同具有一致性,皆为“诸侯见王”之礼,但彼此又各有具体礼节,“名殊礼异”。《大戴礼记·朝事》载:“天子之所以明章著此义者,以朝聘之礼。是故千里之内,岁一见;千里之外,千五百里之内,二岁一见;千五百里之外,二千里之内,三岁一见;二千里之外,二千五百里之内,四岁一见;二千五百里之外,三千里之内,五岁一见;三千里之外,三千五百里之内,六岁一见。”这里以距离天子都城的远近为标准规定了不同诸侯朝聘周天子的时间,最远的诸侯需六年来朝聘一次。《朝事》篇后面又云:“各执其圭瑞,服其服,乘其辂,建其旌旗,施其樊缨,从其贰车,委积之以其牢礼之数,所以明别义也。”即诸侯朝天子时,在所执圭瑞、服饰、旌旗、车马等方面各有严格的规定,以“明别义”。《礼记·曲礼下》载:“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这里具体说明了朝与觐作为诸侯、诸公拜见天子的礼制,在行礼方位各有规定,并存有差异。孔颖达疏解曰:“其朝,日未出之前,诸侯上介受舍于庙门外,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至朝日质明,诸侯禆冕,先释币于其齐车之行主,天子衮冕在庙,当依前,南面而立,不迎宾。诸侯自庙门外位,天子使上摈进诸侯。诸侯入庙门右,坐奠圭玉而再拜。”可知诸侯朝见天子重要的仪式在宗庙中举行,仪程复杂而繁琐据清人秦惠田考证,诸侯朝天子从准备阶段到最后完成,大约要经过告祭、在途、至郊、委积、郊劳、后劳、在馆、迎入、庙中将币、贡物、锡予、致饔饩等多个环节,有着严格而规范化的礼仪程序。 《周礼》《礼记》等礼书中多将朝聘并举,可见二者关系密切。《礼记·王制》云:“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郑玄注曰:“小聘,使大夫;大聘,使卿;朝,则君自行。”可见诸侯与天子之间有朝有聘,但不同的是朝必须是诸侯亲往,聘则是根据聘的级别派遣相应地位的使者。 《周礼·秋官·大行人》又载:“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郑玄注曰:“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于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除了朝见天子,诸侯国之间亦可相朝。诸侯相朝的时间一般是新君即位时。具体说来:大国的新君即位,其他小诸侯国的国君来会,称作朝;小国的新君即位,大国派使者去会,则称聘。诸侯间的朝聘表达着友好之情。由郑玄对朝、聘的注解知,在诸侯国交往层面上,朝与聘的参加者依据双方国家的大小、地位而不同。简言之,朝与聘同属于诸侯与天子、诸侯与诸侯之间交往的礼仪,既有区别,又联系。 《礼记·礼器》载:“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无笾豆之荐。”这里提及朝礼之祭品,可见诸侯相朝亦深有讲究。《大戴礼记·朝事》可见诸侯相朝之礼也是隆重而繁杂的,具体有迎境、郊劳、致馆、庙受币、致飨既、还圭、飨食、致赠、郊送等多个仪程,并在诸侯所执圭瑞、服饰、车马、旌旗等方面亦有细致的等级区别。 二、《春秋穀梁传》朝例分类 《春秋》经文中所载朝事,兼有鲁君朝天子与诸侯朝鲁。前者条目较少,后者记载较多,而又与鲁国当时的地位相关,来朝鲁者皆为小国。至于大国来鲁,则记载为“使××来聘”。这些都是鲁国与周王室、与其他诸侯国政治活动的缩影,实际上也反映了《春秋》所载的社会情形是有别于礼书所推崇的敬奉天子、秩礼有序之理想境界的。 历代学者阐释《春秋》大义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就是揭示其中蕴含的书法义例。《穀梁传》对《春秋》的朝事记载多有阐发,尤其侧重于比照经文,立例而释经。朝礼与朝例是否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依据《春秋》例学通识,朝例如何分类而观,下面试析之。 《穀梁》学家特别关注于经文的笔法和日月时书写,从中勾提义例,将义例视为破译《春秋》宏旨的津筏。柳兴恩于《穀梁大义述·述日月例》中将朝例分为来朝例、朝周例两类,并述曰:“《传》云,朝时正者,……惟恶之,乃谨而月之……其不言朝者,以为不能行朝礼也。”此因事而分类,有启迪意义。但柳氏来朝例中只罗列传文,仅对“朝例时”略作阐发,不足以全面彰显《穀梁》所发朝例之深义。许桂林于《穀梁释例·述传》中列朝例,并从时、月书写角度略作归纳:“春秋诸侯朝鲁以时书者二十余,书月而系于他事者七,其书月者六,桓二纪朝,《传》著恶之之例……《穀梁》以已具于朝时正,恶之,故谨而月之。”事实上许氏的朝例仅涉及诸侯朝鲁,主要是从时间书写角度立论,将“日月时例”绝对化,却未全面把握朝例之义涵。故而上述学者的研究,皆有不足之处。 因朝礼含括诸侯朝天子、诸侯相朝两类,本文对《穀梁》朝例的论析,以经文为据,借鉴柳兴恩之分类,先从事类上划分为朝周例、来朝例。而《春秋》例学又衍生出正例与变例之分。宋胡安国说:“《春秋》之文,有事同而辞同者,后人因谓之例;然有事同而辞异者,则其例变矣。”胡氏实则阐述了《春秋》正例与变例的内涵。简言之,在书写上合乎由“属辞比事”而得的记事规则者为正例;违背其记事规则者,则为变例。具体到朝例,《穀梁》常于是否“来朝”、书“月”、书地点等而发传,可知传文意在通过寻绎经文于朝事的书写规则而阐发经义。是以,《穀梁》视域下的朝亦有其记事规则,符合这一规则者即朝之正例。我们需关照比勘全部经文之“属辞比事”,方得正例之必备要素(详见下文论述)。故而,对于朝周例、来朝例两类笔者再划分为正例、变例进一步论析之。 三、《穀梁传》朝例汇总与论析 爬疏《春秋》一书,所载朝周例仅二则、来朝例共计四十一则。从内容上看,《穀梁》对于来朝例阐发较多,重在诠释其书写笔法,主要是通过属辞比事来阐明《春秋》大义,建立事、辞、义之间的必然联系。今为更清晰把握朝例,先列来朝例,再列朝周例。 (一)来朝例 《穀梁传》于诸侯来朝多发传,今比诸经文、统摄传义,即可窥知来朝例内含的规则。经文:“隐公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传文:“诸侯来朝,时正也。”范宁注曰:“朝宜以时,故书时则正也。”《春秋》所载多为“××来朝”,据传、注义,书时为朝之正例,这是从时间书写角度而言的。柳兴恩还论析了诸侯来朝例时的缘由,曰:“《礼·中庸》九经‘朝聘以时’,此朝王之制,推之诸侯之相朝,亦然也。朝聘之行礼,原有其日,但其来自外,则非一月一日事,故例时。” 另经文“庄公二十三年,萧叔朝公”,传文言:“其不言来,于外也。朝于庙,正也。于外,非正也。”经文“僖公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传文言:“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穀梁传》认为诸侯相朝与诸侯朝王的地点一样,也必须在宗庙里,否则非正。依《春秋》“常事不书”原则,多条经文载“××来朝”皆不书地点,即朝礼固定于宗庙举行,“而言所者,非其所也”。 又“襄公十八年,春,白狄来”,范宁注:“不言朝,不能行朝礼。”因来朝者身份,经文不书“朝”,是从“来朝”的笔法角度而言,故诸侯相朝之正例应书“来朝”,此二字缺一不可。 故而,揆诸经文遣词用字与时间书写,可知《穀梁》来朝之正例包含以下三条规则:一,所书为“××来朝”句式;二,记时;三,不言朝所。三项俱备者为正例。《穀梁》所立“朝”之正例起到了符号标识的作用,不符合上述三项原则者,则为变例。如“隐公元年,冬,十二月,祭伯来”一则,不书“朝”,且书月,即变例。又如“庄公二十三年,萧叔朝公”一则,变“来朝”为“朝公”,亦为变例。再如“桓公九年,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句式为“××使来朝”,也是变例。 《春秋》所载四十一则来朝,其中含括僖公五年“杞伯姬来朝其子”与僖公十四年“季姬及缯子遇于防,使缯子来朝”两则。此两条经文虽以夫人为主语,但所记亦为他国来朝鲁君之事,应属“来朝例”。今据上文所述,将来朝例再分于正例与变例,为详明起见,兹据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以时间为序,附以经、传文,特列下表而示之。 《春秋穀梁传》来朝例表
1.正例 诸侯相朝,正例书“××来朝”、记时、不言朝所,表中明显属之者有2、6、7、10、14、16、17、20、22、23、24、28、32、37、38、39十六则。 表中亦有“来朝”不书时,仅书年者。如例3桓公二年,滕子来朝,其时不明,当承上文。诚如周何先生所言:“其有前事已记其时月日,来朝事接其下,不复记时月日者,虽承上文省略,然其事未必即在同月同日,惟当在一时之内无疑,是仍得归书时之例也。”属此类者还有9、12、21、25、30、31、33、35、36、41十则,亦为来朝正例。 上述二十七则正例中,亦有特殊者,其书写笔法值得注意,具体如例2、7、9三则。例2隐公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与例7桓公七年,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经文所记的是两位诸侯来朝鲁君。前者《穀梁》发传:“犆言,同时也。累数,皆至也。”范宁注曰:“犆言,谓别言也。若‘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同时来,不俱至。”“累数,总言之也。若‘滕侯、薛侯来朝’,同时俱至。”结合传、注文,比而观之,其异同显而易见。多个诸侯同时来朝,因其俱至与否,书写存有差异。如俱至,则罗列诸侯之名,合书一“来朝”;不俱至,则分列诸侯之名,一一记其“来朝”。故而例9桓公十五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虽然传、注、疏皆未言邾人、牟人、葛人来朝具体情形,由例可推知,三者是同时俱至朝见鲁君。 另26、27、29、40四则书月,表面上看似有违正例之书时,但细绎之下亦应为正例。范宁云:“凡例宜时而书月者,皆缘下事当日故也。日必继于月,故不得不书月,事实在先,故不得后录也。他皆放此。”也就是说,《春秋》经文日月时之记载,其时间不仅与本条经文相关,或还为下文所涉。由此对来朝例,书月的例26、27、29、40四则需结合上下文深究之。例26经文成公六年,夏六月,邾子来朝,其下两条分别为“公孙婴齐如晋”,“壬申,郑伯费卒”。依“大夫日卒”之例,郑伯费卒需书日,日又需系于月,故邾子来朝本应书时而书月。例27成公六年,夏,五月,曹伯来朝。锺文烝补注曰:“月者,为下三望起。”其下一条经文为“不郊,犹三望,牲变”,即曹伯来朝书月也有特定缘由。例29成公十八年,秋八月,邾子来朝,亦因其下文“已丑,公薨于路寝”而书月。例40定公十五年春,王正月,邾子来朝。钟文烝补注曰:“书月,为下牲变起。”即邾子来朝因“鼷鼠食郊牛,牛死,改小牛”而书“王正月”。故而,虽朝正例书时,但并非所有书月者皆为朝之变例,关键要看其书月是不是系于朝事。而例26、27、29、40这四则,书月皆与下文有关,系于他事,不可以变例视之。 2.变例 承上文所述,凡诸侯来朝,经文书时、书来朝、不言所,为正例,其不合者为变例。上表中的变例又可从两种角度进行归纳:其一变文,即变化正例 “来朝”之书写笔法,通过变换句式、增字或减字而申述经义。其二变时间书写,即变化正例“书时”之笔法,主要是通过书月的书写,彰显《春秋》之旨。现分述如下: 其一,变文。上表中不书“来”者一则:例11庄公二十三年,萧叔朝公。《穀梁传》曰:“微国之君,未爵命者。其不言来,于外也。朝于庙,正也。于外,非正也。”传文阐释得很明晰,萧叔为周天子未爵名者,因其于外朝鲁君,而非在宗庙,无法行朝礼,故不得书“来”。 还有五则不书“朝”者,例1、5、18、19、34各有其因。例1,隐公元年,冬,十二月,祭伯来。传文清晰表达了不书朝的缘由:“其弗谓朝何也?寰内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会诸侯。不正其外交,故弗与朝也。”概括之,祭伯为寰内诸侯,其来鲁非奉周王命,为不正当的外交,不得书朝。例5,桓公六年,春,正月,寔来。传云:“寔来者,是来也。何谓是来?谓州公也。其谓之是来何也?以其画我,故简言之也。诸侯不以过相朝也。”此处书“来”,即来朝之意,因为“诸侯不以过相朝”,州公仅是过鲁,故不得书“朝”字。例18与例19,僖公二十九年,春、冬,介葛卢两次来朝,而经文皆仅书“来”字。传文曰:“微国之君未爵者也。其曰来,卑也。”介葛卢为微国之君未爵者,地位卑贱,因其身份不得书朝,只能言来。例34,襄公十八年,春,白狄来。由表中所列范宁注知,不书朝因白狄不能行朝礼,故不书朝。 另有书“使××来朝”者,如例8,桓公九年,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例15,僖公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缯子遇于防,使缯子来朝。《穀梁》于前者发传云:“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着重诠释经文的“使”字。“朝,则君自行。”古代诸侯国间的相朝,是外交上的大事,需要国君亲行,不可受人指使,亦不能使人代行,“使××来朝”违礼,为“××来朝”的变文,故此二则皆属变例。 还有书“来朝××”者,如例13,僖公五年,杞伯姬来朝其子。来朝正例书“××来朝”,不书朝所与具体人物。因诸侯来朝鲁,其地显然在宗庙,所朝人为鲁君,故而常事不书。今书来朝“来朝其子”,则是变文。 其二,变化时间书写。《春秋》记事所系时月日,往往参差不一,《穀梁》犹重从日月时书写笔法中抉发经义。来朝之正例书时,而其他书月的变例,皆另有义涵。 来朝书月者,计有1、4、5、15、26、27、29、40等八则。前文已言,例26、27、29、40例四则虽书月,亦为正例。例15僖公十四年,夏六月,季姬及缯子遇于防,使缯子来朝。前文从其句式已判为变例。由范注“遇例时,此非所宜遇,故谨而月之”,知此处书“六月”因“遇”,而非“来朝”。再联系桓公九年“冬,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的一则,可知二者同样属于“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的情形,但并未书月而“恶”曹伯,此处当亦然。二者属于变例,缘于皆为“使……来朝”,并非缘于书月。 而1、4、5三则为变例,其经文皆书月表达着特殊义涵。例1隐公元年,十二月,祭伯来。不书朝的缘由从传文“恶之,故谨而月之也”可知。祭伯作为周天子畿内诸侯,未有王命,私朝鲁君,实属背离朝礼之举,故《春秋》不书朝,书月以恶之。例4桓公二年,秋,七月,纪侯来朝,《穀梁》发传云:“朝时,此其月,何也?……己即是事而朝之,恶之,故谨而月之也。”可知书月在于“恶之”,表达贬责之意。例5桓公六年,春,正月,寔来。上文已述,其因未书“朝”而为来朝变例。范宁注曰:“来朝例时;月者,谨其无礼。”又阐明其书月的缘由,再表讥责州公之意。 (二)朝周例 《穀梁》朝周例共有两则,两则经文皆在僖公二十八年。一则“公朝于王所”,其时当承上文,为“夏”。《穀梁传》言:“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对经文所书的“王所”作诠释。依礼,诸侯朝王必须在宗庙中举行。范宁也解释了朝于庙的缘由:“诸侯朝王,王必于宗庙受之者,盖欲尊祖祢共其荣。”另一则“壬申,公朝于王所”,其时承上为“秋”。《穀梁传》云:“朝于庙,礼也。于外,非礼也。独公朝与?诸侯尽朝也。其日,以其再致天子,故谨而日之。主善以内,目恶以外。……日系于月,月系于时。壬申,公朝于王所,其不月,失其所系也。以为晋文公之行事为已傎矣。”再次诠解经文的“王所”二字,并说明书日而不书月的缘由。尤其是这里第二次就“王所”发传,一再贬斥僖公非礼。 从时间角度而言,前引《周礼》云诸侯见天子“春为朝”,是以时为言,并云“时见者,言无常期”。古时交通不便,诸侯国君奔赴京师朝王,路上需要很长时间,具体时间难以确定,故以时为限。范宁云:“朝宜以时,故书时则正也。”“朝例时”,是《穀梁》学家依据朝礼,从时间书写角度进行的归纳。故而上述两则朝周例,书日又书王所,应为变例。 综观《春秋》经文仅有两则鲁公朝周天子的记载,这令人疑惑。究竟是《春秋》十二公除鲁僖公因特殊原因而朝周,其他皆不朝?还是《春秋》另外一种呈现方式,譬如常事不书?《穀梁传·桓公元年》传文“鲁之不朝于周”给了我们启示。《春秋》经文:“桓公元年三月,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穀梁传》曰:“礼,天子在上,诸侯不得以地相与也。无田则无许可知矣。不言许,不与许也。许田者,鲁朝宿之邑也。邴者,郑伯之所受命而祭泰山之邑也。用见鲁之不朝于周,而郑之不祭泰山也。”郑伯与桓公皆违反礼制,一则不去朝觐周天子,一则不陪周天子祭祀泰山,反而私下交易周天子的土地。“见鲁之不朝于周”,也说明了《春秋》不记鲁公朝周天子的缘由,即自隐公起,鲁君已不再按时赴京师朝天子。故而,从例学角度言,《春秋》经文实无朝周例之正例。 综上所述,立足《穀梁》传义而比诸经文,朝例的立例规则其实含括多项,来朝例正例包含书“××来朝”、记时、不言朝所三项要素;朝周例无正例,但从朝礼可推知书时、不言朝所亦应是其正例所必须具备者。清代学者柳兴恩、许桂林仅把书时作为正例标准,显然失于详查。 四、朝例释义 综观《春秋》经所书朝事,或日、或月、或时、或云来、或称朝,不一而足。《穀梁》朝例藉事而立,由例而释经义。例之下,其义更为重要。今据朝例,再反观传、注文,归纳《穀梁》所彰显的义涵大约有三: (一)尊天子 周代制定朝礼,旨在尊天子。《穀梁传》秉承了这一思想,从所立朝例足可见其倡扬尊天子之价值取向。 “隐公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此处经文虽记载的是滕侯、薛侯来朝鲁君之事,但其作为朝之首条正例,《穀梁》超越了诸侯朝鲁的具体语境,而是从天子之处发传,阐发的皆是尊天子义涵。传云:“天子无事,诸侯相朝,正也。”依据范宁注解,即诸侯相朝需要在天子无“巡守、崩葬、兵革之事”时。换言之,即要求诸侯以事奉天子为主,天子有事则听从天子召唤、派遣;天子无事时诸侯方可相互朝见。传又云:“考礼修德,所以尊天子也。”这与前述《大戴礼记》所载诸侯相朝“以习礼考义,正刑一德,以崇天子”别无二致。何谓“考礼修德”?杨士勋疏解曰:“诸侯相朝,所以正班爵,奉王命,故云‘考礼修德’也。”天子无事时,各诸侯相互朝见,可通过朝礼明确诸侯们的爵位名分、礼节用度,以保持尊卑有序,是为“考礼”;同时诸侯在相互朝见中,以礼往来,有助于增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也可达到修好修德的目的。所谓“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不考文”,无论是爵位名分还是礼节用度皆由周天子所定或所颁,诸侯皆为天子之臣,其友好相处,可维持天下太平,共同承担拱卫天子之责。是以,考礼修德内含着尊崇天子之义。 由《穀梁》朝之正例而反观其变例,亦能体察其所内蕴的尊天子之义。具体可见朝周例之僖公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壬申,公朝于王所”,与来朝例1“隐公元年,冬十二月,祭伯来”。 “僖公二十八年,(夏),公朝于王所”,“僖公二十八年,(冬),壬申,公朝于王所”二则为鲁君朝天子,可相观照一并读之。诸侯朝王,本为尊天子之举,然《春秋》书“王所”、记日,二则皆为“朝”之变例,个中缘由需结合所述事件的背景细察之。由上下经文知,鲁僖公两次于京师外朝天子,皆与诸侯会盟有关。第一次朝天子,系因鲁僖公参加了践土会盟,即《春秋》所载:“僖公二十八年,夏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穀梁传》曰:“讳会天王也。”范宁注曰:“实会天王,而文不言天王,若诸侯自共盟然,是讳之也,所谓谲而不正。”虽是诸侯会盟,但周襄王已于僖公二十四年冬出居于郑。践土属郑地,迫于形势周襄王也至践土参会。而经文为避讳,不书“会天王”。第二次朝天子,系因僖公参与了温之会盟,即《春秋》载:“冬,公会晋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子、秦人于温。”《穀梁传》再云:“讳会天王也。”下一条经文则言:“天王守于河阳。”《穀梁》发传云:“全天王之行也,为若将守而遇诸侯之朝也。为天王讳也。水北为阳,山南为阳。温,河阳也。”综观这几条经传文,我们对于鲁僖公在第二次会盟中朝天王有了深入的理解。《穀梁》明言“讳会天王”,即天王有巡守之礼,其到河阳地区巡守,顺便于“王所”接受了鲁僖公等诸国君的朝见。然其诠释“河阳”为“温”,实则已经扯下了天王身上的遮羞布,即天王被晋文公召才去了温,并参与诸侯会盟,故而又云“以为晋文公之行事,为已颠矣”,批判晋文公以臣召君,颠倒上下的僭越行径。 对于朝天子地点——“王所”,《穀梁传》专门予以诠释,一则云“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另一则云“朝于庙,礼也。于外,非礼也”。言明鲁僖公两次朝天子皆违礼,曲折表达了对鲁僖公不循礼而朝的谴责之义。“壬申,公朝于王所”,此为《春秋》中唯一一处朝书日者。传文释曰:“其日,以其再致天子,故谨而日之。”并云:“日系于月,月系于时。壬申,公朝于王所,其不月,失其所系也。”阐明此处不依《春秋》惯例“日系于月,月系于时”,书日却不书月的原因在于“失其所系”。范宁进一步释之曰:“以臣召君,傎倒上下,日不系于月,犹诸侯不宗于天子。”其真实意图还是斥责鲁僖公与晋文公等不尊天子、不宗天子的非礼行为。 “祭伯来”改变“来朝”正例之书法,仅书“来”字。其因在于“寰内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会诸侯”。经文“定公四年,秋,七月,公至自会。刘卷卒”,范宁注:“天子畿内大夫有采地者,谓之寰内诸侯,非列土之诸侯。”据此知当时天子之诸侯可分“寰内诸侯”与“列土诸侯”两类,其职能不同。天子畿内大夫有采地者,谓之寰内诸侯,其直接为周王奔走效劳,处理王室内部事宜,如参与朝、聘、会、盟,也必须奉天子之命;列土诸侯离王畿较远,于外围拱卫王室,平时负责统治封域内的臣民,并按照礼制定期朝聘天子。《诗经·小雅·北山》云:“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西周分封制下,周天子至高无上,而王命是天子权威的象征,无论是寰内诸侯还是列土诸侯都应遵王命行事。此处祭伯未得天子之命,而出会鲁君,即是以天子内臣私人名义进行的外交活动,是对天子至尊地位的挑战,为不尊天子之行径,故而不得书“朝”,以表不正,同时书“月”,示其为朝之变例,再贬斥之。 范宁云:“尊尊之正义,《春秋》之微旨。”通过对上述《穀梁》朝之正例、变例的两相比较,《穀梁传》对“天子无事,诸侯相朝”的滕侯、薛侯尊王行为之嘉许,对“祭伯”不奉王命私会鲁君的谴责,以及晋侯以诸侯身份召天子会盟的强烈愤慨都彰明较著,贯穿其中的则是浓厚的尊周、尊天子思想,这也正是其对《春秋》“尊尊”微旨的阐发,对朝礼核心要旨的传承。 (二)劝善惩恶 《春秋》隐含道德大义,“劝善惩恶”是其中的重要思想。宋代学者叶梦得云:“人之常情有出于自然而不可已者。善者,人之所共好也,见有善焉,其推之惟恐其不至也。……不善者,人之所共恶也。见不善焉,其绝之惟恐其不急也。故曰墙有茨,不可扫也;中冓之言,不可道也,所可道也,言之丑也,若是者,非吾故欲为,是别也其出于情者,莫知其所由然而然也,故春秋之辞有繁者焉,有约者焉。”他认为,人有善恶自然之情,孔子亦是如此。《春秋》之辞繁约不一,内含着夫子的善恶之情。如何把握善恶之情,其又曰:“《春秋》有可以事见者,求以事;事不可见,而可以例见者,求以例;事与例,义在其中矣。有事与例俱不可见,而义独可推者,求以义。义者,理之所在也。”换言之,即《春秋》内含的善恶褒贬之情,可通过事、例、义而求之。具体到《穀梁》朝例,朝桓公的例4与例9两则最可见褒贬之义。 例4桓公二年,秋,七月,纪侯来朝,传文曰:“朝时,此其月,何也?桓内弑其君,外成人之乱,于是为齐侯、陈侯、郑伯讨数日以赂。己即是事而朝之,恶之,故谨而月之也。”简而述之,此处书月原因在于“恶”纪侯与桓公。桓公初即位,纪侯来朝,属于“诸侯世相朝”,本是正常邦交,“恶之”有其具体背景。是时:桓公“弟弑兄、臣弑君”,取代隐公而即位;元年“三月,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桓公在国内外皆行无道,《穀梁传》反复贬斥之:“桓内弑其君,外成人之乱,受赂而退。” “桓内弑其君,外成人之乱,于是为齐侯、陈侯、郑伯讨数日以赂。”于此境况下,纪侯还来鲁朝桓公,实际是善恶不辨,故而传曰“己即是事而朝之,恶之”,除了谴责桓公弑兄篡位、贪财好利之外,亦贬斥纪侯“不择其不肖而就朝之”的糊涂行为。 例9桓公十五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穀梁》无传,范宁引何休语曰:“桓公行恶,而三人俱朝事之,三人为众,众足责,故夷狄之。”邾、牟、葛本为中原诸侯国,三国国君来朝鲁本应书其爵(论见下文),而经文径称为邾人、牟人、葛人,以夷狄之名称之,表贬责之义。此条可与“隐公七年,冬,天王使凡伯来聘,戎伐凡伯于楚丘以归”一条经文对读。《穀梁传》曰:“戎者,卫也。戎卫者,为其伐天子之使,贬而戎之也。”认为“戎”即卫,因其伐天王之使臣,“执天子之使罪重”,“无礼莫大焉”,故而贬谪为夷狄,传达了诸夏之国若为夷狄之行则退而夷狄之的思想。此处邾、牟、葛三国国君俱朝“行恶”的桓公,故夷狄之。 通观《穀梁》传义,上述两则来朝例可谓是一箭双雕,既抨击桓公,又谴责朝桓公的纪、邾、牟、葛等国国君,表达惩恶之意向。惩恶是为了扬善,即如杨士勋疏曰:“桓虽不君,臣不得不臣,所以极言君父之恶,以示来世者,桓既罪深责大,若为隐讳,便是长无道之君,使纵以为暴,故《春秋》极其辞以劝善惩恶也。”故而在《穀梁》视域下,朝桓公的这两则无论是书月还是书人,都是为了揭示桓公之恶,批判来朝者,使后人引以为戒,以黜恶而至于劝善。 (三)表尊卑、别华夷 《礼记·乐记》云:“礼者,天地之序也。……序,故群物皆别。”礼之重要功能在别上下、序人伦,维护社会秩序。朝礼作为一项重要礼制亦内含这一功能,彰显著尊卑之分。这一意蕴也于《穀梁》朝例中有着清晰而鲜明的揭示。试析如下: 例10庄公五年郳黎来来朝,例11庄公二十三年萧叔朝公。郳、萧为国名,《穀梁》传文对“黎来”“叔”皆诠释为:“微国之君,未爵命者。”未爵命表示未受到周天子的爵位任命。《礼记·王 制》“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依礼“诸侯不生名”,故来朝所书为“纪侯”“曹伯”“邾子”等。而“黎来”“叔”无爵,只好直呼其名,即杨士勋所言“未王命,例称名”。是以,在《穀梁传》视域下,纪、曹、邾、郳、萧虽同样为鲁之周边小国,但其君主是否得到周王的封爵任命十分关键,反映到经文上即是书爵还是书名。爵代表着周王的承认与恩宠,有爵者为尊,故而书写的差异也体现了尊卑的不同。当然,除爵与名外,二者的书写还略有差异,前者郳黎来书来朝,后者萧叔书朝公。由传文“其不言来,于外也。朝于庙,正也。于外,非正也”,可知后者为朝之变例,因未于宗庙朝鲁君,故而仅书“朝”。 另有例7桓公七年,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谷、邓,国名;伯、侯,爵位;绥,谷君之名;吾离,邓君之名。此则经文虽然仍书来朝,为朝之正例,但诸侯亦皆书名。《穀梁传》解释说:“其名,何也?失国也。”《礼记·曲礼下》云:“诸侯失地,名。”失地即失去自己的国土,也就是失国,依礼失国则书名。周何先生论析道:“(失国之君)无权无位,寓寄于他国,自不得以本爵称之,俾免与当国者混也。既不得以爵称,则惟称名直指其人而已。”此说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此处既书了爵位,又书了诸侯名,更与尊卑之序相关。古代重尊卑等级,失国者无国无权,实际上已不在尊位,故而在爵位后又书其名,使熟稔朝礼的读者对其地位与现状一目了然。当然,鲁国并未因谷伯绥、邓侯吾离失国而慢待之,因他们曾是诸侯,并与鲁国友好往来过,“虽失国,弗损吾异日也”,依旧按朝礼接待,未降低接待他们的礼仪规格。 僖公二十九年,春与冬,介葛卢两次朝鲁(例18 、例19),但皆未书“朝”。传文曰:“介,国也。葛卢,微国之君未爵者也。其曰来,卑也。”道出经文不书朝的缘由,即葛卢卑为未得周王封爵任命的国君,不得书朝。但同样是“微国之君,未爵命者”的郳黎来却能书来,启人疑窦。《礼记·王制》中指出当时天下存在着中国与东夷、南蛮、西戎、北狄并立的格局。中国以礼立身、文质彬彬,在饮食、祭祀、居住等各方面循礼而行。四方戎夷茹毛饮血,“不火食者”“被发文身”“衣羽毛穴居”等自然的生活状态也展示着礼乐文明的缺失。礼是中国与四夷最突出的差异,并促使中原各国形成了“华夏为尊,夷狄为卑”的思想。《列子·黄帝》载:“今东方介氏之国,其国人数数解六畜之语者。”可知介国为东夷之国。经文不书“朝”字则因其为夷狄之邦,并且传文中“卑也”也传达了“华夏为尊、夷狄为卑”的理念。 襄公十八年,白狄朝鲁与介葛卢朝鲁大同小异。范宁注曰:“不言朝,不能行朝礼。”何以白狄不能行朝礼?笔者认为可从“狄”字上找答案。白狄应是北狄的一支,其与中国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性,更存在礼法和文明程度上的差异。范宁秉持了《穀梁》“内诸夏而外夷狄”的思想,认为白狄与介葛卢一样为夷狄之邦,与华夏诸国相比,礼仪缺失,故不能向鲁君行朝礼,由此不能书“朝”。 由上所述,可见《穀梁传》认为能否书“朝”,与来朝者的身份、地位、国别密切相关。礼是华夷之别的重要标志,宋程颐曾云:“礼一失则为夷狄,再失则为禽兽。圣人初恐入于禽兽也。故《春秋》之法极谨严。”故而,礼可谓一面镜子,折射着《春秋》所内含的谨严的华夷之别。《穀梁》家比经推例,又通过朝例对朝礼的要旨阐幽抉微。 五、朝礼、朝例与正 从《周礼》《礼记》《大戴礼记》等有关诸侯朝王、诸侯相朝之礼仪的记载,足见朝礼之敬慎重正、庄重有序。《穀梁传》对礼书所载的朝礼少有征引,却对《春秋》所载朝事多以“礼”“非礼”“正”“非正”判断。这一判断又与朝之正例、变例相关,考察二者关系,亦为我们洞悉《穀梁》的释经路径提供线索。 《穀梁传》所言礼与非礼者,集中于“僖公二十八年,(秋),壬申,公朝于王所”一则经文。传云:“朝于庙,礼也。于外,非礼也。”依据周礼,无论诸侯朝王还是诸侯相朝,皆需要在宗庙中举行。宗庙是奉祀祖先神灵之地,天王或诸国国君受朝皆是享受尊崇、极致礼遇之事,而于宗庙受朝亦是为了告知祖先,并与其共享尊荣。即如廖平所云:“《春秋》礼:朝聘于庙,不可自专,归功贤人,示不敢当。”故而,朝见天子、诸侯只有在宗庙内是合礼的,在宗庙以外的任何地方都是不合礼的。检之朝例,我们发现朝周之“公朝于王所”与上文表中例11萧叔朝公,皆因其地点而为变例。而成为变例的缘由即在于不合礼。这也说明:礼与例是契合的,即合礼为正例,不合礼为变例。如例11萧叔朝公,《穀梁传》直言:“朝于庙,正也。于外,非正也。”显然在这里,其“正”在于朝之地点合礼,“不正”因其不合礼。这启示我们正与礼亦若合符节。然正与礼关系是否如此简单,下面我们再结合事例论析之。 《穀梁》对朝事论“正”与“不正”者还有以下四则: 祭伯来。传曰:“不正其外交,故弗与朝也。” 滕侯、薛侯来朝。传曰:“天子无事,诸侯相朝,正也。” 曹伯使其世子射姑来朝。传曰:“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使世子伉诸侯之礼而来朝,曹伯失正矣。诸侯相见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以内为失正矣。内失正,曹伯失正,世子可以已矣。则是故命也。” 季姬及缯子遇于防,使缯子来朝。传曰:“来朝者,来请已也。朝不言使,言使,非正也。以病缯子也。” 对于滕侯、薛侯来朝,《穀梁》评以“正也”。其正主要体现在朝鲁时间,即“天子无事,诸侯相朝”。滕侯、薛侯依礼在天子无兵戎、祭祀、巡守之事时,朝于鲁君。 对于祭伯、曹世子射姑、缯子来朝,《穀梁》皆评以“不正”“非正”。其各自的具体缘由前文已略作诠释。《礼记·郊特牲》载:“朝觐,大夫之私觌,非礼也。……为人臣者无外交,不敢贰君也。”祭伯作为天子王畿内所封的诸侯,即周王室的大夫,无王命私自朝鲁,显然违礼,悖逆了尊王之旨。凡是朝,必须是诸侯本人参加。射姑即使身为曹国世子,其来朝鲁仍与礼不合;缯子为一国之君,虽不是“使”别人代替来朝鲁,却受季姬之“使”而来朝,亦违礼制。 综观上面四则,可见其正或非正核心要义在于礼,正即合礼,非正即不合礼。尤其是曹世子射姑来朝一则,《穀梁传》做了较多的阐发,其云:“使世子伉诸侯之礼而来朝,曹伯失正矣。”“以待人父之道待人之子,以内为失正矣。内失正,曹伯失正,世子可以已矣。则是故命也。”先指责曹伯让世子代朝失正,再批评鲁国以诸侯来朝之礼而接待世子,并指出正确的的处理办法是“世子可以已矣”,即不来朝鲁。《集解》引范邵言:“止曹伯使朝之命,则曹伯不陷非礼之愆,世子无苟从之咎,鲁无失正之讥,三者正则合道多矣。”如是这样的话,对于世子而言好像又成了违抗父命,有违于孝。对此难题,范宁曰:“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射姑废曹伯之命可。”范宁继承了孔子、荀子“从义不从父”的思想,认为不“苟从”作诤子,亦是孝。故而,《穀梁传》、范宁皆主张曹世子要行孝以义,宁违父命,而不可违礼,如此亦可使曹、鲁两国皆不逾越礼义。《穀梁传·僖公二年》云:“仁不胜道。”范宁注曰:“道谓上下之礼。”礼在《穀梁》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由此再扩展到其他的来朝例,结合《周礼》《礼记》《大戴礼记》等礼书记载,检视上列“《春秋穀梁传》来朝例表”,我们发现其正例都是符合礼的,而其变例或因身份、或因地点等不符合礼。典型者如例5,桓公六年,春,正月,寔来。范宁即根据桓公二年“纪侯来朝”的传义,注曰:“来朝例时。月者,谨其无礼。”杨士勋进一步疏解曰:“二年纪侯‘来朝’,传曰:‘朝,时;此其月,何也?恶之,故谨而月之也。’彼书月是恶,则此月亦恶也。今州公不以礼朝,又至鲁不反,是无礼之事,故云‘谨其无礼也。’”由前文引《大戴礼记·朝事》,知诸侯相朝要举行迎境、郊劳、致馆、庙受币、致飨既、还圭、致赠、郊送等多个仪程,庄重而有序。故而,州公因过鲁境而朝鲁公,显然礼数简慢不周。如只是过境,另有要求借道和迎送的礼节,与朝礼大相径庭。对其过鲁而朝公的行为,《穀梁》认为经文不书朝又书月,皆为昭示州公无礼,内含着重重的贬责。 虽然《穀梁传》对于朝之正例并未都评以“正”,但透过其对于变例的诠释或“非正”评判,其实也凸显了正例之“正”。也就是说,朝礼、朝例、正三者存在相互契合的关系。合乎朝礼则正,为朝例之正例。否则非正,为朝例之变例。《穀梁传》正是通过对朝事“正”“非正”的价值判断,通过对朝例的创立与诠释,彰显其“以礼为正”“主正”的思想。当然,这里仅就朝例而论,就整个《穀梁传》而言,礼与正的关系还有待再深入考察。 结 语 郑康成《六艺论》谓:“《左氏》善于礼,《公羊》善于谶,《穀梁》善于经。”何以“《穀梁》善于经”,是历代《穀梁》学者们诠释的一个重点。《穀梁传》释经紧扣《春秋》经文的遣词用语及其书法进行比观推阐,由此形成了以例解经的特色。这为范宁、杨士勋、柳兴恩、许桂林等学者所认同,并发展成为别具一格的《穀梁》例学。尤其是许桂林、柳兴恩等人推重日月时例,并试图以此构建《穀梁》学独树一帜的释经体系。 《穀梁》学家认为《春秋》“一字见褒贬”,“一字之褒,宠逾华衮之赠;片言之贬,辱过市朝之挞”,故释经需比诸经文,探赜书法,以明圣人笔削之旨。“朝时”,这是《穀梁传》比勘、阐发《春秋》经文而得的规则。“朝例时”,这是范宁基于《穀梁》传文、关照经文而提炼的例法。义例是《穀梁》学家抉发经义、畅明经旨的锁钥。然而纵观《穀梁》学下的朝例,笔者发现时间并不是朝例得立的唯一标准,其来朝正例还需符合书“来朝”,不书朝所两项原则,不符合者即变例。在《穀梁》视域下,无论是书“朝”、书“来”、书“朝公”、书“使××来朝”,还是书日、书月、书人、书名,都体现了孔子“笔则笔、削则削”的独特书写方式,与隐寓的褒贬抑扬之评判。从《穀梁》传义上看,朝礼是其评判朝事正与不正的内在标准。《穀梁》学家比经推例,朝礼亦是朝例的内在衡量标尺。朝礼与朝例的相互映照中,达成了依礼判事、由礼立例的关系。通过比照《穀梁》朝之正例与变例,《春秋》所内蕴的尊天子、明善恶、表尊贱、别华夷思想亦清晰可见。当然《春秋》经文的这些意蕴并不仅仅体现于朝例一例中,而朝关涉着礼与例,颇具代表性,或对此后《穀梁》例学之研究有借鉴意义。 通过对朝例的汇整与论析,我们还洞察到当时礼崩乐坏之状况。即使是“周礼皆在”的鲁国,在《春秋》所载的二百四十多年之中鲁君仅朝周天子两次,并且还是参加会盟时与其他诸侯一起朝见的,而接受纪、滕、邾等小国国君的朝见多达四十余次。二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足见当时周王室的衰微,诸侯朝天子之礼的松弛,即如《穀梁传》所云“天子微,诸侯不享觐”。反而是各诸侯之国以朝为系,往来频繁,邦交密切。同时,诸侯相朝也早已不受朝礼“世则相朝”的限制,向不定期化方向发展,随时随事而行。而小国来朝鲁,在诸多方面不合礼制,《穀梁传》以“非礼”“不正”评判之,并以来朝变例揭示之,又足见当时朝礼之败坏,纲纪之失常。 周公制礼作乐以治天下,朝礼是重要一项。事实上,朝礼既是礼节仪式,也是分封制下周王朝对诸侯政治统驭的方式,凸显着天子的至尊地位,维系着周王室与诸侯国、诸侯国与诸侯国之间的关系。《穀梁》学家比勘经文、抽绎要义而立朝例,并在正例、变例之间阐明精微,以朝礼的精神实质来索解《春秋》内蕴的微旨隐义。古人云“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本文即由朝例而管窥春秋时期朝礼之状况、《穀梁》体系下礼与例的关系,或有启发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