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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空间特性对于中国历史和法律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11-23 国学网 张世明 参加讨论

        按照列伏斐尔等人的观点,社会现实不是偶然成为空间的,不是存在“于”空间的,它在先决条件上和本体论上就是空间的,不存在没有空间化的社会现实,也不存在非空间的社会过程。笔者有一个很深刻的感触,在研究中国的法律、经济等问题时,中国作为“大国”的空间性往往被视若无睹,仅仅被作为无需赘言的背景衬托,而对其在社会各层面的深刻影响概未之见。无论政治家和普通人,对于中国作为大国的特殊空间性必须具有清醒的认知,方能洞察解决中国问题的复杂性,才能鉴古知今,措置得宜。
        在18世纪,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狭小的国土,少量的人口容易形成共和政体,幅员广大的国家容易形成专制政体,幅员居中的则可能形成君主政体。在谈到“亚洲的奴役”和“欧洲的自由”时,孟德斯鸠也利用国家幅员的大小这一因素加以诠释。他认为,亚洲有一些大帝国,它们出现在幅员辽阔的大平原,在这种地理条件下,为了防止形成割据的局面,就只能实行专制制度,而只能实行一种极端严酷的奴役的统治。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不大不小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入的;相反,法治是很有利于保国的;没有法治,国家便将腐化堕落。孟德斯鸠的观点难免具有独断论的色彩,不过也应该看到,国家领土的大小确实对其政治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小国寡民和庞然大国的政治运作势必存在显著差异。
        清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中国当代所谓“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即奠定于清朝。这是清代距离今天最近而对当今中国影响最大的两方面。其表现为:(1)乾隆二十七年,中国人口首次突破2亿,道光年间更达到4亿,“四万万同胞”之语即出于此。中国国情中的“人口众多”与清代紧密相关,乃世所公认;(2)清朝在康雍乾时期翦除割据势力,建立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国国情中的“地大物博”与清代形成中国历史疆域的定型有莫大关系。中国人先辈经过世世代代留下的这种生存空间的遗产是我们当代人的福泽。长期以来,学者和普通民众提及中国传统文化时动辄云儒家文化,但当代中国版图60%以上都属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空间上,除儒家文化圈之外,还应该充分认识到藏传佛教文化圈、伊斯兰教文化圈的并存现象。“文化中国”是多元的。尤其在清帝国“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政策支配下,文化的多元与政治的多元乃不争的事实。与倡导“中国中心观”的柯文等所反对的“欧洲中心观”相仿,中国的法律史学术界过去多受“中原汉族中心论”的影响,所谓“中华法系”往往没有考虑伊斯兰法系在中国的存在,亦不曾将岛田正郎所论述的“蒙古法系”纳入视野。
        按照诺思的国家暴力潜能学说,庞大的帝国是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是为获取收入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或“公正”的服务作为交换制度。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提供法律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较诸四分五裂的政治格局具有更大的利益产出潜能。这也是中国百姓“宁为太平犬,不为离乱人”的意蒂牢不可破的原因所在。正是由于中国在历史上很早就出现“大一统”政治格局,在古代世界历史上是超大型国家,与西欧小国林立格局迥异,而治理大国与治理小国存在显著区别。由于大国的空间范围大,其政治法律举措的覆盖面和辐射力与小国相比自不相侔,放大效应甚强。尤其在集权体制下,最高统治者的一言一行均举足轻重,上行下效,而且下必甚焉,朝廷当轴者任何政策上的松动都会释放出呈n次方的能量。
        中国古训云:“治大国若烹小鲜”。此最为政之善喻也。夫烹鱼烦则碎,治民烦则散。治化清谧,则民晏然受惠;号令反覆,则事纷然弗宁。中国古代许多皇帝对此具有深刻的认知。由于躁而多害,静则全真,轻举妄动地更改政令就会容易将烹煮于锅的小鱼弄烂,所以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勤求至治,多主以定静为宜,贵和尚中,其最重要的社会目标即是“天下太平,长治久安”。稳定和谐的社会是中国历朝历代统治者营营孳孳的鸿的,历代君主的贤愚功过均以社会的治乱为准绳加以评判。西方学术界所谓“儒教稳定性”可以说与中国的大国政治空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周易·讼卦第六》云:“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在崇尚和谐的传统社会中,理想社会的标志是“刑措”、“无讼”。这种追求和谐稳定的政治价值取向反映在司法行政中就必然要求无讼是求。
        大国政治空间的生产和维持固然会产生明显的收益,并可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降低社会成本,但所需要的成本也是可观的,由于可利用的经济资源不充分,所以中国古代法律往往表现出塞尔兹尼克等所谓的“压制型”特征,泛刑主义普遍,民事内容刑事处罚而两者难以泾渭分明,这就构成了人们通常诟诋的专制或集权的面相;另一方面也同时由于社会经济资源对大国体制的维持捉襟见肘,政治因陋就简,不可能深入于广大的民间社会,因此这又往往形成其所谓自由放任的面相。中国传统法律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集体责任制(或称连带责任制)的发达。其一表现为连坐制度;其二表现为保甲制度。中国堪称连带责任实施的范围最广、时间最长、最严厉、对这一工具的依赖性最强的国家。如果管仲“保甲制”的发明,为的是齐桓公的霸业,是典型的“霸道”,那么,“连坐法”却是商鞅的创造。商鞅变法的这种制度设计,一方面通过什伍制度将人们分为法定的群体,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另一方法采用了所谓牧司制度。《索隐》云:“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这样,从商鞅时代的秦国开始,正式确立了刑事上的连坐制度。什伍制度决定了民众应当关心和监督的范围和边界,是责任承担的基础,而牧司制度则是一种激励手段,以株连的方式,强制地在老百姓之间实施横向的水平监视。两者相互耦合,使秦国成为一个“以警察权为主的国家”(黄仁宇语),有着迫使全民充当“业余警察”的功能,因而也有“省俭治理”的功效。管仲和商鞅的变法目的都在于解决大统一国家所面临的控制能力低下以及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制约瓶颈。连坐和保甲制度使涣散而无系统的民众居家相察,出入相司,建构一种全民监督的有系统的政治体系,以期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克服由于疆域、政府规模、官员数量所带来的信息成本问题。清朝政府也沿用这种行之有效的社会控制网络,极力提倡“一族之长管一族之子弟”,以节省有限的行政资源。
        过去学者多谓18世纪康雍乾诸帝不能明了西方现代化浪潮澎湃的国际风云变幻格局,以至鸦片战争期间道光皇帝连英国的具体方位等都惘然不谙,进而指责清朝统治者颟顸瞽聩,不能洞察现代化之先机。费正清、埃德温·O.赖肖尔和艾伯特·M.克雷格合著的《东亚文明史》第二卷中有关19世纪中国的论述,主要出于费正清手笔。费正清在这里集中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中国对外国的入侵没有较早地做出更加有力的回应?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时空角度加以解释。这里面其实存在一个空间中互视的问题。譬如在社会场域中默无声望的芸芸众生知晓社会上大名鼎鼎的知名人士、而名人大腕往往不会屈尊对草民百姓主动搭讪结交一样,中国当时在国际上是个疆域广袤的大国,在伏尔泰等在西方掀起“中国热”的同时,对山海相隔的西方小国自然认知模糊不清。
        正如林岗先生所说,超大规模国家的社会转型有它自己的独特历程,史学界讨论近代史时对这一点并未给予足够的注意。国家的超大规模会带来一连串问题。如果日本近代化的时间表是以年(year)的单位的话,那么,中国近代化的时间表则是以年代(decade)为单位。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船小自然好掉头,近代中国现代化过程由于家大业大的包袱造成了转型的步履蹒跚和旷时费日,以致在鲁迅看来中国简直是“万难破毁的铁屋子”。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教授罗兹曼等学者编纂的《中国的现代化》一书认为,中国人民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中国文明之具有站在世界发展前沿的能力,辽阔的疆域和众多的人口、统一的和相对集中化的行政的传统等,都将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空间超大化使中国现代化转型所需时间甚多的另一层面。殷海光在《中国文化的展望》中探究康有为等推动变法维新运动之所以失败的原因时云:“康有为图功太急,缺乏历史感,把事情看得太容易。他对光绪皇帝说:‘变法的章程条理,皆已备具。若皇上决意变法,可备采择,但待推行耳。泰西讲求三百年而治,日本施行三十年而强,吾中国国土之大,人民之众,变法三年,可以自立;此后则蒸蒸日上,富强可驾万国。’我不知道康有为行的什么推理。较小的日本变法,‘施行三十年而强’,较大的中国变法,反而只要三年。不说光绪皇帝只是一个有名无实的君主,即令他是康熙,他是威廉大帝,他是彼德大帝,以这样一个‘老大帝国’,在短短三年的时间以内要变法也变不了的。火车越长越难开动”。长于逻辑经验分析哲学的殷海光对康有为的变法时间观念表示匪夷所思。领域空间辽阔的大国实现法律现代化转型的时间与蕞尔小国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正是由于中国领域空间庞大,19世纪40年代以后,中国成为欧美各国远东政策众目睽睽、虎视鹰瞵的主要对象,在西方帝国主义的进攻前首当其冲,这样领域空间狭小的日本所承受的侵略压力便相对减弱,这给日本以西方学术界所说的“喘息空间”;所以许多外交史学者研究结论认为,日本是在印度和中国做出了牺牲的前提下实现了独立和近代化的。尽管费正清为代表的冲击-反应模式已经被学术界公认具有诸多缺失,但这种理论模式之下产生的所谓“大象与跳蚤学说”并非毫无道理。正像谚语所说的大象耳中的跳蚤一样,外国经济入侵可能起某种刺激作用,是局部性破坏根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发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中国的整个经济规模庞大,外国的经济入侵不可能产生很大影响。例如,墨菲作为大象与跳蚤理论的积极支持者,曾屡次提示道:中国面积太大,为印度的二三倍。和一小撮外国人在沿海边缘的接触,不管后者精力多么充沛,效率多么高,都无法使之挪动一步,更谈不上令其发生转变了。在墨菲看来,躯体庞大不仅容易产生惰性,而且今人难以深入它的内部。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外国列强在近代要把其全面殖民化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职是之故,长蛇封豕般的外国列强尽管可以有以蛇吞象之心,但都无法单枪匹马完全征服这样庞大的帝国,不得不采取划定租界和势力范围,利用治外法权等手段形成诸多“国中之国”。清王朝在近代的中央司法权力的削弱不仅由于内乱引起就地正法等制度变迁所致。由于外国列强治外法权问题一直困扰清政府的内政外交,华洋交涉案件主要由总理衙门进行指导,这其实也弱化了刑部的职权。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近代中国被西方学术界称为“多国的殖民主义”,这虽然较诸完全的殖民地在某些方面境遇要好些,清朝可以利用西方列强在华势力的角逐进行所谓“以夷制夷”的制衡,但是另一方面,正像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自己所强调的那样,这种格局也有明显的不利。由于殖民统治权为列强所分享,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任意践踏的“公共牧地”,中国人民和其他殖民地居民相比,吃的苦头不是更少,而是更多了。近代中国得到殖民主义的一切坏处,却没有得到其任何好处,所以孙中山把中国称为“次殖民地”。也正是中国幅员广大,河山带砺,虽危若累卵,却屹然未倾。中国在抗日战争期间以空间换时间,进行长达八年的持久战,通过时间的消耗最终拖垮日本而取得了胜利。由此可见,国家所能调动的资源和国家规模成正比。和小国相比,一个大国更能够集中足够的社会和军事资源,有效抵御外部侵略,在国家安全方面本身具有天然的优势。从法学角度来看,国家如同一家保险公司,其空间越大,相当于保险资本就越雄厚,因而能更有效地克服局部地区的天灾人祸。
        西谚云: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法律具有“属地”因素的限制。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国家幅员大小与法律制度设计相匹配的问题不容忽视。
        (《法律、资源与时空建构:1644—1945年的中国》 张世明著  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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