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器物为音乐“正音” 作为对时间艺术——音乐的记录,一般意义上的音乐文献永远只能将人类古代音乐文化活动的实际音响置于阙如状态,必须通过出土器物给予一定的补充。作为一门相对独立而且具有近现代学科意义的专门化科学,音乐考古学的学科价值,除了方法论价值与学术理论价值之外,从其特有的史料价值来说,体现在四个方面。 擂鼓墩曾侯墓出土编钟 一是证“史”之有。1978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随州擂鼓墩1号墓中室发现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金石乐器组合,它们呈三面陈放,构成了一个“轩县”设置形式。而同墓出土文献资料表明,墓主人乙系诸侯国曾国的国君。诸侯级别,“轩县”式陈列,不仅说明《周礼·春官·大司乐》文献记载是史出有据,同时还为历史文献史料做了时代化、个性化的实物性具体阐释。 秦“乐府”钟 二是正“史”之误。《史记》记载,汉武帝时期,创设了管理乐舞活动的最高行政机构——乐府。然而,1976年在陕西临潼秦皇陵出土了一件青铜钟,钟钮铭文表明,乐府早在秦代就已经存在。“乐府”钟的出土,纠正了历史文献之误,将乐府的历史提前到了西汉之前。 三是补“史”之无。20世纪70年代关于先秦中国合瓦形青铜编钟一钟双音原理的认识,全面展示了音乐考古资料及其相关研究的补“史”价值——音乐考古工作者根据青铜编钟形制、纹饰等方面的形态变化及其实测音响的相关规律,揭示出先秦中国合瓦形青铜编钟的双音原理及其在古代音乐艺术实践中的本来面貌。 贾湖骨笛 四是创写“史”前史。在中国有史时期之前的人类文化遗址中,考古工作者发现了大量的音乐文化遗存。例如1985年以来,考古学家在河南省舞阳县贾湖村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发现的骨笛就有数十件之多。它们的出土,将中国音乐的历史提到了距今八千多年前的史前时期,更为重要的是,围绕这些骨笛展开的系统性音乐考古学研究,将对全面认识当时人类音乐文化的历史面貌,具有其他任何类别的非考古资料都不可替代的学术价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