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墟出土古代占卜用龟甲(资料图图源网络) 古代的先民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可避免地如同大自然作斗争,仰观天象的变化,俯察地理环境,千方百计地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袭,选择和创造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各种条件。在现实的斗争中,先民们不可能只会“临阵磨枪”,必然要积极地采取措施,提前对各种情况作出估计和预测。于是,占卜活动就应运而生了。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占卜活动,也许就是很时髦的“现代化”。 一般认为,夏、商时代是用龟甲兽骨占测,称为“卜”,有河南安阳小屯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为证;周代出现了用蓍草占测,称为“筮”,有流传下来的《周易》《周礼》等书的文字记载为证。从《左·国》中的文字记载来看,春秋时期,卜和筮两种不同类型的占测方法并存,并用,甚至筮法也不只是《周易》筮法,很可能还有《连山》《归藏》以及其他筮书的筮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卜法和其他筮法,逐渐地被《周易》筮法取而代之了。 春秋时期,往往卜筮并用。就是预测同一件事情同时采用龟卜和蓍筮两种占卜方法。《诗·卫风·氓》:“尔卜尔筮,体无咎言。”《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秦伯师于河上,将纳王。狐偃言于晋曰:‘求诸侯莫如勤王。’使卜偃卜之,曰:‘吉’。筮之,遇》,曰:‘吉。遇公用享于天子之卦也。”为什么要卜与筮同时进行呢?凡有重大的举动,为了慎重,卜筮同时进行,按照卜和筮的情况,然后再作出决定。 《礼记·曲礼》说:“卜筮不过三。”郑玄注:“求吉不过三,鲁四卜郊,《春秋》讥之。”陈澔注:“此命蓍龟之辞不过三者,一不吉至再、至三,终不吉,则止而不行。”对同一件事占测吉凶,不论是卜的方法还是筮的方法,都不得超过三次。第一次卜或筮,得到的结论不吉或不明确,可以进行第二次,至直第三次,但不得进行第四次,即最多不能超过三次。否则,就是亵渎卜筮了,就是对卜筮最大的不尊重。 ![]() 占卜龟甲(资料图) 《礼记·曲礼》还说:“卜筮不相袭。”郑玄注:“卜不吉则又筮,筮不吉则又卜,是渎龟策也。”这就是说,用卜的方法,得到的结论不吉,就不能再改用筮的方法去占测;用筮的方法,得到的结论不吉,就不能再改用卜的方法去占测。否则,就是对龟策的亵渎,是最大的不敬了。尽管春秋时期有“卜筮不相袭”的规定,总免不了有人要违反这个规定。郑玄指出,晋献公就违反了。晋献公征伐骊戎时,想把骊姬娶来为妻,就用卜的方法占测,得到的结论不吉,晋献公不甘心,于是,又用筮的方法占测。这种做法,就是违背了“卜筮不相袭”的规定。 卜筮并用与“卜筮不相袭”似乎是矛盾的,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区别的关键在于指导思想。卜筮并用是忠于卜筮的表现;卜不吉又筮,筮不吉又卜,总想得到吉辞以满足个人的私欲,是不忠于和不尊重龟策,是对卜筮的亵渎。 春秋时期还有“筮短龟长”的说法。认为筮数短,龟象长,筮法不如卜法更为灵验。《左传·僖公四年》:“初,晋献公欲以骊姬为夫人,卜之,不吉。筮之,吉。公曰:‘从筮。’卜人曰:‘筮短龟长,不如从长。”’郑玄注:“物生然后有象,象然后滋,滋而后有数,故象长数短也。”这里,郑玄为“筮短龟长”的说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孔颖达另有见解,他指出:“卜人欲令公舍筮从卜,故云‘筮短龟长’。”原来,卜人说“筮短龟长”,是为了说服晋献公不要纳骊姬为妇人。而晋献公早已色迷心窍,管什么长与短,还是纳骊姬做了他的夫人。 不论“筮短龟长”是不是定论,历史事实是,龟卜之法早巳失传了,而蓍筮之法却流传下来,成为历代研究《周易》的学者们必定要研究的课题(此处蓍筮指《周易》筮法,《连山》、《归藏》筮法,以及先秦其他筮法也已失传)。后世有所谓《卜法详考》之类的著作,其论灼龟的操作方法和吉凶的判断方法,皆是拾取历代典籍中的只言片语,加以主观臆测而成,其具体地操作方法和判断方法,已经无人知晓了。卜法的失传和《周易》筮法得以保存,是由于“优胜劣汰”的历史规律所致,还是固有别的什么原因?今天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结论,还有待研究考证。但是,我们现在能见到的先秦占测方法,唯有《周易》筮法最为完备,而且为历代所沿用,一直至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