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语:墨子】 在古代汉语中,公私是对立的一对范畴,“公”意谓公平、公正、无私,而“私”意谓自己的家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诗·小雅·大田》),引申为利己。故而有“背私为公”(《韩非子·五蠹》),“以公灭私”(《书·周官》)之说。 由于先秦诸子的政治伦理思想均强调“民本”与“公平”,所以,在先秦时代,诸子们都非常注重公与私的关系。在他们眼中,所谓国家、社稷,就是“公”,而臣民之利则为“私”。因此,“举公义,灭私欲”的“贵公”主义,一直是诸子们所倡导的理想。表现在“农与工肆”的代言人——墨子身上,也尤为突出。 一、墨子的公私观 墨子的公私观是以其义利观来体现的。在《墨子》一书中,公平、公正意义上的“公”实际上只有一次,并且是与“私”对举的:“举公义,辟私欲。”(《墨子·尚贤上》下引《墨子》只注篇名)而“利己”意义上的“私”也出现不到五次。但是,《墨子》中“义”的概念与“利”的概念,却频频出现,不可胜数。 其一,墨子理解的“义”就是“正”。“义者,正也。何以知义之为正也?天下有义则治,无义则乱。我以此知义之为正也。”(《天志下》)墨子还从正反两方面对“义”之“正”做了解释。正面解释:“为贤之道将奈何?曰: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若此,则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尚贤下》)反面解释:“义正者若何?曰: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智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故凡从事此者,圣知也,仁义也,忠惠也,慈孝也。是故聚敛天下之善名而加之。”(《天志下》)由此正反解释,可看出墨子的“义”就是公正、正义、正道。其具体的体现仍然是“无私”:“三圣人者,谨其言,慎其行,精其思虑,索天下隐事遗利。以上事天,则天享其德;下施之万民,万民被其利,终身无已。”(《尚贤中》) 其二,墨子所使用的“利”概念有几种含义:养生所需之利、众人之利、为我之利、兵器锋利之利。前三种意义下的“利”尽管都是“所得而喜也”(《经上》),但仍然有公利、私利之分,“交相利”之“利”是众人之利,“赖其力”的养生所需之“利”是合乎正道之利,均是“义”的体现,应该与“义”同义;而不合乎正道的“不与其劳获其实,已非其有所取之”的“亏人自利”之“利”则是“不义”。因此,在墨子的“利”概念中,公利与私利的义与不义界限是分明的。 由是,墨子以其激烈的民本主义思想,主张以增进天下、国家、人民之利为立论宗旨,要人们各守其位,不以私利害天下人民之公利的义利观,以其如何尊天志、尚贤使能、“兼相爱、交相利”的讨论,折射出其“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法仪》)的公私理念。故在墨子那里,义利问题实际上仍然是公私问题的表现。墨子将其体现在对“天志”的认识与身体力行中。 首先,墨子所倡导的“义”,是以“天志”为准则的。“天”具有大公无私的品格,它“爱利百姓”,“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贫众寡,安危治乱”,却又“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天”具有善恶分明的态度,它“欲义而恶不义”(《天志中》),“欲人相爱相利,不欲人相恶相贼”(《法仪》),“不欲大国之攻小国”(《非攻》);“天”具有法力无边的权威,“然则何以知天之欲义而恶不义?曰:天下有义则生,无义则死;有义则富,无义则贫;有义则治,无义则乱”(《天志上》)。所以,“天志”就是“义”,是“公利”。因此,墨子要求“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一句话,“莫若法天”(《法仪》),“取法于天”(《尚贤中》)。这种以“天志”为“义”的思想,应该说是对上古以来,以德配天命,天惟德是择 [1]的承继。正因为天意所表现的仍然是民意,“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书·太誓》),所以,在墨子那里,天意的不可违,表现的是民意的不可违,“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天志上》)。这也就是墨子“莫若法天”与“取法于天”的思维依据。 其次,墨子所实行的“义”,按“天志”践行的。由于“天志”就是“义”,而“万事莫贵于义”(《贵义》),故“取法于天”的过程也就是践行“义”的过程。 体现在政治上,由于“天”具有“不辨贫富、贵贱、远迩、亲疏,贤者举而上之,不肖者抑而废之”(《尚贤中》)的大公无私品格,因此,墨子主张对于那些有义的人,只要他们是“厚乎德行,辩乎言谈,博乎道术者”,就是“国家之珍而社稷之佐”,就应该“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并“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予之令”(《尚贤上》)。而对于那些不义的人,则是“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同上)。正是在这种公平、公正的意义上,墨子认为“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同上)。墨子的这种“尚贤而任使能,不党父兄,不偏富贵,不嬖颜色。贤者举而上之,富而贵之,以为官长;不肖者抑而废之,贫而贱之,以为徒役”(《尚贤中》)的尚贤思想,显然是在为政之本意义上,以义利观体现了他的公私观。 体现在管理上,为了解决因“人异义”而造成的“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的问题,在治家、治国,平天下的过程中,墨子主张要 “选择天下之贤可者”、“选择其国之贤可者”(《尚同上》),“唯能以尚同一义为政”(《尚同下》)。在这种选择过程中,其选择“贤可者”的依据是“唯能壹同乡之义”、“唯能壹同国之义”、“唯能壹同天下之义”(《尚同上》),而这样的“义”,仍然是“上同于天者”的“天志”,体现的仍然是“天”的“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贫众寡,安危治乱”(《尚同下》)的大公无私意志,所以,其选择的过程也应该是公正无私的。 体现在墨子学说的中心思想上,由于“天欲人相爱相利,不欲人相恶相贼”(《法仪》),因此,墨子主张要以符合“兼相爱,交相利”的“义”,反对“亏人自利”的“不义”,亦即以“兼相爱,交相利”去取代“别相恶,交相贼”,从而以其“爱无差等”,“兼以易别”,将“兼爱”建立在人类的“互报”上,“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兼爱中》)。墨子称这种“义”是“天下之良宝”,他要尽自己的最大力量,将天下之人都“鼓而进于义”。这种以“兼爱”对“亏人自利”的批判,其所体现的平等的爱,仍然是公正无私。 体现在国与国的关系上,由于“天不欲大国之攻小国”,因此,对于那种“贪伐胜之名及所得之利”的“大国之攻小国”(《非攻中》),墨子认为是“亏人自利”的“不义”行为,既不“利乎天”(《非攻下》),也不合于“圣王之道”与“国家百姓之利”,是“天下之巨害”(《非攻下》)。而那些好战者的以“义”统一天下的种种谬论,恰好是他们不知“义与不义之辨”的表现。因此,对于一切“非其所有而取之”的“不义”,尤其是对“大为攻国”的不义战争,墨子不但强烈谴责,而且还与他的弟子们从事实际的防御战术的研究,并且还亲自投入防御战斗。在墨子的“非攻”呼吁与实际行为中,他以“义正者若何?曰:大不攻小也,强不侮弱也,众不贼寡也,智不欺愚也,贵不傲贱也,富不骄贫也,壮不夺老也。是以天下之庶国,莫以水火毒药兵刃以相害也。若事: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三利而无所不利,是谓天德。……是其何故也?则顺天之意也”(《天志下》)的鲜明态度,表现了他的以义利观所体现的公私观。 义利问题对所有经济社会来讲,都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中国古代社会也如此。但义利关系毕竟不仅仅是一种义是否能生利的本末关系,[2]一旦这种讨论从义利关系的经济意义深入到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准则上,义利关系就被设定为是主体的道德行为是如何进行选择,成为一种纯粹的伦理问题了。即“道德行为主体究竟是以义为行为原则,还是以利为行为原则的问题”[3]。并因此而形成中国思想史上著名的“义利之辩”。而这种讨论从道德主体的行为选择铺展到整个社会行为上,义利之辩所体现的公私观念就成为道德行为主体究竟是以公为行为原则,还是以私为行为原则的问题了。墨子以增进天下、国家、人民之利为宗旨的义利观,正是以不以私利害天下公利的鲜明态度,大刀阔斧地破除着当时弥漫在社会中的以私利害公利的种种尚私观念,从而鲜明地表现出他的公私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