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廷洽 荀子是先秦时代著名的逻辑学家。他主要的逻辑成就包括提出了类似于“理则”的命题,拥有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思想规律,制名方法、名的分类等有关概念的理论,以及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等。由于《荀子》存在一些错字,再加上我们对于古代表述逻辑的语言,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距离,因而在介绍荀子的逻辑学成就时会产生不同的见解。而至今尚未有任何论文或专著论及荀子所提出的“理则”的命题。故把它敷衍成文。 (一) 荀子有一个名辩学术语“理”,比如:“言必当理,事必当务”(注:《荀子·儒效》。);“心之所可中理”,“心之所可失理”(注:《荀子·正名》。)。在荀子之前的思想家并没有提出过“理”的概念,而“辩必中理”却成了《吕氏春秋》名辩学的重要命题,其《怀宠》篇说:“凡君子之说也,非苟辩也;士之议也,非苟语也。必中理然后说,必当议然后议。”“辩必中理”显然是在荀子“言必当理”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目前关于荀子的名辩学论文,对于《荀子》的注释和研究专著,一些先秦逻辑史和中国逻辑史专著,都没有注意到他关于“理”的概念的重要性。《荀子》中出现的“理”,基本意义为道理、理性、思想法则,有时兼含礼义之意,由于荀子把礼义当作准则,所以仍然符合“理”的基本意义。 我们先来考察《荀子》中有关“理”的主要材料。《劝学》篇说:“故礼恭,而后可与言道之方;辞顺,而后可与言道之理;色从,而后可与言道之致。”道为思想,理为法则。《修身》篇曰:“君子之求利也略,其远害也早,其避辱也惧,其行道理也勇。”道理指正确的想法、思想。“言必当理,事必当务”;“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凡知说,有益于理者,为之;无益于理者,舍之:夫是之谓中说。”(注:《荀子·儒效》。)言论必须符合正确的思想,处理事务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凡是符合真理的事情,就做,不符合真理的就废除,就称之为适宜的事情。凡是符合真理的言论,就说,不符合真理的就舍弃,就称之为适宜的言论。《王制》篇说:“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夫是之谓大本。”很清楚,文中之“理”即为法则。《正名》篇说:“心之所可中理,则虽欲多,奚伤于治!”“心之所可失理,则虽欲寡,奚止于乱!”思维的器官可以符合客观真理或正确思想的法则,也可能不符合。够了,已足以说明问题了:荀子所讲的理,就是指真理,指思想的法则、规则或原则。 思想的法则、规则或原则,可以简称为“理则”,也就是逻辑。荀子虽然没有创造出这个词,但在实际的运用上,确实就是这个意思。《天论》篇说:“百王之无变,足以为道贯。一废一起,应之以贯,理贯不乱。”贯,具有始终一致的意思,“理贯不乱”就是思想法则前后一致,就不会造成混乱。《正名》篇曰:“故导之以理,养之以清,物莫之倾,则足以定是非决嫌疑矣。”用正确的思想规则作引导……就足以分辨是非曲直,不会再产生什么疑惑了。很清楚,“理”就是理则,就是逻辑。由于《荀子》中大量使用了名辩学的术语,而把这一真正的、可以同logic对应的词掩盖了。当然,他自己并没有对“理”作充分的理论阐述,也是一大缺憾! logic,我们现在把它翻译成逻辑,而孙中山曾经把它翻译成理则。尽管荀子没有对“理”作过明确的理论阐述,也没有创造出“理则”一词,但在论辩和行文中,他确实已经把“理”用作理则的意思了。这就是它的重要性所在。《吕氏春秋》是一部集体编写的书,其作者群中有荀子的弟子,有关“中理”的理论肯定是在他的名辩学基础上提出来的,可惜也没有作进一步的阐述。 (二) 荀子在论及名辩学时经常使用“类”、“统类”的专有名词。温公颐认为类是逻辑的基本概念之一(注:《先秦逻辑史》第27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周云之、刘培育则认为他的“类不可两”,“对矛盾律已经有了认识”;又说“这正是同一律的内容和要求”;还认为“以类度类”包括“演绎性的类比推理”和“一般的演绎推理”(注:《先秦逻辑史》第224、225、226、22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那么荀子所谓的“类”和“统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类”在《荀子》中确实包含多种意思,比如:“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之类(注:《荀子·劝学》。),是为与礼法条文相比附的律例;“富贵者则类傲之”之类(注:《荀子·不苟》。),是为类似之意;“先祖者,类之本”之类(注:《荀子·礼论》。),是为氏族之意;而绝大多数的“类”,是为同类之意,若与“统”字联用,则更是同类、同一的意思了。“类”与“统类”的逻辑学意义基本上与西方逻辑学同一律的思想规律相当。 “类”和“统类”就是同一律。“类不悖,虽久同理,故乡乎邪曲而不迷,观乎杂物而不惑,以此度之。”(注:《荀子·非相》。)事物的种类不相互抵触,虽然时间上有跨度,但是它们的性质是一致的,所以用这种同一的思想规律去面对各种是非曲直,去考察杂乱的事物和现象,就不会迷乱。应该用同一律来思考问题。这里提到“久”的时间概念,显然是指思想上的前后一致,就是同一律。荀子又说:“多言则文而类,终日议其所以,言之千变万举,其统类一也,是圣人之知也。”(注:《荀子·性恶》。)“圣人之知”是最高级的智慧,虽然成天讨论各种事物和现象,言辞很有文采,千变万化,但是思想始终是一致的。“终日”也是个时间概念,要求前后一致。而所观察的“邪曲”、“杂物”,以及终日所讨论的内容,则属于空间。时间上、空间上的一致,正是逻辑学同一律思想规律的内容和要求。类似的言论还有许多,比如;“信信,信也;疑疑,亦信也”(注:《荀子·非十二子》。),相信可信的,怀疑可疑的,属于同一的思想方法,其结果也是一致的;“法其法,以求其统类”(注:《荀子·解蔽》。),效法原有的法,是为了求得一致;等等。有了这些证据,说荀子关于“类”和“统类”的思想就是同一律思想规律,就不是什么牵强附会的意见了。 由于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既然思想上应该同一,所以语言虽然可以有文采,但是也必须“有类”。“故多言而类,圣人也;少言而法,君子也;多言无法而流湎然,虽辩,小人也。”(注:《荀子·非十二子》、《荀子·大略》。)《儒效》篇则说:大儒“其言有类”。在表述思想时,“多言而类”、“其言有类”是圣人之辩的标准。否则,“听其言则辞辩而无统”(注:《荀子·非相》。),表述思想时,其语言不伦不类,就是小人之辩。所以,语言问题上的“有类”,也就是思想上的同一。而且也反映了荀子十分重视语言与逻辑的关系,逻辑学家都是重视这一问题的。 政治家在处理各种国家大事时也应该运用同一律。圣王应该“听断以类”(注:《荀子·王制》。),对国家大事作决定时,处理政事时,应该同一。“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以其本知其末,以其左知其右,凡百事异理而相守也。庆赏刑罚,通类而后应。”(注:《荀子·大略》。)有的事物可以依据原有的法则执行的,就依据法则执行,没有现存的法则作依据的,就依据已有的同类事例作处理。这样作可以触类旁通,各种各样的事务就可以归入不同的类理而得到相应的处置。各种各样的赏罚事务依据同类的事例处理,就获得了应有的效果。这是同一律思想规律在政治上的具体应用。 总之,荀子关于“类”、“统类”的一些分散的言论,现在把它们“统类”起来,其在逻辑学上的意义很明显:就是思想规律的同一律。“凡生乎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注:《荀子·礼论》。)有知之士就应该运用同一律的思想规律来纠正自己的思想方式,并用以指导平时的言论和行为。 通常认为矛盾律是指在思维时不能两是,不能两非,不能两可,不能两不可,更不能既是且非,既可既不可,就是不能自成矛盾。用公式表示:A是B又不是B。思维时不能自相矛盾,其实矛盾律应该称为“不矛盾律”。排中律是指排除模棱两可、模棱两不可、疑不可决的情况。用公式表示:A或是B或不是B。或是与或不是之间为“中”,思维是应该排除“中”,消除疑虑的。“类不可两”是指不能把同类的事物既归入此一类,又归入彼一类;“择一而壹”显然是指两者之中只能择取其一,使思想上一致而不矛盾。在是与非、可不可之间只能肯定地择取其一。《修身》篇曰:“是是,非非谓之知;非是,是非谓之愚。……是谓是,非谓非,曰直。”明辨是非者,称得上有智慧的人;能够明确地表述是非的人,就是正直的人。是非颠倒者就是愚蠢的人。“是为是,非为非,能为能,不能为不能”,“正是非,治曲直”(注:《荀子·强国》。)。荀子反复强调是非要当、要分明,明辨是非,不失毫厘的人就是圣人。 矛盾律和同一律一样,对于处理国家政事有很大的功效。《解蔽》篇曰:“身尽其故则美,类不可两也,故知者择一而壹焉。农精于田而不可以为农师,贾精于市而不可以为市师,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器师。有人也,不能此三技而可使治三官,曰:精于道者也,(当有不、或非字)精于物者也。精于物者以物物,精于道者兼物物。故君子壹于道而以赞稽物。壹于道则正,以赞稽物则察;以正志行察论,则万物官也。”能够透彻掌握事理的人是很美好的,同一种事理不能既认为是又认为非,既为可又为不可,所以智慧者择取其一而使自己的思想一致。有的人不能精于农耕,不能精于商贾,不能精于制造器物,却能管理这三种事务,为什么呢?因为这种人精于思想方式,而不是精于某种事业。精于某种事业者只能管好这一种事业,精于思想方法的人能够兼管各种事业。所以伟大人物专一于思想方法的正确性,并借助于它来考察万物。专一于思想方法则正确,用来考察万物则明察秋毫;用正确的思想和明察的理论来管理各种事业,都能管得好。 总之,矛盾律要求我们在思维时不自相矛盾,同一类事物的正反两种见解不可能同时成立,排除矛盾的心态,以达到思想上的一致性。 既然“类不可两”、“择一而壹”属于矛盾律,我们都知道传统逻辑学的思想规律有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荀子“以疑决疑,决必不当”就是排中律的思想。A是不是A,无法断定,或故意不去断定;A是不是B也无法断定,或故意不去断定。我们不去管故意不故意的问题,而应该说明的是“中”为什么就是“疑”的问题。排中律之“中”不是中庸、中正之中,不是正确的意思,而是是与非、可与不可之间,两者之间,中间之中。两者之间不能决断,当然就是疑虑,所以排中律之“中”实为疑虑之意。说得白一些,排中律就是排除疑虑的思想规律。《解蔽》篇曰: 凡观物有疑,中心不定,则外物不清;吾虑不清,则未可定然否也。……彼愚者之定物,以疑决疑,决必不当。夫苟不当,安能无过乎? 大凡人们以疑虑的眼光去观察事物,心中就无法确定,对于外界的事物也看不清楚;自己的思虑不清,当然就无法断定是非。愚蠢的人就是用疑虑的思维方式决定事物的,以疑决疑,其结果必然不恰当、不正确。思想上的不恰当、不正确,怎么能没有过失呢?疑虑,就像在夜幕中把卧石当作伏虎,视树木而为人。疑虑,就像醉鬼误以百步鸿沟为小渠,而一步跨越它;误以高大的城门为小闺,而俯身走出。疑虑,就像人们用手按眼而视,出现了叠影;掩耳而听,或无声,或喧声。疑虑,就像在山上看山下的牛而小若羊;从山下看山上的树木而小若筷子。所以,疑虑的思维方式是无法获得正确的结果的,必须排除它。 怎样才能排除疑虑呢?“故导之以理,养之以清,物莫之倾,则足以定是非决嫌疑矣。小物引之,则其正外易;其心内倾,则不足以决粗(粗或作庶)理矣。”应该用理性作引导,用清静的环境来培养,不使外界的事物有所干扰,思想方法正确了,就足以决断是非、嫌疑了。若有小利益引诱,就会使本来端正外形发生变化;内心受到干扰,就连平常的事理也无法判定了。“心枝则无知,倾则不精,贰则疑惑。”(注:《荀子·解蔽》。)心思分散就没有智慧,受外界的干扰,思想就不专精,迷惑于两者之间,就会产生疑虑。应该平心静气地纠正思维方式,排除各种干扰,消除疑虑,以获得正确的思想结果。这些便是荀子关于排中律的论述。 (三) 荀子在论辩时,就像先秦其他名辩家一样,十分强调“名”的重要性。同时他接受了墨家有关名的分类的学说。而他总结了制名的方法,在《正名》篇有两段论述“名”的重要文章,其文曰: 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异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径易而不拂,谓之善名。物有同状而异所者,有异状而同所者,可别也。状同而为异所者,虽可合,谓之二实。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此事之所以稽实定数也,此制名之枢要也。后王之成名,不可不察也。 这段文章确实重要。它主要讨论了制名的方法、名的分类、各种名的定义、名实关系等问题。兹分别说明于后。关于制名的方法。“名”在逻辑学中大体与概念相当,万事万物都应该有与之相应的“名”,这样,就可以使人们在思想上沟通,语言顺畅,处理各种事务就能成功,否则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也。”(注:《论语·子路》。)孔子认识到“名”的重要性,可是没有论述过名产生的过程,只认为是“君子名之”。而荀子提出了制名的方法和过程。首先,制名也是人的感知和思维过程。在这段文章前,荀子说过:“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心是思维的器官,能够通过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分类、思考等活动而获得知识。“征知”的过程,就是通过耳目等五官感觉声音、形态、香臭等,用人的感觉器官接触同类或异类,就可以获得知识。人有相同的器官,有的人为什么不知呢?这种人不懂得别同异。其次,应该把万事万物进行分类,别同异就是分类。能够单独成立“名”的就单独成立“单名”;单名如果不足以明喻同类事物,就命名一个“兼名”;单名和兼名都不相违背的事物,就命名一个“共名”。分类的基本要求是把性质相同的事物归于同类中,直到完全囊括同类事物为止。第三是约定俗成。在明确分类的基础上,“约之以命”,就是以同类为范畴制定“名”,就是约定俗成。这些就是“制名之枢要”。 关于名的分类和定义。这段文章提出了“单”、“兼”、“共”三种概念成名的过程和关系。“共”也称“大共名”,虽然“单”、“兼”之后未加“名”,但显然就是“单名”、“兼名”之意。兼名也称“大别名”。传统逻辑学对于概念有不同的分类法:有所谓个别概念、集体概念、普遍概念;又有所谓种概念、属概念、类概念;等等。大共名是为了强调共名之“大”而提出的。荀子把它界定为“遍举众万物”,故谓之“物”。把所有性质相同的事物统统归在一起,此外不再有相同的事物了,其外延至大至广,内涵至小至微。“物”就是这样的大共名。共名类似于普遍概念或一般概念。复合各个别的单名,复合同类的事物,在同类之外有别的不同的类,而在同类之中却不再有同类,这就是兼名、大别名。鸟兽就是这样的大别名。其外延也很大,但比共名小。兼名、大别名类似于集体概念。单名就是一物一名的单独概念或个别概念。单、兼(大别名)、共(大共名)三者的关系:即单统属于兼(大别名),兼(大别名)统属于共(大共名)。另外有实名、善名的概念。名与实物相符,谓之实名。所制之名正确,谓之善名。 关于名实的关系。“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异(当作同)实者莫不同名。”名实的关系问题与物的分类有关。懂得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名称,所以在制名时,对于不同的事物都应该界定一个相异的概念,名、实不能乱,换言之,同类的事物应该有相同的名。“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实关系并非一开始就固定的,而是人为地约定用此名称命名此物,这种制约形成了习惯,就界定了名实相符的实名。事物有形状相同而性质相异者,有形状相不同而性质相同者,可以分类的。形状相同而性质相异者,虽然可合,实在是性质不一致的二实。形状变化而本质没有差别的异,称之异化,有变异而本质无差别,就是性质一致的一物。制名应该依据物的本质来命名,而不能依据表面现象。 以上这些内容是界定概念时最主要的关键。其实,“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数语,提出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可是荀子并没有展开论述。《正名》篇还有一段很难理解的名辩学文章:“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辨。故期、命、辨、说也者,用之大文也,王业之始也。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累而成文,名之丽也。用丽俱得,谓之知名。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辨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期命也者,辨说之用也。辨说也者,心之象道也。心也者,道之工宰也。道也者,治之经理也。心合于道,说合于心,辞合于说,正名而期,质请而喻。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文中不仅提出命、期、辨、说四种术语,而且在论述它们的关系。 “期”是本段文章中最麻烦的一个字。王先谦释曰:“会也。言物之稍难,名命之不喻者,则以形状、大小会之,使人易晓也。谓若白马,但言马则未喻,故更以白会之。”章诗同注曰:“期会,以有关的物象来形容它。”(注:《荀子简注》第25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把期释作会、期会,是对的,并且可以引申为复合、积累、归纳之意。但说用白来形容马,用有关的物象作形容,则误。《正名》篇有一句话说:“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意即把同类同情的事物会合在一起,以形成同类,从而产生兼名、大别名和大共名。文章中的“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之“辞”,实为“期”之误,校勘学术语称为音同而误。再以理校之,“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与“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的意思相合,所以,“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一语是解释“期”的,而不是解释“辞”的。理由之一也。文章接“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的解释后,应该是对“期也者”的解释,符合荀子连环式的行文特点,故不应该是“辞也者”。理由之二也。这段文章未论及“辞”,突然冒出对“辞也者”概念的界定,是为不当。理由之三也。所以,用“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与“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两语,对“期”、“期命”作诠释,它们相当于归纳法推理的逻辑思维方式。比如:把麻雀、喜鹊、乌鸦、白头翁……会合在一起,积累起来,便是“共其约名”、“兼异实之名”。从这些约名、异实之名中归纳出一个兼名、共名“鸟”来,就叫做“相期”或“以论一意”。这是制兼名、共名的方法。而在制兼名、共名的过程中所使用的逻辑思维方式,就是归纳法。 “命”,作为动词时,为命名之意;作为名词时,就是名。“辨”在本段文章中有时通假为论辩之“辩”,有时即为辨别之意。“说”就是解说、论说之意。在明确了这四种概念后,本段文章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由于有些实物不甚明确,所以要对它们进行命名;有些名不甚明确,所以要积累所有同类的事物,按照事物的性质归纳出兼名、共名来;归纳兼名、共名不甚明确,所以要作进一步的解说;解说仍然不甚明确,所以要辩论。所以期、命、辩、说四者,是用来治理天下最善最美的方法,也是统一大业的开始。听到了名而明确了物,就是名的功用。名的积累而成礼法,就是名的华美之处。既有功用又很华美,称得上智慧之名。这种名呢,就是依据所积累的物而归纳成立的。期呢,就是归纳了表面上不同的事物的名而表述同一的结论。论辩呢,就是用名实不能相异的方法,进一步明确相对立的事物间的同一的道理。归纳命名呢,对于论辩就十分有用。论辩呢,就是思维的器官与客观真理相一致。思维器官呢,就是认知客观真理的主宰。客观真理对于政治来说,就是恒常不变的法则。思想要符合客观真理,论说要符合思想,言辞要符合论说,依据正确的名作归纳推理,所得到的哲理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用这种哲理来辨别异类就不会有过失,推合同类就不相悖乱,听起来符合礼法,辩论时就完全合情合理了。 (四) 先秦名辩学的薄弱之处是有关推理的理论,荀子也是这样。不过并不等于说荀子没有推理的方法和思想。《荀子》中有丰富的归纳法推理的实例,也有有关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的论述和实例。 上述“期”、“期命”为制兼名、共名的方法,其思维方式为归纳法推理。荀子对于归纳法推理的理论阐述确实很欠缺,又不够明确,而运用归纳法推理的实例倒是不少的。兹举三例: 其一,《不苟》篇曰: (A)怀负石而赴河,是行之难为者也,而申徒狄能之;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 (B)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 (C)盗跖吟口,名声若日月,与舜、禹俱传而不息;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 (D)故曰:君子行不贵苟难,说不贵苟察,名不贵苟传,唯其当之为贵。 在(A)(B)(C)三个实例中都含有“然而君子不贵者,非礼义之中也”的相同本质,(D)的结论也就自然而然地被归纳出来了。 其二,《非相》篇曰: (A)五帝之外无传人,非无贤人也,久故也; (B)五帝之中无传政,非无善政也,久故也; (C)禹、汤有传政而比若周之察也,非无善政也,久故也。 (D)传者久则论略,近则论详。 由于(A)(B)(C)三个实例中具有共同的性质“久故也”,结论(D)就非常正确地被归纳出来了。 其三,《解蔽》篇曰: (A)农精于田而不可以为田师, (B)贾精于市而不可以为市师, (C)工精于器而不可以为器师, (D)有人也,不能此三技而可使治三官,曰:精于道者也,(非)精于物者也。 (E)精于物者以物物,精于道者兼物物。 此例在(A)(B)(C)三个实例中表述了一个相同的性质,(D)的例子在表面上与前三例对立,而在本质上却与前三例一致,所以就得到了(E)的结论。有此三例,就可以说明荀子不仅具有归纳法推理形式,并能熟练地运用它。 从“以类度类”的字面上来理解,用此一类去思考彼一类,明显是与类比推理相当的术语。《非相》篇曰:“圣人者,以己度者也。故以人度人,以情度情,以类度类,以说度功,以道观尽,古今一度也。”圣人就是用自己的思想去思考问题的人(而不随意听信别人)。所以用自己这个人去考虑别人,用自己的情感去考虑别人的情感,用此类思考彼类,听言论而预知实际功效,用客观真理去观察一切事物,从古至今都是同一种思想方法。所以,“以类度类”显然与类比推理相当。当以一类度许多类的时候,“以道观尽”的时候,其演绎推理的意义也就成立了。下面分析“以类度类”含有两种推理形式的情况。 其一,“以类度类”相当于类比推理。类比推理的公式通常有如下二式: 已知A具有性质I, B与A同类, 所以,B也具有性质I。 或者 已知B与A同类, A具有性质I, 所以,B也具有性质I。 此二式其实是一回事,只是在表述时,其秩序不同罢了。荀子最常用的是第一式。《儒效》篇曰: (A)造父者,天下之善御者也,无舆马则无所见其能; (B)羿者,天下之善射者也,无弓矢则无所见其巧; (C)大儒者,善调一天下者也,无百里之地则无所见其功。 造父应该有优良的车马,才能显示出他驾车的能力;后羿应该有优良的弓矢,才能显示出他射箭的技巧来;大儒调一天下同他们一样,应该有百里之地。“应该有××”是(A)(B)中共有的性质,(C)与(A)(B)同类,所以,(C)也具有这一性质。“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顺风而呼,声非加疾也,而闻者彰;假舆马者,非利足也,而致千里;假舟楫者,非能水也,而绝江河;君子生非异也,善假物也。”<%(22)《荀子·劝学》。)同上举例子是一样的,都是“以类度类”的类比推理方式。 其二,“以类度类”也是一般的演绎推理。当“以类行杂,以一行万”(注:《荀子·王制》。)时,以一类度数类,以小度大时,“以类度类”就是演绎推理。《非相》篇曰:“欲观千岁,则数今日;欲知亿万,则审一二;欲知上世,则审周道;欲知周道,则审其人,所贵君子。故曰:以近知远,以一知万,以微知明。”意思就是用“今日”这一个类,经过演绎推理而推知更大范围的“千岁”的类;用“一二”的类,可以推知数目更大的“亿万”的类;用明察自己所处的环境去推知“上世”这个类;明察人对人的态度,可以推知所处的环境。其基本特点就是以小的类推知大的类、以少的类推知多的类,思想扩散开来了,知识增多了。所以,“以近知远,以一知万,以微知明”;“以类行杂,以一行万”都属于演绎推理性质的“以类度类”。 无论何种形式的“以类度类”,都需要正确的前提。荀子通常是把圣人的言、行、知或礼义作为准则的。 总之,荀子作为一位名辩学家,具有比较完整的逻辑思想体系。除了上述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外,他还很强调语言的重要性,也有模糊的判断意识。已有多种《先秦逻辑史》、《中国逻辑史》和有关论文讨论过荀子的逻辑思想,而关于“理则”的问题和校勘“辞”为“期”之误,则为本文首次提出,以求正于方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