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对儒商“诚信”的评价 任何经济行为,都不能没有相应的经济伦理作支撑。“儒商”群体,似也有一套相对稳定的经济伦理,诸如“据义求利”、“诚信待客”、“以德服人”、“知人善任”、“和亲一致”等等。近年人们谈得较多、评价甚高、欺望极大的,无疑还是“儒商”的“诚信”伦理。但究竟如何正确认识它,恐怕还是个大问题。 对于中国古代“诚信”和儒商“诚信”状况,中外人士有不同的估价。当然都是一种直观经验归纳,缺乏科学理据。从现有资料看,欺诈也确实存在;否则,就不会有《杜骗新书》⑼出现。但“诚信”确为近世儒商重要伦理。海宁商人沈方宪,“贸易硖石市,皆服其不欺”(张履祥《言行见闻录》)。吴南坡表示:“人宁贸诈,吾宁贸信,终不以五尺童子饰价为欺”(何峰《徽商与诚信》引)。驰骋商界几百年的晋商和徽商,也都具此特征。徽商大都奉行“待人接物,诚实不欺”(道光《安徽通志》卷一九六)信条。梁启超则盛赞晋商“独守信用”、“自夸于世界人之前”⑽。1888年,上海英国汇丰银行一位经理记录称:“二十五年来,汇丰与山西商人作了大量的交易,数目达几亿两,但没有遇到一个骗人的中国人。”⑾ “诚信”商业伦理,由于能降低交易成本,既促成了儒商的事业成功,也促进了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因而对其历史进步性应给予充分肯定。但不能把它看作单纯的道德选择,不可夸大它在儒商成功中的作用,也不应忽视其历史局限性。否则,我们就可能盲目地而非科学地继承它。 马克思主义一向认为,经济利益关系是道德的最深厚根源。刘建生对晋商诚信所作的经济学分析,或也有助于理解整个儒商诚信。他指出:在商品短缺、交易需求不足、游商小贩众多的条件下,买卖双方信息不对衬,买方只有“购买”一种选择,而卖方却有“诚信”与“欺诈”两种选择;于是,“无商不奸”和“奸商”便带有一定普遍性。而当商品经济较充分发展之后,买卖双方的选择范围扩大,均要求信息对称,希望寻找相对固定和可以信赖的交易对象;于是,欺诈和奸商不再是博弈的均衡解,讲求信誉便成为商人取得稳定收益的内生要求(《晋商信誉的经济学分析》)。总之,是博弈条件的变化带来了博弈策略和结果的变化,由不合作博弈走向合作博弈。由此可见,在儒商“诚信”道德选择背后,实在也埋伏着物质利益驱动。康海在《扶风耆宾樊翁墓志铭》中记商人樊现语云:“贸易之际,人以欺为计,予不以欺为计,故吾日益而彼日损。谁谓天道难信哉!”(《康对山集》卷三八)对“日益”的预期,使儒商选择了“不欺”和“诚信”;而“日益”的效果,又进一步强化了“诚信”意识。为了强调“诚信”合理性和神圣性,又进而将之“天道”本体化,上升到根本性伦理的高度。这里,再一次显示出马克思反复强调的精神与物质的纠缠。 经济行为的相应文化支撑,道德支持只是其中之一,“诚信”又只为道德之一。因此,把“诚信”视为儒商成功的关键、核心因素,就未免是脱离实际的夸张。尽管“理性人”经济学假设遭到质疑,却也无法否认经济活动基本上是一种理性和理智的逐利行为,而并非一种道德冲动。已如上述,即使在“诚信”背后,也隐伏着逐利动机。更何况,任何具体经济活动,都须有相应理性判断和制度设计,工具理性不可或缺。英国作家丹尼尔?笛福曾说:“比起任何人来,商人更加依靠智慧生活。”⑿ 此处的“智慧”,即指一种宏阔的理性视野。儒商所谓“洞悉天下之物情”(《落帆楼文集》卷二四)、“其识量有大过人者”(《西关章氏族谱》卷二六),就均是一种宏阔的理性眼光。近代商人张士毅,“用儒意以通积著之理”,也无非是“不屑纤细,惟择人委任赀计出入”(《陆文定公集》卷七),主要是一种工具理性。再如商人瞿连璧,也“虑事精审,纤细毕周。治家接物,皆中法度”(《潜研堂文集》卷四八)。晋商王文显,也是“善心计,识轻重,能与时低昂”、“能析利于毫末”、“又善审势伸缩”(李梦阳《空心集》卷四四《王文显墓志铭》)。徽商也“具有超凡的洞察力、审时度势和把握商机的能力”⒀。他们大多具有“善识低昂,时取予”(顺治《歙志》卷一)的本领。著名近代企业家荣德生,也是“密察盈虚消长,记之于心,对市面升沉,颇有会通”(荣德生《乐农自订行年纪事》)。近代商人还建立了许多经营制度,有些已接近现代企业体制。史称“山右巨商,所立票号,法至精密”(《清朝续文献通考》卷十八)。无论是晋商和徽商,都建立了财东(董事、股东)、掌柜(经理)分离,以及财务、保密等制度。徽商内部,即有“内缺”、“众缺”(朝奉)、“写票” 、“挂牌”、“学徒”、“勤杂”等细密分工。其中“内缺”和“众缺”是关键部门。“内缺”四种(管理、管包、管首饰、管钱)又最为核心,故多由老板亲自任命。正是这一系列制度和运作规则,才保证了儒商经营成功,“诚信”伦理只是重要辅助条件。 历史证明,在正式制度缺乏的条件下,非正式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确如有人所说:“中华帝国的官僚机构尽管精致繁复,但她从未确立过几项有助于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政策。她从未制定过全面的商业法规,也未确立过旨在保护私人财产的司法制度;她从未发展过一种用以减轻商业风险的保险体系。”⒁ 经济法制的缺乏,使儒商不得不充分利用包括传统礼俗在内的非制度资源,这正是儒商倡导“诚信”的历史条件。这就给它带来了先天局限,即法制化薄弱。传统儒家“诚信”,以“诚”释“信”,基本上是适用亲缘准亲缘关系的纯主观承诺,旨在获得自我道德完善和心理满足。而西方“信用”,则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之上,适用于陌生人社会;从罗马法开始,就将“信用”与法律相联系,视之为对协议的忠实履行。儒商“诚信”,显然偏于前者。他们普遍轻视契约规范,过于依赖“信义经商”, 推崇“不言而信,其言可市”(《太函集》卷三五),甚至鼓吹“虽在市中,不敢争利”(经元善《五誓斋记》,《居易初集》卷二)的高调伦理。他们的“诚信”行为,往往不是立足践约,而是追求名声,避免“取恶名”((《惜抱轩全集?文后集》六《赠中宪大夫武陵赵君墓表》)。正因如此,有时吃亏上当却自以为荣。庾诜与人合伙运粮,因账目不清遭人敲诈,他却“默而不言,恣其取足”,还竟被视为“善”的典型。近代儒商吴时英,被手下人冒名借贷,他不禁不予追究,还竟然代为偿还,认为不如此就是“倍德”((《太函集》卷三七《吴伯举记》)。凡此,都表现了儒商“诚信”的局限性。我们对此局限应有高度警觉。 除此之外,儒商还具有许多受制于封建文化的局限性,如过重亲情关系、寻求官府靠山等等。徽商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依傍官吏,故有“官商”之称。绩溪商人胡雪岩,就是有名的“红顶商人”。徽籍官员关系网,为徽商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伞和助推器。扬州盐商也多“援结诸豪贵,藉其庇荫”⒂。有人指出:明清晋商也是“与封建官府相互依托,商与官结合”(16)。在宗法等级制环境中,也许为求生存发展而不得不如此(实际上既是助力也是束缚),但毕竟不是发展商品市场经济的正途。在建立现代企业和市场制度的当今时代,我们不能再提倡这些过时的东西,尽管它极富“中国特色”。 总之,笔者所谓“科学评价”,就是要求对“儒商”及其商业伦理的研究,贯彻力求客观、真实的学术理性。也即:密切联系相应的社会历史条件,避免道德决定论倾向;对儒商历史地位、作用和利弊得失,作出实事求是的分析,力避笼统抽象继承;也不要为追求中国文化特色、对抗西方文化霸权的政治意图所左右;不宜过分夸大道德因素的经济动力作用;不能把东西方异质文化差异绝对化,拒斥人类文明共同遗产,如此等等。这篇仓促草成的短文,肯定远未完成这一任务,因而期待对本课题有兴趣的博雅高明诓谬补正。但有一点可以断言,就象不能把现实问题统统归咎于传统文化一样,也决不可将改进的希望完全寄托于传统文化;现代“诚信”的确立,还是要靠培育契约意识,建立和完善法律制约尤其是信用机制;而这,又必与市场化和民主化进程相伴而成成。舍此,我们就只能离“诚信”社会目标越来越远。 [参考文献] ⑴ 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M].北京: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224. ⑵ 同注⑴.268注134引. ⑶ 虞和平.近代中国商人[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56引. ⑷ 同注⑶.57、58引。 ⑸ 童书业.中国手工业商业发展史[M].济南:齐鲁书社,1981.214、227. ⑹ 陈学文.中国封建晚期的商品经济?前言[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1-4. ⑺ 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二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317. ⑻ 赴园.明清之际士大夫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33. ⑼ 同注⑴.234. ⑽ 山西票号史料[C].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590. ⑾ 渠绍淼.晋商兴衰溯源[J].文史研究,1992,(1-2). ⑿ 笛福文选[C].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68. ⒀ 汪雷.明清时期徽商集团拓展壮大原因探析.学术月刊,2001,(6). ⒁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 ⒂ 同注⑴.262引. ⒃ 陈启智、张树华.儒商与二十一世纪[M].齐鲁书社,2004.25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