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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宁评价王安石的一个误引

http://www.newdu.com 2017-12-14 《光明日报》2004年8月10日 李存山 参加讨论

    长期以来,在我国史学界对王安石及其熙宁变法的研究和评价中,几乎无人不引列宁对王安石的一个评价,即“王安石是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关于谁最先如此引用,现已无从查明。这样的引用已相沿成习,恐怕一直无人认真核对过。我近期因探讨范仲淹的庆历新政与王安石的熙宁变法以及这两次“革新政令”与宋代儒学复兴的关系(参见《哲学研究》2003年第10期《范仲淹与宋代儒学的复兴》以及《中州学刊》2004年第1期《庆历新政与熙宁变法》,后一文写得较粗疏,我正拟作“补说”),对自梁启超《王安石传》以来的“扬王抑范”(梁氏在《传》中说,范仲淹“其志略,尚下荆公数等”)提出质疑,遂对列宁关于王安石的这个评价亦产生查证的好奇心。经查证,我认为这是对列宁观点的一个误引。
    所谓列宁说“王安石是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出自列宁在1906年所作《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一文的一个注释(见《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第12卷第226页,以下凡引此书只注页码)。为正确理解这个注释,我们须对这个注释的背景(context)作一简要的说明。当时,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对修改“土地纲领”发生争执,列宁把此争执归纳为“四大类意见”。其中第二类意见是:“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土地纲领应当要求没收地主土地,但不应当要求任何形式的土地国有”,列宁在括弧中指明“持这种意见的大概有芬同志,可能还有普列汉诺夫同志,虽然他的意见不明确”(第222页)。第四类意见是:“没收地主土地,并在一定政治条件下实行土地国有”,列宁亦在括弧中指明这是“我党统一的中央委员会所委任的专门委员会的大多数人所建议的纲领;笔者是拥护这个纲领的……”(第222页)显然,列宁在此问题上与普列汉诺夫的分歧在于是否“在一定政治条件下实行土地国有”。
    列宁在正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时指出:“农民在其反对地主土地所有制、反对地主土地占有制的斗争中,通过自己的先进代表,必然要提出并且已经提出了废除全部土地私有制的要求。”“农民中现在极其广泛地流行着土地全民所有制的思想,这是丝毫不容置疑的。而且,尽管农民愚昧无知,尽管他们的愿望含有许多反动空想成分,但整个来说,这种思想带有革命民主主义的性质,这也同样是没有疑问的。”(第226页)在这两段话之下,便是注释②:“普列汉诺夫同志在《日志》第五期中警告俄国不要重蹈王安石的覆辙(王安石是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实行土地国有未成),并力图证明,农民的土地国有思想,按其根源来说是反动的。这种论据的牵强是一目了然的。真所谓quiprouv etrop, neprouv erien(谁过多地证明,谁就什么也没有证明)。如果20世纪的俄国可以同11世纪的中国相比较的话,那么我们同普列汉诺夫大概既不必谈农民运动的革命民主主义性质,也不必谈俄国的资本主义了……”(第226页)显然,所谓“王安石是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实行土地国有未成”,只是普列汉诺夫所提出“论据”的一个说明。这既不是列宁本人的观点,相反,列宁认为普列汉诺夫的这个论据是“牵强”的,他反对把20世纪的俄国同11世纪的中国相比较;也不是普列汉诺夫对王安石的一个肯定性评价,相反,他是要用“王安石的覆辙”来证明“农民的土地国有思想,按其根源来说是反动的”。
    在“王安石是中国11世纪时的改革家”之后,紧跟着有“实行土地国有未成”。我国史学界在引用所谓列宁的这个评价时,只断引了前半句,而对后半句却不见有人全引。其原因不外有二:一是相沿如此,用不着核对这一引文是否为“断章取义”;二是即使有人核对过,但对所谓王安石“实行土地国有”之失实,史学家们心知肚明。王安石的熙宁变法主要是颁布了均输法、青苗法、保甲法、募役法等等,这里无涉“土地国有”的问题是可以肯定的。而熙宁变法的反对派,如程颢、张载等人,反对青苗法之“取息”(即由国家向农民贷钱,然后收取十分之二的利息),主张恢复三代的“井田制”,却具有“实行土地国有”的因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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