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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学与中国传统哲学

http://www.newdu.com 2017-12-14 国学网 楼宇烈 参加讨论

    玄学在中国传统哲学的发展历史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它对于中国传统哲学(乃至整个传统文化)的某些基本性格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在沟通当时作为外来文化的佛教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方面,也起了重要的桥梁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我不可能全面来评论玄学的历史作用和地位,而只想就两个题目来谈一谈玄学在形成中国传统哲学的某些基本性格方面的贡献。一是玄学的“自然合理”论,一是玄学的“忘言得意”论。前者,确立了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理论形态;而后者,则构成了中国传统哲学中最主要的思维方式之一。
    玄学的“自然合理”论
    玄学的理论体系以儒道融合为其基本特征,这在学术界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关于玄学究竟是以儒为主?还是以道为主?是儒表道里,还是道表儒里?则有各种不同的分析和结论。因此,在学术界中有的称玄学为“新道家”,有的则称玄学为“新儒家”。这两种称呼,各自都有充分的史料作为根据,因而都是有道理的,也都可以成立。但是,我认为,玄学就是玄学,不必再冠以“新儒家”或“新道家”等称号,以至造成人们对玄学的某种先入为主的偏面之见。
    大家知道,自然与名教的关系问题是玄学讨论的中心题目之一。而这两者(名教、自然)分别是道家和儒家理论上的主题,也是两家矛盾、争议的焦点所在。玄学在理论上的任务,就是如何使自然与名教最和谐地统一起来。在这方面,玄学家们作出了特殊的理论贡献。王弼所谓圣人体无,故言必及有,老庄未免于有,故恒致归于无,已表明了他将儒道有无之说熔于一炉的理论特色。玄学发展到了郭象,高唱“内圣外王”之道,论证所谓“圣人虽在庙堂之上,然其心无异于山林之中”(《庄子·逍遥游注》),则更是将儒道两家的理论主题——名教与自然,融合到了无法再分你我的极高明地步。这一点正是玄学在理论上的最根本特色,因此在南北朝时期即已玄儒并称,玄道同言了。如果一定再要把玄学加以分析,将其定性为“新儒家”或“新道家”,那末反而会使玄学本身十分鲜明的特色失去光辉。
    玄学融合儒道的理论,以自然与名教为中心,深入地讨论了有无、本末、性命、物理、圣王等问题。对于这些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论证,玄学家们有同有异,从而形成了玄学内部的不同派别。对此本文不准备作详细讨论。我只是想指出,不管这些玄学家们在具体问题上有多少异同,然而他们都表现出一个共同的理论特点,即采用“自然”而“合理“的理论形态来论证上述各种具体问题。
    王弼玄学的主题是“以无为本”,这里所谓“无”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指“顺自然”(《老子》三十七章“道常无为”句注)。他认为,“万物以自然为性”(同上二十九章注),因此“天地任自然,无为无造”,“天地不为兽生刍,而兽食刍;不为人生狗,而人食狗。无为于万物而万物各适其所用,则莫不赡矣”(同上五章注)。同样,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主题,即“圣人体无”,则是要求“圣人达自然之性,畅万物之情”,“因而不为,顺而不施”(同上二十九章注)。“辅万物之自然而不为始”(二十七章注)。总之,“天地之中,荡然任自然”(五章注)。这是宇宙、人生的根本法则,只有任其自然,才合万物之本性。万物是有理的,万物之自然本性也就是它的理。换句话说,万物的本性也就是自然而合理的。所以他在指出“物无妄然,必由其理”(《周易略例·明彖》)的同时,反复强调这样一点,即他认为,一切事物均“自然已足,益之则忧。故续凫之足,何异截鹤之胫?”(二十章注)又说:“自然之质,各定其分。短者不为不足,长者不为有余,损益将何加焉?”(《周易·损卦·彖传注》)
    玄学的另一位主要代表郭象,不讲“以无为本”,而以“独化自足”为其学说的主旨。但是,郭象在论证其“独化自足”的主旨时,所采用的理论形态则同样是“自然”而“合理”论。郭象是明确宣布“造物无物”(《庄子序》)的,其结论自然是“物皆自然,无使物然”(《齐物论注》)。如果说,王弼在论证万物的自然发生和存在时,强调一个统一的必然的根据的话,那末郭象在论述万物的自然发生和存在时,则强调“物之自造”(《庄子序》),即事物各自的独立自得,而否定一个统一的根据。从郭象反复申述“物之生也,莫不块然而自生”(《齐物论注》),“掘然自得”(《大宗师注》),“忽然而自尔”(《知北游注》)等等来看,似乎郭象否定了事物发生和存在的必然之理。其实不然,他同样十分强调各个事物自然所得之性,并非自己可以决定或更改的。如所谓“天性所受,各有本分,不可逃,亦不可加”(《养生主注》)。又如说:“大物必自生于大处,大处亦必自生此大物,理固自然。”(《逍遥游注》)这也就是说,事物虽自生自得,而这种自生自得也是有其自然而必然之理的。所以,郭象不仅承认事事物物都有其必然之理(如说“物物有理,事事有宜。”《齐物论注》),同时也认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虽是“自然相生”的,但又是“不可一日而相无”的(《大宗师注》),这是一种“必至之势”(《胠箧注》)的体现。这就如同“君臣上下,手足内外,乃天理自然,岂真人之所为哉!”(《齐物论注》)由此,他又说:“顾自然之理,行则影从,言则响随。”而归根结蒂也是由于“物无妄然,皆天地之会,至理所趣。”(《德充符注》)就这方面来说,郭象与王弼的观点是一致的。
    至此,我想玄学“自然合理”论的理论形态已十分清楚了。这种“自然合理”论的理论特征是,通过顺物自然之性(王弼说),或自足其自得之性(郭象说),来论证事物各自地位的合理性,以及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合理性。玄学家王弼和郭象都肯定“物无妄然”,认为事物都有其“所以然之理”,即一种必然性。而这种“所以然之理”的根本特性,在玄学理论中也就是“自然而然”。
    王弼说:“自然,其瑞兆不可得而见也,其意趣不可得而睹也。”(《老子》十七章注)郭象说:“自然者,不为而自然者也。”(《庄子·逍遥游注》)就这一点来说:“万物以始以成,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子》二十一章注)。但是,此所以然之理又不是全然不可知的。所以王弼又说:“识物之动,则其所以然之理皆可知也。”(《周易》乾文言注)这是说,所以然之理体现在事事物物的性用之中,通过观察事物之性用,则其所以然之理也就可以把握了。
    由于玄学家们还不能完全正确解释事物的所以然之理,同时也由于他们所处时代的限制,在他们的理论中存在着严重的命定论内容。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他们把命归于“自然合理”之自性,而没有把命归之于造物主的决定,这在理论思维上是有重要意义的。就此而言,玄学的“自然合理”论是一种具有理性思辨形式的理论形态。正是这种理论形态,在改变两汉的神学目的论的理论形态,以及开创宋明理学的理论形态,以至确立中国传统哲学的基本性格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与西方传统哲学和文化相比较,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中宗教的色彩相对地比较淡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表现为一种非宗教的特征。它在内容上表现为注重人事、注重现世,因而伦理的和政治的成分十分突出。而在理论形态上,则表现为强调自然本性的合理(或合于天理),注重理性的自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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