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所构建的新儒学体系实际呈现一种多元的开放的结构,其中道家黄老学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他借鉴了道家哲学的道论,通过重新诠解“元”概念,使其理念中的“天”开始具有本体的意义。而在对这种本体之“天”的具体阐释中,则主要借助了稷下黄老“气”的概念,他把黄老“无为”思想糅合到其儒学体系中,其理论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董仲舒新儒学体系在表面的儒术独尊中,实际完成了中国文化两大主流儒、道二学的一次大融合。 汉武帝时期被定于一尊的董仲舒所构建的新儒学思想体系,实际呈现一种多元的开放的结构,其中黄老道家思想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基础本位,吸收融合了道、法、墨、阴阳等多家思想,先秦诸子学说中互为关联、相通互补的积极因素于此得到集中强化,并与儒家的基本思想融为一体。黄老之学虽然是被替代的对象,但其基本精神已被融汇到改铸后的儒学体系中,道家黄老学的道论、精气说、自然无为、阴阳刑德、权谋术数、爱气养生等思想都给予董仲舒儒学以十分深刻的影响,成为汉代新儒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天道观是董仲舒思想体系重要的理论基石。陆贾、贾谊等汉初学者主要是关注现实问题的探索,侧重于政论,尚疏于系统理论体系的构造。董仲舒则注重建立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以负载他的仁义学说。所以,孔子所少言的“天道”与“性命”在董仲舒这里得到了充分的展开。他试图以天道观赋予儒家传统的仁学理论以一种超越宗族血缘的宇宙自然的永恒背景,给仁学一种本体的论证。 道家的天道观、墨子的“天志说”对董仲舒天道观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他正是借助了道家先天之“道”及墨子的“天志”,向上追寻,觅到了兼具道德属性、自然属性的“天”,为儒家仁学思想溯及了本原。受墨子“天志”说的影响,董仲舒构造了一个有意志、有道德、能生发万物、能主宰人类命运、以仁为心的类似人格神的“天”,用以论证君权神授,达到“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的目的,“天”是至高无上的万物之祖,是“百神之大君”。但董仲舒并没有简单地像墨子那样把“天”塑造为具体神的形象,他借鉴了道家哲学中对“道”的阐论,通过重新诠解“元”的概念,使其理念中的“天”开始具有本体的意蕴。这个“元”是宇宙自然的本原,天地万物皆由“元”所创始。所以他强调;“《春秋》之道,以元之深正天之端,以天之端正王之政,以王之政正诸侯之即位,以诸侯之即位正竟内之治,五者俱正而化大行”(《春秋繁露·二端》。下引该书仅注篇名)。 董仲舒所论的“元”显然与“元气”不是同等的概念。他在《王道》中亦曾提及“元气”,“王者,人之始也,王正则元气和顺,风雨时,景星见,黄龙下;王不正则上变天,贼气并见”,同时又释“元”,称,“元者,始也,言本正也”(《王道》),“谓一元者,大始也”(《玉英》),“《春秋》谓一元之意,一者,万物之所以始也;元者,辞之所谓大也。谓一为元者,视大始而欲正本也”(《汉书·董仲舒传》),始终没有以“气”释“元”之意,“元”包含了“元气”,但并不等于“元气”。“元”其实是董仲舒对万物之本始的“天”的哲理化的概括,在某种意义上它更趋同于道家那具有神秘色彩、含混未分的“道”。由于董仲舒著作亦有“元气”概念,加之汉代元气论盛行,至东汉何休《公羊解诂》已经以“气”释“元”,以为“一”、“元”、“气”实则一物,“变一为元,元者,气也。无形以起,有形以分,造起天地,天地之始也”(隐公元年注)。然而,却不能据此判定董仲舒所言之“元”即“元气”。何休释“元”乃“天地之始”,而董仲舒的“元”“乃在乎天地之前”,“始”与“前”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晋阮籍《通老子论》则直接以“元”与“道”相比并,“道法自然。《易》谓之太极,《春秋》谓之元,《老子》谓之道”(《文选·天台山赋》注引)。这种解释用于董仲舒思想的阐发中,实更契合文意。 董仲舒以“元”指称神格的具有本体意义的“天”,而在对这种本体之“天”的具体诠解中,则主要是借助了稷下黄老“气”的概念。董仲舒认为这种“元”层面的宇宙本体的“天”兼具自然属性与道德属性双重意蕴,这与老子的“道”内涵物质、精神的特质颇相仿佛。两种属性之间却是由一“气”来贯通的。 就自然属性而言,董仲舒认为万物之本始的“天”,发而为物质性的实体,其实就是“气”。他认为“天”表现为物质性的宇宙万物及其自然运行的具体规律,“天有十端,十端而止已。天为一端,地为一端,阴为一端,阳为一端,火为一端,金为一端,木为一端,水为一端,土为一端,人为一端,凡十端而毕,天之数也”(《官制象天》),这里的“天有十端”、“天之数”之“天”显然是自然宇宙的总称,它囊括了天地、阴阳、五行及人等10种要素,其中“天”要素是指人眼可见的与地相对的天空,正是这10种要素构成了整个宇宙,万物皆附属于这“十端”,然不能自成其中的一个方面,所谓“毕之外,谓之物。物者所投贵之端,而不在其中”(《天地阴阳》)。总括说来,“十端”其实皆是一“气”。“十端”大要无气不成,“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五行相生》),“十端”都是浑元之气的一系列分化而成,整个客观世界赖以柱其间的就是“气”,天有天气,地有地气,混而为一,派生出阴阳、五行、四时,“阴阳虽异,而所资一气也。阳用事,则此气为阳;阴用事,则此气为阴。阴阳之时虽异,而二体常存”(《董子文集·雨雹对》),“是故惟天地之气而精,出入无形,而物莫不应,实之至”(《立元神》)。 就道德属性而言,董仲舒强调“天”又表现为一种最高的普遍的道德原则。他数言,“仁之美者在于天。天,仁也。天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有养而成之,事功无已,凡举归之以奉人。察于天之意,无穷极之仁也”(《王道通三》),“仁,天心”(《俞序》),“仁”乃天之最高的道德意志和准则。天最终则是通过阴阳五行之气的变化体现其意志和主宰作用,“阳气暖而阴气寒,阳气予而阴气夺,阳气仁而阴气戾,阳气宽而阴气急,阳气爱而阴气恶,阳气生而阴气杀”,“恶之属尽为阴,善之属尽为阳”(《阳尊阴卑》)。他认为阴阳之气是天志的表现,而五行之气有规律的运行则是天道的彰显。所以,董仲舒强调藉由阴阳五行之气即可“观天志”、“观天道”。 进而,这种天地浑元之气亦构成董仲舒天人感应论的重要理论基础。董仲舒力倡天人合一论,主张天人同类,天人感应;但他同时强调天人之间相应相感的中介就是阴阳之气,浸渐此阴阳之气中的人,亦如天一样禀有阴阳之气,阴阳气有善恶爱杀,人间亦有治乱之气,人的行为可引起天地阴阳之气的变化,天地阴阳之气与人事治乱之间存在着相互感应的关系。 如是,董仲舒借鉴道家之“道”论对“元”概念的阐释,使其天道观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涵有本体之“天”的意义;而对道家“气”论的吸收改造,则使其天道观实际立足于物质自然的基础之上,虽然这是一种神秘化了的“气”,但毕竟是一种物质性实体,这是不可否认的。 (二) 无为而治是黄老道学的根本原则之一。黄老之学力倡清静无为,节俭有度。但其所谓的清静无为并非一切不管,放任自流,而是要求在统治秩序已定前提下的清静无为,君道无为立足于臣道有为,上层统治者的无为而治是以各级官吏循名责实、各自有为为基础的。《黄老帛书·十六经》云,“欲知得失,请必审名察刑(形)。刑(形)恒自定,是我俞(愈)静;事恒自@①(施),是我无为。静@②(也)不动,来自至,去自往”,“万物群至,我无不能应”,这段文字颇能揭举黄老之无为而终有为的本质。又《道原》篇亦云,“上虚下静而道得其正。信能无欲,可为民命。上信无事,则万物周扁(遍)。分之以其分,而万民不争;授之以其名,而万物自定”,强调君臣上下各安其位,不同等级的人依己身份各循规矩,天下就会自然安定。这种“无为”与先秦道家讲究让民自正、自化、自朴的“无为”显然不同。 董仲舒把黄老的“无为”思想,有机地糅合到其儒学体系中,以之阐论治国之道、君臣之道、君王政术,力倡君道无为,臣道无为。“天高其位而下其施,藏其形而见其光。高其位,所以为尊也;下其施,所以为仁也;藏其形,所以为神;见其光,所以为明。故位尊而施仁,藏神而见光者,天之行也。故为人主者,法天之行。是故内深藏,所以为神;外博观,所以为明也;任群贤,所以为受成;乃不自劳于事,所以为尊也;泛爱群生,不以喜怒赏罚,所以为仁也。故为人主者,以无为为道,以不私为宝。立无为之位而乘备具之官,足不自动而相者导进,口不自言而摈者赞辞,心不自虑而群臣效当,故莫见其为之而功成矣。此人主所以法天之行也”(《离合根》)——兹可谓董仲舒阐论无为思想之总纲。 首先,董仲舒把君道无为的统治原则提到了天道的层面,所谓“位尊而施仁,藏神而见光者,天之行也”(同上)。他强调人主法天之行,“无为”原则实乃天道在人间的落实,从天道的本原上强调君主施无为之治的重要性。他认为无为而治实乃理国之根本,“为人君者居无为之位,行不言之教,寂而无声,静而无形,执一无端,为国源泉”(《保位权》),“故居倡之位而不行倡之势,不居和之职而以和为德,常尽其下,故能为之上也”(《立元神》)。 其次,董仲舒认为君道无为其实包括了“贵神”与“执权”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他强调,为人君者,其要贵“神”,这是君道无为原则的核心及本质。他数言,“故为人君者,谨本详始,敬小慎微,志如死灰,形如委衣,安精养神,寂莫无为。休形无见影,掩声无出响,虚心下士,观来察往”,“为人君者,其要贵神。神者,不可得而视也,不可得而听也。是故视而不见其形,听而不闻其声。”(《立元神》),可见,所谓“贵神”,就是君主处静执一,凡事不必亲躬,只须有效地控制、号令臣下去办理一切具体事功。他还特别强调“贵神”并不是放任臣下自流,不问国政,而是要求国君在制定好进退行止的大政方略之后赋予臣下的一种自主权,“群臣分职而治,各敬而事,争进其功,显广其名,而人君得载其中,此自然致力之术也。圣人由之,故功出于臣,名归于君也”(《保位权》)。 于是就涉及到君道无为的另一个方面——执权。董仲舒认为“执权”与“贵神”是不可割断的,真正做到“贵神”,实现君道无为原则,必须坚持“执权”以为基础和保障。“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君之所以为君者,威也。故德不可共,威不可分。德共则失恩,威分则失权;失权则君贱,失恩则民散;民散则国乱,君贱则臣叛。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固执其权,以正其臣”(《保位权》),人君的威德恩权经由臣下的具体事功表现出来,却绝不可与臣下分享。这里显然把黄老之学刑名术数思想有关君臣伦常关系的规定糅合进“无为”原则之中,从而使君道无为、人君贵神原则牢牢地植根于尊卑之制、贵贱等差基础之上。 另外,董仲舒还把老子“不争”之德等权术谋略思想运用于无为原则,并把阴阳天道与这种权术思想密切地结合起来,“君贵居冥而明其位,处阴而向阳。恶人见其情而欲知人之心,是故为人君者执无源之虑,行无端之事,以不求夺,以不问问”(《立元神》)。 再次,在董仲舒的思想理念中,实现君道无为,一个更为关键的链环在于臣道有为,重心在于任贤使能,量材授官。他强调臣道有为与君道无为是相辅相成的,人君“足不自动”、“口不自言”、“心不自虑”而一切受成,皆因“乘备具之官”,君王的无为而治实际对臣道有为提出了很高的标准和要求,“为人臣者法地之道,暴其形,出其情以示人,高下、险易、坚软、刚柔、肥qú@③、美恶,累可就财也。为人臣者比地贵信而悉见其情于主,主亦得而财之,故王道威而不失。为人臣常竭情悉力而见其短长,使主上得而器使之,而犹地之竭竟其情也,故其形宜可得而财也”(《离合根》)。人臣之道取象于地,既要能够以诚信示君,尽心竭力辅佐君王,勤勉于事,又要做到不居功自傲,将仁德之名归于居无为之位的君王。君道无为实际上正是建基于臣道有为的根底之上,臣子的贤能德才直接决定了君道无为原则能否实现。 因此,董仲舒反复申言,人君必须集众贤以用群智,因其能而任百官,方可藉此达成无为而治的境界。“体国之道,在于尊神。尊者所以奉其政也,神者所以就其化也。故不尊不畏,不神不化。夫欲为尊者在于任贤,欲为神者在于同心。贤者备股肱则君尊严而国安,同心相承则变化若神,莫见其所为而功德成,是谓尊神也”(《立元神》),人君的尊神,是由任贤同心而达成,绝非自尊自神,所以任贤实为致治之要,这就要求为人君者必须细致体察臣下的优劣短长、德智贤愚,量材授官,“任贤使能,观听四方,所以为明也;量能授官,贤愚有差,所以相承也;引贤自近,以备股肱,所以为刚也”(《天地之行》)。 在关于任贤使能、量材授官的具体实施操作上,董仲舒力倡“览名责实”的考绩之法。他认为“览名责实”形成制度实为帝王治政之要术,“累日积久,何功不成。可以内参外,可以小占大,必知其实,是谓开阖”(《立元神》)。他指出,人君应该对臣下有一个品格及普遍背景的全面考察,“谋于众贤,考求众人,得其心偏见其情。察其好恶,以参忠佞;考其往行,验之于今;计其蓄积,受于先贤;差其党族,所依为臬;据位治人,用何为名”(《立元神》)。同时,他又强调对臣下为政业绩的具体考查,“考绩绌陟,计事除废;览名责实,不得虚言。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他主张把循名责实的重点放在“实”的方面,以实际事功定赏罚贤愚,“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考功名》),他强调唯有做到览名考质,据“实”赏罚,才能真正收到臣道有为的效果,“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倾,奸轨不能弄,万物各得其冥,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同上),“是以群臣分职而治,各敬而事,争进其功”(《保位权》)。 虽然孔子早有“正名”之论,《春秋》亦“以黜陟为本”(《春秋》隐公五年何休注),但董仲舒思想显然更多地源本于黄老。循名责实的治国理论是黄老之学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汉初政治实践对黄老政术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循名责实,分工负责。董仲舒的许多论述与《黄老帛书》意趣相通,二者之间的渊源显而易见。 董仲舒阐论无为而归于任贤,终与儒家的用贤思想相一致,被视为“正论”,但是董仲舒关于任贤思想的理论基础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参道家之旨”形成的,以治身论治国。这在《通国身》篇中表现得尤为典型,“气之清者为精,人之清者为贤。治身者以积精为宝,治国者以积贤为道。身以心为本,国以君为主。精积于其本,则血气相承受;贤集于其主,则上下相制使。血气相承受,则形体无所苦;上下相制使,则百官各得其所。形体无所苦,然后身可得而安也;百官各得其所,然后因可得而守也。……故治身者务执虚静以致精,治国者务尽卑谦以致贤。能致精则合明而寿,能致贤则德泽洽而国太平。”通篇论来治身与治国并释,治国一以治身为象,黄老道家的色彩颇为鲜明。东汉后期社会批判思潮中王符所著《潜夫论》有《思贤篇》,所论与董仲舒思想可谓异曲同工,其中所言“治身有黄帝之术,治世有孔子之经”,适可用以概括董仲舒会通儒道的努力。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董仲舒儒学体系中何以会有相当份量的爱气养生思想的存在。 第四,基于道家养生与治国一理的思想,董仲舒比较注重阐释爱气养生思想,以支持其无为而治原则,他强调自然无为不但是治国的根本原则,同时也是养生之道,所谓“循天之道以养其身,谓之道也”(《循天之道》)。他把儒家力倡的中和、中庸之道与道家的清静无为糅为一体论养生,“是故能以中和理天下者,其德大盛;能以中和养其身者,其寿极命”,“故仁人所以多寿者,外无贪而内清静,心和平而不失中正,取天地之美以养其身,是其且多且治”(同上),清静不贪与中和之道相辅相成,并为养身所不可或缺。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爱气持中、守意安神的养生主张,“天气之于人,重于衣食。衣食尽,尚犹有间,气尽而立终。故养生之大者,乃在爱气。气从神而生,神从意而出。心之所之谓意,意劳者神扰,神扰者气少,气少者难久矣。故君子闲欲止恶以平意,平意以静神,静神以养气。气多而治,则养身之大者得矣”(《循天之道》),这显然是对道家关于形神关系思想的运用和发挥;而养气安神与居和持中是一致的,所以养生又必须持中适欲,“欲恶度理,动静顺性,喜怒止于中,忧惧反之正,此中和常在乎其身,谓之得天地泰”(同上)。所以,爱气养生就成为无为而治原则的自然生理支点。与道家学说渊源深厚的养生论作为无为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成为董仲舒融汇黄老学入儒的一个典型表现。 (三) 阴阳刑德思想是黄老学的核心内容,其基本特点就是以阴阳、四时配论刑德,认为阴阳和合生成宇宙万物、四季变化及一切事物的发展运动,而德与刑又分别是阳与阴的属性,所以刑德最终成为支配自然万物的两种根本力量与属性;又因阴阳互动,阴卑阳尊,决定了刑德两方面相辅相成,而以德为先;四时各有应行之政,刑德必合于时。如《黄老帛书·十六经·观》云,“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是故为人主者,时控三乐,毋乱民功,毋逆天时。……夫并时以养民功,先德后刑,顺于天。”《十六经·姓争》亦谓,“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缪缪天刑,非德必顷。刑德相养,逆顺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章。其明者以为法,而微道是行。”把刑德与阴阳相配,赋予其“天地之道”的特质,把刑德提高到“天道”本原的层面——正是这种以阴阳配刑德的特点把黄老学的刑德思想与儒家、法家的刑德理论区别开来。 董仲舒对于刑德关系的阐述,最终是归本于儒家的仁学思想系统,在整体上呈现重德轻刑的倾向,力倡“任德不任刑”,“大德小刑”,“任德远刑”,“厚德简刑”,“务德不务刑”,虽然提法各异,但主旨相同,与孔孟的德治、仁政并无二致。然而,不容忽略的是,董仲舒阐释、论证“任德不任刑”之刑德关系的理论根柢已发生了某种质的变化,他用以构筑自己思想体系的基本质料正是黄老学的阴阳刑德学说。在董仲舒著作中,阴阳刑德的论述占据了相当重的份量,黄老学阴阳刑德理论所涉及的诸多层面,董仲舒都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和发挥,且有新的开拓,用以诠解孔孟儒家仁学德政的传统主题,为其觅得“天意”、“天道”的宇宙观的根据。 董仲舒以阴阳五行说为其思想体系的框架,自然界之天地万物、四时昼夜无一不分属于阴阳,“天道大数,相反之物也,不得俱出,阴阳是也。春出阳而入阴,秋出阴而入阳,夏右阳而左阴,冬右阴而左阳。阴出则阳入,阳出则阴入;阴右则阳左,阴左则阳右。是故春俱南,秋俱北,而不同道;夏交于前,冬交于后,而不同理。并行而不相乱,浇滑而各持分,此之谓天之意”(《阴阳出入》)。人类社会之君臣尊卑、男女贵贱等亦皆统于阴阳,“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天下之尊卑,随阳而序位”(《天辨在人》)。即使是人类喜怒哀乐之情感也一一对应于春夏秋冬四时阴阳之气。 在此基础上,董仲舒把刑德与阴阳、四时密切结合起来,以阴阳论刑德生杀,而归之于天意。“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汉书·董仲舒传》),显然,董仲舒是承黄老之旨,强调刑与德分别是阴阳的根本属性,而天道又是贵阳贱阴的,“任德远刑遂成为天道内中固有之义。 为了支持其德主刑辅之论,他对天道“重阳不重阴”、贵阳贱阴作了详细的论证。他以“同度不同意”阐论天道之亲阳任德,虽然阴阳都有出入、休伏,相继用事,但是它们所起的作用却是迥然不同,阳任事起着实际主宰的作用,阴守空,只能起辅助、调剂的作用,“阴阳二物,终岁各壹出。壹其出,远近同度而不同意。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处。此见天之亲阳而疏阴,任德而不任刑也”(《基义》);而从阴阳出入、休伏的具体方位实虚状况看,阳出实入实,阴出空入空,轻重之分、亲疏之别不言而自见。 据此,董仲舒强调人君治政必须法天、配天,多施仁德恩惠,少用刑罚暴力,释德任刑是反天之道,违逆天意,必致政乱国危,“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汉书·董仲舒传》),人君必循之治道只能是“任德不任刑”。 综观上述,董仲舒新儒学体系在表面的儒术独尊中,实际完成了中国文化两大主流儒道二学的一次大融合。韩愈排定儒家道统却将代大儒董仲舒拒斥于外,主要即因其儒学体系中所杂糅的大量黄老道家因素,虽然失之偏颇,但他认为儒学“火于秦,黄老于汉”却是一个比较精当的评价。董仲舒思想体系呈现的多元的结构,黄老道家学说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