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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传统廉政思想 推进新时期廉政建设(李钟麟)

http://www.newdu.com 2017-12-15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 于洁秋 参加讨论

    廉,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重要内容。古人很早就有“廉”的观念,《周礼·小宰职》说:“以官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楚辞》说:“宁廉洁正直以自清兮,谁知吾之贞廉。”《管子·牧民》说:“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廉政,主要是指握有一定政治权力的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谦让和不苟取,它的反面是贪污腐败,贿赂聚敛等。将古代廉政思想及实践进行梳理和归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重视廉政教育的积极预防作用 
    孔子提倡“有教无类”(《卫灵公》)。他认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阳货》)。认为人的本性都是差不多的,只是由于后天所受的环境影响的不同,人与人之间才在道德水平,知识水平等方面产生了差距。因此,缩小人与人之间的差别的有效办法就是使每个人都受到良好的教育。人受过教育,增强了廉耻之心,道德修养有了较大提高,就会遵守礼法。历代圣贤都主张从教育入手,提高官吏克己奉公、反贪拒贿的思想认识和道德素养,要求官员清心寡欲,淡泊明志,慎独律己。孔子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苟正其身,予以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荀子也认为:“上好贪利,则臣下,百吏乘是而后丰取刻与,以无度取于民。”所以荀子的结论是“有乱君,无乱国”(《君道》)。儒家一再申说“未有上好仁而下不好义者也,未有好义其事不悠者也”。一再呼吁:“正其身,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大学》)元朝大德五年徐元瑞纂集的《史学指南》,是吏员启蒙教育的优秀教材,其中《吏员三尚》提出了“尚廉、尚勤、尚能”的“三尚”,其中“尚廉”解释为“甘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清谒。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议,皆谢却之”。《戒石铭》中也说“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贯穿了极为丰富的吏治思想。
    建立监察制度,强调以法治贪,防止官员贪赃枉法 
    人是有欲望的,一旦有了权力,欲望就会成为一个不断滚动的雪球,条件不同,欲望是随之变化的。如果权力不能受到制约,欲望就会无限地膨胀;于是,腐败就不可避免地应时而生了。我国历代统治阶级十分重视监察制度。我国古代专职监察组织系统是在秦汉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大大提高了御史的地位,御史大夫既是丞相的副职,又是最高监察长官,位列三公,处于国家中枢地位,还颁布了察吏律令,在《秦简·语书》中规定了辨察良吏和恶吏的细则,作为监察官员执法的依据。汉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台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武帝时又将全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名曰“州部”,每个州部设御史一员,直属御史台,汉武帝还亲自制定了《刺史六条》,严格规定了刺史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强宗豪右、郡守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及子弟;也规定了刺史监察地方的权限。至唐形成了独立于一切机构之外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其有权弹劾百官,考察百官的品行政绩和操守,同时定有谏议制度,可对最高统治者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批评。宋朝在州一级政权设有“通判官”,由朝廷直接派遣,作为皇帝之耳目,监察知州的活动,可以随时向朝廷报告地方执法情况,还颁布了《诸路监司互察法》,规定了监察官员的互监,是我国古代监察法规建设的一大创举。元朝也颁布了《设立宪台格例》的三十条台纲,是我国古代一部完整的中央监察法规。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随着中央集权的高度发展而达到最严密的地步。明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专司纠弹百官之职,并握有对重大案件和司法会审权。清朝颁布的《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可以说是集历代监察法规之大成。 
    上述监察制度和监察法规的颁布和实行,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小的积极作用:一是对违法的官吏严惩不贷;二是强化了对监察官吏的监督;三是严明了监察法纪,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监察队伍的廉洁奉公。
    注重考核,严惩贪污、受贿性质的犯罪,以促进官吏为政清廉 
    我国古代官吏的廉政之德,在内容上不仅包括律己奉公,而且包括能“养民”,给人民带来“丰财”。清初进步思想家唐甄将廉政范畴以功利主义的政治内容,他说:“廉者必使民俭以丰财;才者必使民勤以厚利,举廉举才,必以丰财厚利为征。”“若廉于洁身,才止于决事,显名厚实归于已,幽忧隐痛伏于民;在尧舜之世,议功论罪,当亦四凶之次也,安得罔上而受赏哉!”又说:“廉而不能养民,其去贪吏几何?”(唐甄《潜出·考功》)这就将廉政的目的在内容上作了拓展,同时也昭示了廉政对富国强民、巩固政权的重要作用。 
    为了廉政制度的贯彻执行,在我国古代,还有一套奖惩办法做保证。商时规定有“贪以败官”的墨罪,战国时李悝在其编纂的《法经》六篇中,规定有丞相犀首受金、借假不廉等惩治渎职罪的法条。汉武帝十三年,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即死刑)。在《唐律·贼盗律》中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元世祖时规定,设赃罪13等,犯赃官吏“轻者杖决,重者处死”(《元史·世祖纪》)。明初,朱元璋订《大诰》四编,规定对守财不枉法者也处以凌迟、枭首。历史上许多思想家也提出了重典治吏的思想,清初的启蒙思想家唐甄就强调,“夫刑自贵始,自宠始,自近始,刑乃威,威则民畏。刑于命狱,于鬻狱,于奸狱,刑乃清,清则民服”(《潜书·权实》)。 
    中国古代廉政思想有其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阶段实质,就当时的背景而言,在不同程度上也维护了劳动人民的利益,顺应了民心民意,对推动社会的进步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反贪官、轻徭役、提倡“天下为公”等更是直接地维护了劳动人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和缓解了劳动人民的苦难,这是应当明确肯定的。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面临着新的严峻考验,认真研究和继承我国古代廉政思想中的精华,对我们当前进行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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