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人们有一种误解,认为道家不讲法治或不重视法治。这主要是因为没有充分挖掘《老子》中的法治思想精髓,或仅把道家思想理解为老庄思想而忽视了对黄老道家思想的研究。系统了解道家法治思想,对我们今天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有一定启发和借鉴作用。 《老子》中的法治思想。《老子》中称脱离道的“德、仁、义、礼、法”为“道之华”和“愚之始”。但它对符合大道的“德、仁、义、礼、法”持一种推崇态度,如对“与善仁”的期待、“有德司契”的赞扬和“无德司彻”的抵制,等等。针对春秋时期“侯王”恣意妄为、恶法盛行、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情况,《老子》鲜明指出:“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也就是说,统治者有法不依、恣意妄为是社会混乱的罪恶渊薮;恶法盛行,必然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老子》强调:“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人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只有推行“良法”,才会有“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的效果,并使人们逐渐回归到自然的天性。《老子》强调导致社会混乱的根源是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恶法盛行。 黄老道家的法治思想。黄老道家思想既是对老子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又兼收并蓄了儒、法等家的观点。它揭示了法律的起源、特征及法与道的内在关联,讨论了德与刑、立法、司法等具体问题。关于黄老道家思想的划分、著作真伪等问题,学界争议很大;但把《黄帝四经》《管子》《淮南子》等作为黄老道家的作品,则异议不大。黄老道家提出了“道生法”的命题。《黄帝四经》曰:“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管子》载:“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权”有公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来源于道并由道生发出来。黄老道家认为,道有“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之“玄德”,法是道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体现;道公正无私、公平自然等特性,理当成为法的内在规定性。由道生法,以法治国,不仅确证了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而且为道家治世开辟了道路。 黄老道家在执法上主张“唯公无私”。既然“道生法”、法是道的体现,那么,任何人都不得超越和蔑视法律。《慎子》曰:“智者所以不得越法而肆谋,辩者不得越法而肆议,士不得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即使国君亦不能“自任”,只能“任法”。慎子强烈反对“人治”,把“人治”看作是一种最大的“私”,在执法上极力主张“唯公无私”。黄老道家在司法中注重刑德并用、先德后刑。《经法》曰:“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它主张刑德并用,但应先德后刑;司法官员倾心于公正,排除私心,才能使赏罚必信。换言之,就是树立司法的公信力。黄老道家所说的“无为”与《老子》中的“无为”有所不同。《十大经》曰:“欲知得失,请必审名察形,刑恒自定,是我愈静,事恒自施,是我无为。”这里所说的“无为”,体现为“法令既明”条件下的与民休息和社会秩序井然下的各自有为。它主张在法律框架内,鼓励人们发展生产、发家致富。在黄老道家看来,民富既是法律推行的结果,也是民众守法的前提。黄老道家的这些法治思想,即使在今天仍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郑学宝 张剑伟 (作者分别为广东医学院、湛江师范学院教授) 《人民日报 》( 2015年11月02日 15 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