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清代末年,变法维新失败了,但是,废科举、兴新学办起来了,新式的学校除了引进声、光、电、化等学科之外,还从日本引进了学堂乐歌这门课程(日本是从德国引进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的统治,新式学堂得到进一步发展,一些外国教会办的学校,除了学堂乐歌之外,有的学校还开了“琴科”,由留美预备学堂改建的清华大学,还设立了“音乐室”,蔡元培主持北京大学,办了音乐传习所……欧洲音乐从而大量传入中国。在此之前,明末清初外国来华传教的天主教士,虽然也传进了西洋音乐,但并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只有国家开设了新式学堂以后,欧洲式的音乐才在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虽然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但是,由于种种的原因,中国传统音乐没有抵挡住欧洲传来的这种音乐。五四运动在中国文化史上产生了伟大的作用,但是,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五四运动最大的不足是“是者全是,非者全非”。反对封建主义是完全应该的,但对封建主义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的优秀成份,则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地加以否定。另一方面,中国音乐传统文化的本身当时也处于一种弱者的地位:封建统治阶级的“雅乐”本来和群众就没有什么关系,传统的音乐就只剩下文人书斋中、山林隐逸者们的七弦琴、小庄园主们的筝歌、市民们的江南丝竹和潮州丝弦等以及农民们的庙会音乐和僧道的道场音乐……戏曲和曲艺虽然相当繁荣,但在封建社会中艺人们的社会地位属于“王八、戏子、吹鼓手”的下九流;大量的山歌、号子、民俗音乐更不能入大雅之堂……就这样逐步形成了以十二平均律,大小调体系为基础以及从而产生的一套理论、技法体系的欧洲音乐处于一尊的地位,解放前的专业学校以学习欧洲音乐为主,民族音乐只作为表演艺术专业用为点缀(刘天华可能是少数的例外),解放以后,音乐专业学校的民族音乐专业情况有所改变,但也只是在民族音乐专业中增加了创作课程的学习。总之,中国传统音乐的搜集、整理、科学研究虽然都有了相当的发展,但是还不足与强大的外来音乐相抗衡。 环顾东方其他国家,以印度为例,学校里只学民族音乐,只在少数大城市里有几个规模不大的学习外国音乐的学校,其他国家,据说像突尼斯也是这样做的。另一种类型是日本,他们是“洋乐”,和“邦乐”,井水不犯河水,一方面大力提倡西方音乐,另一方面大力保存、扶助“邦乐”,不仅用立法的形式把“邦乐”列为“文化财”、“国宝”,而且对“邦乐,××流,××派……也用世代传承的办法,大力加以保存。 相比之下,我们对民族音乐的保存、扶植、整理和研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这种情况,我们无法改变,这就是我们的历史条件,正如马克思说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且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603页)这些话不仅对我们继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西方风行了半个世纪的力图否定他们自己的传统的“新派”人物,以及前些时候大力在我国吹捧这些“新派人物”的论者们,也具有教训的意义。 (二) 近来有许多关于民族音乐的奇谈怪论,什么五声音阶缺乏动力啦!什么单音音乐简单落后啦!什么“民族化”的口号只能使音乐创作萎缩、单调啦!什么只有超民族才能发展音乐创作啦等等。 世界上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语言形式不同的群体,近代资产阶级民族的形成,更是一个谁也不能否定的历史现象,马克思说过,“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马、恩选集第一卷50页)恩格斯说过:我们必须“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科学、艺术、交际方式等等——中间承受一切有价值的东西。”(马、恩选集第二卷579页)列宁说:“凡是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马克思都用批评的态度加以审查,任何一点也没有忽略过去,凡是人类思想所建树的一切,他都重新探讨过,批评过并在运动中检验过。”(列宁选集四卷374页)上述的意见,我们在毛泽东同志的《新民主主义论》和鲁迅的《且介亭杂文》中都可以得到印证。 有人说,这种引用一点马恩列思的话作为立论的根据,这种学风是不可取的,但是,我也看到一些人,经常引用一些福洛伊特?萨特甚至汤因比的话,却没有人说是不妥的,可见这些人只是反对引用马列的话,所以,我还仍然这样做,以后也仍然打算这样做。 上面的话给我们什么教益呢?说起来,可能又有人说是:“老生常谈”,北京有句俗话:“净听‘拉拉蛄’叫唤,就别种庄稼啦。”所以我还是愿意重复这些“老生常谈”。 第一,必须切实地继承民族遗产。首先要对民族遗产作博物馆式的保存,必须看到,有许多民族遗产如果不进行抢救,就会失传了。我们不能做上负祖先、下愧后人的事,作博物馆式的保存,必须原封不动地保存下来,比如民歌,要记录的必须是群众口头传授的原作,不能把“歌舞团”经过改编、删节、加工的东西来鱼目混珠,这一点巴尔托克和柯达伊给我们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当然,保存不是最终的目的,保存只是为了进一步的研究和后人根据研究结果的借鉴。 第二,广泛地学习欧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的一切国家和民族的优秀的创作音乐和民间音乐,文革前有人提出过对欧洲音乐“学深、学透”的主张,我认为这个主张还不过时,只是应该更扩大学习的范围而已。 第三,在音乐教育上,我曾经提出过“学兼东西”的主张,具体的说,学习外国音乐的,必须粗通民族音乐的,学习民族音乐的,必须粗通外国音乐。这好象是过高的要求,实际上要求的都是粗通,就说学习民族音乐的,也应该知道什么是印度的“拉加”,什么是印尼的“甘美兰”,什么是缅甸的“围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