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中,夫族休妻与当代不同,古代休妻是有条件的,在七种情况中妻子符合其中一种,夫族便可要求休妻,那七种情况便是“七出”,又称七去。古代婚姻法律虽然将夫族奉为上,可又由于亲族伦理,出现了“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者不去、与更三年丧者不去、前贫贱后富贵者不去。 七出规条在汉朝已有雏形,载于《大戴礼记》。彼时的七出是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准则,却并非强制的规定,直到唐朝才将其纳入《唐律》之中。七出属于夫族单方面提出休妻时的规条,与义绝、和离等不同。 七出中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以及窃盗。 “不顺父母”,即不孝顺公婆,即在《大戴礼记》中所说的“逆德”。中国古代的传统中,女性出嫁后归属夫家,丈夫的父母远比生身父母更加重要,因此违背孝顺可被认为德行有亏。 “无子”,即是无法生育。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族血脉的延续是非常重要的,《孟子·离娄上》中便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唐律》中有明文规定,妻五十以上无子,立庶为长。由这可见,妻四十九无子,也可去之。 “淫”指的是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关系,是为乱族。淫会造成妻子所生的孩子来路不明,混乱家族血缘。 “妒”,女子善妒、凶悍会造成家庭不和,妻子对丈夫纳妾有嫉妒之心也不利于家族血脉的延续。 “有恶疾”,即是患有严重的疾病。在古代妻子要参与家族的祭祀并且有着组织祭祀的职责的,如若是妻子身有恶疾便会造成不便,当然这里并不单单只是指祭祀之事。 “口多言”,指的是妻子爱与人有口舌之争、口出是非,这样的行为影响家庭和睦,有离间家族的可能。 “窃盗”,即是偷窃。 至于三不去,不能说是对女性婚姻的保障,而讲究的是一种情义关系。 “有所取而无所归”,指的是成婚时女方父母健在,当妻子父母双双离世,家庭不再,夫族不可休妻,如若休妻妻子便是无家可归了。 “与更三年丧”,此处涉及孝道伦理,指的是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孝三年者不可休。 “前贫贱后富贵”,即成婚时男方贫贱,后富贵了,糟糠之妻不可弃。 但三不去并不是完全并且彻底的维护这种情义关系的,在七出的基础上指出,如果妻子在七出规条中符合“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受到三不去的保障,另有“义绝”的情况,双方必须和离。 七出规条的内容大多以夫族利益为主要考量,对女性并没有过多的保障,这种不公平的批判到了明末清初才连同传统婚姻制度一共被知识分子所批判,到了1930年国民政府制定颁发的民法亲属篇中,才将七出这种传统并且不公平的观念去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