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道教全真派传戒仪轨,严持教义和规戒,具足正信,纯正道风,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真派道士受戒具备的条件: (1)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2)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威仪整洁,身心健康; (3)年龄须在20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观三年以上,蓄发、大领,能习诵《早晚功课经》,本人自愿,经所在宫观考察同意; (4)必须持有身份证明和当地道教协会及所在宫观的推荐证明信,由所在省级道教协会审核推荐。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地区,可由所在宫观推荐,报上级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全真派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指导,传戒宫观承办。 第四条宫观举办传戒活动,须征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由该省级道教协会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承办传戒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政府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2)组织健全,管理严谨,道风纯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传戒律师; (4)有举行传戒科仪活动的能力; (5)有传戒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寮房等法务、生活设施; (6)有颁发给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经典; (7)有传戒活动必需的资费。 第六条传戒宫观提名的戒坛证盟、监戒、保举、演礼、纠仪、提科、登箓、引请八大师,须经中国道教协会确定后由传戒宫观礼聘。 第七条戒坛八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2)已经领受三坛大戒; (3)持戒精严,熟悉道教传戒仪轨; (4)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第八条申请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印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三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戒,统称戒子。 全真派传戒分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两种 第九条全真派传戒分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两种。戒子亲临戒坛接受传度,称为受大戒;不临坛的受戒道士,统称受方便戒。 第十条常住宫观多年而年老体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临坛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 第十一条全真派道士受方便戒,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定,由戒坛按仪轨办理。 第十二条传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为基础。参照《中极戒》,《天仙戒》为备存戒条。 第十三条净戒牒只作为全真派道士经过传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传度的凭据,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传戒戒坛颁发。 第十四条宫观传戒按传统程序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五条戒子应向举办传戒宫观交纳相应资费,资费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六条戒子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者,经省级道教协会核准,由当地道教协会收缴净戒牒,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传戒活动、印发戒牒的道教组织和宫观,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均无效,并追究道教组织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国外全真派道士在内地宫观求戒,除具备本规定要求的受戒人员条件外,还须携带有效证件以及其所在地有关道教团体、宫观的介绍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定,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人坛受戒。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