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兴发 “道法自然”的几种解释: “道法自然”是老子在《道德经》第二十五章中提出的,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对于此句的解释,有许多谬误,通常有以下几种: 道法自然(资料图 图源网络) 第一,将其理解为自然界。如肖福根先生说:“‘道法自然’中的‘道’如果指‘天法道’之中的道,那么‘自然’就是指自然之道,是自然天成之道,是道之原始、本源,它没有什么需要去效法的。但此处的‘道’还可以理解为人从天、地之间所悟的规律和为人处事之道,这样一来,‘自然’就可以理解为自然界。人对事物运动作用规律的认识以及所悟出的为人处世之道都是从效仿自然界而得。” 第二,将其解释为自然法则或自然规律。如李远国先生说:“道法自然之‘法’,在这里是指遵循、仿效之意。老子之道是产生天地万物的根源,所以天地万物遵循道的变化而生息。但作为宇宙最终本源的道,也不能随意的作为,它也有所遵循,这就是自然的法则。……换句话说,宇宙之中的万物万事,都要服从一个统一的法则,遵循一个有序的规律。那么,作为宇宙之中的四大之一的人类,所作所为当然也应该遵循这个宇宙统一的法则,不能脱离和违背。对此,老子强调说:大德之人的行为,都是遵循大的自然规律。” 第三,将其解释为自然而然或本然。如东方子说:“所以说,道伟大,天伟大,地伟大,人也伟大。宇宙间有‘四大’,而且人就居于‘四大’之一。人效法地,效法天,效法道而自然而然。”又如任法融说:“人为万物之灵。王为万人之首。人因与物均有私情,故应取法地之至公的自然之德,地应取法天无不覆的无为之道,天应取法大道虚无清静的真一体性。道本自然,‘无为而无不为’。”当然,李远国先生也有类似解释的倾向。他说:“这就是说,宇宙中的一切事物(包括宇宙自身),都处在一种有序的运动之中,一切都有内在的法则和秩序,都来自于道,都是自然而然的体现,毫无人为勉强的痕迹。”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第一种解释根本不是老子的本意;第二种解释只是表面上的,也不符合老子的意思;第三种解释与老子思想接近,但也没有道出老子的意图。 那么“道法自然”在老子心目中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老子是说道效法自己而运行,那就是“自己如此”。我们还是回来看看《道德经》第二十五章全文: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名之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就是说有一个事物,它无色、无声、无形,混然而成为一体,在天地生成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混成之物,它寂静而没有声音啊,它空虚而没有形体啊!它的本体存在独一无双而具有绝对性,它的运动规律永不改变而具有永恒性。它周而复始地运行,而且永不停息。可以把它视为天下万物的母亲。我不知道它的名字,(因此)勉强命名它,叫做“道”,再勉强对它加以形容,便可谓之“大”。(“道”)广大无边而运行不息,运行不息而伸展遥远,伸展遥远而返回本始。换言之,即:(“道”)广大无边(“大”也);无时不存(“逝”也);无处不在(“远”也);周而复始(“返”也)。所以说,道伟大,天伟大,地伟大,人也伟大。宇宙间有“四大”,而且人就处在“四大”之列,为其中之一。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道效法自身不经外力干预、按照其自身的客观规律自由发展——换言之,即自己如此。 自然(资料图 图源网络) 可见,通篇老子都在解释“道”是什么。 其实在第四章中老子也在试图解释“道”,老子说: “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湛兮,似或存。吾不知谁之子,象帝之先。” 在这里“道”首先被看是生育天地万物的本原。就是说:道是虚无而没有形体的,但却不亏不盈,深奥不测,体含万象,永无穷尽,好像万物的始祖。它不露锋芒,超脱纠纷,涵蓄着光辉,混同着尘垢,是那样的无形无象啊,似无有而实存。我不知道它是从哪里产生出来的,但知道它出现在上帝之先。 很显然,老子将道看作是天地万物的最后本原,从理论上建立了一个以道为根本的宇宙本体。老子所说的道,究其根本,实际上就是指宇宙,于是有了第二十五章的呼应。就是说有一个混然一体的东西,它先天地而存在。无形无声,杳冥空洞,永远不依靠外在的力量,自身不停地循环运行,可以做天下万物的母体。 我不知道它的名,把它叫做“道”,再勉强给它起个名叫“大”。道之所以被命名为“大”,是因为它无边无涯。道不止于大,又能不分昼夜的运行不息,故又可谓“逝”。其愈逝愈远,无法穷尽其源,故又可谓之“远”。但虽远至六合之外,无穷无尽,却未尝离道,仍然依道自身循环运行,故又可谓“返”。所以才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也大,宇宙间有四大,而人居其一。人要效法地,地要效法天,天要效法道,道要效法自己。这是老子对道的全面而真实的描述。 “自然”也有“自己如此”的意思 除此之外,老子还在第十七章、二十三章和六十四章中提到了自然,通篇看来,均具有“自己如此”的意思。老子在第十七章中说: “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犹兮,其贵言。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 就是说:最高明的君主,实行无为而治,老百姓只是仅仅知道国家有他这么一位君主存在而已;次一等的君主,老百姓亲近他、称赞他;再次一等的君主,老百姓畏惧他;更次一等的君主,老百姓轻慢他。(如果)君主对老百姓不够讲信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会导致老百姓不信任君主。(最高明的君主)慎之又慎啊,他不轻易发号施令。事情顺利的完成了,老百姓都说:“这是我们自己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的”。 老子在第二十三章中说: “希言自然。故飘风不终朝,骤雨不终日。孰为此者?天地。天地尚不能久,而况于人乎?故从事于道者,道者同于道,德者同于德,失者同于失。同于道者,道亦乐得之;同于德者,道亦德之;同于失者,道亦失之。信不足焉,有不信焉。” 就是说:少说多余或无用的话,做到自己像自己。暴风刮不了整个早上,骤雨下不了整个白天。是谁刮狂风下暴雨的呢?是天地所为。天地(所兴起的暴风骤雨)尚且不能长久,而更何况人(的妄为)呢?所以,能够按照“道”的特性或精神(如自然无为)行事的人,则与“道”相合;得到了“道”的人,则有“道”;丧失了“道”的人,则无“道”。如果人的行为与“道”之“德”相符合的话,那么,“道”也就会被人得到了;如果人的行为与丧失“道”之“德”相同的话,那么,“道”也就会被人丧失了。 老子在第五十一章说: “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成之熟之;盖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就是说:“道”化生万物,“德”——“道”之性——蕴含于万物之中。万物(在“道”化生的自然过程中)自己(自然而然地)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万物在生存的自然环境中自己(自然而然地)成长。因此,万物没有谁不敬重道而又崇尚德的。“道”之所以被敬重,“德”之所以被崇尚,(除“道生”“德畜”外,还有一个重要原故)是因为“道”和“德”它们没有受外界干涉而是永远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发展自己。“道”化生万物,“德”——“道”之性——蕴含于万物之中。因而,“道”使万物得以成长发育;使万物得以成熟结果;并像父母给孩子覆盖被子一样使万物得到关爱与呵护。“道”化生了万物却不占有,使万物得以生存、生长却不以为万物是依赖自己而生存、生长,为万物的长辈却不主宰万物,这就是最最深远的德。 生长(资料图 图源网络) 老子在第六十四章中说: “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破,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就是说:局势安定的时候容易掌握,事情还没有出现迹象的时候容易谋划;事物的力量处于脆弱的时候容易分解,事物的力量处于微小的时候容易消散。(因此,)防范问题要在事情未萌芽之前,处理问题要在事情萌芽之际。合抱粗的树木,是从萌芽状态开始一点一点生长大的;九层高的土台,是从(地上)第一筐土开始一筐一筐堆积起来的;千里远的行程,是从脚下第一步开始一步一步行走出来的。做事情不遵循客观规律而强行妄为者,必然失败;做事情不遵循客观规律而固执已见者,必然失策。 因此,有道的圣人做事情遵循客观规律而不强行妄为,所以不会失败;做事情遵循客观规律而不固执已见,所以不会失策。人们做事常常在事情要快接近成功的时候功亏一篑而失败。(如果)做事情坚持到最后成功能一直像开始那样慎重,就没有失败的事了。因此,有道的圣人有所欲、有所不欲,不贵重难得的货物(而贵重大“道”);有所学、有所不学,重复众人所经过的路(而不一意孤行)。总之,以顺应万物的自己的规律作为行为的准则,而不敢有所妄为。 “法自然”就是效法大道本身 综上所述,老子从一开始提出“自然”的概念,就是“道”的另一个代名词,不是什么自然规律、自然法则,更不是什么自然界,而是“道”本身,“法自然”就是效法大道本身,即自己如此,而且老子认为不仅道本身自己如此。而且他要求人和万物都要像道一样做到自己如此,所以提出“希言自然”,如此的话,道也会帮助人和万物做到自己如此,所以最后他说:“道”以“万物而之自然”而“不敢为”,最终道出了“自然”的真谛。 可见,自然并非实体性的存在,亦非事实上的存在,而是对某一状态或结果的说明。“道法自然”不是道之外还有其自然,正如吴澄所说:“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别有自然也。自然者,无有无名是也。”“自然”不过是对道之状态与作为之形容,而非道之外更有一实体之自然。又如王弼说:“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 因此,所谓“道法自然”,即是道以自己为法。“道法自然”实际上即是道性自然。河上公曰:“道性自然,无所法也。”即说道以顺乎自然为法,以自然为法,以自己为法。(腾讯道学独家稿件,编辑/怀霜) (腾讯道学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文/张兴发,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