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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概述(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2 道教之音 佚名 参加讨论

    2.不能用行政命令和警察手段禁止宗教。乌克思主义创始人坚决反对用“左”的办法来对待宗教问题。认为这种“左”的做法不仅无助于同宗教的斗争,而且只会刺激信教群众的感情,加强他们的信仰。列宁后来也一再重申,“大声疾呼向宗教宜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这样宣战是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妨碍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⑦
    3.宗教时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这就是说,每个国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谁也管不着。国家不应该有什么统治地位的宗教和教会,一切宗教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在公民中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教会与国家,学校与教会完全分离。而宗教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不是私人的事情,因为党是由工人阶级最先进的部分组成的,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彻底的无神论作为理论基础的,因此,党对自己的成员信仰宗教的现象决不能置之不理。党如果任凭宗教思想影响自己的成员和工人阶级,其结果必然使党蜕化变质。
    4.同宗教作斗争要服从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总任务。工人阶级在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斗争中,必然面临着如何对待宗教的问题。但宗教问题到底应占多大的比重,放在什么地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态度是要把同宗教的斗争同消灭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的具体实践联系起来,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天堂而进行的这种真正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关于天堂的意见的一致更为重要。所以决不能把宗教问题提到它所不应有的首要地位,决不能把群众间的宗教分野置于政治分野之上。如果这样做,就会分散真正革命的力量,分散劳动群众队伍,破坏革命队伍在政治上的团结一致。
    5.彻底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坚持对国家来说宗教只是私人的事情的原则,彻底实行教会与国家的完全分离,真正实现任何人都有充分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自愿地做一个无神论者的自由。
    6.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无神论宣传。工人阶级政党不仅要保持自己世界观的纯洁性,还要逐步提高劳动群众对宗教的科学认识,逐步使劳动群众从宗教偏见中解放出来。为此必须进行无神论宣传,向群众说明宗教存在的根源。但是,无神论宣传要服从工人阶级政党的总任务,决不能突出到不适当的地位.而且,这种宣传决不能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一个十分严整的理论体系,要完整准确地把握,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否则会导致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歪曲,在实践中造成严重危害。但是也要看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有其特定的时代特征,像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科学一样,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创新。这一任务就落到了以后的共产党人身上。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真正做到了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本国宗教实际相结合,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从中国宗教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反对神权和迷信的斗争要服从于反封建的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在科学分析中国农村阶级和阶级斗争状况时,就正确阐述了封建势力和神权的关系,指出“神权”、“政权”、“族权”和“夫权”一起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但在反对神权和破除迷信的斗争中,要引导群众把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放在第一位,使群众在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的革命实践中提高思想认识水平,逐步认识到宗教神学的危害,然后自觉自愿地从宗教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决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去禁止宗教。
    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共产党人和宗教徒可以而且应当建立政治上的同盟。关于争取政治上进步的僧侣同情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工人阶级的革命斗争的问题,列宁已经有了这一思想。毛泽东则明确将这一问题作为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处理,提出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共产党人和宗教徒可以而且应当建立政治上的同盟的重要思想,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发展.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早在1945年,毛泽东就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信教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之一。他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允许各种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它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
    2.建国初期及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的十年。这一时期党面临着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如何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崭新的繁重的任务,能否处理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宗教问题,已构成这一总任务的一部分。在这方面,以毛泽东、周恩来和利瓦伊汉等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进一步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当代中国的宗教实际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将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提出的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明确为党对待宗教的一项长期的基本的政策,并在宪法及有关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
    (2)继续坚持巩固和发展党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特别强调争取、团结少数民族宗教领袖人物,对于处理好民族地区宗教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首次提出了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即“五性”特点的重要思想,并从理论上加以阐述。
    (4)首次提出宗教领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毛泽东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两类社会矛盾的学说。他运用这匕理论和方法,正确有效地处理了大量的宗教问题。提出凡是利用宗教进行反共、反人民活动的反动势力,他们和人民群众的矛盾属于敌我矛盾。这种矛盾必须用专政的方法予以解决。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由于宗教信仰而引起的同其它劳动群众之间的矛盾,则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类矛盾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按照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来处理。
    (5)要求宗教界要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中国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革,刚刚从旧中国跨人新中国的宗教信徒,特别是宗教界人士,面临着如何适应这一历史变革的考验。针对这种情况,周恩来同志要求宗教界研究“怎样服从于人民”,“怎样辅助社会进步”,使宗教活动有益于社会的问题。
    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首先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向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并在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中,全面阐述了党对宗教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它标志着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与政策走向成熟。也集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发展。这个文件重申了党以前提出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科学的关于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政策,同时又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主要有:
    (1)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与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宗教这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改变了以前把宗教仅仅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
    (2)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己经基本消失,也就是说,剥削阶级对宗教的利用已经不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宗教作为一部分人的意识不会在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后短期内彻底消除;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长久的奋斗过程;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还会给人们带来种种困苦;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对于宗教的发展还产生着一定影响。
    (3)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处理好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宗教工作的主题。同时又提出,宗教问题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这就抛弃了长期以来在“左”思想的影响下,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来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准确地把握住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4)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我国既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我们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并告诫全党,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思考”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惶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5)处理好宗教问题主要反对“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倾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宗教工作拨乱反正主要是纠正“左”的错误的同时,中共中央又及时提出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问题。
    (6)提出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的目标上来。并强调,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这就根本改变了过去那种单纯把促进宗教消亡,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错误观点。
    (7)明确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提出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主要是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一度疏于管理,使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宗教非正常发展,宗教活动越出政策和法律界限的情况。“依法管理”一是要求重视管理;二是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建设,把宗教事务管理纳人法制轨道,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克服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
    (8)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科学地表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杜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目前为止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最科学的表述。这也表明,经过几十年艰苦探索,我们党找到了一条正确处理与宗教相互关系的基本方法。
    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和中国宗教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集中体现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贡献。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4页。
    ②吕大吉:《宗教学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8页。
    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编: 《宗教政策学习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第42一4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65一6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一97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56页。
    ⑦《列宁选集》,第2卷.第376页。
    (作者单位:新疆社会科学院宗教所)
    (转自《新疆社会经济》1998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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