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多民族国家,总要面对不断变化着的民族问题,其执政党也总要直面民族关系发展大局,锲而不舍、与时俱进地践行民族治理方略。值共和国60华诞,回眸新中国民族工作历程,归结新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实践的宝贵经验,那就是——发展。 发展:贯穿于60年的实践 发展是一种扬弃,是对曲折的修正与超越,是一种自我创新与探索。 作为一种扬弃,新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首先是对旧社会民族压迫、民族歧视与民族同化政策的否定,并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理论与政策取而代之,“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核心从根本上改变了各民族的政治命运与政治地位,各民族实现了彻底的翻身与解放。新中国的民族平等否定了旧社会的民族不平等,并成为民族团结、互助的基础,中华民族和睦共处、共同发展的政治基础得以确立。 作为对曲折的修正与超越,新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经历了“文革”的挫折与“左”的错误冲击,“曲折”让年轻的中国共产党人和社会民众认识到民族问题是个长期的社会问题,不能用人为、冒进的方式和方法予以解决。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新中国逐步完成了全面的拨乱反正,也相应实现了对民族问题原有错误认识的修正与超越。上世纪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诞生,标志着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与政策。 作为一种自我创新与探索,新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从成型之初就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础上高度关注中国的民族实际,凸显中国特色。诸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识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无不体现了中国特色的创新与探索。在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和谐”被确定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属性。此次会议之后,中央以文件形式对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作了十二条表述(即民族理论“十二条”),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体系化,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实践成为人类解决民族问题的东方模式。 60年来,新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实践始终与整个国家的发展进程同步,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整个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发展这一主题没有改变。 发展凝结成的中国特质 继承、发展、创新是新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实践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又凝结成新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中国特质。新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中国特质体现于当代中国政府处理民族问题的模式、经验和方式方法中,它既符合民族发展规律的一般共性,又符合中国的民族实际。 用民族区域自治整合少数民族与国家的关系 由最初的一项行政政策,到制定专门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再到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并进一步制定实施规定,这说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业已实现法制化,已成为整合中国各民族与国家关系的牢固的、长期的政治制度。 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都要明确回答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组成国家的各个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如何?新中国在民族与国家政治关系的制度安排上,以崇尚国家统一、尊崇中央王权的中国政治文化传统为基础,以历代王朝的民族治理经验为借鉴,从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关系格局出发、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出发,采取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少数民族与国家关系的特色制度。 这一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各民族平等的联合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各民族平等的联合,就是各民族在一切权利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地联合和团结。我国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都在历史上做出了自己独有的贡献,而且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都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着我国各民族的平等,以及在平等基础上的联合。其次,建立民主集中制的统一国家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结构理论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承认民族自决权,认为每个民族有在自主的基础上安排自己生活的权利。反映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一个民族既可以同其他民族共同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可以建立联邦制国家,还可以建立单一的民族国家。我国所选择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具体体现。再次,马克思主义认为,自治是建立多民族民主国家的重要条件。民主集中制并不排斥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而且主张只有根据各民族的特殊情况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真正实现民主集中制。正如列宁指出的:“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要求区域自治。”“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制化进一步固化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在回答民族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时,中国共产党人先后提出过民族自决、民族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启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工作。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并列为我国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方的事务,民族成员个体、民族地区整体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结合形势发展需要,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重新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还于2005年5月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2005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 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聚合民族精神的纽带 经验表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一项凝聚民心的社会工程,这一工程增强了各族人民的向心力、凝聚力,提高了各族群众之间的相互信任感,拉近了各族人民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各族人民的团结意识、互助意识。各族人民相互不舍不弃,国家认同随之提升,民族精神随之升华。 多民族国家的整合离不开合理的政治制度安排,但也同样需要亲和的精神纽带。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聚合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纽带。新中国成立60年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泛深入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成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一种好形式、好办法。通过这项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形成了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风尚,极大地促进了亲和、向上、和谐的社会环境建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