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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道——万物和谐之根本杨玉辉

http://www.newdu.com 2018-01-02 道教之音 佚名 参加讨论
    《道德经》揭示了道是万物产生存在的根本,万物和谐必须合乎道、合于道的规律,并由此昭示人们:包括人与社会在内的天地万物的和谐,其根本在于合道。本文就试图对《道德经》的这一合道即和谐的思想做一个简要的理论梳理,并探讨其在当今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实践运用方法。
    一、合道——万物和谐的根本机理
    根据老子的认识,人与天地万物一样都是由道化生出来的,也都遵循道的规律运动变化;“道”是天地万物的本原,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由“道”产生的,并且是按照“道”的规律运动变化的,包括人和社会在内的天地万物都是道化生的结果。所以《道德经》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①虽然“道”无形无象,但它却是天地万物之本,“大道无形,生育天地;大道无情,运行日月;大道无名,长养万物”②。道不仅是万物产生的本原,而且也是万物赖以存在的根据,宇宙世界首先是有了道,然后才有天地万物,即由道化生混沌之气,由混沌之气产生天地阴阳,再由天地阴阳产生包括人和社会在内的世间万物。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③道使万物得以产生,德使万物得到蓄养,物使万物成形,环境之有利形势使万物能顺利成长,所以万物莫不遵循道的规律。如果不遵循道的规律,甚至逆道而行,事物就不可能产生存在下去;对各种事物来说,不遵循道的规律必然灭亡。这一点庄子说得非常明确:“道者,万物之所由也,庶物失之者死,得之者生;为事逆之则败,顺之则成。”④
    万物既由道而生,由道而存,所以万物之理必由道,合道则生,合道则成。所谓合道,即合乎道,合于道,也就是在道的轨道上行事,在道的范围内存在与运动。合道,万物才有其化生存在之理,所以合道的就是合理的;如果不合道而悖道,万物则失去了产生存在的合理性,所以不可能产生存在,即使一时产生存在也必然中途夭亡。进而言之,所谓合道、合理者,即合于事物之法度也,所以合道、合理的就是合法的,合道、合理、合法则事物生灭有常,存用有度,规制有方,和谐之象也因之而呈现。从现代的角度来看,老子所谓的“道”是万物的本原、根源、本质、规律的根本概括,所以,合道就是合于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合道就是合理、合法。合道、合理、合法则万物因之而和谐,和谐则生灭有常;悖道、悖理、悖法则万物随之而乖逆,乖逆则生灭无度。故顺道以合道,则生生不息,和谐有常;逆道以悖道,则夭亡难测,乖戾失度。天地人因道而生成,因道而化灭,万物也因之而各有其位,各有其用,世间万物也因之而和谐共存,故和谐的根本在于合道、合理、合法。
        虽然天地万物都是因道而生、因道而成,但对于宇宙间的各种事物来说又并非只是完全一样的,它们除了具有道的共性之外还有其道的个性。所以对每个具体特殊的事物来说,它一方面是在天地之大道中产生存在,另一方面又通过其特殊的小道来体现独特的个性。事实上,也只有既遵循事物普遍的大道,又体现其特殊的小道的事物,才能在世界上正常生存、顺利发展,宇宙世界也才能和谐共存。故天有天道,地有地道,人有人道,如能各由其道,各顺其理,各则其法,则天地万物能因之而生,因之而成,浑然一体,和谐共存。
    二、自然——万物和谐的根本体现
        在老子看来,天地万物都是以道为法则的,都服从道的规律。那么道的规律又是什么呢?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⑤可见,“道”的最根本的规律就是自然。根据《道德经》论述,所谓“自然”就是自然而然、本然,即事物本身固有的本质和规律的体现,没有主观人为的造作和干预。按照老子“道法自然”、“自然即道”的认识,天地万物体现其道的本性的本质状态或理想状态就是它的自然状态,即事物按照自身的必然性存在发展的状态,万物因自然而生,因自然而成,自然乃是天地万物产生存在的根本,亦是其和谐存在与正常发展的根本依据。事实上,不仅每个事物必须在其道的自然本性状态下才能正常产生存在,而且各事物之间的关系的正常维持也必须在其合乎自然的相互作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
    同时,根据老子的认识,万物都各有其自然之道,天地间事物的千差万别正是其自然之道的作用的结果。所以不同事物千差万别的多样性与差异性也正是各种事物的自然本性的体现。当然,也正是各种事物之间所体现的差异性造就了千姿百态的大千世界,并构成和而不同的和谐世界。宇宙万物虽然千差万别,但它们又遵循同一大道而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且也正是同一大道将天地万物统一在一个完整的世界之中。很明显,正是各种事物之间的特殊性质和特殊作用,使事物之间能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起到相反相成、互补互用的效果,从而使各种事物能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存于一个世界。没有事物的自然本性,也就没有千差万别的宇宙万物,因而也不可能有和而不同的和谐世界。可见,和而不同的自然本性也是事物间和谐共存的一个基本条件。
    三、顺道——万物和谐的根本方法
        正因为和谐之本,在于合道,所以顺道以合道,就成为促进和维持天地万物和谐的根本方法。但顺道之法又需要掌握天地万物的自然本性,根据其道的特殊性顺其自然,因势利导,合而适之。具体来说,顺道之法又可以根据处理自然环境问题、人体自身问题及社会问题分为顺自然之道、顺人体之道、顺社会之道三个基本的方面。
    首先,在自然环境问题或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处理上,需要顺应自然之道以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顺自然之道就是要按照自然界各种事物产生存在的客观规律办事,避免人为主观地行事,尤其是要有一种谦卑的心态,认识到人自身的局限、不足和缺陷,以自然为师,向自然学习,避免在自然面前的狂妄自大,坚决制止对自然的妄作妄为。对此,《通玄真经》对那种人为破坏自然环境的做法进行了严厉的批评:“衰世之主,钻山石,挈金玉,擿礲蜃,消铜铁,而万物不滋;刳胎焚郊,覆巢毁卵,凤凰不翔,麒麟不游;构木为台,焚林而畋,竭泽而渔,积壤而邱处,掘地而井饮,濬川而为池,筑城而为固,拘兽以为畜;则阴阳缪戾,四时失序,雷霆毁折,雹霜为害,万物焦夭,处于太半,草木夏枯,三川绝而不流。”⑥总之,根据老子和道家的认识,人们应根据事物的自然规律行事,不凌驾于事物的自然规律之上,不妄作,不妄为,不强求,不想当然地去改造自然,更不对自然恣意妄为,一切按照自然事物的客观规律去做,保持与自然事物同一的自然状态。
    其次,在人体自身问题的处理上,需要顺应人体之道以实现人体身心的和谐。《淮南子》说:“夫形者生之舍也,气者生之充也,神者生之制也。一失位则三者伤矣。是故圣人使之各处其位守其职,而不得相干也。故夫形者,非其所安也而处之则废;气不当其所充而用之则泄;神非其所宜而行之昧。此三者,不可不慎守也。”⑦顺人体之道就是要按照人体作为形气神或性命的统一体的本质来处理人体的各种问题,根据人的本性和需要来安排人的生活。学习、工作、日常活动,一切按照人的自然本性去做,自然地满足人体的各种生理与心理的正常需要,既要避免正常需要不能满足而对身体造成的损伤,更要避免过度的感官享受对身心的伤害。正如老子所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⑧“罪莫大于可欲,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⑨可见在老子看来,超过人的自然需求的奢华生活不仅是违背道法自然的要求的,而且对人本身的身心健康也是有害的。总之,人应该按照形气神或性命及其相互关系的自然特性和需要进行活动,顺应自身的生理活动和意识活动的自然,不压抑自己的正常欲望,也不贪婪地去追求自然需要之外的欲望满足。对人自身,做符合形气神和性命之道的事情,不做背离形气神和性命之道的事情,该做的尽力去做,不该做的坚决不做,不强作强为,不强迫自己做自己做不了、无法做的事情。
    再次,在社会问题的处理上要顺应社会之道,以实现社会的和谐。顺社会之道就是要按照社会的本性处理问题,认识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存在和社会组织的自然出现都是社会之道的体现,都有其特殊的地位和功用,都有其特殊的存在与活动之道;由于不同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具有其特殊社会价值,所以它们之间的分工合作是社会之道的必然体现。社会中的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能人为主观地裁定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价值,而必须尊重各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个性,让其按照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开展活动。只有在尊重和发挥每个社会成员和各种社会组织的价值和作用的条件下,让其按照自身自然本性开展各种活动,社会也才能达到真正的和谐稳定。当然,在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持中,政府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机构,但政府也应按政府之道行事,做符合政府之道的事情,不做违背政府之道的事情。根据政府之道,政府应把属于其根本职责的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事情做好,制定完善的社会活动规则,并公正地维持这些规则,同时将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承担的公共事务性的事情做好;而对于其他各种具体的专业技术性社会事务,如经济发展、科技教育、信仰道德、慈善救济、体育休闲等,则应交给其他更擅长的机构去做,尤其要避免政府和官员与民争利的局面出现,从而保证官民的明确分工与合作,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稳定。
    注:
    ①朱谦之撰:《老子校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74页。
    ②《太上老君常说清静妙经》,《道藏》第11册,第344页。
    ③朱谦之撰:《老子校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3页。
    ④《庄子·渔父》,《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24页。
    ⑤朱谦之撰:《老子校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3页。
    ⑥《通玄真经·上礼》,《道藏》第16册,第730页。
    ⑦《淮南子·原道训》,《道藏》第28册,第9页。
    ⑧朱谦之撰:《老子校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5-46页。
    ⑨朱谦之撰:《老子校释》,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86页。
    原文发布于《中国道教》2007年第2期  作者:杨玉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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