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之“自然”观念,不仅与《老子》“道法自然”思想存在深刻关联,而且与其人性论、政治观密不可分,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探讨重视不足,张岱年先生所撰《中国古典哲学范畴要论》虽论及“自然”,但只论及老庄、汉儒及魏晋玄学,并未提及韩非子之观念。毋庸置疑,韩非子的思想深受老子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体现在“自然”观念层面又是怎样的呢?本文将在老子、韩非子思想之整体视野中考察“自然”观念的多重内涵,以期深化对此问题的认识和探讨。 一、老子“自然”观念及其政治寓意 “自然”一词,始见于《老子》,意为“自己如此”、“本来的情况”。现代汉语中以“自然”表示自然界广大的客观世界,源自魏晋时期的阮籍,而按照戴琏璋的说法,阮籍也“并非说自然是一至大的集合体”,进而认为“自然”指称自然界则更晚。刘笑敢进一步解释何谓“自己如此”,他说:“‘自己如此’的意思就是自然发生的,从事物本身的状态自然的延续、自然的变化。”并认为“先秦两汉,‘自然’从来没有指自然界。”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讲的不过是宇宙万事万物原原本本的‘自己而然’、‘自身而然’罢了。”日本学者认为:“不用借助他者的力量,而通过内在于其自身的活动,成为这样那样的情况,或者是这样那样的情况。”老子之“自然”观念,直接带来一个理论困惑:“自然”或“自己如此”背后潜藏之“第一推动力”又是什么呢?换言之,“自己如此”既是一种发生学意义上的起源追问(“自己”从哪里来),也是一种过程意义上的动态描述(“自己”如何按照自身的形态延续、变化),其背后都无法绕开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自己如此”的动力何在?此动力究竟源自自身,还是源自外在之力? 在老子那里,宇宙起源不成问题,万物起源也不成问题。《老子》第四十二章已说得很清楚:“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在老子看来,万物皆起源于“道”,万物在起源问题上不能做到“自己如此”(“自然”),这与郭象“物各自生而无所出”的“独化”(《庄子·齐物论释》)理论相比,思路完全不同。但是万物生成之后,是否就意味着万物脱离“道”而独立,其演变形态就完全取决于“自己”?“道”在“万物”的存在状态与演化过程中究竟起着怎样的作用?《老子》第五十一章对此回答最为完整:“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一方面,“万物”之生育衣养有赖于“道”;另一方面,“道”对于自己所起之作用的态度却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老子》第三十四章更直接点出“道”之所以成其为“道”的内在原因即在于虚怀若谷:“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而生而不辞,功成不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常无欲,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因此,有学者将“道”与“万物”之关系描述为“动因的内在性与外因的间接性”,可谓精当:“道的概念所要求和保证的是大范围的整体的自然的和谐,即‘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而不是对行为个体的直接的强制的束缚,因此可以给每一个行为个体留下自由发展的空间。”需要特别强调者在于,老子“自然”之逻辑前提,实则离不开作为大环境、大背景的“道”之先在性。在此逻辑之下,“道”为“万物”之演化默默无闻地、不易察觉地提供着和谐完美的环境,以便“万物”能够以最佳状态向最佳方向演化。因此,万物“自己如此”的存在形态,其实是“道”之呵护(外)与“万物”之本性(内)之合力产物。“自然”在老子思想体系中始终存在两套话语,一方面,从实然视角观之,“道”生育衣养着世间万物,其先在性对于万物之演化具有根本性之决定作用,“万物”之和谐状态并非完全源自自身之“自然”;另一方面,从应然视角观之,“道”具有虚怀若谷之特性,主观上并不愿意夸大先在性之决定作用,而以一种谦逊之态度,将其归因于万物之“自然”。也就是说,万物背后不是没有一个动力源泉,只不过这个动力源泉比较谦虚、不愿居功而已。因此,老子对于万物之“自然”,与其说是一种事实,毋宁说是一种价值期待,犹如父母对于子女自立般的一种期待。 由此,可以看到老子思想中事实存在两种形态的“自然”,一种为“道”之“绝对自然”,一种为“万物”之“相对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表明,属于万物之“人”、“地”、“天”,最终都以效法“道”为依归,只有“道”才拥有自己作为自己依据的终极格位从而无所效法,“自然”是“道”的存在形态,只有“道”才不依赖任何外力而做到“绝对自然”。“万物”之“相对自然”,一方面固然与万物自身特性密切相关而“自己如此,另一方面这种“自己如此”又源自对“道”之“绝对自然”的模仿与效法。 老子之所以深究“自然”,其目的就在于阐述一种基本的政治原则:无为。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谓:“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这说明老子的思想具有深刻的现实关怀。清代学者魏源则直接点出《老子》经世、救世之用意:“《老子》,救世之书也。”[6]3按照老子的思路,体道之圣人,乃是“道”之代言人,能够洞彻“道”之“绝对自然”与“万物”之“相对自然”之间的关系,因此,圣人治国时,一方面,为万民百姓的繁衍生息提供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又要效法“道”之谦逊,生而不有,为而不恃。老子之无为,并非无所作为,乃是营造良好生存与发展环境之“无为”,承担呵护百姓之义务与责任,实则有为;主动放弃高高在上之权利意识与权力优越感(并非放弃实实在在的权力),实则无为。圣人的功能在于“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老子》第六十四章)。圣人在面对万物之生存形态时,只作为外因起辅助作用,而万物之所以如此的动力,应该来自自身特性,“相对自然”地变化发展。《老子》第二章明确说:“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万物作焉而不辞,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尤其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则完全依据“道”之原则来行事,始终作为一种最高的权威,犹如慈母一般,注视、呵护并辅助万物的演变。《老子》第十七章:“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真正之“善治”或太上之治,乃是营造一种大环境,百姓自觉认可并且无法感知任何源自外在规则之约束和限制、充分享受秩序之内的自由。显然,此处之“自然”,亦非纯粹百姓完全自主之“绝对自然”,而是“道”辅助、关怀之下的“相对自然”。 老子之“自然”观念,其实隐含着一层未曾明言的逻辑:只有在“道”的辅助与呵护之下,“万物”之“相对自然”,才可能产生和谐、完美的结果,整个世间万物才会真正有序而自由地存在。问题在于,就社会治理领域而言,倘若失去“道”及“圣人”之辅助与呵护,完全按照百姓的意愿及潜质“绝对自然”,其结果将会怎样?人之“自然”,取决于人之特性。在老子眼里,人究竟具有怎样的特性?进一步的问题便是,人性倘若欲冲破“道”之自然秩序,“道”又该如何作为? 关于老子对人性的认识,徐复观说:“《老子》虽然没有性字,更没有性善的观念;但他所说的德,既等于后来所说的性;而德是道之一体;则他实际也认为人性是善的。”[7]314然而事实上老子对于人性的态度却并不乐观,他说:“大道甚夷,而民好径。”(《老子》第五十三章)表明普通民众并不总是遵循理想化的基本准则,而是喜欢寻求更能满足自己需要的方法和途径。老子已经明确意识到,人类形形色色的欲望会导致丧失理智,只有圣人才能做到“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在满足基本的生理需要的同时,又不使人的心智成为物欲的奴隶。然而,普通百姓在面对欲望时根本无法淡定:“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田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第十二章)既然人难以抵制“五色”、“五音”、“五味”、“驰骋田猎”、“难得之货”的诱惑,那么,百姓“自然”的结果,便是欲望的膨胀与泛滥,所谓“百姓皆注其耳目”(《老子》第四十九章),必然在欲望的驱使之下相互竞争、戕害以至于无序。 老子尽管认识到人若纯任“自然”的不良后果,但其处理方式却显得异常无力。《老子》第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净,天下将自定。”此处之“自化”即“自己如此”意义层面之“自然”。“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之观念,与《老子》第五十七章“我无为而民自化”的思想是相通的。然而,“无为”似乎并不能直接导致“自化”之理想效果,相反,却呈“化而欲作”之趋势。之所以“欲作”,当然源自人之自身欲望驱使,其结果便是使得不依赖外在环境与规则的纯任“自化”或“自然”变得不再可能,放而强调“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问题在于,何谓“无名之朴”呢?刘笑敢的解释是:“‘镇之以无名之朴’是因为万物不满足于‘自化’,因而‘欲作’,即为更多的欲望驱使。一般的侯王就会用刑罚或兵刃镇压。但守无为之道的侯王则会用‘无名之朴’来‘镇’之,而无名之朴怎能真的有镇压的效果呢?无名之朴就是道,就是‘法自然’的原则的体现,所以,无名之朴的‘镇’实际是使人警醒,重新回到自然无为的立场上,化解大家的不满和过多的欲望。”如果“镇之以无名之朴”仅仅重复“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老子》第二章)、“上士闻道,勤而行之”(《老子》第四十一章)、“我无为而民自化”(《老子》第五十七章)的思路,一味强调身教功效,希望借此引领人们领悟并模仿圣人,“使人警醒”也不过是一厢情愿的理想罢了,处理方式之无力,决定了结果之无效。 在如何“使人警醒”的问题上,老子除了“不言之教”外,亦时常依据人生体验,站在长者之立场对世人进行“言教”,告诫人们正确对待名利与生命的关系,要珍惜最本真的生命,不要为名利所惑,更不可因为名利而损坏自然生命:“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是故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老子》第四十四章),并谓欲望太多会给自己带来灾祸:“祸莫大于不知足,咎莫大于欲得。”(《老子》第四十六章)然而,潜移默化的“身教”也好,苦口婆心的“言教”也罢,老子基于长远视野而进行善恶祸福之因果推演及各种预言式的忠告,对于“人”受欲望作用之“自然”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对社会秩序的冲击、破坏,均无切实的效果。老子“辅万物之自然”的观念体现在政治领域,对于人类社会之秩序在“道”之辅助之下良性运行存在不切实际的理论期待,在如何有效应对人的欲望泛滥而破坏社会秩序问题上,承担“辅”之职责的“道”的监督及惩罚功能,探讨不足。当然,探讨不足,并不等于没有探讨。《老子》第七十四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常有司杀者杀。夫司杀者,是大匠斫,夫代大匠斫者,希有不伤其手矣。”如何理解本章“大匠”之确指,历代注家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是“天”,有人认为是“政府主管刑杀的部门”[2]697-698。但不管怎样,在老子思想体系之中,道及体道之圣人在“辅万物之自然”的同时,对于为“奇”者,对于规则与秩序的破坏者,的确具有某种惩戒的职责与义务,这也再次证明老子“百姓皆谓我自然”之“自然”,是“道”与“圣人”的一种不居功自傲的谦逊说法,而非实情。老子“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之政治理念以及“自然”理想,在韩非子那里得到了充分的继承与发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