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中国封建统治时期,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而关于刑杀与时令的论述最早见于《礼记月令》:“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 古时候,由于科学文化的落后,人们不能正确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现象,认为在人类和自然界万事万物之外存在着一个能支配万物的造世主。灾害、瘟疫、祥瑞、丰年都是上天赐予的,因而人们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天意。设官、立制不仅要与天意相和谐,刑杀、赦免也不能与天意相违背。古代司法工作者认为,天人是合一的,春夏之间草木茂盛生机勃勃,人虽非草木,但亦属自然界组成部分,其生死应合于自然。秋天草枯叶落,处决罪犯才合天地萧杀之时。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否则要受到天神的惩罚。皇帝即是天的儿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时行事。 西汉中期儒学春秋公羊派大师董仲舒(前179~104)继承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唐、宋律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 “秋后问斩”一词据载始于唐朝,文学作品最早出现于《水浒》英雄传中。当然,历代问斩的时间并不一定都规定在秋后,只是到了明清才固定于秋后,嘉庆之后又曾改于随判随斩。还有一种说法便是,之所以选择秋冬二季实行,主要是考虑示警的作用,农民在秋冬二季较为空闲,也方便地方官动员民众观看。再则大概是因秋冬百物萧条,亦是进入一年的尾声,亦适合执刑,春天象征新生,夏季万物正蓬勃生长,因此较不适宜取人性命吧。 于是,秋冬时节处决罪大恶极的犯人,成为从古到今的传统,渐渐在法律条文上形成“秋诀”制度:春天定罪,秋天问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