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德实践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在道德原则的范围内,董仲舒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肯定了主体的灵活性即所谓经权之说。“经”就是道德原则,“权”即对原则的灵活性运用。例如,“礼”就有“经礼”与“变礼”,“变礼”是对“经礼”的权变。孟子说:“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则授之以手,权也”(《孟子·离娄上》),讲的就是“经”与“权”的关系。这个问题,在西汉公羊学家那里讨论得很多,董仲舒对此也作了发挥。《春秋·桓公十一年》载:“九月宋人执郑祭仲。突归于郑。郑忽出奔卫。”祭仲是郑庄公的宠卿。庄公卒,公子忽(即郑昭公)立。宋欲立公子突(郑厉公),设计执祭仲,胁迫祭仲逐忽立突。祭仲应诺了宋的要求。《公羊传》肯定了祭仲的行为,认为他“知权”。《公羊传》说:“祭仲不从其言,则君必死,国必亡;从其言,则君可以生易死,国可以存易亡”。况且,虽然暂时逐出,但仍有回来为君的可能,即使不能回国,无非是祭仲自己承受放逐之罪而已,但毕竟还是保存了郑国。所以说,“古人之有权者,祭仲之权是也。”他认为,“经”与“权’,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灵活性运用虽然不合乎道德,但是不违反更高层次的原则及其所反映的利益;第二,只有在事关生死存亡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原则灵活运用;第三,灵活运用道德原则不应以考虑个人的私利为重,对原则的灵活运用要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限制。董仲舒认为,在不可以灵活的领域,坚持原则。在可以灵活的领域,灵活运用道德原则,是为了更高层次的道德。当今改革开放时期,新的伦理问题层出不穷,在遇到伦理窘态和困境时运用这种原则可以令我们豁然开朗,找到解决伦理冲突的途径。 四、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董仲舒论及善恶人性,但他并没有给人性的善恶下结论,而是说“性有善质而不可谓善”。董仲舒特别强调善乃后天的教化,建议在国内设立教育机构,从而提出教而后善的人性论。在他看来,性和善有严格的区分。性是一种天生的资质,善则是人的后天遵循三纲五常,行仁义等,是通过教化而来的。因此,性乃先天的天性,善乃后天的人事。性中含有善质,但这只是一种未发的善,而不是一种已发的善。他把性比做禾,善比做米,来说明二者的区别。“故性比于禾,善比于米;米出禾中,而禾未可全为米也;善出性中,而性未可全为善也。”(《深察名号》)。但是,这种未发之善是对中民而言的,即他提出的性三品说:圣人之性,斗臂之性,中民之性。又说:“圣人之性不可以名性,斗臂之性又不可以名性,名性者,中民之性。”即圣人天生道德高尚,悟性很高,完全可以教导他人;而斗臂之人教导无益,不能被教导;唯有中民才可以教导,具有善的本性,可是他们往往不自觉,需要被教导向善。中民之性象迷途的羔羊,需要圣人引导教育。斗瞥之性即那些贼寇盗匪才是不可以教化的,这些人在数量上只是少数。他还认为,人性中有善有恶,如同天有阴阳,从恶到善唯一途径就是为政者和圣人的教诲。他看到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为大多数人是可以通过道德教育提高道德水平,并且坚信人通过教育可以达到品德高尚。现行的道德教育的解释也是现实生活中的道德上的先知先觉者,根据某些道德准则和规定,对被教育对象进行的一种有计划组织的影响。道德教育在道德活动中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他能培育高尚的情操,影响人们形成内化的道德品行,协调社会关系,可以转变社会风气并行成良好的舆论导向。某种道德在何种程度与范围被人们接受,道德教育实施的好坏是关键。缺少道德教育,道德与社会生活的结合是不可能的。道德教育可以将道德规范内化为内心信念,这是我们现在的道德实践非常认同的。董仲舒的大多数人可以通过教育而提高道德水平的观点,今天依旧可以被人接受。 董仲舒伦理思想在近代褒贬不一,笔者认为其伦理思想的合理部分完全可以被我们借鉴吸收,在今天社会转型时期,新的伦理问题层出不穷,其伦理思想体系中的有益之处不乏启迪作用。(作者:王涛 贾凌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