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下惠是我国春秋鲁国大夫。任士师(掌管刑狱的官)时三次被黜。是古代清高廉洁之士。汉杨雄法言渊博骞:“其为人也奈何?曰:不屈其意,不累其身。曰:是夷惠之徒兴?”鲁僖公二十六年(公元前634年)齐攻鲁,他派人到齐劝说退兵,以善于讲究贵族礼节著称。董仲舒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今文经学家,中国古代文化第二圣人。在中华民族灿若群星的思想家们中间,董仲舒是承先启后的关键人物。后人对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和“义利”论等思想颇有争议,他既青史留名,又受到批判,对我国的传统文化产生较大影响,对后世社会的发展也产生较大影响。董仲舒在柳下惠去世400多年后又继承他的礼节及其学说,发展了儒学,形成了董仲舒的义利观。董仲舒的义利观与柳下惠重礼节的思想有许多相似之处。今重点就董子上述观点微言论次如下。 一、董的仁义之分思想 仁、义问题是古代思想家关心的问题。在董仲舒以前,对仁的论述以对义的论述没有十分明确的界限,内容多有交叉,自董仲舒始,才对仁、义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区分。 董仲舒生在西汉社会中期,虽然经过六七十年休养生息,社会生产有所恢复,但政治、生活并未安定下来,诸侯叛乱时有发生,统治者便开始注意到儒家思想。他们吸取秦王朝灭亡的教训,改严刑峻法,在政治、经济乃至学术上,允许各家各派发表不同观点。武帝时期,招贤纳良,举文人学士百数就“大道之要”提出“策问”。董仲舒传授经典主要是解释《春秋》,借鉴历史经验,针对当时存在的问题(尤其是思想领域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措施。董仲舒认为,“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春秋》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关于人与我的问题,也就是仁与义的问题。他说:“众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诡其处而逆其理,鲜不乱矣。”也就是说,用施仁爱于别人的仁来对待自己,而用纠正自己的义来要求别人,背理而行,那么就很少有不出乱子的。西汉以前的社会之所以战乱不已,是由于统治者“于人我之分而不省仁义之所在也”。正是基于此,为避免混乱局面的出现,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政权的稳定与国家的安定,他提醒统治者要做到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以防止出现以仁待己,以义设人的社会风气,使国家出现安定的局面。 孔子提出,仁是人生的最高准则,达到仁是人生的最高理想,“樊迟问仁,子曰:‘爱人。夫仁者,已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孔子以爱人作为仁的主要内容,并要求爱人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就是行为所遵循的准则。张岱年先生认为,仁是人生最高的当然准则,依义而行,实即依仁而行。 孟子认为人皆有所爱,但仁者应把爱心加以推广,施及他所不爱的人,“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在和义作比较时,他说“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仁,人心也;义,人路也。”他认为仁是人的内心应有的态度,是人的心理活动,符合准则的去做,不符合准则的不去做,这就是仁;义是仁的表现,是按应遵循的准则所采取的行动,人们的行为符合准则就是义,人们的行为不符合准则就是不义,要遵循准则办事。 董仲舒说:“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 “仁谓往,义谓来;仁大远,义大近。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 “仁者人也,义者我也。” “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 董仲舒在仁和义这两种道德规范的关系上,设计完整的理论论述结构。他认为仁是对施仁爱于别人而言的,义是对要求自己而言的。对别人要多施以爱心,对自己要严格要求。相反,对自己不严格要求,自己行为不端正,虽然纠正别人,他的行为不合乎义;别人不能得到他的爱,他的行为也不合乎仁。对别人要做到仁、义。 董仲舒说:“昔者晋灵公杀膳宰以淑饮食,弹大夫以娱其意,非不厚自爱也,然而不得为淑人者,不爱人也。”他又说:“《春秋》不言伐梁者,而言梁亡,盖爱独及其身者也。”“质于爱民,以下至于鸟兽昆虫莫不爱。有爱,奚足谓仁?”晋灵公为了改善饮食竟杀死了他的厨师,为了自己心理愉快,竟用弹丸射大夫来取乐,董仲舒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并不是不爱自己,却是不爱别人的行为,所以不能算是好人,因而也就谈不上仁。同样,他认为《春秋》没有说哪一个国家讨伐梁国,而说梁国灭亡,就是因为梁国国君是个只爱自己的人。他认为仁不仅要爱自己,更重要的是爱别人,只有这样,《春秋》才给予赞许,才不是一个普通的人。 董仲舒说:“虽有乱世枉上,莫不欲正人。奚谓义?潞子之于诸侯,无所能正,《春秋》予之有义,其身正也。”董仲舒认为,即使能纠正别人的错误,但自己行为不端正,仍不能说这种行为合乎义。楚灵王讨伐陈国蔡国的乱贼,齐桓公因受骗而逮捕袁涛涂,吴国国君阖庐能够公正处理楚国攻打蔡国的事件,所有这些都虽然能够去纠正别人,都是为了自身利益,自己行为不端正,可潞国国君有心为善,虽然不能纠正诸侯而被晋国消灭,但《春秋》称赞他的行为合乎义。 董仲舒对仁和义进行了根本区分,总结出仁义之分思想的最根本内容:“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他强调“仁谓往,义谓来”。所谓“仁谓往”,就是说仁是施仁爱于别人的,所谓“义谓来”就是说对自己要严格要求,也就是他所说的仁者爱人,义者正我,两者不能颠倒。董仲舒说“仁大远,义大近”,就是说,施仁爱于别人越远越达到仁,“远而愈贤、近而愈不肖者,爱也。”而义是对待自己的,越严格要求自己越能达到义。董仲舒又说:“故王者爱及四夷,霸者爱及诸侯,安者爱及封内,危者爱及旁侧,亡者爱及独身。”爱及四夷者才能为王,爱及诸侯者只能为霸,爱及旁侧者危险,仅爱独身者就要灭亡了。 董仲舒强调仁义之分的重要意义。他说:“仁义之处可无论乎?夫目不视弗见,心弗论不得。虽有天下之至味,弗嚼弗知其旨也,虽有圣人之至道,弗论不知其义也。”对仁义之分思想也应当认真地去思索、去体味并加以实施。 二、利与义的关系 利与义的关系,是儒家热烈讨论的问题。董仲舒对这个问题阐发了“义利两有”的观点。 董仲舒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但义又是重于利的,“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春秋繁露·身之养重于义》),董仲舒要求人们在生活中重义轻利,确立“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价值取向;在满足人们适当物质利益要求的前提下,培养人们的道德情操,以仁义之道充实人们的精神世界。他说:“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即对受教育者利的欲求,应予以满足,但将“欲”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培养人民敦朴之义,但又不以义灭欲。惟此,才是“君道得”、“仁义兴”的根本所在。对这种教育方法的必要性,董仲舒还曾从天与人的关系及古之圣王的前例出发进行了类推论证。他认为,上天对人,有赡足之意,“生育养人,成而更生,终而复始。其事所以利活者民无已。天虽不言,其欲赡足之意可见也”。圣王对民,有兼利之举,“古人圣人,见天意之厚于人也,故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只有“足之”、“利之”,方能使民众“体”有所养,从而“义”有所托,教有所成。基于这种信念,董仲舒对孔子“先富之,而后加教”的言论大加赞赏,认为此言道出了道德教化的重要规律,他说:“先欲食而后教之正,谓治人也”。他在给汉武帝的献策中说:“少则习之学,长则材诸位,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故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也体现了他与利养义的一贯思想。 孔子、孟子提出“义以为上”,认为道德才是最高的价值,要能实行道德,才体现最高价值。富贵没有什么价值,儒家一直是这个态度。宋朝的朱熹请陆九渊讲义利问题,他说: “你们都是读书人,读书为什么?要是为富贵利达,我劝你们不必读书,那没有价值;我们念书是为实现道德,作一个有道德的人,这才有价值。”儒家重义轻利,墨家则认为义利统一。义利问题:一方面包含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公私利益和公益私利的关系问题。另一方面是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关系问题。人不光有物质需要,还要有精神需要,古时,常讲“饿者不食嗟来之食”。宁饿死,也要有人格尊严。光讲物质需要不行,光讲精神需要也不行。这里有个两种需要的关系。从秩序来讲,先富后教;从重要性来说,信最重要;从价值来讲,道德更重要。从先后次序来说,物质在先;从价值次序来讲,精神在上。我们认为,应把“重义轻利”的偏向去掉,但重利轻义更不对。我们应该正确地解决公与私的问题,正确解决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关系问题。提倡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尊重自己,更要尊重他人。光追求财富,是庸俗的思想。在当今如何摆正义与利的关系,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它对提高每个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准,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三、仁与义密切相联 我们认为,仁是对人来说的,义则是对已而言。仁与义密切相联:“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仁义法》)天意至仁,在于养人,天意至义,在于养心,即义是天生来叫人养心的。要求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与责任时重心要在于自己,对人要有同情心,对已则要严格要求:“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与为义。”(《仁义法》)并且,董仲舒认为真正善的道德行为应该是“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反之,一个人的行为如表现为趋利不趋义或见利忘义,就不能“正谊明道”。他说:“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玉英》)而且,一旦“忘义而徇利,去理而走邪”,就必须会“以贼其身而祸其家”(《身之养重于义》),既害己又祸国殃民。因此,他主张以义节利,真正做到了义,可以促使自己的道德完善,也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使国更富强。 五常中的“礼”也肩负着特殊的使命。所谓礼,董仲舒看来是一种道德规范:“缘此以论礼,礼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节具,则君子予之知礼。”(《玉杯》)礼是一种气质,即志。并且,它的根据在于天:“礼者,继天地,本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内外远近新旧之级者也。”(《奉本》)因而,礼对人性修养为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说:“民之情,不能制其欲,使之度礼,目视正色,耳听正声,口食正味,身行正道,非夺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天道施》)就是说,人性包括仁贪二部分,“情亦性也”,因而,不能灭情,只能以礼控制、规范,使之合理从善。换言之,只要以礼规范、制约言行,非礼勿言听视动,人性中的情欲,恶质就再无萌生滋长的土壤,情善、性善亦才有保证。 “智”,指智慧、才能,也即对道德规范的思想认识。他说:“何谓之智?先言而后当。凡人欲舍行为,皆以其智先规而后为之。”(《必仁且智》)在董仲舒看来,没有智的指导即没有对封建道德的正确认识,就没有正确的道德行动,也就谈不上人性善。他比喻为“不智而辩慧狷给,则迷而乘良马也”(同上)。即一个人没有“智”,而有能说善辩的才能,就如同骑了好马而迷失了方向。并且“不仁不智而有才能,将以其才能以辅其邪狂之心,而赞其僻违之行,适足以大其非而甚恶耳”(同上)。没有仁、智这种品质,有很大的才能,那只能使人做更大的坏事,给国家带来更大的危害。 “信”,是指诚实专一。董仲舒认为它对“成性”也至关重要。他看来,履行封建道德不能左顾右盼,要终日乾乾,继继不息,才能完善自己的本性。另一方面,躬行礼义也需要在至诚无妄的心理状态下才能完成:“竭愚写情,不饰其过,所以为信也。”(《天地之行》)这样,持之以恒,忠诚专一,积善成德,也就成就自己的德性了。董仲舒的所谓“三纲五常”不仅仅是作为社会伦理规范而存在,而且更重要的是作为人性修养的必要手段而存在的。董仲舒认为这些社会伦理规范是进行教化的根本依据和内容,而通过教化,它们就必然会转化为人的内在本质,即内化为人的本质存在,从而成为现实的人性善。 四、从“仁”、“义”、“礼”到“三纲” 先秦儒家以“德”为法律价值标准,包括“仁”、“义”、“礼”等内容。其中孔子以“仁”为全德,统率诸德目;孟子强调仁义并重;荀子则以礼统率诸德目,这与孔子重视仁的同时也极重视礼不无渊源。先秦儒家标举的法律价值是标准“仁”、“义”、“礼”。 先秦儒家本有“三伦”、“五伦”之说,“三纲”与此表面上极为相似,事实上两者大有区别。“这区别就在于,一个是从氏族贵族的个体成员和巩固宗法纽带立论,一个是从统一帝国和专制君王的统治秩序着眼。前者具有伦理感情,后者纯属功利需要。”(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第138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董仲舒则以“三纲”为法律价值标准。事实上“三纲”本质上更接近于法家的“三常”。《韩非子·忠孝》中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 ”董仲舒只不过把“常道”改为“三道”,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基义》)。正因为“三纲”乃受命于天,才是万世不易的大道:“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于君,兼受命于夫。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顺命》)。先秦儒家忠、孝不过是二个德目,受仁、义、礼的统率,并未独立出来作为法律价值标准,董仲舒却把它们升值了。先秦儒家以为是仁之本,却并不认为仁就仅仅是以孝悌为内容的。由孝悌这一仁之本出发,达到“泛爱众”、“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达到“爱人”是孝悌的指归。先秦儒家之“忠”和“孝”并不是绝对化的道德规范,而是有所限定的。与“忠”、“孝”对应的是“礼”和“慈”,是针对君父的道德规范。西汉时董仲舒的忠--礼(“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见《论语·八佾》)、慈--孝这两对双向性的道德规范则变成单向性的了。 董仲舒在《顺命》中说:“子不奉父命,则有佰讨之罪,……臣不奉君命,虽善以叛……妻不奉夫之命,则绝。”与孟子的“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上》)以及“舜不告而娶,为无后也,君子以为犹告也。”(《孟子·离娄上》)和孟子对父子“争于善”的宽容态度(见《离娄下》匡章子事、《离娄上》易子而教事)比较,就可看出两者的差异。 董仲舒以“三纲”代替“德”成为法律价值标准,使特权和等级制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用其更好地为统治阶级服务。 五、“正礼义”治民以稳社稷 孔子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经解》)。孟子向梁惠王进策时说:“王何必言利,唯有仁义而已矣”。董仲舒向汉武帝进良策时,则强调“正礼义”治民以安社稷。他认为,孔、孟、荀所论天非为王先民而是为民立王,天佑利民之王而弃害民之王,有道伐无是天理,亦是人理。董仲舒提出的“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和把人性分为上、中、下三品的论点,与“天人感应”联系在一起,认为人有性与情,跟天有阴与阳一样,是事物并存的两个方面。上品之性不必教,下品之性不可教,中民之性应重视教育。“王承天意,以成民之性为任者也”(《春秋繁露·侗察名号》)。把帝王统治下的百姓当作一块未雕凿的石块,使民为善而去恶是帝王施行教化的结果,是帝王治国治民必尽的“天意”。教化就是使百姓明是非、辩善恶,要让百姓明白,帝王要首先明白。要改变汉初的“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混乱局面。否则,法制数变,君主无所持,百姓无所从,怎能实现人心归顺,天下统一。要“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 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义利之辩有多种声音。董仲舒提倡“重义轻利”,他认为义和利都是人生在世不可缺一的,但二者不可相提并论,义比利更重要。他说:“体莫贵于心,故养莫贵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春秋繁露·身之养蜞重于义》)。百姓和官吏都应该“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只讲道义,不谋利计功,对社会发展有其积极的意义。“秦非不欲为治也,然失之者,仍举措暴众而用刑太极故也”(陆贾《新语·无为》)。“用刑太极”和“举措暴众”即是帝王私心太狠而利令智昏的结果。以谋利计功为社会导向,帝王霸业非但不能修明王道而实现,而且会成为阻碍。这种背道而驰最终导致身丧国亡,秦二世的消亡教训深刻。黑格尔说“专制就是无法无天,特殊的意志本身就具有法律的效力”(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95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任何一个有作为的皇帝即要把国家看成是自家的私有产业,又要在治理国家中协调好关系,天下不治皇位难保。董仲舒为实现“正礼义”以治民安社稷,适时提出他的理论。他说:“为人君者,正心以正朝廷,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正万民以正四方。四方正,远近莫敢不壹于正,而无有邪气奸其间者。是以阴阳调而风雨时,群生和而万民殖,五谷熟而草木茂,天地之间被润泽而大丰美,四海之内闻盛德而皆来臣,诸福之物,可致之祥,莫不皆至而王道矣”(《汉书·董仲舒传》)。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儒家思想成为汉武帝之后的统治思想,并成为此后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导思想影响中国历史达二千年。对百姓进行“义利”观教育,从汉文帝标榜以孝治天下开始,汉武帝表彰六经……。这些帝王都清楚,教化与刑政相辅相成,恩威并济,宽猛相济。“导民以孝,则天下顺”(《宣帝纪》地节四年二月诏)。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实施后,却人为堵塞了“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成为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加阴阳五行说,把神权、君权、父权串在一块,形成“三纲五常”和政教合一,产生了一些弊端,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只讲道义,不谋利计功,对社会发展有其积极的意义。克服古时“文官爱钱”、“武官怕死”和现今个别人的“要钱不要命”、“要钱不要脸”,为金钱铤而走险,不怕掉脑袋进监狱。为了金钱为了享受,不怕出卖人格国格,有的甚至不怕出卖肉体和灵魂。为了穷奢极欲,拼命剥削他人的劳动成果,掠夺他人……丑陋的人生观、价值观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在历史上,先秦有“十章大学终言利,一部周官半理财”。南宋有陈亮直对董仲舒而提出“明道义而计功利”。现今有中国共产党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关于加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对于儒家思想,对于董仲舒提出的“义利”观的思想全面的看,它对促进历史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它的弊端也不可轻视。既要看到好的一面,又要看到不利的一面。总之,要辨证的看待,要站在历史的角度去看待,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对于古人的思想,要去其糟粕取其正确的有学术价值的古为今用。原中宣部副部长、中央文明办主任胡振民在为《董仲舒珍闻》一书的序言中指出:“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承继这一份珍贵的遗产。在中华民族灿若群星的思想家们中间,董仲舒是承先启后的关键人物。了解他,研究他,吸收他思想学说的精华,这对于我们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柳下惠是我国古代著名的清高廉洁之士,以讲究贵族礼节著称。同样研究他发扬继承他的思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也是有他积极意义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