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荀子以承认人天性的恶为基点,得到突出人的知性,人的主体性的人治的结论。人治究竟如何治?如何论证社会的伦理系统的合理性? 荀子以他独特的逻辑色彩的正名说论证人治的社会论理体系。 正名的常说有孔孟早已有之,但孔孟只对伦理感兴趣。他们应用正名的范围基本上限于伦理。荀子的正名说不仅是的伦理的,也是逻辑的,是以逻辑的正名说论证伦理秩序的合理有效。正如荀子所言,制名的功用,上以明贵贱,下以辩同异。逻辑与伦理秩序以分是非,则必隆正;力隆正,则王制是也,“凡言议期命以圣王为师”这样的思路统一为一体。(《正论》) “凡议,必将立隆正,然后可也。无隆正则是非不分,而辩讼不决。故所闻曰:‘天下之大隆,是非之封界,分职名象之所起,王制是也。’故凡言议期命以圣王为师。”(《解蔽》)。传曰:“天下有二:非察是,是察非”,“谓合王制与不合王制也。天下有不以是为隆正也,然而犹有能分是非治曲直者耶”。 但这“隆正”是如何立起的?一,所为有名。如“循旧名”就可以“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散名之加于万物者,则从诸夏之成俗。”“使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而不明产生“异形离心交喻,异物名实互纽”的混乱。如此彰扬贵贱,明示褒贬,善恶,使人有所趋从。二从人的“天官”接受各种感觉,心智将这些感觉加以区分,便可以对事物的类、别作出判断,使以名以指实,制名的认识过程。三制名最紧要的,对心智已做出的分别“然而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的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同实者莫不同名也。……名无固宜的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名有固善,轻易而不拂谓之善名。”以法定将那“同则同之,异之异之”所约定俗成名加以维持,这就是“隆正”。隆正既已立,就不得以辨词对之干扰,不得“惑开用名以乱名”“惑于用实以乱名”“惑于用名以乱实”如此达之政治思想上的统一。 到此,荀子基本的社会管理方法棗隆正重法就顺理成章了。“故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性恶》)“礼”是什么?“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记也。”(《劝学》)“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悌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大略》)“礼者,节之准也。”礼是社会等级制度,道德规范,是制定法律的总纲。在“礼”的等级区分中,不同等级名分的人,都各自按照自己的职分行事,不得超越,如此社会就有序了。礼要节制人的欲望,超出礼的规范,必以“重法”校正。“治之径,礼与法”(《成相》)。“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生于争斗”“欲恶同物,欲多而物寡,寡则必争矣”,这就需“以法数制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