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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韩非“一民之轨”的伦理思想(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在韩非看来,战国社会的状况,恰好是“无道”的乱世,社会的富、贵与德行是对立的,社会道德所鼓励的贫且贱,社会道德所不齿的富且贵,德行得不到奖励,而不道德的行为却可以得到好处,这种现状显然不利于德行的产生和培养。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运用法的赏罚手段,有功则赏,有过就罚,建立起严格的赏罚制度。使人们乐于为是,畏于为非,从而鼓励道德的行为,压制不道德的行为。韩非列出的七种安术中,其中三种就是“赏罚随是非”、“祸福随善恶”、“死生随法度”,而名列危术前四位的是“趼削於绳之内”、“断割於法之外”、“利人之所害”、“乐人之所祸”。韩非希望用法来建立是非对错的标准,作为利益和权势的依据,使守法之赏足以劝善,违法之罚足以胜暴,功多者自然位尊、赏厚,这样人民就会尽力守法,做到“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 
    其次,法治的根本目的是“德政”。但是我们一直以来有这样一种看法,礼治就是或者等同于德治,而法治是与德治相对立的。但事实并非如此,瞿同祖先生曾言:“儒家所争的主体,与其说是德治,毋宁是礼治,采用何种行为规范自是主要问题,以何种力量来推行这种规范的问题则是次要的。”其实,不管礼治还是法治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达到道德的理想社会。手段虽然不同,但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社会治理,并以此来思考道德问题。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德是什么?对此,笔者赞同常金仓先生的看法,他从中国早期国家的形成方式人手指出,“德就是给民以利益实惠,就是爱民养民,就是施舍,并且不要求人民感恩戴德去报答他们”这是德的最原始的意义,从一开始就是对统治者的要求,所以陈来先生指出:“早期的‘德’大都与政治道德有关。在君主制下,政治道德当然首先是君主个人的道德品行和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爱民、养民。随着德从物质意义上的逐渐蜕化,爱民的表现也从施惠于民向着情感上的亲民发展。从孔子开始,他提出的仁与德之间就根本精神上说是一致的。至少在君民关系方面,核心的意义就是施惠于民,管仲就是因为“民到如今受其赐”,所以才被称为仁。而且孔子规定了圣人追求的最终道德目的,那就是“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这同时也是对济世泽民的仁政内容的确认,后继者不管是孟子还是苟子,在君民关系上讲仁的时候,都不能脱离这个基调。 
    韩非虽然主张务法不务德,但是他不仅不可能脱离既定的历史文化背景,而且在本质上却正是德治、民本思想的践行者。儒法两家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是一个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是法家采取了更有效的手段来保证理想的实现。孟子意识到一个完美的社会应该是一个道德化的社会,但却没有找到通往理想社会的桥梁。单纯倡导仁义非但不能导致社会的道德化,而且往往加重了社会的不道德现象。从苟子开始就力图解决政治理想和社会实践之间的矛盾,他所提出的“礼法”已经开始注意手段的选择。韩非继续了苟子的转变,用法取代了礼。从礼到法的转变,仍然是顺着传统的德治思想一路发展下来的,只是根据现实条件的变化,改变了治国的手段而已。这两种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一个理想的道德社会,“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 
    因此韩非认为严刑峻法并非害民,刑罚的目的是“期于无刑”。相反,宽缓之政则不合时宜,“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驿马,此不知之患也。”另外,得民之心并非就是以民的意愿马首是瞻,韩非将民比作婴儿,而将统治者比作慈母,为他“剔首”、“搞痤”是“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但是婴儿不知,所以啼哭不止。韩非以此作比,想要说明的是,一些为民的措施并不一定当时得到人民的拥护,并以“禹决江浚河而民聚瓦石”和“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谤訾”作为例证,这些均是利民之举,但一开始并没有得到人民的认同。所以韩非认为,真正的“得民之心”应该为了人民的长远利益打算,而不是仅为了当前满足人民的欲望。吕思勉先生分析说:“法家之治民,乃主大处落墨,……人孰不欲利?然能得利者卒寡,不能得利者卒多,何哉?昧于利不利之故,不知利之所在也。故顺人之欲者,未必其为利之;反人之欲者,未必其非利之也。”所以,韩非认为作为统治者必须有这种分辨利害的非凡能力,从大处着眼,不能仅为满足人民的一时之利。 
    综上所述,韩非对法的“一民之轨”的论述是从其功能性的角度着眼的。虽然法作为一种外在力量,不是人们内心的自觉,但它可以在乱世中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回归到正确的轨道中,迅速恢复或者重建伦理秩序。而且,内外的区别是相对的,外在规范行之既久,也可以化为内在的自觉。因为,人们之所以选择道德行为,是接受长期教化的结果,而教化本身就是带有强制性的。所以,法律手段也会造成人们内心的道德自觉。当法律的管辖范围囊括了道德领域时,久而久之人们也会发自内心地不去触犯法律,而在这发自内心地不去触犯法律的行为中,有一部分就转化成了道德行为。《商君书》把这一特点称为“断於民心”,即一切行为都是以人们的内心为衡量标准,而不再需要任何外在的法律强制。法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是非、善恶人人自裁于心,外部行政力量的强制性和威慑性形同虚设,每个人都非常熟悉法制,如同陶工熟悉自己的陶器一样,自然而然地知道,如何做是合乎规范、如何做是不合乎规范的,即法已经化为一种生命自然的需要,从一种强制的外在的规范力量变成了人们行为的自觉。所以法一样可以规范人们的伦理行为。 
    而且,韩非是以国家的生存、社会的安定为目的来论证法的伦理意义的。战国时期,各国都处于不“王”则“亡”的情形下,韩非通过对历史的考察,认为法是维系国家存亡的重要法宝。后世对法的责难,多是指出这种手段的残酷性,即手段本身是不道德的,但是韩非认为法虽然暴虐,但可以维护国家的生存,带给人们幸福的生活,所以是“顺于道德”的。如果像徐偃王一样,施行仁义而丧国,人民陷于沦丧,国破家亡,其道德价值何在呢?相反,如果“正明法,陈严刑”能够国强民富,法于道德何损?只有在一个富强的国家,社会秩序井然,人们才能过上幸福的生活,才能真正“幼有所养,老有所终,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韩非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论证法的伦理意义的。法可以富国强兵,带给人们幸福,韩非认为这是道德与否的根本,在一个处于生死存亡关头的国家里,生存和强大是最重要的,父子之亲、男女之别等道德规范都是次要的,国之将亡,再高的道德修养,再好的伦理思想都无济于事,这固然反映了韩非功利的一方面,但这种以国家为根本来立论的伦理思想也确有值得我们深思之处。 
    但是法的这种“一民之轨”的作用,其负面影响也非常明显。梁启超指出:“毫无所谓墨法两家之主张,以机械的整齐个人,使同冶一炉、同铸一型,结果尽被社会性吞灭。此吾侪所断不能赞同者也。”把所有人全体投入到一个模具中,强制在一个轨道里,粗暴而简单,扼杀了人们的主动性,如牟宗三先生所言:“这是糟蹋人,他不把人当作一个person来看,只是把人民当作一个耕战的工具。”对个人的轻视甚至压制是其专制性的显著表现。韩非立足早已礼崩乐坏的大争之世,一味着眼于国家的保存和社会的稳定,对个人的德性修养不甚关注,因此其思想打上了鲜明的时代印记。 
    应该说,韩非的设计带有太多的理想色彩。李增先生对韩非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做过如下的评述:“在这些政治、法、道德的关系中,假设韩非子的法是完全合乎道理的、合乎自然的、合乎人性的与合乎真善的,则法与道德就一致了,那么其论也无可厚非了。但是在其思想行为中,法与道德常有不一致性,换言之,其法的理论内容也有不道德者在,则若以此不道德之法律条文统御人之行为,作为行为遵循的标准,则是不道德的。再者,又假设法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但为君主之势作为火车头所拉引推动,在尊君之专制下,在君势无敌的威力下,此君若为尧舜,则带引至道德境界;此君若为桀纣、宋康,则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一旦君主不善,这个道德规范体系就成了暴力统治的工具。因为在韩非的思想中,道德已经被纳入了法的范围内,处于法的威力下,虽然为社会树立了一个客观、公正的伦理标准,但是无形中已经抹杀了道德的独立性。一旦法不善、不公。道德所受到的损失是致命的。当然韩非在论述法的伦理规范功能的时候,他所指称的“法”是公平的、公正的,是善、恶的准绳,是对、错的分界,只要人人守法,社会就可以和谐安宁。君主只要依法治国,就能富国强兵,就是真正的施惠于民,就可以达到道德的理想社会。但是,韩非没有说明,如果立法权在君主手里,谁能保证这个“法”的公正性呢?谁又能保证君主为尧舜呢?当然,韩非认为即使是“中主”,只要依法治国,也都可以为明主圣君,可以带领人民到达理想的道德境界。只是韩非忽略了法对君主是没有约束力的,一个无法约束的“中主”更可能成为桀纣宋康,那么法“一民之轨”的规范功能就不仅不能到达道德的境界,而且将会导致君主对全社会的暴虐控制。这其实已经暴露出韩非伦理思想的脆弱性和理想性。(作者:于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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