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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论“辩”中的主体间性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三
    如果说,对语言遮蔽性的揭示还只是反映了庄子对论辩解决是非之争的可能性持一种怀疑的态度,那么,在他论证了论辩本身无法加以客观地判定之后,则从根本上否认了这种可能性。
    庄子首先从正觉(“正昧”、“正色”)的不可判定性来论证论辩本身无法加以客观地判定。他说:

    民湿寝则腰疾偏死,鳅然乎哉?木处则惴栗恂惧,猨猴然乎哉?三者孰知正处?民食刍豢,麋鹿食荐,虫即蛆甘带,鸱鸦嗜鼠,四者孰知正味?猿扁狙以为雌,麋与鹿交,鳅与鱼游。毛嫱丽姬,人之所美也;鱼见之深入,鸟见之高飞,麋鹿见之决骤,四者孰知天下之正色哉?自我观之,仁义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淆乱,吾恶能知其辩! (《齐物论》)

    在这里,庄子企图通过正觉(正常或正确的感觉)即“正味”、“正色”等在人和动物之间的不可确定性来论证主体间关于是非对错的论辩也无法客观地加以判定。他认为,色、味道等感觉的“正”与“邪”是依不同的认识主体之感觉经验的状况而定的,但感觉经验在不同主体之间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感觉的这种相对性就决定了“正”与“邪”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判定标准。由此他得出,人们对于善与恶、是与非的种种分歧和争执无法建立客观的判定标准,因而就不可能得到辨明。
    我们知道,作为认识基础的感觉经验总有其主观的形式,不同的主体把握对象的方式总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感觉确有其相对性的一面。就此而言,庄子关于正觉的不可判定性的观点是有所见的。但是,他未能认识到同一类的感觉主体在相同的条件下是可以获得相同的感觉的 [11]。而且,感觉之为正常或共同总是相对于处于同类中的不同个体而言的,类与类之间并不存在着感觉正常或共同与否的问题 [12]。庄子从人与动物在感觉上的差异出发,去论证人与人之间在感觉经验和理性认识上的不可沟通性,即用类与类的关系去论证同一类中不同个体之间的关系,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
    另一方面,假如我与你意见相左,发生了关于是非对错的争论,那么能否找出一个第三者来对我们的论辩加以客观地判定呢?庄子认为这也是不可能的。他说:

    吾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同上)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请一个第三者来评判,或者与你的意见相同,或者与我的意见相同,或者与你我的意见都不相同,或者与你我的意见都相同,但是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这个第三者本身已经成为了论辩过程中的一方,所以不可能对存在于你我之间的意见分歧和是非争执作出客观地判定。因此,我们两人究竟谁是谁非,你我他都无从知道。
    这样,由于无法对展开于主体间的关于不同意见和观点之是非对错的论辩加以客观地判定,庄子最后说:

    天下是非果未可定也。(《至乐》)
    天下非有公是也,而各是其所是!(《徐无鬼》)

    “公是”就是指主体间共同认可的真理性认识。显然,庄子从论辩本身无法客观地判定出发,认为主体间的意见分歧与是非争执并不存在定论,每个人都自以为是,主体间不可能对真理性认识达成共识。
    四
    在得出了“通过展开于主体间的关于不同意见和观点的论辩不能明辨是非、判定对错”的结论之后,庄子对其作了进一步的展开。他认为,论辩无法判定是非并不等于“辩无胜”。他说:

    既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齐物论》)

    显而易见,庄子承认论辩是有其胜负的 [13]。不过,在他看来,作为展开于主体间的论辩的胜利的一方,它所持的意见和观点是否就是真理性的认识也是无法通过论辩本身来加以判定的。而且,庄子认为这种胜利只不过是“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这一点恰恰是“辩者之囿”(《天下》)。
    同时,是非对错无法通过论辩得到客观地判定,也并不意味着主体间不能在论辩中达成共识。在关于论辩无法加以客观地判定的第二个证明中,庄子就曾说过:“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齐物论》)所谓“同乎我与若”者,其意思就是你我他持相同的意见和看法,这就表明在论辩过程中主体间能够达成共识。不过,他认为共识的达成这一事实并不能保证这个共识本身的真理性,这里仍然存在一个对共识的是非对错加以判定的问题,尽管庄子坚持认为这种判定不可能在主体间的论辩中得到客观地实现。
    既然论辩既不能保证胜利一方所持观点的真理性,也不能保证主体间所达成的共识的真理性,那么,在论辩之外是否存在判定不同意见之是非对错的可能呢?庄子说:

    夫知有所待而后当,其所待者特未定也。(《大宗师》)

    “所待”即“对境”,也就是认识所反映的对象,显然,庄子主张知识必定要符合其所反映的对象才能是正确的(当)。但是,由于对象本身是变化不定的,“物之生也,若骤若驰,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秋水》),因此庄子就从对象的角度否定了认识符合对象的可能性,从而也就否定了真理性认识的可能性。再就主体这方面来看,由于人皆有“成心”,各人均以自我为中心,囿于一曲之蔽,而执一己之偏,所以在判定认识(名)与所反映的对象(实)是否相符合时,往往“因以己为质”(《庚桑楚》),把自己的主观偏见当作判定标准,因而主体间关于不同意见和观点的是非争执还是无法得到客观地判定,这也就是庄子所谓的“移是”(同上)。
    一般而言,对认识之真理性问题的讨论总要涉及到主客体关系和主体间关系两个方面。前者是针对真理的意义和标准而言的即认识的真理性在于同所反映的对象相符合,其标准在于该认识所指导的实践是成功或有效的;后者是针对真理的认可来说的,即真理性的认识要为人们接受并成为共识,就需要在主体间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不同意见和观点之是非对错展开论辩。就二者的关系而言,一方面,主体间的论辩必须以认识是否与客体相符合为判定标准,但另一方面,主客体之间符合与否也需要通过主体间的论辩加以确定,二者之间的这种循环展开于整个人类的认识过程之中。庄子认为,主体间的论辩本身并不能对不同意见与观点的是非对错加以客观地辩明,即使论辩分出了胜负或达成了共识。显然,他有见于局限在主体间关系之中是无法判定认识的真理性,所以他要求跳出主体间关系而返回到主客体关系中去。不过,由于他过份强调事物的绝对运动而否认其相对静止,因此又断言认识无法如实地反映对象。当然,庄子从人皆有“成心”出发,指出人们都是用各自的主观偏见来解释主体与客体是否符合,这又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主客体是否符合的实际情形必须通过主体间的论辩来加以确定。
    总起来看,由于人们“受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认识当然难免有片面性、抽象性,产生意见分歧和观点对立。但在群体中自由讨论,通过不同意见、不同观点的争论,又有可能克服片面性、抽象性,获得对问题的比较全面的认识。”[14] 而要自由讨论,就必须破除“成心”所代表的主观片面性,做到“以仁心说,以学心听,以公心辩”[15];要把可能变为现实,就必须在论辩过程中不断地诉诸逻辑论证与事实(实践)检验,做到“辩合”与“符验”的统一 [16]。虽然庄子对展开于主体间的论辩对于明辩是非、判定对错的作用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 [17],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所见与所蔽,对于我们今天如何正确解决主体间关于不同意见和观点的争论,仍具有启发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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