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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名家琦辞辨微(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国学文化 佚名 参加讨论

    二、惠施:“合同异”而“天地一体”
    尚在明清之际,方以智就已察觉历来所谓“名家者流”非可一概而论,但只是到了20世纪30年代初冯友兰著《中国哲学史》(上卷,1931)时,名辩的派系才有了切近真趣的划分。冯氏指出:“(名家)当分二派:一派为‘合同异’;一派为‘离坚白’。前者以惠施为首领;后者以公孙龙为首领。”(冯友兰:《中国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68页)此后,这一对名家两派的分判在学界赢得了持续的认同。不过,更多地赞同这一划分的学人往往将“合同异”与“离坚白”置于相互驳诘的地位,而实际上,“合”只是“合同异”而非“合坚白”,“离”也只是“离坚白”而非“离同异”,“离”、“合”在这里并不构成真正的对立。相比之下,这一划分的始作俑者显然要清醒得多,他说:“惠施、公孙龙代表名家中的两种趋向,一是强调实的相对性,另一种是强调名的绝对性。”(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00页)尽心于“实的相对性”与穷究于“名的绝对性”乃理路的错落而非论旨的抵牾,二者虽各执一端,却并不妨碍其相须而行。可憾的是,冯友兰毕竟未能深察隐贯于两种思致中的价值取向的相契,这相契原是名家两派“相与乐之”(《庄子·天下》)而非相与仇之的底细所在。
    “惠施多方,其书五车”,可惜其著述散轶殆尽。《汉书·艺文志》尚著录有《惠子》一篇,而至少在隋唐之后,人们欲一窥当年惠子施辩的风采,就只能借重散见于某些古代典籍的辑录或评说性文字了。在可资钩稽的若干片断中,《庄子·天下》所辑惠施“历物之意”的十个论题最可提挈论主取譬而辩、“遍为万物说”之要略。其如次:

    (1)“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
    (2)“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
    (3)“天与地卑,山与泽平。”
    (4)“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
    (5)“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
    (6)“南方无穷而有穷。”
    (7)“今日适越而昔来。”
    (8)“连环可解也。”
    (9)“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也。”
    (10)“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

    这十个论题皆在于藉“合同异”之辩而喻示“泛爱”的价值归趣。其中最堪注意者为(1)、(5)、(10)三论题。
    第一个论题所示予人的是“合同异”之说的适用范围或“合同异”观念所可笼罩的畛域,此即“大一”与“小一”之间。至大无外(无边际围其外)的“大一”与至小无内(无微末充其内)的“小一”是“大”、“小”的两极,这两极由定义或界说而得,而非可由经验证实;“大一”与“小一”惟有“异”而没有“同”,两者无从讲“合同异”,亦即是说,“合同异”之说不适用于对“实”无所指的纯“名”(纯概念)或绝对的“名”(绝对概念)的领域;除此之外,“实”的世界或经验世界——“至大”与“至小”或“大一”与“小一”之间的世界——中的一切,其“同”、“异”都是相对的,皆可“合”其“同”、“异”而一体视之。
    第五个论题指示的是“合同异”的层次:经验事物的“种”在其所“属”范围内的“同异”之辨是“小同异”之辨;“万物”各各相“异”,而相异的万物毕竟在其各各为“物”这一点上有其相“同”,如此的“同异”之辨是整个经验世界的“大同异”之辨;“小同异”之辨是一定范围的“同异”之辨,亦即一定范围的事物间亦“同”亦“异”的“合同异”之辨,“大同异”之辨是整个经验世界范围内万事万物既“异”又“同”之辨,亦即天地万物范围的“合同异”之辨。
    第十个论题申说的是“合同异”之辨的价值内涵:既然“大一”与“小一”之间的天地万物皆既“异”又“同”,那末,从相对的“同”处看,“天地”原只是“一体”,人处于这一体的天地间便应泛爱同类、“泛爱万物”。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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