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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脱世俗的理想人格 庄子的精神境界(3)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一元一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一龙一蛇,与时具化而无肯专为,一上一下,以和为量,浮游乎万物之祖,物物而不物于物,则胡可得而累邪!
    黑格尔在评论伊壁鸠鲁的道德学说时说;“它的目的是精神的齐动心,一种安宁。但是这种安宁不是通过鲁钝,而是通过最高的精神修养而获得的。”(《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第84页)庄子理想人格精神境界的基本特征也正是一种安宁,一种在理智、理性基础上,通过精神修养实现对死仁恐惧的克服、世事纷扰的超脱。哀乐之情的消融,从而形成的安宁恬静的心理环境——“归精神乎无始,而甘冥乎无何有之乡。”(《列御寇》)
    其次,庄子理想人格精神境界的本质内容是对一种个人精神的绝对自由的追求,因而具有理想的性质。这一自由境界(庄子称之为“逍遥”)的情态,《庄子》中是这样描述的:诺夫乘天地之正,而彻大气之辩,以游子穷者,彼且恶乎若夫乘道德而浮游……一龙一蛇,与时具化而无肯专为,一上一下,以和为量,浮游乎万物之祖,物物而不物于物,则胡可得而累邪!(《山木》)
    夫天下也者,万物之所一也。得其所一而同焉,则四支百体将为尘垢;而死生终始将为昼夜而莫之能滑,而况得丧祸福体将炒尘垢,而死生终始将为昼夜而莫之能滑,而况得丧祸福之所介乎!……且万化而未始有极,夫孰足以患心!已为道者解乎此。(《田子方》)
    这就是庄子追求的绝对自由——无待、无累、无患的“逍遥”。这是一种理想中的主观与客观无任何对方或矛盾的个人的自由自在的存在,一种一切感性存在皆被升华为“道通为一”的理性观念,因而无任何人生负累的心境。显然,这种自由的理想——无人生之累——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可能真实地和完全地存在着的,而只能以想象的形态在观念世界里表现出来:这种“逍遥”。心境的形成——一切感性、情感的理性、理智升华——也不是一般的思维认识过程,而是一种特殊的、对万物根源“道”的直观体悟。所以庄子对这一境界的描述,想象的翅膀息县翱翔在人之外(游身世外),而理性直觉则总是着于万物根源之上(游心于“道”),举例如:鹏觉则总是系着于万物根源之上(游心于“道”),举例正如莱布尼茨在《神正论》序言中所说,自由是“烦扰着几乎整个人类”的问题,历史上哲学家对自由作出的思考和具体回答颇不相同的。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到,庄子所认识和追求的自由,及“逍遥,与具有。兵型意义的自由观,即卢梭、康德等的意志自由。斯宾诺莎、黑格尔等的认识必然的理性自由相比,是一种情态自由。
    在欧洲近代哲学中,意志自由论较早地在笛卡儿那里就有一般的、明确的表述:“我们意志的自由是自明的”(《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5页)。而它贯穿着卢梭的政治理论和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全部。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写道:“在禽兽的动作中,自然支配一切,而人则以自由主动者的与其本身的动作。禽兽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则通过自由行为决定取舍。”(《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版页)以后,卢梭又在《社会契约论》里明确提出。“人是生面自由的(《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8页)卢梭说,一个人放弃他的自然权利。接受某种社会契约,虽然丧失了“天然的自由”,丧获得了“约定的自由”;反之,契约被破坏,“约定的自由”丧失了,他就又恢复了“天然的自由”(同上书,第23页)。可见卢梭主要是从政治权利的意义上来理解自由的。同时,在这种政治权利意义止的自由之外,卢梭还提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自由。他说:“除上述以外,我们还应该在社会状态的收益栏内再加上道德的自由,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同上书,第30页)在卢梭那里,这种道德的自由不属于他的理论主题,他没有展开论述。
    在康德哲学里,自由是他的道德哲学(实践理性)最基本的“悬的基石。康德说:“自由概念的实在性既然被实践理性的一个必然法则所证明。质以它就成了纯粹的,甚至思辨的理性体系整个建筑的拱心石,而且其它一切概念(神的概念和不朽的概念),原来当作理念.在思辨理性中没有根据的。到了现在也都附着在这个概念上,面做它稳定起来,并得到客观实征性;那就是说,它们的可能性已由‘自由确系存在’这件事得到还明,因为这个理念已被道德法则所揭露出来了。”(〈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第1一2页)可见,康德的“自由”就是一种道德的自由,就是人作为息已道德法则立法者的那种意志自由。所以康德说:“这种自由离又道德法则原是永远不会被人认识的。”
    康德和卢梭都是意志自由论者。区别在于,卢梭主要是从一种比较具体的社会政治角度来论述人的自由,认为社会契约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表现;而康德则是从一种比较抽象的、道德哲学的角度来论述人的自由,”提出“一个只能以准则的单纯立法形式作为自己法则的意志,就是一个自由意志”(同上书,第28页)的一般性原则。康德对于意志自由的思考较之卢梭在理论上的深刻性,还在于他对这种“自由”本身有所规定,有所定义。从《实践理性批判》中可以看出,康德对“自由”内涵的主要规定是独立性和原因性,如康德说:“一种独立性就是最严格意义下的(即先验意义下的)自由”(《实践理性批判》),第28页),“自由,即一个存在者就其属于理性世界范围内所有的原因性”(同上书,第134页)
    可见,卢梭和康德的意志自由论所揭示和坚持的是认为人的行为在其根源上是独立自主的,因而人是社会立法的主权者,人是道德法则的主体。这和庄子的情态自由论所描述和追求的超脱人生困境,理智、理性地升华人所固有的感情、感性,从而达到无待、无累、无患的自在情境,是完全异趣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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