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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对人类法制文明的三大贡献(3)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山西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最早的罪刑相适应观点
    刑罚是以国家的名义“以恶制恶”“以暴惩恶”。由于刑罚是对人课以罚金、剥夺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所以,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司法机关在启动刑罚时必须慎之又慎。如果使用不当,滥用刑罚,就会冤案丛生,叫苦不迭,所造成的恶劣后果和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荀子在其《正论篇》的论断“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又在其《君子篇》论断“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笔者认为,这就是荀子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人类最早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所谓罪刑相适应,就是使刑罚的强度与性质及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对称。换句话说,就是一个人所犯的罪与他被追究的刑事责任要相当,要成正比。既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荀子所谓“杀人者死”,就是杀人偿命,自古如此;“伤人者刑”,把人打伤当然要课以刑罚。这样罪刑相等地进行处罚,才符合立法本意,也自然会达到刑罚的目的。“刑当罪则威,不当罪则侮”,违法者所受到的刑罚与犯罪相当,罚当其罪,则弘扬了法律的威信,否则,法律就会受到侮辱。试想,如果连神圣的代表国家尊严法律都受到侮辱,这个国家的司法肯定没有公信力与威慑力,就势必造成对法律的漠视与仇视。
    荀子提出罪刑相适应观点比被称为“犯罪学之父”的切萨雷·贝卡利亚早1800多年。(贝卡利亚于1738年生于意大利的米兰),1764年他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的小册子。这部著作篇幅虽然不大,影响却极为深远,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贝卡利亚也被盛赞为“犯罪学与刑法学之父”。他的贡献是明确提出了为近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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