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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儒家的正义----以《孟子》为中心的讨论(三)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新浪郭齐勇博客 佚名 参加讨论

    三、教育公平,平民参与政治的制度安排及作为村社公共生活的庠序乡校
       孔子“有教无类”的思想极其重要,向民间开放教育,是打破世卿世禄制,得以“举贤才”的基础。孔子又说:“举直措诸枉,则民服;举枉措诸直,则民不服。”(《论语·为政》)这是要把正直的人举拔在邪曲的人之上,即公正地选才用人。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庶、富、教”和“富而后教”的思想,提出教育是“行仁政”、“得民心”的重要手段。他说:“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良好的教育,使人们心悦诚服,以改革其心;而良好的政治手段,用以防止于外,达不到征服人心、使百姓衷心拥戴的效果。他又说:“上无礼,下无学,贼民兴,丧无日矣。”(《孟子·离娄上》)如果在上位的人没有礼义,在下位的人没有受教育,违法乱纪的人都出来了,国家的灭亡也就不远了。
    教育可以造就德才兼备的人从政。“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朝矣。”“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孟子·公孙丑上》)这是孔子举贤才思想的发展。
       孟子教育的核心是伦理教育,旨在培养受教育者的仁德,使家庭和睦,使社会公平安定。“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孟子·梁惠王上》)孝悌的推行,使社会长者普遍得到尊重。
       足见教育可以调治人心,和谐社会关系,安定社会秩序。教育可以使人“明人伦”,造成“小民亲于下”的社会风气。所谓“明人伦”,就是教民懂得并实践社会生活的准则。“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孟子·尽心上》),即掌握了仁义道德,好像居住在“仁”里,行走在“义”的路上。
       荀子说:“选贤良,举笃敬”;“君人者欲安,则莫若平政爱民矣;欲荣,则莫若隆礼敬士矣;欲立功名,则莫若尚贤使能矣。”(《王制》)“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礼记•礼运》)的理想,在古代的教育制度与官僚制度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在中华文明史上屡见不鲜的史实是:贫苦农家子弟,由布衣而走上政治,甚至参与最高政治,位列三公,即所谓“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中国史上有一种机制,保证平民参政。古代科举制等教育制度当然有弊病,但从总体上看,其中也贯穿了平民受教育并通过受教育参与政治的机会平等的原则,是中国文官制的依托。这其实是公民权利意识、民权、民选的萌芽。
       值得注意的是,农家子弟读书受到了村社、宗族公田所得的资助。从杨宽《西周史》、吕思勉《燕石续札》等书可知,庠、序、校是村社成员公共集会的活动场所(包括前述的行养老礼)。从春秋末郑国子产不毁乡校到明代何心隐的社会基层组织“聚和堂”,到清初黄宗羲主张以学校为议政之所与议会之初步,均是中国政治平等与民主的重要资源。在公共生活中必有个人与群体的权力界限的规定。宋代朱子家礼、明代王阳明的乡约中都有契约精神与公民杜会之初步,是文明化的体现
     
    四、尊重民意、察举与官员自律,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思想及革命论
       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根本经典《尚书•洪范》中指出,三德以正直为主,有刚有柔,求得刚柔互济的中正平和。其大中至正的标准为:“无偏无陂(颇),遵王之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会其有极,归其有极。”孔子说:“政者,正也”(《论语·颜渊》);“居敬以行简,以临其民”,“博施于民而能济众”(《论语·雍也》);“仁者安人,知者利仁”(《论语·里仁》);“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先之劳之”,“无倦”(《论语·子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论语·公冶长》)等。孔子强调“庄以涖之”、“动之以礼”(《论语·卫灵公》),即以严肃庄敬的态度尊重百姓,合理合法地动员百姓。他提出五种美政:“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君子无众寡,无大小,无敢慢”(《论语·尧曰》),反对以傲慢的态度对待人民,滥用权力,任意扰民,践踏民意,不顾民生。他提出以“敬”的态度谨慎地使用公共权力的问题,以安民济众、百姓平安为根本目的。
       孟子与齐宣王对话时,巧妙地诱导宣王,涉及到分级责任制及罢免问题:“曰:‘士师不能治士,则如之何?’王曰:‘已之。’曰:‘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王顾左右而言他。”(《孟子·梁惠王下》)
       孟子主张君子不受贿:“无处而馈之,是贷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货取乎?”(《孟子·公孙丑下》)知识分子不迷失自我:“士穷不失义,达不离道。穷不失义,故士得己焉;达不离道,故民不失望焉。古之人,得志泽加于民;不得志,修身见于世。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孟子·尽心上》)《孟子·滕文公下》也有类似之言:“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进退不失据。为官者的私德、操守、品节与百姓利益、公权力的尊重有密切关系。官员个体人格,内在的仁、义及礼之规范是为政的基础。
    孟子论民意与察举:“国君进贤,如不得已,将使卑逾尊,疏逾戚,可不慎与?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孟子·梁惠王下》)
    孟子说可以进谏,不听可以辞职:“有官守者,不得其职则去;有言责者,不得其言则去。”(《孟子·公孙丑下》)
       孟子“仁政”思想是对孔子“德治”、“重民”思想的发展。他提出了“民贵君轻”的著名思想。他很看重民心的向背,认为民心的向背是政治上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孟子·离娄上》)他又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诸侯危社稷,则变置。”(《孟子·尽心下》)在治理国家、统一天下的问题上,老百姓是最重要的,国家政权是次要的,国君是更次要的。孟子有“不召之臣”的说法(《孟子·公孙丑下》),甚至还说“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孟子·离娄下》)。君有过错,臣可规劝,规劝多次不听则可推翻他。残暴的君主是独夫民贼,人民可以起来诛杀他。此即传统政治上的革命论。以上关于民意、官守、不召之臣、民贵君轻等思想是孟子思想中可贵的民主性精华。孟子的民本思想对历代批判君主专制的思想家影响很大,成为中国乃至东亚重要的政治资源。
       在我国古代制度上,有监察制与考试制,甚为近代政治家孙中山先生所重视。儒家民本思想是具体的、有丰富内涵的。以上所说的原始儒家政治哲学中的公平正义思想,可以作现代转化的精神资源,值得我们珍视与尊重。
     
    五、余论:儒法的区别,中西的区别
       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后世儒家不断纠正法家,解构法家。商韩之法的“公”,指国家权力、帝王权力,这与孔孟之公共事务的正义指向有原则的不同。法家有功利化、工具性的趋向,为富国强兵的霸王之政治目标,牺牲人的丰富的价值乃至戕害人性与人情。商韩之法以刑赏二柄驾驭、驱使百姓,而且意在泯灭百姓私人利益,化私为公(其公即是霸主的“国家利益”)。刘宝才、王长坤认为:“儒家承认在道德原则指导下追求私利的合理性,并要求统治者‘制民之产’、‘节用而爱人’、‘与民同乐’,表现了可贵的民本主义的思想。法家主张立公废私,任公不任私。为了维护公利、公义,个人应该牺牲一切。法家的这种公私观,从历史上看,对于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国家利益,削弱和限制大臣贵戚们的利益,对于当时正在进行的统一中国的伟大事业,具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公私观仅仅与法治思想联系在一起,认为公与私绝对对立……一面夸大人的自私心,一面主张绝对去私立公,在两者的尖锐对立中走向绝对君主专制主义……历史实践证明,在公私观问题上儒家的理论高于法家。”[③]
       关于儒家理念中的权利意识、公私权界观,以及儒家与专制主义的区别,一个很好的例子是汉代的《盐铁论》。以桑弘羊为代表的国家主义者,主张盐铁官卖,由中央政府垄断,强力控制商人与商业,由政府自上而下维护社会秩序,而以文学为代表的广大儒生则主张盐铁由民间经营,反对控制商人与商业,由各地方与民间形成并维系自发的有层次的社会秩序。[④]又,桑弘羊主张以商韩什伍连坐之法控制民间,而文学则举起孔孟与公羊《春秋》“亲亲互隐”的大旗,强调保护老百姓的亲情权、隐私权、容隐权。
       有关孔子对最卑贱的小民的关怀,要求官府首要职责在保障其辖区人民的温饱,以及庶富教的方略,罗思文(Henry Rosemont)认为,乃是具有通向作为民主理想的公共自治同样要求的特质。他还重视儒家君子品格的社会性。罗思文肯定孟子有关杀死那些不关心民生的暴君的合法性,并将这些不顾民生之辈置于道德等级的最下层。罗思文认为,孟子,尤其荀子的《王制》有关以职业训练、公共福利和健康保险等社会事业来帮助人民,要求政府提供足够的物资和服务以接济人民,对病人、穷人、文盲、孤寡及社会福利的关怀,在与他们同时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是找不到的,也与马基雅维里弗利大相径庭。他说:“无论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律法书》,还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我们都找不到有关政府如何有义务救济老弱病残及贫民的言论。这一点非常重要。”[⑤]
       有人指责中国传统文化中,特别是儒学中,没有人的权利的看法,只有义务的看法,这是不准确的。权利与自由等都是历史的范畴,只能以历史主义的眼光来看待。重视人的生命,维护其财产,珍视其名誉,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儒家非常强调这些基本权利。不唯宁是,孔子与孟子的公私观内蕴着深厚的公共性与公正性的思想资源。孔孟一方面以天、天道与天德为背景,其仁、义的价值与仁政学说中,充满了对民众的最基本的生存权与私利的关怀,甚至把保护老百姓的生存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参与政治权和防止公权力滥用,作为真正的“公”,是良好政治的主要内容,在历史上制度化为土地、赋税制度、农商政策与类似今天社会保障的养老、赈灾、救济弱者制度,以及拔擢平民子弟的教育制度与文官制度及其他制度;另一方面,也是以天、天道与天德为背景,孔孟深深体验到人性、人情的根本,护持亲情与家园,这些理念也逐步制度化为隐私权、容隐权与亲情权的保护。第三方面,孔孟强调从政者的敬业、忠诚、廉洁、信用品性等责任伦理,在君臣关系的处理上包含了区分职权、责任及相互制约的萌芽,尊重民意,强调察举以及官守与言责,不仅是公共责任意识,而且是分权制衡的初步。孔孟的人文价值理念长期浸润在中国民间社会,又不断转化为传统政治法律制度,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重要的精神资源与制度的参鉴。
    
     
     
     
     
     
     
     
    


    [①] 详见任铭善:《礼记目录后案》,济南:齐鲁书社1982年版。
    [②] 详见束景南:《朱熹年谱长编》,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③] 刘宝才、王长坤:《儒法公私观简论》,刘泽华、张荣明等:《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④] 杜维明很重视这一点,详见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儒家与自由主义》,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84页。
    [⑤] 罗思文著、商戈令译:《谁的民主?何种权利?——一个儒家对当代自由主义的批评》,哈佛燕京学社、三联书店主编:《儒家与自由主义》,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41—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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