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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4)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三、高拱整顿法制的思想基础 
    高拱的法制整顿不是枝节性的就事论事,零打碎敲的孤立性的个别调整,而是建立在比较系统的法治思想基础之上的。高拱的法治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祥刑之经,本之以公。高拱认为,法的根本价值是公平公正,只有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才能称之为“祥刑之经”即好的法律。他在诠释《尚书 ·舜典》“惟明克允”即明察案情、执法公正思想时说:“古今称善刑者,非皋陶乎,乃史臣之赞也,亦日 睦明克允’已矣。而瞽瞍杀人 ,孟氏之所谓必执也。故明以断之,情以鞫之,本之以公,斯祥刑之经也。”-川他从“人罔恒情,法罔恒用”观点出发,对“祥刑之经”作了全面、深刻的阐释。为什么要“明以断之”呢?因为“民也有顽而行谗者乎 ,有佥而市巧者乎,有阳是阴非、心壬面纯者乎 ,非明莫之能鉴也  听察惟聪 ,色意是穷,肤想罔行 ,斯之谓明” 。这就是说 ,在断案中不免会有狡猾谗诬之人,谄媚取巧之人,甚至还有阴是阳非、表里不一、心术险恶而表面美善之人。如果不能明察案情,就不能做到鉴别真伪,公平断案。因此,倾听观察必须耳聪目明,面色之意定要穷尽真实,表面之言不可轻信盲从,这叫做“明”。为什么要“情以鞫之”呢?因为“有过而误罗者乎,有怵而故伏者乎,有抑之弗申、究之弗鸣者乎,非情莫之能体也  匪雷匪霆,而哀而矜,无辜是恫,斯之谓情” 。其意是说,在审案中不免会有过错而误被罗织罪状之人,有恐惧而被迫伏法认罪之人,甚至还有冤屈不能申诉、刻意深求而不鸣冤叫屈之人。如果不能审清案由,辨明真相,就不能体察民情民意,公正鞫审。故此,审理案件不能有雷霆之怒,更不能恫吓无罪之人,而要有哀怜之心,这叫做 “情”。为什么要 “本之以公”呢?因为“有富而货狱者乎,有宠而嘱狱者乎,有媚而希意、戆而取激者乎,非公莫之能直也  无滞无迎,惟重惟轻,衡平鉴空,斯之谓公” 。这就是说,在执法中又有富饶者以钱财行贿于司刑之人,有权贵者以权势说情于刑狱之人,甚至还有以谄媚而迎合其意,愚钝而表现激烈之人。如果执法者不能做到公平公道,就不能伸张正义,理直气壮。所以,不要长期滞留案件而久拖不决,不要揣度别人心意而投其所好,而要根据所犯罪行大小而量刑轻重适宜,必须像秤衡和照镜子一样公平客观,这叫做“公”。从现代法学的基本精神看,高拱把公平公正作为法的价值取向,显然有其合理因素和借鉴价值。但是,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主要工具,“礼乐刑政为治之具” 。从这种意义上说,高拱的法治思想是为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他不会也不可能对广大被统治阶级实行真正的公平公正,而只能对少数统治阶级实行公平公正。这又表明他的法制观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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