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独尊儒术”前的史事传播 除《论语》外,不少周代到汉初的文献对此事也有记载。[2]若加以类型化划分,至少可归为三类:一是侧重事件的记载,如《左传·庄公九年》关于此事的记载,显得较为平实,着重事件发展过程的简单叙述,鲜见作者的价值预设。二是侧重评论,如前引孔子“如其仁”的评价。三是叙事与评论寓于日常议政论事中,如《淮南子·氾论训》中,作者认为桓公有非凡之气度,赦免管仲小过,委以重任,遂有齐国一匡天下之伟业。与此相对,当今圣上不能劝勉大臣立大功,却苛求其行小节小善,非贤明君主所当为。借古讽今,持论有据,说理深刻。 就功能言,叙事以明史,史事的记载变得连贯生动;引典以致用,保持史料之生机,扩大史事之影响;评论以明理,加入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内在情感于其中。他们各有侧重,但均是史事传播的重要方式。就思想价值言,史事重要的不是惊心动魄的宏大叙事,不是居于论说需要的简单引用,而是其包含未经反思的范畴,成为激发后人思考的源泉,体现出思想创造的生命力。[3]因此,在这些方式中,尤以价值评论,赋予史事以思想价值为甚。 综合诸多史料来看,不同典籍的评价视角亦略有差异。有的侧重评论桓公:如《公羊传·庄公九年》,居于周代嫡长子继承的原则,批评小白篡位,认为子纠应成为国君。《谷梁传·庄公九年》居于周代“亲亲”之原则,批评小白不让,杀兄为罪恶之举。《公》、《谷》之诠释,质疑桓公之意溢于言表。而有的则侧重品评管仲,这至少包含着如下三个诠释向度: (一)、以道德评管仲。 在《孟子·公孙丑上》中,孟子坚守王霸之辩,借曾西之口评论管仲“功烈如彼其卑也”,认为他背离“仁政”的原则,非品德贤良之人。故曰:“管仲,曾西之所不为也,而子为我愿之乎”,不屑之意尤为明显。《荀子·大略》载:“子谓子家驹续然大夫,不如晏子;晏子,功用之臣也,不如子产;子产,惠人也,不如管仲。管仲之为人,力功不力义,力知不力仁,野人也,不可为天子大夫。”王先谦对此作注云:“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然不全用仁义也。”[4]管仲重视功效和智谋,但行为不合乎“义”与“仁”的道德原则。 (二)、以事功释管仲。 在《管子·大匡》中,召忽认为“受君令而不改,奉所立而不济”,是道义所当为,若“废吾所立,夺吾纠也,虽得天下吾不生也”,而管仲则认为:“夷吾之为君臣也,将承君命,奉社稷,以持宗庙,岂死一纠哉!夷吾之所死者,社稷破,宗庙灭,祭祀绝,则夷吾死之。非此三者,则夷吾生。夷吾生则齐国利,夷吾死则齐国不利。”在管仲看来,管仲虽为子纠臣,当为其效力,但有为之士志在有功于国家社稷,而不是无条件地为所事者尽忠死节。这就把为社稷、宗庙、祭祀而建功立业的事功原则提到了第一位。 (三)、以知权达变原则论管仲。 《战国策·齐六》中,仲连在诱导燕将休战时,引用管仲故事,认为管仲不死子纠有苟且偷生之嫌,身陷囚笼则是奇耻大辱。但过于看重小节,难以建树大功;不堪忍受小辱,难以成就威名,有识之士贵在小节与大体之间做出权衡。管仲之伟大在于能够不拘小节、忍辱含耻,立志发奋而建功立业,以此重塑个人威望,从而名扬天下,光耀邻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