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以“管仲不死而相桓公”的思想史事件为例,侧重选取注解孔子评论较有代表性的思想文献,分析该史事的传播方式与诠释向度,阐明《论语》圣经地位对于思想史诠释的影响力量,探寻思想家居于辩护立场进行答疑解惑的多种可能方式,展现时代背景、思想观念、论说风格在经典解释中的影响途径。 【关 键 字】:管仲 仁 《论语·宪问》 一、孔圣以“仁”评管仲 “管仲不死而相桓公”,载于《左传·庄公九年》、《史记·齐太公世家》和《史记·管晏列传》:故事发生于周庄王十二年,雍廪杀无知,齐国一时无君,先前避乱而客居他国的公子小白与公子纠,均欲回国继承君位。此时管仲、召忽事子纠,鲍叔事小白。管仲暗中射击小白,但因其巧智而得免,小白于是智走捷径而提前归齐,继承君位,是为桓公。后子纠遭杀,召忽从主死节,然管仲归齐请囚,经鲍叔举荐而贵为齐相。桓公因得管仲辅佐,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这一事件,引发了孔门师徒间的探讨: 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论语·宪问》) 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同上) 管仲在《论语》中有褒贬不同的评价,孔子曾在《八佾》篇22节批评他“器小、不俭、不知礼”,此处子路居于“忠”观念,认为苟且偷生不合乎“仁”;子贡则更进一步,认为管仲作为臣属既不死子纠,又不退隐而侍奉毒杀子纠之君,出处没有原则。而孔子的回答可谓非常微妙:他回避了对这一行为作直接评价,而是对管仲的另外行为加以赞誉,即管仲以和平的方式会合诸侯,解决争端,使民众免受战争的伤害,同时高举“尊王攘夷”的旗号,有助于华夏民族的团结,避免了夷族的侵扰或奴役,传承了文明的生活方式。在这个意义上,不轻易许人以仁的孔子评价管仲“如其仁”。 在《论语》中,“仁”的涵义有广狭之分。在笔者看来,广义之“仁”可分为三个层次:价值理想(实践“仁”的目的,包括君子内在德性的圆满、社会依礼乐而和谐安治等)、偏重形式的总括性价值原则(克己复礼、爱人、忠恕)、具体规范(具体德目、针对不同个体的规范),贯穿其中的,则是价值判断和道德实践(运用价值原则和规范灵活应事)。故它既是一个道德实践体系,也是一个价值评价体系。就后者言,不同评判者的运用方式有时会存在差异:(1)、可以居于具体情境做出评判,也可以根据直接结果或后续影响做出评判;(2)、可以对某一行为做出评价,也可以综合众多行为做出评价;(3)、可以居于某一原则或规范对人物行为做出评判,也可以诉诸价值理想,运用多条原则或规范综合权衡。 从这个意义上说,子路、子贡均是针对行为选择时的当下情境,搁置后来的历史贡献,也不运用实际后果证明前面行为的正当性;针对“管仲不死而相桓公”这一具体行为,不针对管仲一生事迹加以总评价;评价标准分别为“忠”观念和君子的处世原则,属于“仁”的第三层次的具体价值规范,无需进行多条规范的权衡。 孔子的回答则有待分疏。首先、从回答弟子的目的来看,孔子可能是就事论理,循循善诱,勉励弟子树立崇高理想而有功于社会政治,而不在于对历史人物做出精确、全面的客观评判,更无意在这一语境下提供一条生死选择的普遍原则。其次、纵使孔子的评价是深思熟虑的,那么,孔子搁置“不死而相”的价值评价,而是综合了其他众多行为,肯定管仲对当时社会和文明传承的卓越贡献。这一评价可以理解为就赞美道德品质而言,但也可能被解释为仅就历史事功而言[1]。再次、既然孔子采取的是间接回答,那么,孔子是认同管仲还是召忽?当面对类似情境时该作何选择?第四、如果在“仁”的评价体系中,可以肯定事功,不拘小节,那么,在何种意义上可以与注重修养的要求协调?如何在坚守原则与知权达变之间找到平衡支点?后儒只有解开如上疑惑,方能更好地指导日常生活实践。 另外、如果说管仲“不死而相”和建功立业分属两个事件,前者先于后者,但两者不具因果必然关系。从解读者的角度来看,孔子的推理类型可从三个方向加以诠释:第一、孔子诉诸“仁”的价值理想,认为管仲有违君子出世原则,但与后来历史功绩相比而言,后者之得足以弥补前者之失,综合权衡仍可许之以仁。第二、孔子认为管仲没有违背道德原则,死与生、相与不相,可以自由选择,而后来取得了重大的历史贡献,故就后者行为许之以仁。第三、如果从主死节或生而不相,则不可能取得后来的历史功绩,成就仁者的功业,故以结果推理管仲不死的正当性,赞同管仲“不死而相”的行动选择。 (责任编辑:admin) |